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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識產權法教學改革問題的探討

        時間:2024-08-27 22:57:48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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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知識產權法教學改革問題的探討

          知識產權法作為一門具有高度實踐性的學科,學界與教育界對知識產權法課程如何運用案例教學法已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知識產權法教學改革問題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借鑒。

        有關知識產權法教學改革問題的探討

          知識產權法作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在法學本科階段的教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且作為一種較為新興的部門法,知識產權法具有諸多有別于傳統的部門法的特點,這些特點也決定了在知識產權法的教學過程中應相應地調整教學思路,采取適合的教學方法與手段。關于如何進一步提升、加強知識產權法的教學質量與教學效果,學界與教育界提出了許多改革思路與具體方案,但不可否認在教學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這其中有的是法學教育的共有問題,也有知識產權法教學的特有問題。筆者選取了知識產權法教學中的三對較為典型的矛盾,即理論學習與案例應用之間的矛盾,簡單化知識點與復雜性思考之間的矛盾,圍繞現行制度與面向未來制度之間的矛盾,在分析基礎上,提出對這些教學問題的再認識,以期推進知識產權法的教學改革。

          一、理論學習與案例應用之間的矛盾與再認識

          知識產權法作為一門具有高度實踐性的學科,學界與教育界對知識產權法課程如何運用案例教學法已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事實上案例教學法也已被廣泛地引入到課堂教學當中,就案例教學對知識產權法教學的促進作用形成了一定共識。不過,也有學者指出案例教學法也具有一定局限性,主要是無法讓學生建構起對一門學科的系統全面的知識體系,知識產權法課程不能單純采用案例教學法。應當說,法學教育中如何協調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關系也是知識產權法教學中的常見問題之一。案例教學法作為教學方法的一種在訓練學生思維能力與操作能力上自有其獨特價值,教師在發揮其教學優勢的同時也需明確案例教學、應用教學的適用條件,把握運用的限度。

          從總體上看,知識產權法本科階段教學的基本任務仍需側重在理論方面,知識產權法體系宏大、結構復雜、內容豐富、理論精深,學生對知識產權法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直接決定了其著手解決實際問題的水平與能力,對知識產權法所在的一定社會中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環境的認知則決定了其理解知識產權制度的深刻性。傳統教材的編排體例提供了比較完整的理論框架,從概念、特征與性質到主體、客體、權利內容與限制以及權利的利用、保護與管理等并輔之以一定的知識背景,形成了一套相對穩定的理論體系。教師按照清晰的理論線索將知識產權制度的主要方面串聯起來,進而形成系統化的知識網,應當說是幫助學生研習知識產權法的必由途徑。這也就意味著,知識產權法教學中案例及應用教學是具有輔助性質的,或者說是為更準確、深刻地理解相關理論而服務的,而不一定要以現實性乃至應用性與實踐性為指向。如,在對知識產權主體的講授中主體的范圍和特點以及同所有權制度的對比屬重點內容,知識產權的主體范圍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單位和國家,這些必須講授的理論內容其實對學生而言并沒有什么"新鮮感".在此處教學中引入美國著名的"猴子自拍案"便可以引導學生對知識產權的主體這個看似簡單明了的問題進行縱深思考。猴子自拍了一張照片,其著作權歸猴子,歸器材所有者,還是歸公共領域?每一種觀點都有支持的理據,通過對各種觀點的對比分析,可以深化學生對知識產權的主體范圍規定,不僅將討論放置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中,還應擴展到域外的司法實踐中,甚至更進一步,就問題本身做出理論上的分析。由此可見,在教學中針對特別是具有較強抽象性與理論性的知識點時,引入案例教學會起到很好的效果。

