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我國行政復議前置范圍
論文摘要: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以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正當適當性審查,并提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是既行政訴訟、信訪之后,賦予行政相對人的又一種行政救濟方式,其便民、高效的特點是其他兩種方式所不具備的,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系統內部的層級監視,來實現對行政相對人正當權益的有效保護,但是從近些年來的實際施行情況來看,并沒有完全達到既定效果。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假如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文從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設置對行政相對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以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所產生的積極作用進手,重點先容了美國和德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及其特點,具體論述了我國擴大行政復議前置范圍的必要性、可行性,并且進一步提出了對今后我國行政復議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行政復議前置【淺議我國行政復議前置范圍】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