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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模糊性研究
法的模糊性是指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不確定性,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關系(界限)的交叉性,經濟法既定主體身份的重疊性,經濟法調整的非單一性。本文經濟法的模糊性,試圖解釋經濟法爭論多、分歧大、觀點不能同一的現象,目的在于澄清思路,把握正確的研究方向和方法,使學術界對研究對象的特性有更深進的熟悉,以利經濟法研究的。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模糊性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模糊性,是指它具有不確定性。調整對象的不確定性并不是說經濟法沒有調整對象,而是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是恒定不變的,不能確定為某一類固定的關系。它不是一種靜態的經濟關系,而是處于動態的經濟關系,并不時刻在某一處社會關系中存在,而是經常發生變化,由于國家不必也不應時刻對某種經濟關系進行干預。
經濟法學界固然爭論較多,但以下則是共叫: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當市場“失靈”的時候,才發揮“國家之手”的作用,由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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