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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通用8篇)
結婚(jié hūn),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通用8篇)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 篇1
摘要 目前,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實質要件的具體規定仍存在不足之處,尤其關于直系姻親能否結婚,立法并無明文規定。本文將對結婚實質要件的若干立法空白,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關鍵詞 結婚 實質要件 姻親
一、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實質要件的具體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采用的是“正面要求與反面禁止”相結合的結婚要件立法表達方式,一方面規定結婚的必備要件,從正面要求當事人必須或應當具備某些條件,包括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另一方面規定結婚的禁止條件,從反面列舉了種種不得結婚的情形。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從古至今,我國對近親結婚的禁止性規定和法律幾乎為通例。《唐律疏議·戶婚》中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泵髀梢幎ǎ骸胺餐照,各杖六十離異。”大清律例也對近親結婚規定了罰則。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5條規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內親族血統的結婚!薄稌x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八代以內之旁系血親不得結婚!1950年我國社會主義時期第一部《婚姻法》規定:“血親或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結婚,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1980年我國頒布的《婚姻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婚姻法》結婚實質要件規定之不足
從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對1980年《婚姻法》有關結婚內容的修訂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它忽略了婚姻生活中現存的以及新出現的問題與情況,在立法理念上略顯保守。表現在:
(一)禁止結婚的主體范圍不夠明確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對于禁止結婚的主體范圍的規定并沒有做任何的修改,面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這顯然是十分被動的。體現在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只限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范圍比較窄,對擬制血親和其他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規定還不夠明確具體。例如擬制血親間是否可以結婚?姻親之間特別是直系姻親之間是否可以結婚?解除了擬制血親和姻親關系的男女是否可以結婚?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之間是否可以婚?旁系擬制血親和旁系姻親間的通婚是否應予以限制等等,這些均需要在未來的立法上加以明確規定,以規范人們的行為,同時為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
1.關于禁止擬制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的問題
擬制血親關系因收養的成立或者繼子女受繼父或繼母撫養達一定期限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所擬制的血親關系解除而終止。姻親是指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新婚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同時第10條第(2)項規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但是對于擬制直系血親間能否結婚,直系姻親之間能否結婚,以及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或直系姻親關系解除后能否結婚,并無明確規定。因此,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養父與養女、繼父與繼女、女婿與岳母雙方要求結婚的事例。由于他們的行為舉止是與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相悖的,所以必然引起人們的非議,凡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必定是社會道德所譴責的,凡是為社會道德所不容的,也應該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婚姻法》第26條和第27條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以及繼父(母)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對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既然如此,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自然也等同于親父母與親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禁婚,那么“擬制直系血親”當然也不允許結婚。這是合乎法理的邏輯推斷,也是我國社會倫理道德的基本要求。
2.直系姻親結婚會產生更多的法律后遺癥問題
根據法無明文禁止不違法的原理推導,由于無相關立法規則的禁止,從法理上來說,難就其錯;從立法角度我們確實找不出直系姻親結婚不合法的明確規定,然事實并非表面,我們應透過現象看本質,直系姻親結婚會留下更多的法律后遺癥問題。曾經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兒媳與公公結婚且婚后又生有一子,這樣的姻親結合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1)在親屬身份方面:大兒子稱公公為爺爺,二兒子稱公公為爸爸,且同一母所生的兩子女之間又如何稱謂呢?大兒子與公公應屬直系血親關系還是形成撫養權利義務關系的繼父與繼子呢?這種身份關系的紊亂使得法律難以確認其家庭成員間的.親屬身份關系。(2)在贍養長輩方面:若兩子女長大成人,且在公公與兒媳都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對母親的贍養自無異議。但是,兩子女對公公的贍養就有爭議了,法院能否判決大兒子履行贍養的義務呢(孫子女對祖父母的贍養是有條件的)?若未判決大兒子承擔贍養義務,又將顯失公平。(3)在繼承方面:兩子女對其母親財產的繼承無爭議,然而對其父親(爺爺或繼父)財產的繼承也會出現類似贍養方面的問題。在于大兒子對其爺爺(繼父)財產的繼承是屬于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擬或是代位繼承?從直系姻親結婚所引起的這一列混亂的法律后果來看,法律關系是相當復雜的,甚至可能是立法無法解決的。由此可見,我們有必要將具有直系姻親關系的人列入禁止結婚的條件之中。
(二)忽視了婚姻的倫理性
婚姻具有很強的倫理性,失去道德約束的婚姻當事人是不會幸福的,直系姻親之間通婚不存在生物遺傳學上的障礙,不會妨礙子女的優優育。但是,我們主張將直系姻親結婚列入禁止結婚之列是立足于倫理、道德規范的要求,認為其通婚是違反倫理道德、習俗禁忌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他(她)們與直系血親有著相同的身份,其結婚本身就是一種亂1倫行為。對于他們本人來說雖無需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但卻遭受著道德的懲罰。比如:周圍人的敵視、社會輿論的譴責等不友好的待遇。
(三)忽視了婚姻的社會性
從法律的觀點看,對于我們來說婚姻是一種狀態,它的設立和終結嚴格由法律調整,它不僅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大量的權利與義務,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與有關當事人與其他人有一定的關系。結婚雖為私事,國家作為公權力機關確實不應過多干預,但是,關鍵在于人不僅僅是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更是一個社會意義上的人。法律對于個人私事的約束與否,不僅考慮個人的感情、喜好以及他的個人利益,還要考慮個人所處的整個社會的利益和社會大眾的價值觀。一旦法律不顧及人類社會的倫理道德,肆意的破壞這種共同的價值觀,就會導致人們行為的混亂,更深一步就是整個社會體制的崩潰。從這一點上講,直系姻親結婚已遠遠超出兩個人“私”的領域,國家有必要加以干涉。因而,當個人自由與維護社會價值觀相沖突時,我們必須謹慎的做出選擇。
三、完善我國結婚實質要件規定的若干思考
(一)進一步明確禁止結婚的主體范圍
1.禁止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結婚
擬制血親間是否可以結婚,《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關于擬制直系血親,有的人認為無任何血緣關系的擬制直系血親間通婚對他們子女的身體健康不會產生影響,只要他們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其他結婚條件,就應當允許他們結婚。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第一,因為《婚姻法》第26、27條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以及繼父(母)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對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可以推出:他們之間應當受到禁止直系血親間結婚規定的約束,否則將造成他們相互間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和法律關系的混亂。第二,從倫理上講,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通婚與人倫道德相沖突,與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這必然會對他們以及他們的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對于解除了擬制血親和姻親關系的男女,原則上也應禁止通婚,以維護我國婚姻家庭秩序和社會倫理道德。
2.禁止直系姻親之間結婚
直系姻親通俗來說主要涉及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對于直系姻親之間能否結婚的問題,《婚姻法》和相關法規中也沒有具體規定,人們對此認識也不一致。有些人認為,姻親間并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應當允許結婚。還有一些人認為,我國歷代法律和習俗不允許直系姻親結婚,直系姻親結婚應當禁止。在理論上,如果說法無禁止便是允許的話,那么姻親之間的通婚就是合法的。但是,婚姻總是受到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歷史傳統、文化背景、宗教倫理、風土人情等因素的影響。直系姻親間不宜通婚,主要是出于道德和社會風俗的考慮。直系姻親間通婚不僅社會倫理難以接受,而且還會給確定親屬身份和遺產繼承帶來難題。所以,筆者認為法律應當明文禁止直系姻親結婚。
(二)注重發揮道德風俗的人倫教化作用
我國傳統社會把婚姻家庭看作是人倫中心,認為道德的人倫教化對推行禮教和穩定家庭秩序有著及其重要的作用,表現出一種泛道德主義的文化特征。改革開放以來傳統道德文化的泛道德主義逐漸被非道德取代,并且出現了道德滑坡現象。道德文化的變遷帶來的震蕩使中國婚姻家庭倫理文化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使人們忽視甚至取消了對許多社會問題包括婚姻家庭問題的道德審視和道德評價。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價值觀的多元化趨勢不可避免,對離婚、婚外情、非法同居等現象持不同態度也是很自然的。然而,這一形勢必然導致道德控制的相對弱化,使各種反;橐霈F象和家庭問題層出不窮。因此,加強研究婚姻家庭道德的價值導向和具體道德規范,加快建立和完善現代新型的婚姻倫理道德體系,動員各種新聞媒體和宣傳機構,進行新道德的宣傳教育,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及其倫理建設的當務之急。同時需要在城鄉廣泛開展婚姻家庭破舊俗樹新風活動,大力提倡現代社會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婚姻倫理和人們婚姻生活的現代化、文明化。