          如上文所述,筆者將本科階段的知識產權法教學中案例教學定位在使學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相關理論,以理論為基本指向且為最終歸宿,并不以知識的實踐性為根本目的。這一方面是由本科階段教學的主要目的所決定的,也是傳統課堂教學的基本功能所決定的。就知識產權法的教學而言,要審慎對待知識產權法的實踐性問題。如,在"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的教學中包括權利要求書的基本要求與格式,撰寫方法與步驟等一系列問題,其中涉及相當比重的技術性內容與規范,其中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區別特征便難以在課堂教學中用實際案例的方式進行教學。關于發明專利說明書的內容撰寫(諸如典型的發動機油缸、內燃機氣缸活塞密封氣環、軸密封裝置以及澆鑄閥門等案例),學生一般因缺乏相應的技術背景而難于在個案中理解且內容較為枯燥,課堂效果不佳。

          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遍強調知識產權法學科應用性的背景下,仍要謹慎地引入以實踐應用為指向的教學安排,特別是在對技術性有較高要求的知識產權法領域,在教學過程中一味地靠向實踐,而疏于考慮學生的接受能力,忽視對學生思維的培育與訓練,教學效果將會適得其反。

          二、簡單化知識點與復雜性思考之間的矛盾與再認識

          從一般的知識產權法教材體例來看,除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這三大法之外,一般還涉及其他可歸于知識產權法范疇之內的法律法規與權利類型(如反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權、地理標志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以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應當說,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所包含的龐雜內容在課程相對較少課時量的情況下,只能采取將一部分內容予以簡單化的教學策略。這里所說的"簡單化"是指把一些內容(特別是偏技術性內容)作為常識知識予以簡略介紹,側重于原理層面,而不宜詳細展開。對于一些較為細碎的小知識點(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情況等)在總體上應以司法考試所要求的掌握程度為導向,即引導學生準確掌握基礎性知識點并使其能在此基礎上對簡單的事實性案例進行判斷。

          簡單化知識點的優勢在于,提煉出知識點的最核心部分便于學生對"死"知識的準確把握與簡單應用,屬于在"器"的層面對知識產權法的理解,而在"道"的層面,則是在掌握"死"知識的基礎上,對一些典型性的知識點在教學過程中適當引入復雜性思考。

          這里所謂的復雜性思考,是指突破在一般案例中對案件事實的簡單化、格式化處理方式,引導學生進一步思考案件事實本身的可能性以及法律對這種可能性所做出的(或應做出的)應對策略;或者針對一條明確的法律規范本身導入現實維度引導學生對之進行深度思考。換言之,在知識產權法的教學中,要適當引導學生在事實層面和規范層面進行復雜性的思維訓練。

          舉例來說,在規范層面的復雜性思考方面,《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因無使用而撤銷"的情形之一是"連續3年停止使用".

          以簡單化知識點的角度來看,該條文規定十分清晰明確,而以復雜性思維來重新看待這八個字,則可以延展并涉及諸多商標法的相關知識點,在教學中可組織學生進一步討論。如,何為"使用"大體說來是指"公開、真實、規范的商業使用",而后又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問題,如,"公開使用"是否包含內部使用,前期準備?"真實使用"是否包含象征性使用以及象征使用一定排除在善意使用之外嗎?如何認定屬于"商業使用",只宣傳商標未宣傳商品,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注冊的商標不一致等情況還算不算商業使用?

          "規范使用"中的如何確定起算點和止算點的時間問題,定牌加工涉及的地域問題,等等?梢钥吹剑鎸σ粭l看似十分確切的法律規范,無論在理論推演還是司法實務上都存在諸多的可能性(或者說模糊性),有待在理論和實踐層面的進一步的闡釋與澄清,在教學過程中引入適當的復雜性思維,可以幫助學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對法律常識性知識的慣常學習方式,思考法律和事實的可能性與復雜性,以更成熟與審慎的態度看待制定法以及法律現象。

          三、圍繞現行制度與面向未來制度之間的矛盾與再認識

          面對知識產權領域不斷涌現出來的新局面、新現象與新問題,我國以三大法為主體的知識產權法體系的變動相對頻繁,實施條例、細則以及司法解釋占有很大比重。就2015年而言,《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已報送國務院,《專利法》正進入第四次全面修改階段,本年也是新《商標法》實施的一周年,呼吁繼續修改完善立法的議案層出不窮。

