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交通肇事罪幾個題目的思考
論文摘要 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治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只能成為本罪的量刑情節,而不具有定罪層面上的意義。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標準是,是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他人重傷、死亡及重至公私財產損失的結果。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治理法規,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為逃避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這一情節的,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至公私財產損失,就可構本錢罪,而不問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賠償數額的多少,刑法第133條從未把不能賠償數額的多少作為本罪成立的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而無能力賠償責任的規定易將民事責任刑事化。交通肇事罪為典型的過失犯罪,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共同過失犯罪!疤右荨毙袨椴⒉皇墙煌ㄕ厥伦锏某闪⒁。換句話說,交通肇事的“逃逸”行為僅對本罪不具有定罪層面上的意義。他們的共同逃逸行為不是共同犯罪行為,更重要的一點是 ,交通肇事罪是一個典型的過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督忉尅穼ι鲜龅慕忉屢呀涍`反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基本。關鍵詞:交通肇事;逃逸;共犯
【對交通肇事罪幾個題目的思考】相關文章:
試論交通肇事罪的幾個題目01-17
關于城市旅游規劃幾個基本題目的思考03-24
建筑給水排水幾個問題的思考03-20
關于執行立法若干題目的思考12-10
案例教學幾個基本問題的思考討究03-04
我國現行擔保制度若干題目的思考03-24
古代體育文學的描寫內容及其研究的幾個思考11-26
對世紀之交美學研究幾個問題的思考03-06
關于城市旅游規劃幾個基本問題的思考03-21
對實行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題目的思考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