(三)有效發揮法律行政的保障強化作用
婚姻倫理的現實貫徹固然需要道德風俗的教化的軟控制,現代“法治”社會還需要法律和行政的強化的硬控制;橐龇煽梢员Wo和傳播社會主流婚姻倫理,直接賦予某些婚姻倫理規范以國家強制力,使之得以在社會生活中實施和推行。我國歷來有用行政手段管理婚姻家庭事務的傳統,現在也不能丟掉這個手段,只不過要針對現實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新政策,采取新措施,引導婚姻家庭向文明健康的方向發展。面對對市場經濟下出現的各種反常家庭現象和婚姻問題,今后行政機關需要轉變管理職能,提高服務意識,增強服務職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
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 篇2
摘要: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制度和夫妻財產制度彌補了原婚姻法中的不足,更好地適應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與原婚姻法相比,更具科學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關鍵詞:婚姻法離婚制度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原《婚姻法》對于穩定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和發展家庭關系建設、促進社會發展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婚姻家庭關系呈現出新的特點,舊婚姻法的缺陷日益顯露,已無法適應社會的需要。新婚姻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出,它的出臺較好地彌補了1日婚姻法中的不足之處,作出了一些符合杜會要求的新規定,可以說新婚姻法是一部更為科學、更為系統的法規,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本文主要就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提出拙議,以求教于大家。
一、夫妻的離婚制度
傳統上我國的婚姻一直處于超穩定狀態,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婚率呈上升趨勢,對于婚姻的聚合與解體已經很難茼單地評判好或不好。因此,新《婚姻法》對離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是面向2l世紀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筆者首先就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論述。
(一)修改前的離婚法定條件
1980年實施的婚姻法對離婚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應予離婚也就是說,法院在對要求離婚的當事^進行判決時,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準于離婚的唯一標準。這一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和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實際需要。因為它一方面沿用了I950年制訂婚姻法中的“自由離婚”原則;另一方面又確立了“破裂主義”原則。同時,在教育人們樹立正確的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觀方面,也起到了推動和促進作用,這已為十幾年來的實踐所證明。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進和社會條件的改變,尤其是向社會主義市場經薪體制轉軌以來發生的一系列的變化,這一規定的不完善之處就日益明顯地暴露出來,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從婚姻的法律特征看,單以“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不能體現婚姻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
(2)從立法形式上看,它是采取概括式規定,不利于法律的適用和遵守。
(3)在內容上單以“感情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具有超前性.不能真實反映我國當前的婚蛔狀況。
(二)修改后我國的離婚形式和離婚法定條件
為了適應當今社會條件的變化和發展,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權益的需要,新《婚姻法》本著保障離婚自由,但又反對輕率離婚的指導思想,總結了20年來的實踐經驗,對我國離婚制度從立法上加以確認和補充。
1.關于協議離婚制度
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第24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于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應即發給離婚證”但由于此條規定中的……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須到”二字力度不夠;另則“適當處理的古義摸糊不清,不利于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也不利于督促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履行監督職責因此,為維護協議離婚的嚴肅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針對以上兩點作如下規定:
(1)進一步規定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重申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雙方就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要達成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就離婚后有關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屙債務的清償,一方是否需要另一方予以經濟幫助等事項要達成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強調了協議離婚的形式要件。修改后的《婚姻法》將原規定中的…-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改為“……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其中強調必須”二字,有其一定古義:申請離婚登記,不適用有關代理的規定。申請離婚登記,夫妻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都不適用協議離婚。以上有關協議離婚的重申與補充,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便于雙方當事人較自覺遵守和履行。
2.關于判決離婚制度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25條第2款規定“^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蛔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從這一規定中不難看出,破裂主義在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只有原則性的概括,沒有具體的列舉,給執法帶來困難和主觀隨意性,“感情破裂”在理論上的局限性和實踐中的不足之處也顯露出來。
對此新《婚姻法》在原基礎上作如下補充: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男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于離婚。
筆者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使離婚條件具體化這不僅在立法技巧上,采取概括性規定與具體倒示相結合的辦法,而且使判決離婚的條款更科學、更規范、更具有操作性。其理由有:
(1)采取概括性原則規定與列舉離婚理由相結音,是離婚立法的發展趨勢,兒國外離婚立法看.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這一方法,在實際運用中,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
(2)從婚姻的本質來看,婚姻是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感情的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括的一部分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掏成婚姻本質的另外兩方面;橐龅钠屏巡⒉恢皇歉星榈南,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內容都遭到了破壞,才意哮著婚姻的崩潰和死亡。
(3)感情作為人們的一種心理狀態,屬于精神生話的范疇,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將“夫妻感情破裂”與具體理由相結合,我們就不再是用主觀標準評價婚姻關系,而是用客觀標準來認定它的現狀,從而對應否準予離婚作出正確的判斷。
(4)將概括性原則規定與列舉離婚理由結合起來,可減少審判人員判案的隨意性,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的婚姻權益由此可見耐離婚制度進一步的確認和補充.填補了過去立法中的空白,提高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
二、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改后的《婚姻法》兒不同的角度對夫妻財產制的構建怍出了很多增補規定。筆者針對修改前后的我國夫妻財產制談幾點看法。
(一)修改前的夫妻財產制
修改前的夫妻財產制是社會主義計劃經蔣背景下的產物,反映了當時的經濟體制和城鄉家庭時產關系的實際狀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孕育和發展我國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出現了以公有制為主的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新局面。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一方面繼承了1950年婚姻法中貫穿的男女平等原則,另一方面又突破了原有法律的局限性應當指出,經過20年的社會變遷和經濟結構的轉型,原《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潛在的不足和不適應性已經逐一顯現出來。
(二)修改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新《婚姻法’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總結歷來實踐經驗,借鑒國外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經驗,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作了許多補充規定,筆者在此就修改后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四十方面進行說明。
1.明確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