          與知識產權現行法的頻繁變動相呼應,知識產權法教材也在不斷地做出修訂與調整,不過傳統教材相對于立法活動、司法實踐以及新事物難以避免地呈現出總體性滯后的局面。作為一門實踐性較強的部門法,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勢必要與一定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相照應,從知識產權法教材的通常體例來看基本也是按照現行法規制度進行歸納與設計的,但較為頻繁的立法變動使得知識產權法的知識更新速度變快,教師必須在圍繞現行制度的教學與面向未來制度的教學之間尋求平衡,或者說在搭建知識產權法基礎理論、基本原理的框架之下兼容進理論與實務界最新的變化與探索。如,目前的《著作權法》草案中引入了一項嶄新的財產權,即追續權,人身權與相關權中的一些權利內容也發生了重要變化,如表演者權中增加出租權等。這些基本權利類型的變化實際上反映出立法者、從業者與社會公眾對著作權理解的變化以及各方利益之間的博弈,并且可以肯定的是權利的內容與邊界仍會變化,而從目前社會各方爭議來看,即便草案最終定稿通過,也要面對司法實務界的實踐與相關行業、組織和個人的適應乃至反撥。由此可見,對一項權利內容的講授,不應局限在現行制度框架之內,而應將權利內容的講解放置在一個動態發展的維度之上,解析其內在發展規律(一項權利因何產生,為何變化,有何局限,往何處發展),建立起對一項權利的綜合性認識。如,《著作權法》草案中將人身權四權變為三權,刪掉了修改權。此處要引導學生思考的是,修改權在原有人身權體系中起什么作用?有什么獨特價值?它的適用性體現在何處?為何會刪掉修改權?在何種條件下修改權會復歸?等等。應當說,體現在立法中的權利規定只是認識該種權利的一個層面,本科階段的知識產權法教學在很大程度上是(且必然是)主要圍繞現行制度的(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以司法考試為參照對象的),但若僅著眼于現實制度而忽視了對歷史的,未來的考量,不僅不能充分地理解現實制度本身,而且也淪為一種工匠型的法律教育。

          這里面也許存在對本科階段教學的基本定位問題。應當承認,相對于拓展性與創造性教學,針對本科生而言更為重要的任務是完成基礎性教學。但做好基礎性教學并不意味著僅局限于現行制度或者學理化的抽象理論體系(不變的原理),實際上如果教學缺失對當下的關照以及對未來的指向,不僅使教授的知識難以適用于現實的新變化,更重要的是與鮮活的生活體驗相背離,難以讓學生對知識產生代入感與親切感,更不用說發揮研習的主動性了。

          如,一般教材中有關網絡時代背景下的著作權法所呈現出來諸多新特點與新問題往往涉及較少,相對于傳統的傳媒手段(書籍、電視、廣播與影像制品等)而言,所占比重很低,而學生日常生活中更易接觸到的有關著作權的一些法律現象多與網絡相關(如微信、微博的轉發轉載,網絡中常見的對經典動漫人物的二次創作等問題),一些傳統知識產權下的老問題在網絡條件下又會呈現出新的面相(如網絡匯編,對經典人物形象的戲仿與傳播等).在教學中尤其要注意在知識傳授的過程中,引導學生將所學原理運用到更為熟悉的新興媒體領域,思考現行制度的利弊及發展方向,事實上對新興媒體的立法及相應的司法實踐依然在探索與完善階段,教師要引導學生介入到其中,甚至貢獻出自己的知識與經驗。

          另外也應指出,學生比較關注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的社會問題與現象在一般的傳統教材中是缺席的,如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面對目前我國一些優秀的傳統文化遺產(如中國傳統節日申遺問題,中醫古方被國外搶注問題等),學生們有愿望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以法律視角來理解、分析這些社會熱點現象。

          參考文獻:

          [1]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學(第六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2]劉遠山.知識產權法教學若干問題思考[J].海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

          [3]張宇慶.知識產權法教學理念與方法探究---以區分不同教學對象為路徑[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5)

          [4]孔祥俊.商標法適用的基本問題(增訂版)[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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