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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與折扣的法律再思考
競爭是市場的基礎和靈魂,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衍生物,兩者如影相隨。商品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的重要運行機制,已經滲透到商品經濟的幾乎所有領域并發揮應有的作用。通過競爭,優越劣汰,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主體的勞動積極性。競爭使價值得以全面貫徹,為提供最全面最優惠的商品,生產實現最大的社會物質進步,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得以公道配置。但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對立面。競爭是如此,它也不可避免地帶來消極作用。積極的競爭是社會進步的推動劑,而消極的競爭極有可能使生產和資本趨于集中,帶來規模經濟效益,造成壟斷。壟斷排除競爭,窒息競爭,是競爭機制受到外力的干擾,而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結果產業壟斷價格、商品供給減少,生產經營效率降低,社會經濟遭到極大破壞。同時,為追求經濟利益,在金錢的驅動下,部分經營者違反市場經濟的公平、效率、老實信用原則,用大量的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及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破壞經濟秩序,為自己取得競爭上風,削弱競爭對經濟的促進作用。本文擬就經營者普遍采用的競爭手段回扣、折扣進行上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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