保護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在步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夸天,新《婚姻法’根據憲法的規定更加明確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1)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系。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一方面強調了法律規范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當代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化的情況下.采取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詒。(2)堅持男女平等原則與婚姻家庭觀念現代化的結合。在婚姻家庭領域中,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要求我們一方面必須遵循男女平等原則,另一方面為了適應杜會的進步,用現代化的婚姻家庭觀念引導人們建立互愛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它鼓勵婚姻家庭成員從事刨造性的勞動,否定不勞而獲的觀念。承認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價值構成中的貢獻,這是與勞動創造財富的時代精神相配套的一十價值觀念
2.關于夫妻法定財產制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需要,修改后夫妻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共有財產制已成為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具體而言:
第一,準確地規定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財產時,已將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特有財產外):
(1)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
(2)一方或雙方因繼承、受贈、受遺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面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獲得的財產。
(4)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5)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從以上5條規定可看出,修改后的夫妻法定財產制范圍與修改前的相比較,縮小了規定范圍.相對延長了夫妻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問,尊重了被繼承人贈與人對十人所有財產的處分權,從而與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相一致,這是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十人權利的社會價值觀念。
第二.明確夫妻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和義務。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地享有共同管理、利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一規定的確認可禁止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防止因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給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
3.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協議的方式.將某項財產或收人,確定歸一方所有的或雙方分別所有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僅以“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范方式對約定財產制作了原則規定.尚無可具體操作的條款,所以,實踐中真正適用約定財產制的并不多即使有的夫妻對財產進行過約定,但一旦面臨財產分割,雙方往往因約定的有效性難以璃認而發生糾紛。為改變上述狀況,以適應商品經濟社會中人們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不同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要件作了以下明確規定: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投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夫妻十人財產制。
(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5)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新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明確規定,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適應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益復雜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隨著改革開放和杜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婚姻家庭領域里的財產狀況也有了很大變化。在財產構成上出現了股票、債券和外幣等;而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和私營企業主還擁有相當數量的生產資料和經營用資金,其價值已遠遠超出通常的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客體上的變化,僅依靠籠統的另有約的除外”,已不足以反映和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明確責任,切實保障各方的財產權益,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明確規定顯得更重要。
第二,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主權利,維護夫妻尤其是再婚夫妻和分居兩地夫妻各方的財產利益。
對夫妻約定財產作明確規定,可使當事人在結婚后仍能保持經濟上的自主權和相對獨立性,有助于實現男女平等和婦女的自強自立尤其是再婚家庭中,夫妻在對前婚所保留的財產以及對各方父母和子女承擔經濟義務等問題上,容易引起矛盾和糾紛,由此引發夫妻雙方和繼父母子女問的感情沖突和財產紛爭,希在再婚前“約法三章”。對那些長期分居兩地的夫妻來說、無形之中形成了兩個相對獨立的生活消費單位更需要通過明確約定,從而相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
第三,適應現階段社會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客觀情況,保護和促進個體與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通過耐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明確規定,可避免因夫妻感情危機或財產糾紛而危及個體和私營經濟實體的生存和發展。
第四,滿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減少與相關國家在迭一領域的法律沖突。
4.關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
個人財產(即特有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世界上不少國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對此都有較明確的規定。我國原婚姻琺對夫妻個人財產未作規定,因此.在這次新婚媧法的修改過程中設立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井作以下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園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其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合上述,我國原《婚姻法》存在的不足,和急需修改的地方,都在新的《婚姻法)中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增補,在此筆者就“夫妻離婚制度”和“夫妻財產;6I度”兩個方面進行了說明。此外,新<婚姻法)針對家庭暴力”、無效婚姻”等等問題都作了新的規定,它不僅豐富了婚姻立法的內容,而且使我國的結婚制度、家庭制度和離婚制度更趨完善,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以及違反婚姻法的法律責任等同題上,都比原有的規定更加具體詳踢。
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 篇3
摘要:與謝野晶子大膽謳歌愛情的歌壇處女作《亂發》出版之際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她本人和與謝野鐵干的不倫之戀也招致了不小的非議。從表面來看, 晶子儼然是一個被愛沖昏頭腦的缺乏理智的女性, 但事實其實并非如此。她的具有一定進步性又獨具特色的婚戀觀的形成與她的個人經歷是息息相關的。
關鍵詞:戀愛; 婚姻; 女性; 經濟獨立;
與謝野晶子 (1878-1942) , 跨越日本明治、大正、昭和三個時代的著名歌人與評論家。因其和丈夫與謝野鐵干的不倫之戀以及歌壇處女作———大膽謳歌愛情和女性官能美的短歌集《亂發》為人們所熟知。晶子除了為日本和歌實現近代化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外, 她還熱衷于針對戀愛婚姻等女性問題發表評論, 在日本女性解放史上留下了不朽的功績。本文將根據晶子個人經歷以及她在諸多詩歌和評論文中所透露的有關戀愛和婚姻的獨到見解, 分析她的戀愛婚姻觀及形成原因, 并探討其在當時以及在當代社會的意義。
一、個人經歷
明治維新后, 由于打破了閉關鎖國的枷鎖, 日本的知識分子階層開始接受西方先進文化的洗禮, 此時作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的“戀愛”這一概念也通過啟蒙思想家們的努力傳到了日本。但是當時的日本社會, 仍未擺脫儒家封建倫理道德對婚姻制度的影響, 自由戀愛仍是禁忌, 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婚仍是社會主流。與謝野晶子便生活在這樣的時代。她于明治11年 (1878) 出生在大阪一個商人之家, 她的父親是一家名叫“駿河屋”的日式點心老店的二代傳人,思想極其頑固守舊, 重男輕女到病態的他在晶子出生前失去了一個幼子, 所以當為女兒身的晶子出生時, 失望的他拂袖而去。為了照顧父親情緒, 晶子一直被寄養在親戚家, 這一狀況直到弟弟出生后才得以改變。雖出生富庶之家, 但是由于性別的緣故, 晶子并沒有過上養尊處優的生活, 因為自身的聰穎以及家里雄厚的經濟實力, 她的兄弟們在100多年前的那個時代就能夠遠赴東京, 在日本一流的高等學府接受深造, 而與此相對的是, 同樣天資過人的晶子卻因父親堅信“女子無才便是德”被迫早早結束學業, 輔助父母經營店鋪。父母對她的管教甚嚴, 白天不能獨自出門, 每到夜晚時分還將她鎖在房中。所幸的是, 晶子的父親雖是個商人, 卻酷愛讀書, 喜好吟詩作畫, 家里藏書眾多。所以忙于經營店鋪的晶子一有空閑時間便徜徉書海, 她不僅飽讀日本古典文學, 并且也接觸到了森鷗外、島崎藤村、樋口一葉等當時一流作家的文學作品, 這些作品使得終日被禁錮在家中的她文學素養得到了提升, 眼界得到了開闊,思想得到了升華, 為她日后成為“歌壇女王”打下了堅實基礎。更為重要的是, 正是這份對于文學的熱情, 才使得日后她能與真命天子———與謝野鐵干相遇, 譜寫轟轟烈烈的戀愛篇章。
二、愛情至上的戀愛觀
晶子自幼天賦異稟, 又飽讀詩書。明治28年 (1895) , 她從女子學校畢業后開始向《文藝俱樂部》投稿, 并于明治33年 (1900) 加入“新詩社”。在此之后, 她結識了前來大阪游學的山川登美子, 二人一同成為《明星》雜志社的同人。同年夏天, 晶子與趕赴關西考察的與謝野鐵干相遇, 當時的鐵干正處于第二段婚姻中。晶子被才華橫溢的他深深地吸引住了, 全然不管他是有婦之夫, 并且頗具戲劇性地與好友登美子一起陷入了和鐵干的三角戀中。彼時山川登美子已有婚約在身, 遠比晶子軟弱的她難違父母之命, 忍痛退出了這場戀愛角逐。而身為情敵的晶子并沒有為她的退出而竊喜, 她寫了一首和歌表達了對此事的看法, 這首和歌日后被收錄在了《亂發》中的《白百合》這一專門為山川登美子所設的章節里:
星の子のあまりによわし袂あげ魔に鬼に勝たむと云へな[1]
此歌的大意是:你作為以追求自我解放為理想的《明星》同人, 竟然如此懦弱任由父母擺布!請聽從自己內心的想法將這魔鬼驅逐出去吧!
