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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關于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并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于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采取民商合一體例。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逐漸出現不良風氣的現象,而失信行為頻繁發生。于是相關法學界人士在制定民商法時提議將誠實信用原則納入其中,以此來彌補法律中的漏洞,保證市場的秩序穩定。本文主要研究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探究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對策。
關鍵詞:市場經濟 民商法 誠實信用原則
前言:民商法在規范市場經濟運行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充分體現了我國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和發展狀況,并對市場交易活動進行有效規范。其中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規范、法律規范的有機統一,能夠體現出市場經濟的客觀需求,但是目前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在實際應用中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因此提出具體的完善其對策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并不約束從事民事活動的當事人;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強制效力的一般性,但缺少明確性;在民事案件中誠實信用原則能夠維護民事主體的利益,推動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機結合公民的道德規范與法律法規,擁有道德約束力、法律效力雙重功能,增強法律的靈活性。通過這種方式賦予法院相對完善的權利,可以幫助當事人依據個人意愿履行合法的權益,協調當事人的義務和權利。同時根據法律特有的滯后性特點,在遇到沒有預測過的新事件、沒有發生過的新事件,原有的法律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這時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就可以公正合理的判決當事人的利益。另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通過規范當事人行使權力的行為而樹立的市場經濟道德規范,以此來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另外它還對一些法律上的空缺起到了補充的作用,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發展[1]。
二、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的不足
1、經濟領域的破壞
在目前市場大環境背景下,仍存在欺詐現象,其中較為嚴重的有騙取出口退稅、金融詐騙等違法現象。而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的行為也頻頻發生。這些不守信用的經濟行為對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起到了嚴重的制約。根據相關專家分析結果得知,因逃廢債務造成我國經濟直接損失超出了2000億元,合同欺詐導致的經濟損失也多達60多億元,而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經濟損失則相對比較大,經濟損失最少在2200億元,另外其他國家的經濟行為也會造成我國經濟損失。這些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經濟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風氣、市場秩序[2]。
2、司法工作中的缺失
司法工作中缺失誠實信用將直接造成司法實踐執行困難、司法實踐中對法人主體資格確認出現混亂等問題。同時在訴訟的過程中,也存在許多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例如部分律師為了得到自身的利益,在上訴的時候制造一些偽證,扭曲事實真相,或者提出與一審截然相反的證據等。
3、部分企業的資產轉移行為
目前社會中缺失誠實信用的明顯表現就是部分企業的子公司在進行交易活動的時候往往以母公司的名義進行,向母公司轉移所獲得資金,但是卻拒絕償還子公司的債務以及拒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情況對個人和集體的利益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對誠實信用在社會文明建設和社會健康發展中的建設造成了阻礙[3]。
三、完善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對策
1、加強建設市場中的誠實信用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信用是最基本簡單的,而信用原則應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有當事人都應當遵守的,在履行自身的義務時沒有欺騙,若是出現欺騙行為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在目前的社會環境背景下,缺乏誠實信用,在沒有構建新的社會信用體系之前,應加大對市場信用的重視,尤其是要保護市場主體(即公司)的信用,不斷加強公司信用的提升力度,避免出現公司信用流失的現象。在治理和完善公司的相關法律時,應遵守效率與規范有機結合的原則。而企業在履行義務、行使權利的時候由于其自身比較強勢,常會出現侵犯到其他部門的權利的現象,這就要在企業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統籌兼顧,充分發揮誠實信用原則在企業民商活動中的積極作用。例如完善《公司法》中的董事會的質詢權,建立企業人格的否認制度,對企業領導層的義務和責任進行強化。同時將誠實信用原則分為兩大模塊,即資產信用、資本信用,重視法定資本的重要性[4]。
2、加強懲戒缺失誠實信用行為
社會活動中缺失誠實信用原則,將會嚴重打擊社會經濟的信用體系,甚至會損壞社會經濟體系。在國外先進國家中,在懲治違反誠實信用行為時候非常嚴厲,一旦發現該行為,就會將其記錄到個人的檔案中,并伴隨終生。但是在我國并沒有關于如何處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具體措施,執法部門、立法部門也沒有重視其危害性,造成社會經濟活動中頻繁出現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所以在完善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可以采取加強懲治力度的方式,在民事執行的各個環節中,當事人可以依據法院給予的相關憑證行使民商權(如債權),可以有效的處理惡意逃債行為。或者在處理較為嚴重的失信事件時可以采取相應的刑事手段[5]。
3、加強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
對我國現階段的民商活動的健康發展來說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它也是實施民商法的關鍵。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尊重個人的利益,合理界定個人權利的使用期限,加強傳送、處理、采集信用信息等過程的動員性、時效性。嚴格保密個人的信用資料,不可以向其他人或組織隨意透漏。例如英國的民商法,對個人信用資料的使用權進行了明確規定,只有與信用交易相關的人員才可以使用個人信用資料。從而防止發生失信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
四、總結
綜上所述,通過對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深入研究,從中可以了解到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重要作用,對其不斷進行完善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持久發展,推動經濟的進步。
參考文獻:
[1]馬智慧.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研究[J]. 才智,2015,03:254.
[2]陳文婷.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J].法制與社會,2015,13:13-14.
[3]袁媛.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研究[J]. 決策探索(下半月),2015,09:46.
[4]任秀梅.淺析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有效完善[J]. 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04:242.
[5]張傳萍.論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完善措施[J]. 無線互聯科技,2014,1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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