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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拘留:內外兼修得治理
論文關鍵詞:超期拘留 人權保障 程序保障 訴訟觀念 訴訟制度
論文內容摘要:隨著清理糾正超期羈押專項工作的積極開展和糾防超期羈押長效機制的及時跟進,超期拘留題目盡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緩解,但徹底治理還需要內外兼修,即內在訴訟理念的更新和外在訴訟制度的建設。只有這樣,才能推進我國人權保障和程序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順利實施。
一、超期拘留的弊端審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最長為30日。但此三種情形下,有時案件復雜、查辦難度大,30天的拘留期限略顯緊張,無法查證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于是,基于犯罪控制的觀念,超期拘留成為自然之事。超期拘留在案卷中往往體現為:《拘留證》與《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中的期限合乎法律規定,但提請批捕的期日卻在延長拘留期滿日之外?梢姡@時的拘留不僅僅是逮捕的前置程序,而且其羈押期限幾乎與逮捕的羈押期限混同。由于檢察機關在做出批捕決定之后,逮捕的羈押期限要單獨計算,所以更加凸現了超期拘留違法羈押的性質。而超期拘留是一種典型的程序違法行為,其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超期拘留違反了憲法關于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當代世界政治發展的主題,也是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應有之意。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進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根據聯合國人權國際公約,人權有著一系列的具體內容,包括生存權、知情權、人格權、住宅權、人身自由等。超期拘留是偵查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時限,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違法限制,在性質上屬于違法拘禁,其違反了憲法關于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虛化。
(二)超期拘留違反了公平正義原則,阻礙了***社會構建的步伐
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發展所追求的理想和價值目標,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我國十七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指出,公平正義是社會***的基本要素,是構建社會主義***社會的具體要求。只有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作用,才能促進全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司法機關作為公平正義的化身,在決定或執行強制措施時必須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益。而超期拘留明顯程序違法,是執法不公的表現,與程序正義的要求格格不進,進而影響到實體正義的實現,也是對***社會進程的嚴重阻卻。
。ㄈ┏诰辛暨`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將犯罪嫌疑人視為有罪之人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發現有拘留情形時可以先行拘留。由于拘留時,犯罪嫌疑人未經法庭審理正式確定有罪,因此應被視為無罪,而不得將其當作有罪之人隨意限制或剝奪自由,不得采用超期拘留等違法手段侵害其人身自由權,否則就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無視與踐踏。
二、超期拘留的原因分析
超期拘留現象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還是由于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和國家訴訟制度的不完善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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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有效推進,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成為我國刑事訴訟目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正當程序的保障作用也受到司法機關的逐步重視。但由于我國具有“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比較注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關注懲罰犯罪的訴訟效率,當刑事訴訟的雙重目的產生沖突時,人們往往傾向于懲罰犯罪,而將保障人權置后考慮。于是,懲罰犯罪成為社會的主導價值觀。具體到偵查階段,以羈押為手段而深挖犯罪的思想指引著偵查職員的行為。有時偵查職員通過法律文書齊全的形式來規避刑事訴訟法有關期限的規定,力圖通過超期拘留來獲取打擊犯罪的更多機會,有意識地向實體真實傾斜,而忽視程序的獨立價值和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有效保障。
(二)外在訴訟制度缺失
1。非羈押措施不理想
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開釋,并發放開釋證實,需要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該立即對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但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很少被采用。以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2007年統計數據為例,全年審查起訴的案件有205起,涉案人數有338人,其中批準逮捕303人,取保候審35人,取保候審的比例僅占10%。這從一個側面印證了我國目前高羈押率的特點(羈押率高達90%以上)。尤其,相對于本地犯罪嫌疑人來講,外地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率更高。[1]而西方國家的羈押比例恰好與我國相反,僅占10%左右。我國高羈押率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非羈押措施可操縱性不強,未得到足夠重視,犯罪嫌疑人叛逃行為嚴重,難以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當然,這也與正處于轉型時期的我國誠信體系尚未確立有關。辦案職員擔心適用取保候審后犯罪嫌疑人逃避追究,給偵查取證造成阻力,更擔心一旦發生這種情況自己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寧愿超期拘留,也不愿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責任承擔不嚴密