從這首和歌中可以看出晶子不向重“人倫”而輕“情感”的舊式婚姻制度妥協的“愛情至上”的戀愛觀。雖然登美子的退出對于身為競爭對手的晶子來說是再好不過的事, 但是晶子不能忍受的是, 和自己一樣接受了新思想熏陶的登美子骨子里卻還是一個軟弱無力的甘愿被舊禮教舊道德所壓迫的舊式女性。一直以來都自信滿滿的晶子最希望的還是能和登美子公平競爭, 而不是以這種方式僥幸得到愛人。
她在和鐵干約會之后更是將自己對待愛情的態度寫成了和歌, 收錄到了《亂發》中的《春思》一章中:
道を云は後を思は名を問はに戀ひ戀ふ君と我と見る[1]
此歌的大意是:講什么道理, 顧什么前途, 在乎什么名聲, 此時此刻只有相戀的你和我。
這首和歌可看做是晶子“愛情至上”戀愛觀最直觀的表白。為了愛情, 道德、前程、流言蜚語統統都可以拋到九霄云外。
她和鐵干的私奔事件更是印證了這一戀愛觀。當時女性沒有自主選擇伴侶的權利, 更何況, 鐵干早已有妻室。晶子在這種境況下仍不顧父母兄長的強烈反對, 也絲毫不懼怕外人的閑言碎語, 毅然決絕地奔赴東京與鐵干開始了同居生活, 并于明治34年 (1901) 嫁給了這個自己深愛的男人。這件事在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 重視顏面的娘家在此之后和她徹底斷絕了關系, 甚至在父親彌留之際她的哥哥都不允許她跨進家門一步。
當“自由戀愛”這一觀念從西方傳入日本后, 當時的年輕人經歷了從父母之命到戀愛自由的巨大轉變后, 猶如醍醐灌頂, 想要掌握自己婚姻自主權的人絕非只有晶子一人。值得注意的是, 縱然晶子的詩歌充分展示了她“愛情大過天”的一面, 在后期的評論文中她還展示了自己理性的一面。在她看來, 女性不能一味地被愛情沖昏頭腦, 為了所謂自由戀愛, 做出不夠理智的行為。她曾經這樣寫道:
結婚前の男女交際は物事の解った父母師友兄弟などの立會を得必行ふ事を主張る。かの絶対の自由戀愛などを唱へるのは、自己の尊貴を疎かにる軽はみの女である (我主張男女婚前交往之時, 一定要讓明事理的父母師長進行把關, 追求絕對的戀愛自由是自輕自賤的女子所為) 。[2]
夫婦、親子、朋友の愛初めの中は感情一偏の愛であるが、少し年齢が長け行った後に誠実と知性との理解が伴はない愛は危ない (夫妻、父母兒女、朋友之間的愛在最初只注重情感層面, 但是等到年齡稍長之時, 缺乏對誠實和理性的理解的愛是危險的) 。[3]
言外之意為, 當初不顧一切和鐵干私定終身的自己絕不是盲目的、不理智的只知道追求愛情的輕浮女子, 是因為父母兄長太過愚昧守舊才不得不以這種不體面的方式和愛人結合。她呼吁每個女子都應該自尊自愛, 不要只看表面便盲目效仿她, 只有找到了真正值得托付的人才能勇敢地追求愛情。正如當今人們常說的:沒有父母祝福的婚姻是不會幸福的。這個觀點和晶子的觀點有不謀而合之處, 沒有絕對自由的.戀愛, 只要長輩不是冥頑不靈和有著錯誤偏見的人, 在擇偶之時就應該聽取他們的意見, 不可為了所謂的愛情, 一意孤行。
三、提倡婦女經濟獨立的婚姻觀
激情過后, 等待著晶子的是日常生活的瑣碎和平靜, 她婚后生育了13個子女 (其中2人夭折) 。在此期間, 山川登美子因結核病英年早逝, 《明星》在發行一百期之后正式停刊, 同人們也相繼離鐵干而去, 飽受打擊的鐵干曾一度一蹶不振。丈夫沒有收入, 家中兒女眾多, 他們生活的艱難程度可想而知。而此時, 被稱為“不死鳥女歌人”的晶子身為柔弱的女子, 以筆桿子撐起了整個家。她是當時為數不多的多產作家, 作品涉及詩歌、小說、評論, 甚至還有兒童文學。她還完成了《源氏物語》等古典文學的現代文譯本。為了讓消沉的丈夫重整旗鼓, 晶子不惜沒日沒夜地以給屏風提詩來為丈夫訪歐籌措旅費。
所以晶子在關于婚姻的評論中一再地強調女性不該依附于男性, 應該經濟獨立也就不足為奇了。幼年時便是里里外外打理家業的一把好手, 婚后又憑借自己的力量撐起了整個家庭。這樣的她有足夠的底氣發表這樣的觀點。她在《女子的完全獨立》一文中表示:
男子の財力をあにし結婚し及ぶ分娩る女子は、たとひ其れが戀愛関係の成立し居る男女の仲であっ、経済的には依頼主義を採っ男子の奴隷となり、若くは男子の労働成果を侵害し盜用しつつある者だと思ひま。男女相互の経済上の獨立を顧慮しない戀愛結婚は不備な結婚であっ今後の結婚の理想とるとが出來ません (依賴于男性的經濟力量而結婚生子的女性, 即使她和丈夫之間存在愛情, 她也是在經濟上采取依賴主義的奴隸, 或者可以說是在侵占和盜用男性勞動成果, 沒有考慮到男女各自的經濟獨立的戀愛結婚太過草率。不能成為未來婚姻的理想模式) 。[4]
晶子還寫了一首題為《女性是掠奪者》的詩, 諷刺經濟上依賴男性的女性是竊取男性勞動成果的“掠奪者”。晶子為呼吁女性的經濟獨立, 過激地稱家庭婦女為“奴隸”“掠奪者”, 這一做法的出發點是好的, 女性只有實現了經濟獨立, 在家庭里才能有話語權, 才不會淪為丈夫的附屬品。但是將傳統“男主外, 女主內”的婚姻模式中的女性定性為所謂的“奴隸”和“掠奪者”是有失偏頗的。男人養家, 女人持家, 只是社會分工不同, 沒有女性相夫教子, 操持家務, 光有男性付出勞動, 這樣的家庭儼然是不完整的。一個人在婚姻和家庭里的價值不能以有無經濟收入來判定。為此, 關于晶子的婚姻觀, 個人認為應該批判地吸收。女性只有實現經濟獨立才能提高自身在家庭乃至社會上的地位, 這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由于男女生理特征的不同, 女性注定要在家庭事務里多付出一些, 由此導致了職業生涯受到影響, 所以有些女性在經濟實力上比男性遜色, 這并不能說明女性無能。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給男性帶來了便利, 男性才能安心工作, 所以妻子與丈夫共享他的勞動成果是理所應當的。如果每個家庭婦女都能意識到丈夫有背棄自己的可能, 并通過各種途徑為自己想好后路, 在做專職主婦之時在經濟上依賴丈夫也是無可非議的。這只是一種個人選擇, 不涉及道德層面的問題。
況且, 在明治和大正時期, 女性由于教育條件受限, 她們當中的大多數人都沒有謀生技能。能做的也只限于洗衣、裁縫等收入微薄甚至難以糊口的工作, 能和晶子一樣利用自身的才華養家甚至出資讓丈夫出國訪學的女性屈指可數。比晶子年長六歲的樋口一葉, 雖然和晶子一樣也是當時可以靠文學創作謀生的少數女性之一, 但是家道中落的一葉卻仍在貧病交加中離開了人世。可見即使有足夠的才華和能力, 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 女性要想完全實現經濟獨立也絕非易事。正如平塚雷鳥所說:“婦女的經濟獨立問題姑且不論, 從嚴格的詞義上來說的為人母者的經濟獨立, 我只能說除了具備很強的特殊勞動技能的人以外, 一般是完全不可能做到的!盵5]
晶子關于在婚姻中女性應該具備和男性同等的經濟能力的觀點, 與其說是一種建議不如說是一種希冀, 脫離了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社會現實來談女性的經濟獨立問題等同于空想。
與謝野晶子少女時期徜徉書海的經歷讓禁錮在家的她對愛情心生向往, 所以當她遇到志同道合的與謝野鐵桿就勇敢邁出了反抗封建婚姻制度的第一步, 她一直堅持認為愛情是婚姻的基本前提, 沒有愛情只因父母安排而結合的婚姻是錯誤的。她對封建包辦婚姻的批判是十分具有前瞻性和現實意義的。傳統的婚戀觀以包辦婚姻為主旋律, 剝奪了未婚男女的戀愛自由和婚姻自主權, 沒有愛情, 只為了傳宗接代的婚姻模式, 注定了廣大女性在婚戀中處于被動、卑微的地位。在那個允許男人公然納妾、尋花問柳的時代, 男性尚且可以尋歡作樂聊以慰藉, 而被傳統貞操觀所束縛的女性只能獨自品嘗不幸婚姻的苦果, 成為舊式婚姻制度的犧牲品, 這是極度不合理的。此外, 幼年時期就早早當家的她, 養成了獨立自強的個性, 所以在她看來, 婚后女性一定要通過勞動 (不包括家庭層面的勞動) 來爭取經濟獨立, 以求得在家庭、社會中和男性平起平坐的地位, 不再做男性的附屬品。她的這一觀點極具生命力, 在100多年后的今天, 也是具有參考價值的。只是在她所處的那個時代, 由于社會現實的限制, 在當時無異于紙上談兵。而她為了刺激女性積極主動地就業, 針對家庭婦女的一些評價也太過偏激, 抹殺了婦女在家庭層面的付出。雖然她自身是一名自立自強的杰出女性, 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她熱衷于以己度人, 將自身的極端個例奉為其他婦女應當效仿的典范, 沒有充分考慮其他女性的處境也是稍欠妥當的。
參考文獻
[1]謝野晶子.みだれ髪[DB/OL].青空文庫.[2017-08-08].
[2]與謝野晶子.雑記帳[M].東京:金尾文淵堂, 1915:37.[2]與謝野晶子.雑記帳[M].東京:金尾文淵堂, 1915:37.
[3]與謝野晶子.人及び女とし[M].東京:天弦堂書房, 1916:117.[3]與謝野晶子.人及び女とし[M].東京:天弦堂書房, 1916:117.
