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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收的一般優先權
稅收與稅法歷來形影相隨,彼此相應。稅收所覆蓋的領域的日漸廣闊,使得稅法的調整領域亦隨之擴展,并幾乎與各類的調整均密切相關,從而便產生了稅法與其他法律所保護的各類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協調的。稅法與公法、私法的各部分法均有牽連,且更側重于分配領域。這與稅收所具有的分配收進、配置資源(宏觀調控)和促進穩定這三大職能是聯系在一起的。由于稅收與各類經濟活動密不可分,且是國家在公共經濟領域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的最重要的財源;而這部分財源又是來自私人經濟領域,是參與市場主體分配的結果,因此,稅收是聯系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的橋梁。與此相適應,在分配過程中,須對獲取稅收收進的權利(即征稅權利)同各類公法、私法上的權利加以協調,明確各類權利的實現何者優先,何者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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