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思考與我國物權法的立法理念
摘 要 物權行為是一個歷經近二百年的爭論不止的題目。薩維尼創立其物權行為理論,可以說給了相當多的法學者一個努力探索的機會,薩氏說不僅到了《德國民法典》而且對于一些繼續德國傳統的國家和地區也有了或多或少的影響。如:在我國地區物權行為理論很是盛行,盡管《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并未采納該理論,可一直有學者想通過物權行為理論重新解釋與重新修整《日本民法典》,近十幾年來我國民法學界也深刻地熟悉到“是否采納物權行為理論是制定我國物權法不能回避的題目,對這一理論的探討,不僅可以為我國制定物權法尋求一個妥當的理論基礎,并將大大進步我國民法的理論水平”,特別是在物權法的制定已經提上日程的情況下,學者們與日俱增的緊迫感和強烈的責任感與使命感的督促下,我國民法學界就物權行為理論“承認”與“否”兩個題目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形成了兩大直接對立的陣營,并通過綜合運用的.、比較的、系統化的等多種對物權行為理論的起源,制度構成,存在價值趨勢等都做出一定的與研究,我國物權行為的理論研究應當服從和服務于物權立法以及民事立法。其首先應該解決的題目是,回答是否應當承認物權行為理論,要地回答這一題目,正確觸摸我國物權立法的前進方向,必須對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本身有一個清楚而全面的熟悉,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對其權衡取舍,做出相應的價值判定,進行價值判定的過程中,我們更應留意物權行為理論與民法體系建構的關系。毋庸置疑,我們所討論的物權行為,應當是薩維尼所主張的物權行為,是獨立于債權行為之外的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所以說“物權行為”在民法學中是“法律行為”的下位概念,其效力不受債權行為影響的無因行為。而物權行為理論是獨立性與無因性于一體的,割裂獨立性與無因性的關系,或者將物權變動,只是從形式上采取物權行為,上往給予否認,無論是從立法價值還是從立法走向上,都是不可取的,是對物權行為理論的錯誤理解,也可說是篡改,由于水平較淺,筆者僅圍繞著物權行為理論與民法體系建構的關系方面,簡而論之,并對我國的物權法立法理念這一題目,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見解,興許有些意義。【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思考與我國物權法的立法理念】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