[4]與謝野晶子.若き友へ[M].東京:白水社, 1918:352.[4]與謝野晶子.若き友へ[M].東京:白水社, 1918:352.
[5]平塚らいう.女性の言葉[M].東京:教文社, 1926:275.[5]平塚らいう.女性の言葉[M].東京:教文社, 1926:275.
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 篇4
關鍵詞:苗族婚姻 傳統 道德觀
摘要:文山苗族在其長期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形成了獨特的婚姻模式,在戀愛、婚禮上呈現出不同樣式。在對待苗族傳統婚姻模式上,只能繼承其積極成分,拋棄其消極成分,給苗族婚姻道德賦予新的內容和含義。
“苗族是他族對整個苗族的族稱”。苗族的歷史源遠流長,史學家認為,黃帝是今天漢族的先民,而蛋尤則是現代苗族的先民。漢史與苗族史話均有記載:“蛋尤因與黃帝發生爭戰,后退出黃河流域,成為三苗集團的成員之一,三苗被禹擊敗后,苗族先民逐步西遷,唐宋時期,苗族深人到黔西北、滇東北和川南一帶!泵髂┣宄,苗族開始遷人文山!肚癖笨h志》載:“苗族明初由黔遷人”,《馬關縣志》說得更具體:“苗族,本三苗后裔,其先自湘竄黔,由黔人滇,其來久矣!笨梢姡拔纳降拿缱迨敲髑逯H從貴州省遷來的”。我國的苗族分為三大方言區域:即以湖南西部、貴州東北部、重慶等為主的東部苗族;以黔東南、廣西一部分地區為主的中部苗族;以陽、遵義垂直以西云南大部的西部苗族。第5次全國人口普查顯示,全國苗族894萬余人,云南省共有苗族人口104萬,其中,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的苗族人口為420589人,約占全州人口總數3322720的12.66%,文山州的苗族人數占云南省苗族總數的40.44%,是云南省苗族最多的地州。
苗族婚姻是苗族“男女兩性結合而成的一種特定的社會生活的組織形式,這種形式形成了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夫妻關系!痹诿缱寤橐霭l展的歷史過程中,經歷過血緣婚、對偶婚等制度,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苗族的婚姻逐步從對偶婚轉變為一夫一妻制。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女子對于夫妻居住地的變化,因習慣的惰性決不是那么適應,于是有了舉行婚禮后,新娘即返回娘家居住,只有逢年過節或農忙之時才到夫家小住幾天,直到懷孕臨產才到夫家長住的“坐家”的習俗(“坐家”指夫妻結婚后,女方即與丈夫共同生活在一起,湘西、貴州的苗族在歷史上大都不坐家)。
戀愛
苗族戀愛時機多選擇在一年一度的“踩花山”(后來成為一種健康的娛樂和集會場所),這是苗族青年男女戀愛尋偶的美好時機。苗族青年男女通過在一起對歌、跳舞,小伙子和姑娘得以相互認識、了解,當男女雙方相中了合意人,便向對方傾吐愛情。一日相愛,男方以花裹腳和花圍腰帶贈送女方,而女方也拿出自己千針萬線繡制的花帕、包頭回贈。有的姑娘手里拿著作為苗族青年男女初次定情信物的小圓鏡,在花山場卜找到她心中所愛之人后,就以鏡為憑iI‘下終身,或約定來年相會。凡參加踩花山的.男女青年,不論已婚未婚,都可以自由選擇對歌,他人不得干預和阻止,但山歌的內容應該是健康的,尤其是已婚男女,不能在對歌時貶低白己和對方的配偶,以免影響家庭關系。除踩花山外,橫簫和響蔑也是苗族青年男女戀愛的媒介,頭不便表達愛情的男女青年,通過橫簫和響蔑傳情,知音的男女一聽到橫簫響,就知道是什么人吹的,送情的是什么人。姑娘只要聽到簫音,便知對方約自己在某時某地約會。
一般礙于啟齒的姑娘,也可以通過響蔑的音調把白己的意思傳遞給情人。另外還有對歌,盡管互相不熟悉,只要對上一次歌,便知對方的清,多數苗族男女通過對歌而結成夫妻。對歌有兩種形式,一是面對面對歌;一是隔山對歌(用豬尿泡繃緊筒底的竹筒,中間牽上長長的線,兩方各持一頭,線拉伸后可通話,因此,也叫“土電話”。凡已婚的女子,其夫一般都不允許對歌。
在苗族傳統婚姻中,說親是促使男女走向婚配的重要手段(即使是自由戀愛也這樣)。說親的形式有以下幾種:男女雙方互不認識的,先由叔伯帶著男方去向女方求婚,女方答應后,再托媒前去說親;屬男女雙方白己交往認識,彼此情投意合的,直接由媒人和叔伯帶著男子前去說親;男女自愿結為伴侶,且女子已到男子家中居住的,只需媒人和叔伯去女方家說親就行r。
苗族的媒人均由男子擔任,稱為“媒公”(夫妻雙全,有兒有女,能說會道的正派人)。一樁親事需請兩個媒人,稱為“大媒公”、“二媒公”,女方也要相應托請合適的媒人與之對話。由媒公、叔伯帶著男方去說親時,一般要帶兩壺酒、兩斤肉、一定的香煙和幾百元錢,還有一只公雞和一只母雞。說親時間一般在晚上,待大家坐定后,男方卜動向女方父母敬煙,若女方父母接煙就表示這門親事有進展,有希望;若女方父母不接煙,就說明女方父母不同意。女方父母接過煙后,男青年用碗將自己帶去的酒倒給女方父母和白己的媒公、叔伯每人一碗。雙方一邊談,邊喝酒,媒人表明來意,介紹男方的姓名、年齡、家境、為人等基本情況,征求女方父母、叔嬸、哥嫂的意見。若同意就叫女子出來,征求她的意見,男子要趁機向女子求婚,女子若同意,這門親事就算定了。此后,雙方媒人就可商議酒席和送彩禮事宜(可當場商議,也可另約時間。)商議時,男方蝶人要在房屋中間擺一張桌子,在桌上放6個斟了酒的小碗,然后邀請女方媒人和叔伯入席,男方媒人坐E:席,女方媒人坐}子席,雙方叔伯在左右側坐,女方父母和
其他人不人席。經過一番周折,一切事宜經雙方商量妥當后,男方媒公就可以帶著男方家人離開女方家,路近的連夜趕回,路遠的可去親戚朋友家住夜,第二天再走,絕不可在女方家過夜。
婚禮
苗族的傳統婚姻有父母包辦和自由戀愛兩種形式。包辦婚姻,通常是女大男小,男女雙方又多為親戚關系,在姑娘還未成年之時,男方父母就送給姑娘衣裙等物品即為定婚,待姑娘長大后再正式結婚。成婚之時,男方家要向女方付一定銀錢作為身份錢,女方家也要給女兒一定的嫁妝,比如以一頭;蛞活^豬作為女兒的嫁妝等。
自由婚姻,各地苗族的鳳俗不一。當今馬關、麻栗坡兩縣的苗族青年男女利用一年一度的“踩花山節”,以對山歌的形式選擇配偶。《馬關縣志·風俗志》載,每當正月踩花山時,“眾苗女遙立場外作羞澀不前態,有苗男子以油脂涂于長繩,兩人拉其端圍之,故作欲污女衣之狀,諸苗女乃被迫r上場,或三或五相聚而立,任憑苗男選擇!碧热裟衬星嗄昕粗心彻媚,小伙一子便撐開一把花傘,罩住這個姑娘,并首先主動唱求愛的歌!叭绻媚镆灿星橐,便以唱歌回答,如不同意,以沉默拒絕或從傘底下溜走。經對歌,雙方情投意合,男方便察告父母,尋找蝶人到女方家提親。對于男女自愿締結婚姻,父母又不同意的,則女隨男奔。男的把女的藏在親戚家,然后找媒人告訴女方父母!
