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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設想
我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人民所享有的社會公共利益是豐富的、廣泛的。由于各種原因,我國并沒有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但是社會的發展和現實的需要使我國有必要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首先要加快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法。在借鑒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發達國家的經驗外,還要結合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立法有一個較高的起點。(一)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依據
1、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依據
首先,我們從憲法角度上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2004年修改憲法的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條: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睆膽椃ǖ臈l文中可以看出:我國對于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是廣泛的,構建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恰恰是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民事公益訴訟的構建是與我國的憲法相統一的。
其次,從法理角度上看,在現代社會的法律是為社會提供一條準繩,以維護社會秩序。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立法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法律似乎難以符合我國公民心理的底線,然而有這么一句話:“存在著就是合理的”法律的設置本來就是一種現行的無可奈何,因為道德管制不了,因為我們現行的人心不古,因為我們生活的只是社會,而不是童話世界。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也正是保護我國人權的一種制度,但是理論界研究了這么多年,我國卻沒有把這項被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認可的制度納入我國的立法。
2、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現實依據
現代社會侵犯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比且侵犯的范圍越來越大,侵犯的方式越來越多,侵害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我國在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所面臨的環境污染、破壞自然資源等問題,極大的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利益;第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的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等嚴重的破壞了國家宏觀調控制度的正確實施,擾亂了國家的正常經濟秩序;最后,由于產品質量等問題,造成了我國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以上的事實迫切的要求有相關的訴訟法律出臺,以解決該類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二)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法
法律制度的缺失是當前司法實踐中公益訴訟案件敗訴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是建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在完善立法方面應確立民事公益訴訟模式,確立其概念,受案范圍、訴訟主體等。
1、確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擴大我國民事訴訟的可訴范圍,以更全面的保障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的權利,對凡是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包括公害案件、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被授權的組織可以以侵害公共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完善當事人適格制度,擴張原有的“直接利害關系說”。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以公益機構起訴為主,公民個人起訴為輔的起訴機制。(我國還不具備公民訴訟的條件,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諾斯說過“如果私人成本超過了私人利益,個人通常不愿意去從事活動,雖然對社會來說可能是有利的”[1]。公益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往往不大,如果公民參與訴訟,那么他所付出的成本,遠遠大于自己應有的賠償。)公民可以在提起私益訴訟的同時兼顧公益訴訟,使判決的結果擴張至盡可能多的受損害人。
(三)拓展我國司法機關的司法功能
1、擴張法院的司法功能
在我國,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被動、消極的司法功能。這種司法功能與民事公益訴訟所倡導的主動的司法功能相抵觸,因此,要擴展我國審判機關的司法功能。擴展我國審判機關的司法功能內容主要包括:法院在解決個體糾紛的基礎上,應該對相關的違法主體進行制裁,使訴訟所產生的結果作用到當事人沒有起訴的侵害主體;在個案中原告方獲得勝訴的情況下,判決的結果同樣應擴張至所有受害的當時人(當事人自愿放棄的除外)。
2、確立檢察機關的公訴人地位
首先,部分學者認為檢察機關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對司法領域里意思自治原則的破壞,是對當事人契約自由的剝奪,也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干涉。其次,有部分學者認為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問題,檢察機關在訴訟中既是案件的訴訟人,又是案件的監督者。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蘇澤林也曾在全國法院立案審判實務座談會上表示,人民法院受理檢察機關為原告的民事公益訴訟目前尚無法律依據[1]。
持相反意見的學者認為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并沒有造成侵害,任何權利都不是沒有界限的,處分權也不例外。社會公益的目旨在維持國家、社會的安定有序,因而當公民當公民行使權利以致于侵犯社會公益時,應當止步。[2]
筆者贊同在我國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個性的張揚不能否定社會公共利益的存在,絕對的自由必然造成權利的濫用,維護公序良俗乃是私權得以自治的前提。國有資產的流失、壟斷現象的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環境污染等現象大量的發生,侵害了公共利益,破壞了公法秩序的安寧,檢察機關有必要基于公益的目的提起民事訴訟。
結 論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在法律發達的國家已經普遍使用,并處于不斷的發展之中,而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則剛剛起步,本文通過對民事訴訟的一般理論的介紹,提出了對民事公益訴訟概念的界定:民事公益訴訟是指法律允許當事人為維護民事、經濟活動中受損的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不法行為人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公益性質的訴訟形式。其后,筆者概述了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法和司法現狀,提出了構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障礙:民事公益訴訟和傳統訴權理論的沖突、民事公益訴訟和傳統判決既判力理論的沖突、民事公益訴訟和正當當事人理論的沖突。最后,筆者論證了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可行性的理論依據和現實依據,由此提出了構建我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一些設想。公益訴訟超越個人利益,倡導尋求法律的改變或者適用,從而影響全社會。它發揮影響的方式在于督促法院將存在于憲法、各項法律中的權利實質化,或者重新確定這些權利;影響法院適用現存的規則或者法律,否則這些規則或法律將被忽略或不發揮作用。從這個角度說,公益訴訟是使社會獲得系統化變革的最強有力的工具,它通過引入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動公共利益的實現,以法治的方式推進法治,最終實現權利與權利和諧、以及人與自然和諧的和諧社會。公益訴訟在中國尚處于探索階段,因此,對建立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進行積極的研究,對于促進我國法治進步,建立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參考文獻[1] 張艷瑞.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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