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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論體育競賽傷害賠償制度的設立

        時間:2024-08-08 08:21:22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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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體育競賽傷害賠償制度的設立

        在競賽中由于運動員自己或其他運動員的原因,運動員經常受到傷害,而關于體育競賽中運動員的傷害賠償,在我國1995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沒有作明確的規定,行政部分也沒有制定相關法規。是一個體育大國,同時也是一個體育強國,中國運動員屢次在國際重大賽事上摘金奪銀。然而作為這樣一個大國,對于體育競賽的運動員所受到的傷害,卻沒有相關的法規保障受傷運動員的正當權益,這可以說是立法者的一個疏漏。隨著體育比賽競爭的激烈性的日益上升,在體育競賽中越來越多的運動員受到越來越嚴重的傷害,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規章來規范運動員的行為和保護運動員利益。

          運動員是一個特殊的群體,當這一特殊群體成員在比賽中受到傷害時,如何保障他們的正當權益,又從何種途徑來要求獲得賠償呢?關于體育競賽中的傷害賠償題目,筆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見,與各位專家學者共同探討。

          體育競賽傷害的原因有兩種:自身造成的傷害和他人造成的傷害。自身所造成的傷害由于運動員是代表單位參加比賽,應該屬于工傷的范疇,當然因由單位賠償其醫療用度等損失,所以本文不作具體。在此,本文將著重論述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傷害的賠償題目,僅供大家。

          一、設立體育競賽傷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設立體育競賽傷害賠償制度,即在激烈的體育競賽中,假如運動員受到傷害,則需要賠償,作這樣的規定又有何重要意義呢?筆者以為,作如此規范將至少有以下三種好處:

          1、有利于保護受傷害運動員。給受傷運動員予以上的賠償,補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可以使受傷的運動員的正當權益受到保護,保證他能夠接受必須的,使其生活上也有保障。不論是其所在單位賠償還是致害方及其所在單位賠償,受傷運動員的正當權益總能得到保障;同時也保障了受害者所在單位或的權益,當運動員受到的傷害責任在致害一方時,其單位不必對受到傷害的運動員負全部責任,給單位減輕了經濟上的壓力,若其也遭受了直接經濟損失,甚至也可以要求獲得賠償。

          2、有利于保障比賽的文明性,同時也不失其激烈性。規定一些行為造成的傷害不能免責,可以使運動員們在激烈的比賽中保持清醒的頭腦,用自己的真實本領來贏得比賽,而不是做出那種違反比賽規則或讓體育迷們所不齒的不文明的行為。同時,規定一些行為造成的傷害是可以免責的,使比賽仍然保持其激烈性,不至于讓運動員們在比賽場上畏首畏尾,放不開手腳。既讓比賽文明程度更高,體育迷們(特別是球迷們)再也不用看到他們所喜愛的運動員的不文明的一面了,而且我們還可以看到更為激烈的比賽。

          3、有利于懲罰和實施不能免責的傷害行為的致害一方及其所在單位。給致害方和其所在單位一定的經濟上的制裁,遠遠優于那種所謂的由于嚴重犯規而遭“禁賽”等處罰,經濟學者以為經濟制裁通常比行政制裁要好;同時也教育了他們應當嚴格按照比賽的規則來比賽,否則若致使他人受傷就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讓他們做到三思而后行。

          二、體育競賽他人的傷害的分類

          為了更好的分析侵害人行為的屬性,確定賠償主體,在體育競賽中他人的傷害通常可以分為這樣兩類,一種是可以免責的傷害;另一種是不能免責的傷害。

          1、可以免責的傷害行為,指的是在各項比賽中,在競賽規則答應的條件下,實施了公道的沖撞等行為。比如,在籃球比賽中,若是用自己的肩部或者臀部往排擠對方,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卡位”,這種行為是公道的,也是比賽規則所答應的。假如是由于這種公道行為的實施,而使對方受到傷害,這種傷害行為就是可以免責的,也即不用給予賠償,對方所受到的傷害應該由其所在單位和其個人來負責,而不應該追究直接行為人的責任。例如在九運會男子籃球廣東隊與北京隊的比賽中,北京隊的巴特爾在規則答應的范圍內多次用身體往排擠對方球員,致使廣東隊的單濤四次被撞翻在地,他的這種行為就是一種免責的行為,他不必為單濤的傷害負責。

          2、不能免責的傷害行為,指的是在比賽中,比賽規程不答應的情況下,卻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另如,在沖撞尤為激烈的足球比賽中,假如不按照比賽規則,為了搶到球或者為了進球而故意用腿踢開對方球員或者用手扯開對方球員甚至從背后鏟球等行為的實施而使對方球員受到嚴重傷害的,應當追究致害方的責任,同時應該對受害方給予經濟上的賠償,賠償行為通常應當由致害方所在單位或企業以及本人來實施。

          三、不能免責的傷害行為定性

          體育競賽中的可以免責的傷害行為是一種公道的行為,所以筆者在此不討論其行為性質。

          體育競賽中的不能免責的傷害對方的行為,筆者以為應當回屬于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客觀要件則是: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加害行為的違法性。而主觀要件有:行為人須有行為能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1]