苗族結婚形式除男家方迎娶,女方家陪送外,在馬關的“紅苗”、麻栗坡的“自苗”中,偶爾還有搶婚習俗。搶婚有兩種,一種是男女雙方戀愛成熟之后的一種象征性的儀式,具體是由男方事先約幾個親戚到女方村莊旁等姑娘出門,把姑娘“搶走”。女方兄長一旦發現,便邀人假裝追趕,一直追到男方家,讓男方家以酒飯款待或贈給若干銀錢禮物!肮媚锉粨尩侥蟹郊液螅蟹郊矣靡话褌銓⑺肿,在事先為她安排好的住處,由男方伯母或其他應約的女性長者用一只活公雞在姑娘頭上繞三圈,謂之‘捉魂’。姑娘便可正式成為男方家成員。待二三日后,男方家才正式聘請媒人去女方家說明情況并求婚。這時,女方父母要做些形式上的吵罵,最終才答應男方,然后商議禮金,擇吉日舉行婚禮。女方父母一旦答應婚事,男方就必須將搶來的姑娘送回娘家。”另一種搶婚,則是真正的搶劫,即由男子約上兒個同輩到女子所住的村莊旁等候,一見姑娘出村,便強行搶到男家,在他們看來,姑娘一旦被搶到男方家,便喪失了再回到娘家的權利,日后,男方仍然需要派媒人到女方家說親,待姑娘和其父母都同意后,方可舉行婚禮;槎Y一般選擇在十月、冬月或臘月(這期間是農閑,有糧食,且無雷聲)。
苗族娶親很隆重,也很熱鬧。迎親的隊伍有媒人、新郎、陪郎、叔嬸、弟妹、親戚、單日去雙日回(迎親的人數也是單數去雙數回)。迎親隊伍到女方家后,要經過擺場、清禮、認親、猜調,攔路這五道關卡,才可以把姑娘娶走。擺場關是女方家設在家門前方的關卡,此關有一個守關人,當迎親的隊伍到來時,女方的守關人就起身相迎,或遞煙或敬茶,并以此為題,展開對歌比賽。清禮關是女方家在清點禮金、禮品時設的難關,此關過不去,迎親人就不能享用晚餐。認親關是男方為報答女方家對女兒的養育之恩和感謝女方家的熱情款待而向女方父母、叔伯、兄嫂、弟妹所舉行的跪拜禮。猜調關是賽歌關卡。攔路關是在迎親隊伍返回時,女方的若干人給迎親隊伍敬酒送別的儀式(名為敬酒送客,實則以酒醉人,從中取樂)。這五關,是考驗男方媒人的聰明才智,檢驗男方家庭經濟實力,衡量迎親人酒量,作為一種形式,當然也是考驗男方是否真誠的方法。
認親中的跪拜禮,是在娶親進程中新郎伴郎應向親友重復跪拜四次,以考驗男方對婚事是否執著。第一次跪拜是在訂親時,由媒人帶著新郎和伴郎去認識女方的爺奶、公婆、父母、哥嫂、弟妹等親屬,新郎和伴郎向女方的親屬敬兩杯酒,就地跪拜行禮。第二次跪拜是新郎到女方家娶新娘的當天晚上,在女方的家人、親屬和幫忙的人全部到場以后,在堂前鋪上一張草席,由男方媒人主持,讓新郎和伴郎首先拜祖堂,二拜爺奶公婆,三拜父母叔伯,四拜媒人管事,五拜廚官飯匠,六拜哥嫂弟妹,七拜幫忙弟兄,八拜雙方娶送親之人。行跪拜禮要求很嚴格,新郎和伴郎不僅要雙膝卜跪,還必須雙掌觸地叩首兩次。第三次跪拜是在娶親隊伍出發之前,女方家堂前鋪上草席,新郎和陪郎得向女方父母、媒人和娶親的幫手跪拜。新郎把新娘娶回家后,當晚還得舉行第四次跪拜。其程序和氣氛與第二次跪拜相同,由新郎和伴郎向男方的親屬和幫手跪拜。每一次跪拜,新娘都不參與。
新娘被迎娶至男方家的路上,由小姑陪伴步行,途中要吃一頓晌午,不管從新娘家到新郎家路程遠近,都必須在傍晚時進家(如新娘、新郎住同一寨子,新人也要到野外走一走,在野地里吃頓晌午,到傍晚才能回到新郎家。正如俗語所說:“苗族討老婆,不黑不進窩”。新人(指新娘)到達新郎家門前,必須舉行進門禮,然后才進入洞房,晚上不鬧新房,“當晚新娘新郎不能同床”。這是因為大多數苗族認為,婚禮期間有客人在,影響不好。新娘由送親女伴陪宿,第二天或第三天新娘在丈夫陪同下再返回娘家(俗稱“回門”)。在新婚后的三年內,夫妻倆每次回到女方家,進門時都要鳴放火槍或放鞭炮。這三年中,每年的正月初二,男方都要帶著肉、雞、半巴把等食物到岳父岳母、叔伯嬸娘家拜年。 在文山州內,苗族的婚姻在各地、各支系又略有不同。馬關縣夾寒著“紅苗”(孟卑)男女婚姻基本上是自愿結合,由男子偷偷將女子帶到自己家中,然后向女方家求婚。苗語中“伯之”,實際上是“搶婚”(但以現在人的眼光來看,實際上是自由戀愛,也叫“悄悄地走”。)的一種,兩三天后,男方派兩個媒人帶著酒向女方父母及其親友倒酒賠禮。倒賠禮酒之后,還要向女方父母支付一定的禮金,并準備數十斤甚至幾百斤肉,幾卜碗酒,宴請女方親友。男子將女子帶走時,如女方兄弟知道,要追趕,甚至追趕到男方家,男方家招待吃一頓酒飯,有時還要贈送追趕者一定禮金,方可將追趕者打發回去。除“伯之”外,也有由父母請媒人訂婚的。夾寒答的“紅苗”盛行“轉房”,即兄弟死了,哥哥或弟弟均可娶其妻,死者的兄弟如拒絕,可以轉給堂兄弟,若堂兄弟也拒絕,才能轉嫁于外家男子。江坡腳阿得上寨(馬坊上寨)“青苗”(孟斯),盛行姑母與舅父的子女通婚,并且多早婚,由父母包辦,訂婚時男方要支付禮金。在訂婚當天,男女雙方家人和親友共吃檳榔,以象征團結和友好。麻栗坡縣塘子邊“白苗”(蒙豆),解放前流行姑舅婚和轉房制,“據26對夫婦調查材料看,行姑舅婚的有7對,弟娶其嫂和兄娶其弟妻的2對。有多妻現象,在26對中有4對是多妻!瘪R街瑤人旁的“白苗”,則盛行搶婚風俗。男方事先派兩名男青年到女方住的村子旁等候,姑娘出來就搶。把姑娘搶到男方家后,在姑娘的房前,先用一把傘將其象征性地罩住,再由一老婦人捉只公雞,在姑娘的頭[繞三圈,即“捉魂”,經過這一儀式,姑娘便正式成為家庭成員,無論是自愿被“搶”來的或真被搶來的,都不能離開男方家,在搶后三天,男家派兩個媒人到女方家求婚。媒人去時要帶些煙酒,招待女方父母。經過求婚、交禮金后,另擇吉日正式接親。但在接親前夕,須將搶來的姑娘送回娘家。
苗族在締結婚姻和舉行禮儀過程中有不少禁忌。如忌打雷下雨時接新娘,認為不吉利,今后孩子長不好;婦女不能在長輩面前走過,要繞到他的座位后過去;不是當家的婦女不能樓;媳婦只能同丈夫和婆母同桌吃飯,不能同公公同桌吃飯等。
苗族先民到了母系氏族社會后期,原始農業和畜牧業發展起來,逐漸取代采集、漁獵。男人在生產勞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地位也日漸提高,男子也要求把私有的財產傳給子女。所以,婚姻形態從族外婚,經過不穩定的對偶婚,逐步向一夫一妻制過渡正是適應了社會的這種變化。“從妻居變成從夫居”,母系氏族演化為父系氏族成為歷史事實。
文山苗族的這一深刻變化確有歷史遺跡。.文山苗族《留姑娘》中寫到:“遠古的時候,人類的婚姻,兒子嫁出去,姑娘留下來。留下來做哪樣?留下來討新郎。留下來管家常。繡花紡麻線,織裙裁衣裳。姑娘手靈巧,樣樣都停當?墒巧w房子,姑娘沒主張。地基不會挖,木料不會找。柱子立不起,椽子搭不上·一再說種莊稼,姑娘也沒法,不會挑糞草,不會犁和耙……又說放牛羊,姑娘更著難,路遠難得走,山高不好攀!本佑诖,“阿爹改了心,阿媽變了意。兒子留下來,姑娘嫁出去。幾子管家常,樣樣都在行,蓋房種莊稼,又會放牛羊!眲耪悄信谏a勞動中的這種變化,使苗族先民實現了以女性為中心的母系氏族到以男性為中心的父系氏族的轉變。馬關、麻栗坡等地苗族的“搶婚”習俗,實際上是苗族先民從母系到父系、由“從妻居”到“從夫居”轉變的印跡。
婚姻選擇限制
長期以來,苗族與其他民族包括漢族很少通婚。歷史上造成的一些隔閡以外,風俗習慣、語言不同,給彼此間的通婚帶來了很大困難。另外,苗族長期以來實行的族內婚制(婚姻是在同一部落的兩個或幾個氏族之間進行)也造成了苗族與其他民族不易通婚。在一些苗族地區,出嫁姐妹所生子女不能通婚。因為姐妹之丈夫按習慣,無論同姓與異性,都以兄弟相稱,姐之夫稱兄,妹之夫稱弟,所生子女相互的稱呼與親兄弟姐妹間的稱呼無異。在苗民看來,兄弟與姐妹禁止通婚同樣適用于姨表兄弟姐妹。
受流放的影響,在婚姻選擇上,與漢族接觸比較多的苗區,受生辰八字的制約,苗族男女要選擇互相匹配的生辰八字。如屬虎的不能和屬豬的相配,屬狗的不能和屬鼠的相配。有的地方服飾不同不能通婚,輩分不同也不能通婚。另外,苗族有嚴格的婚姻限制,即同姓不能通婚。
離婚
相對而言,苗族的婚姻是較牢固的,但也有極個別的離婚現象,一般因為家庭困難、不能生育以及其他。文山的苗族偶有離婚者,按傳統方式手續極其簡便。如果是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就負責賠償女方的損失;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就負責賠償男方的損失,但雙方須請“證人”作證。證人一般是村子或本族內有威望的人。“有的地方,作證時,證人拿一根竹竿,·分為二,表示一刀兩斷。男女各拿一節,背向而行,永不反悔!彪x婚儀式便這樣完成了。有的則是通過朋友勸說,若再無效,則各自離開。
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 篇5
