構建我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必要性
【摘 要】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的審理只能適用普通程序,而未確立簡易程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的趨勢,這種現狀已經不能適應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構建,從公道配置司法資源、保護相對人的訴權、緩解案件增多和司法資源稀缺之間的矛盾、進步訴訟效率諸方面確有必要。并且,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中國行政審判實踐以及域外立法和實踐中進行考察,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都具有充分的可行性。【關鍵詞】簡易程序 必要性 可行性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沒有設置簡易程序,只有普通程序。在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初始階段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行政案件是可行并且必要的,符合當時的歷史條件和社會客觀情況,對保證案件質量、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干擾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中,一切行政案件無論繁簡、難易一律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排斥簡易程序,隨著行政訴訟制度的逐步發展,這一規定己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現實的需求。當然,經過十多年的孕育和改進,可以說,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初步構建已經有了現實的必要性而且構建的機會已經成熟。
一、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理論支撐
公正與效率是訴訟所追求的兩個重要的價值目標。在構建訴訟制度時,一方面要體現公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進步效率不能以過于急速、犧牲公正為代價;另一方面要體現效益,以最少的司法資源投進產生最大的訴訟效益,公正的'實現也不能忽略對效率的考慮。傳統的訴訟價值觀將程序公重視為第一要義,以為“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的,它始終是司法的本質要求,也是人們需要將糾紛提交裁判的理由!惫呐袥Q是實現訴訟價值的必然要求,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效益的追求應該同樣不能忽視。效益本身就是訴訟的價值追求之一。
公正與效率在不少具體場合存在著沖突和矛盾。公正需要嚴密的訴訟程序加以保障,而嚴密繁瑣的程序肯定難以達到高效的目標。
過于追求訴訟效率,必然影響訴訟公正;過于追求訴訟公正,必然降低訴訟效率。在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中,一味夸大訴訟的公正性,設計了一套周密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繁瑣的程序,直接導致訴訟資源耗費的增大以至于出現案件積存和訴訟的拖延,訴訟效率因而降低。 二、構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公道配置司法資源,實現國家的整體公正的需要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在行政治理領域,公民更多的不再是單一的服從,而是在服從的同時對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公道性進行理性的判定和思考,從而導致了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大量增加。如何公道配置司法資源,提供充分的救濟,便成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設計的一個重要題目。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制定“法院有限資源應做最有效運用的司法政策。” 2.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使得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的需要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程序具有程序單一的特點,即無論行政訴訟案件的案情是簡單還是復雜,訴權的運行并不存在任何差別,一律使用同樣的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一個訴訟制度假如需要當事人支付更大的本錢才能獲得其應得的權利,則此種訴訟程序不再具有正義性。因而,訴訟程序的設計往往根據案件中相關利益的重大程度決定其繁簡程度。而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設置相應的簡易程序。訴訟程序過于繁瑣,行政相對人很可能在權衡利弊后而放棄訴訟。這固然有行政執法體制的內在缺陷等很多外在的因素,但程序過于繁瑣無疑構成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制度障礙。正如莫諾
【構建我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必要性】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