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具有局限性。第一,該法只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錯拘、錯捕、錯判時才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換句話說,只有終極被判無罪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有可能獲得國家賠償,而在實體正確而程序違法(如超期拘留)時,國家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無形中就助長了辦案職員“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第二,二審改判無罪時,該法只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作為錯捕、錯判的義務賠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錯捕案件賠償時往往將公安機關錯拘的賠償責任一并承擔。案件一旦批捕,公安機關拘留的責任就被免除。[2]公安機關無賠償責任,往往不會基于責任的考慮而對偵查中發現超期拘留的情況及時做出處理,那么對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保護的疏漏也就成為必然。
3。監視制約機制乏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拘留由偵查機關獨立決定和執行。公安機關假如需要拘留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由承辦部分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交由承辦單位執行。***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由辦案職員提出意見,部分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然后投遞公安機關簽發《拘留證》執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拘留程序由偵查機關自我決定、自我審查,缺乏外在的監視制約機制,很輕易造成羈押權的濫用、發生超期拘留現象。即使作為法律監視機構的檢察機關下發了糾正違法通知書,也由于其他相配套的監視制約機制的闕如,而使其糾正的力度大打折扣。
三、超期拘留的解決思路
超期拘留現象治理的徹底與否,不僅關乎犯罪嫌疑人自身正當權益的實現,而且關乎社會的長治久安,關乎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有效推進,關乎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目標的實現。筆者嘗試從內外兼修的角度,提出以下幾方面解決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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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職員應當摒棄傳統觀念,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并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觀念,嚴格按照正當程序理念公正執法。在偵查階段,偵查職員應當認真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提請和審查批捕時限的規定,嚴格適用罪刑法定原則。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開釋,對于需要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則立即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通過對程序規定的嚴格遵守,來強化程序本身的獨立價值,避免拘留的羈押期限與逮捕羈押期限的混同。只有這樣,偵查結果才輕易被犯罪嫌疑人乃至整個社會所接受,才輕易使人們產生公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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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非羈押措施
完善非羈押措施是解決超期拘留題目的關鍵。首先,量化“社會危害性”,明確“社會危害性”的客觀標準,進步非羈押措施的可操縱性;其次,細化取保候審的執行程序,如公安機關指定專門部分建立取保候審檔案,對取保候審人進行跟進監視,不定期抽查被取保候審人的行為等,強化其遵守義務規定的意識;再次,明確規定被取保候審人叛逃罪和保證人失職罪,加重被取保候審人脫逃的處罰力度;[3]最后,司法機關可以積極探索有效途徑,比如上海市檢察機關近年來推行的未成年人逮捕風險評估制度[4],就是針對外地人取保候審難的題目做出的有益探索。
2。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和完善監視制約機制
在法制建設方面,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將超期拘留納進國家賠償體系,以增加司法職員的風險意識,強化司法職員的人權保障和程序保障意識。
在權力制衡方面,一是賦予被超期拘留人權利救濟權。在犯罪嫌疑人被超期拘留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支屬、聘請的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將拘留措施納進到司法審查程序中,減少羈押權濫用的可能,加大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力度;二是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視權。一旦發現超期羈押現象,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分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由責任者所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對其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并及時將處理結果投遞檢察機關審查監視。另外,由于超期羈押的性質是違法拘禁,其背后有時還隱躲著濫用了職權、徇私枉法、索賄等職務犯罪,檢察機關如有發現,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超期拘留現象的徹底糾正、清理需要從內外兩個層面著手,即內在的訴訟觀念更新和外在的訴訟制度建設。而觀念更新與制度建設是兩個綜合的長遠的命題,有待司法能動性與創新性的發揮,也有待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職員的 共同努力與相互促進。
注釋:
。1]參見林世鈺:《取保候審,不該難為外地人》,載《檢察日報》2007年10月10日第5版。
。2]參見李忠誠:《超期羈押的成因與對策》,載最高人民***政治部宣傳部編:《全國檢察機關第三屆“金鼎獎”作品巡禮》,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頁。
。3]參見種松志:《鑒戒保釋制度完善取保候審》,載陳衛東主編:《保釋制度與取保候審》,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368頁。
。4]參見林世鈺:《取保候審,不該難為外地人》,載《檢察日報》2007年10月10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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