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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破產和解制度之完善
作為市場主體的一種特殊代謝手段的破產,在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給帶來了消極。為減少或抑制破產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并使債權得到更充分的滿足,破產和解制度應運而生。所謂破產和解制度,就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進行整頓等事項達成協議以中止破產程序,防止破產的制度。囿于我國破產和解立法存在的缺陷,我國的破產和解制度的應有功能并沒有充分地發揮出來,因而,從立法上探討【論我國破產和解制度之完善】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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