          在體育競賽中傷害他人,即有侵權行為的出現,同時也發生了比較嚴重的損害結果,運動員所受的傷害是由侵害人早造成的,其違法性我們作了一個擴大了的解釋,在這里法包括法律法規、比賽規則和道德;而且其主觀上必有損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到嚴重傷害的惡果卻故意而為之,當事人也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比如,在足球比賽中明知背后鏟球會造成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卻故意背后鏟球,結果造成嚴重傷害后果,這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作為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就一定會有其回責原則。回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確定一切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都離不開侵權行為法的回責原則的指導。并且根據這些回責原則來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侵權行為法的回責原則有三種: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2]

          筆者以為在競賽中的不能免責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回責根據的回責原則,也就是說,沒有過錯就沒有侵權責任,有一定過錯就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這種原則將過錯作為回責的構成要件和回責的終極要件。[3]

          筆者還以為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適用過錯相抵,過錯相抵是指“關于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有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也即因侵權行為發生損害賠償,但是雙方均有過錯,即侵權人和受害人均有過錯,則適用過錯相抵,按照相抵后的過錯來承擔責任,相抵后誰的責任多,則由誰賠償相抵后的部分損失。[4]

          根據這兩個基本原則,我們就可以確定雙方在體育競賽傷害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同時,我們還可以確定在競賽中受傷的運動員的賠償范圍。賠償的范圍通常有全部賠償和部分賠償兩種。全部賠償是指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范圍為依據,賠償全部損失。我們所說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預期獲得的利益)。部分賠償則是對其損失的某些部分進行賠償;或者按照所應該承擔的責任,賠償部分損失。在侵權行為中應當是以全面賠償為原則,部分賠償為例外。[5]

          四、賠償的對象

          賠償的對象即在體育競賽中受到傷害,所應該接受賠付的人。假如在競賽中受到的傷害,行為人是可以免責的,則賠償對象就是受害者,賠償人則為其所在單位或。假如行為人不能免責,則賠付的對象有兩者:一是受害者本人,他是當然要賠給的;另一個則是受害者所在單位或企業。而賠償人責為致害方和其所在單位或企業。

          對受害者的賠償既是必須的,但是為什么當行為人不能免責時,對其所在單位或企業也要進行賠償呢?舉個例子,在全國足球聯賽中,一兩個重要的球員由于對方的故意傷害,而使其必須得接受,不能參加下幾輪比賽甚至再也不能參加比賽了,對其所在俱樂部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損失,本來可以拿到聯賽冠軍的球隊由于某一兩個主力隊員的不能參賽,而使冠軍成了可看而不可及。拿不到聯賽冠軍會使俱樂部的商譽受到極大的,而企業的商譽有很大一部分來自其骨干職員的聲譽,主力運動員受傷,其聲譽肯定會大打折扣,從而使其經濟效益急速下滑,商譽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緩慢的,而商譽的喪失是非常迅速的。這些損失應該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單位或企業共同承擔,致害者和其所在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對單位因此而遭受的嚴重經濟損失,要求賜與賠償的要求也是完全正當和公道的。

          五、賠償的

          因賠償主體的不同,賠償的內容也不同。

          1、可以免責的傷害。由于是由受害者單位賠償,則賠償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費、掛號費、住院費、藥費、就醫路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和必須由其撫養或贍養者的生活費、因誤工減少的收進,假如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等。

          2、不能免責的傷害。賠償內容應當包括:醫療費(包括已用和須繼續治療的用度)、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費、必須由其撫養或贍養者的生活費,假如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補償費,由于治療而是支屬遭受的損失(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等)。

          3、精神賠償。由于他人不能免責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2001年3月10日正式實行。其中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格權中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損害時,可以要求賠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運動員在激烈的比賽中受到傷害,其身體權和健康權無疑受到了極大的損傷,所以因此要求賠償是正當的。又由于運動員是一特殊球群體,他們的經濟收進和聲譽主要來自他們在體育競賽場上的表現,所以他們提出精神賠償是通情達理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均勻生活水平。假如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對于傷害比較稍微的,可以不支持其精神傷害賠償的請求。

          六、體育競賽傷害賠償方式

          國務院和國家體育總局應當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讓受傷運動員的損失得到賠償,還他們一個公道。筆者以為可以這樣對受傷運動員賠償,以下拙見僅供。[6]

         。1)規定傷害的兩種種別:自身傷害和他人傷害。同時規定他人傷害的兩種形式:可以免責的傷害和不能免責的傷害。

         。2)對于可以免責的傷害,運動員所受到傷害所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其所在單位賠償。運動員因比賽受傷,應當享受單位的賠償。假如受到的傷害不是太嚴重,運動員治療所需的醫療費、藥費、就醫的路費、伙食費、護理費應該全額賠償;在運動員受傷治療期間,運動員的工資仍需全額照發,同時所在單位應該盡力保證運動員所受到的傷害能夠得到徹底的治療;住宿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職員的出差住宿標準,憑據支付。假如運動員傷殘的,還應該賠償其傷殘補助費,還有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用具所需的用度,以及由其扶養和贍養者的生活費,被扶養人和被贍養人的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假如運動員因受傷極其嚴重醫治無效而死亡的,除了賠償由其扶養和贍養者的生活費之外,還要賠償其家庭的喪葬費,按當地的喪葬費標準賠償,以及死亡補償費,死亡補償費按當地的均勻生活費補償十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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