人基于出生而最初與父母、繼而與其他親屬形成親屬身份關系,他們之間使形成人倫秩序:輩分的確定、兩性的禁忌、供養的義務等等,在沒有法律規范的情形下,這一自然的人倫秩序即已存在,也是人類得以延續的自然過程,由此決定婚姻法具有倫理性和傳統性,其倫理性表現在:婚姻法中的法律規范同時也是道德規范,兩者有很大的重疊性;婚姻法在適用中應尊重婚姻道德和家庭倫理,其傳統性則表現在:婚姻立法應尊重本民族傳統習俗,是本國家的固有法;婚姻立法還應尊重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狀態,應符合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而不應過于超前,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對于婚姻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一、婚姻法的意義
《婚姻法》是建國后我國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但在實際執行中始終存在問題,如法律以前曾經保護過的,后來又不保護的事實婚姻依然存在;婚約解除或毀約后的財產糾紛如何解決,無法律根據;協議離婚常常成為當事人牟取不當利益的手段等等,究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這與我國法律界對婚姻法本質屬性的關注不足不無聯系,雖然學界公認,與民法的財產法相比,婚姻法具有鮮明的倫理性和傳統性,要制定出一部既符合我國國情又具科學性的婚姻法,這些基礎性問題是無法回避的,婚姻法的倫理性史尚寬曾指出:“親屬法主要的為關于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公益的規定”,“親屬法規定,須以合于倫理的規范為適宜”,也就是說婚姻法具有倫理性,婚姻法這一屬性源于其調整對象——親屬身份關系的人倫性,親屬身份關系是人倫關系,人一出生就處于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當中,他們之間便形成了人倫秩序:輩分的確定、兩性的禁忌、供養的義務等等;在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于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范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資本主義各國法律體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作為親屬法的組成部分,附屬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系擺脫了私有財產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種存在于特定成員間的人身關系,其中的財產關系只不過是上述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屬于民法,而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條文不多,內容也較簡要,但都是全面規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獨立法律。
二、婚姻法的倫理性及傳統型
在倫理學界,有關“倫理”與“道德”的界定有不同觀點。黑格爾認為,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觀的.,道德是主觀的,只有倫理才是主客觀的統一,才是客觀精神的真實體現,“主觀的善和客觀的、自在自為地存在的善的統一就是倫理,”但在中國古代,“倫理”曾與“道德”并列,初與道德無直接關系,自漢以后,倫理與道德同義。婚姻倫理,應界定為婚姻道德關系,即婚姻關系所應遵循的道德準則,也即婚姻當事人締結、維系、解除婚姻關系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1.婚姻不僅僅是愛情
我們知道,現代婚姻的基礎是愛情。真正的愛情是男女雙方互相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身伴侶的情感,那種“只戀愛不結婚”、“不求天長地久,只求曾經擁有”的戀愛觀中的所謂愛情不是作為婚姻法基礎的愛情。
2.婚姻不僅僅是契約
婚姻契約的觀點起源于資產階級革命對自由、平等的追求。隨著資本主義三大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意思自治)的確立,封建社會的等級婚姻觀也遭到批判和解放,資產階級強烈要求在平等的雙方在完全的合意的基礎上締結婚姻。
3.婚姻不僅僅是兩性的結合
“以前特別是大多數自然法的著述,只是從肉體方面,從婚姻的自然屬性方面來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為一種性的關系,而通往婚姻其他規定的每一條路一直都被阻塞著!被橐龅淖匀粚傩曰A在于: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性的本能和種族的繁衍;橐龅淖匀粚傩允悄信畠尚缘慕Y合,婚姻發展史上的群婚制、對偶婚制,嚴格說來都是兩性關系的結合的社會形式,與現代婚姻有著本質區別。
在一定意義上說,婚姻家庭法堪稱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從歷史上來看,中國古代婚姻家庭法以儒家的倫理觀為其思想基礎,歐洲中世紀的婚姻家庭法亦以道德為其精神支柱。在我國,反映絕大多數人民意志的法律,本來就是同社會主義現階段的主流道德相一致的,這一點,在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里表現得尤為明顯,法律為親屬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是社會主義社會中親屬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如何走向現代化
現今,擴大和加強對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的情況和問題,又要使法律本身具有科學性、系統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想更好地發展就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名稱
法律應當名實相符,F行婚姻法中既有婚姻法規范,又有大量的婚姻事項以外的家庭法規范,以婚姻法為名不足以概括其全部內容。從外國立法例來看,此類法律有稱為親屬法的,有稱為婚姻家庭法的,也有僅稱為家庭法的,就法理而言,家庭法可以包容婚姻法,但婚姻法卻不能包容家庭法,因此,此次婚姻法修訂應以婚姻家庭法定名。
2.離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應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夫妻關系確已破裂;同時,對具有哪些情形可視為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問題,作出若干列舉性的規定,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體化,使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當然,所列舉的各種情形都是相對的離婚理由,而不是絕對的離婚理由,即使符合這些情形,如果調解和好也可以不離,離婚法定理由的具體化,有利于克服適用法律時的主觀隨意性,有利于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
3.涉外和區際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一定數量的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區際婚姻家庭關系,是現實生活中的客觀存在,對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沒有關于法律合適的規定,新法應對民法通則中有關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作出若干補充,并增加有關區際婚姻家庭關系法律適用的原則規定。
總結:
總之,在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私營企業主的家庭中,夫妻財產關系往往比較復雜。有的是夫妻一方經營,而不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資金來源也不盡相同。對于一方經營所得的歸屬以及債務的清償等問題,在法律上應當有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夫妻雙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在起草現行《婚姻法》時顯然不可能收入立法者的視野,需要通過立法措施填補這方面的規定是完全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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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 篇6
【摘 要】愛情與婚姻是人們歷來都在談論的亙古不變的話題!栋谅c偏見》是簡.奧斯丁的巨著之一,它同時成就了文學史上的婚姻經典。小說從女性獨特的視角出發,描述了19世紀社會背景下英國的鄉村生活及在此環境中的四段不同的婚姻,影響愛情與婚姻的因素林林種種,而正是這四種婚姻完全概括了那個時期愛情與婚姻的社會地位。文章將闡述小說中經濟對愛情及婚姻的影響,再現《傲慢與偏見》的重大現實意義。
【關鍵詞】傲慢與偏見;經濟;婚姻
“It is a truth universally acknowledged 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tune must be in want of a wife.”這是寫在《傲慢與偏見》之初的第一個句子,從小說中我們能了解到良好的婚姻對女性的重要性,婚姻與女性的社會地位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19世紀的英國存在著性別歧視,人們認為女人的天是男人,女人以男人唯命是從,那個時候很多年輕的中產階級女子要么邁入婚姻的殿堂要么成為老姑娘。奧斯丁在小說中剖析了她的婚姻觀:為錢財而婚是錯誤的,但無錢而婚是愚蠢的。愛情、婚姻和家庭財富緊密相關。她作品中女主人公的理想丈夫都是相貌與財富兼具,她也賦予品行不良的女子糟糕的婚姻或將她們排除在婚姻家庭之外。
奧斯丁以細膩的筆觸,女性獨特的情感視角深入描繪了愛情與婚姻;她的小說風格是幽默的、輕松的,也充斥著矛盾的喜劇特色;整部小說都伴隨著諷刺的韻味和富有內涵的對話。如Darcy 與Elizabeth之間由最初的傲慢與偏見喜劇性地轉變為互相愛慕,進而創造了幸福美滿的婚姻。除此寫作風格,奧斯丁還善于用對話來塑造小說中的人物性格,運用說話人的不同語音語調在聽者和讀者之間產生思想和情感的共鳴,來達到對愛情、婚姻、金錢這一主題的深刻詮釋和領悟。
一、資產階級婚姻的本質
因為歷史與社會等諸多原因,在19世紀的英國女性被剝奪了遺產的繼承權,為了更好地生活,她們不得不寄希望于婚姻,于是很多人的愛情成為了物質世界的犧牲品。但在奧斯丁的小說中愛情與“面包”兼有的婚姻才是幸福的婚姻,F實主義貫穿了奧斯丁的整部小說,淋漓盡致地展現了婚姻的主題,同時揭露了資本主義婚姻的本質:婚姻是金錢交易和利益的結合。小說中Collins和Charlotte的.婚姻是體現金錢交易的典型。他們的婚姻無關乎愛情,對男人是一種責任;對女人是生活的根本。當 Collins追求伊麗莎白遭到拒絕后又馬上向Charlotte展開了追求的攻勢。而Charlotte受過良好的教育、聰明、行為舉止端莊,但也只能依靠婚姻來擺脫貧困。他們的婚姻根植于現實生活,也盡情地暴露了資本主義婚姻的本質。奧斯丁創設了幾種不同類型的婚姻:因愛而結合的婚姻、金錢交易的婚姻、年少輕狂而飽含欲望的婚姻、有生活保障的婚姻等;不過她仍一直堅持只有金錢而缺乏愛情的婚姻是不幸的也是不道德的。
二、四種不同婚姻的不同境界
在小說中,有四種不同的婚姻因為不同的原因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著,它們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資本主義社會金錢交易和利益構筑的婚姻生活。
。ㄒ唬〤ollins與Charlotte的婚姻
金錢給予了柯斯林和夏洛特婚姻的基礎更是婚姻的支撐,在他們的婚姻中清晰明白地表達了金錢與婚姻的不可分割性。小說的第一個句子就指出了金錢是決定婚姻的重要因素之一,人們在談論婚姻的同時也在談論著錢財?滤沽趾拖穆逄氐幕橐鍪墙疱X交易結合的典型,財產和地位在其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它是那個時期英國資本主義社會里婚姻的代表,婚姻的結合完全依賴于對物質的考量。而結婚是象夏洛特這樣沒錢但受過教育長相平凡的女孩唯一的選擇,她們不在意丈夫會是誰,婚后的生活會是怎樣,她只考慮到柯林斯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地位將可能給自己帶來的舒適生活。
柯林斯能迅速地轉換結婚對象是奧斯丁對他迫切物質生活欲望的描寫,通過他們的婚姻更充分地表達了柯林斯膚淺的愛情觀。柯林斯的婚姻是為了樹立所管轄教區一個良好的形象,為了改善物質的豐富程度,找到一個能善于持家、適合牧師太太身份的女人;而夏洛特正是這不二人選。他們的婚姻態度也突顯了那個時代大多數人們的婚姻觀念——婚姻是利益的結合體。
。ǘ㎜ydia 與Wickham的婚姻
莉迪亞與威克姆是為追求欲望而結婚,這種婚姻受到了奧斯丁的批判。愛情和道德很顯然是婚姻幸福的重要因素,莉迪亞因威克姆的挑逗和誘惑而不顧家庭的名譽與之私奔,這樣的愛情是虛假的,并非真愛,最終沒有愛情的婚姻也將走向了毀滅。在這段婚姻里,生理的欲望戰勝了理智、良好的品行和道德的標準。莉迪亞奢求社會地位的欲望和威克姆的錢財貪求導致了婚姻觀的扭曲。來自中產階級家庭的威克姆能繼承擁有的財產非常有限,但他游手好閑、享樂于酒肉之中,對錢財更多的需求成為了其孜孜以求的目標,經由婚姻來達成目的似乎是一種捷徑。于是,因金錢而婚便應運而生了。奧斯丁在小說中也交代了威克姆夫婦婚后不得不靠借貸生活,是對錢財交易婚姻的無情鞭撻。
。ㄈ㎎ane 與Bingley的婚姻
對簡和賓利之間的關系,爭論一直是非常激烈的。既然他們互相都一見鐘情,那結婚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但是他們自身性格上的缺陷和資本主義社會的規則和限制讓他們的結合過程變得曲折蜿蜒。一段標準的婚姻程序需要經歷相識、相愛、求婚、訂婚,然后結婚,人們必須按照步驟一一走過,就像進行的某一種儀式。賓利和簡的婚姻就是基于這種儀式之上,同時也是滿足資產階級道德婚姻的范例。
簡是《傲慢與偏見》中美德的化身,她性格沉穩、溫柔賢淑、渴望幸福,但是在面對愛情時,她是被動的,也因為她對愛情的不積極主動導致了與賓利之間的重重誤會。雖然與伊麗莎白的婚姻相比,簡的婚姻似乎缺乏點什么,不過也算是一段完美的姻緣了。 (四)Darcy 與Elizabeth的婚姻
達西與伊麗莎白的婚姻是小說的重中之重,它展現了完美婚姻是以相同的物質需求和懷有平常生活的信念為基礎的。在達西和伊麗莎白愛情滋生的過程中,知識的影響是很深刻的。盡管每次他們都堅持自己的觀點,但對很多問題相互間的爭論是無法避免的,也是知識的辯論讓達西逐漸地愛上了伊麗莎白,這就是奧斯丁理想中的知識性的女性人物。
伊麗莎白不贊成母親安排的婚姻,堅持婚姻生活必定包含愛情,也認定只為了愛情而結婚,達西第一次的求婚遭到拒絕是因為伊麗莎白沒有感覺到這種做法是因為愛。奧斯丁在小說中精心設計了達西求婚的計劃,在第二次求婚時說道:“My beauty you had early withstood, and as for my behavior to you was at least always bordering on the uncivil, and I never spoke to you without rather wishing to give you pain than not. Now be sincere; did you admire me for my impertinence.”達西通過這些話語對事物以往的認知向伊麗莎白表達了抱歉之意和遺憾之情,與此同時也懷著可能會再次遭到拒絕的心情;當伊麗莎白聽到這番告白時,發現了自己內心對達西的看法早已改變并且愛上了他,因此接受了求婚。
這段婚姻在整本書中流露出了良好的教育是甜蜜婚姻的必要條件,只有在伊麗莎白真正地了解自己的前提下才可能正確地評估達西先生的言行舉止和品行。生于小資家庭的伊麗莎白與富家子弟的達西相愛了,達西不理會家庭背景與財富的懸殊毅然決然求婚,兩人從傲慢與偏見到誤會冰釋,從不愉快的相識到深深地相愛,從愛情的拒絕到婚姻的幸福,反映了女性對思想獨立和平等權利的渴望與追求。高貴的品格和自我意識在男女主角之間也發揮著關鍵的作用,而它們又屬于教育的范疇。
三、小說對現代社會婚姻的影響
簡·奧斯丁用不同的婚姻揭露和諷刺了在特定社會文化背景中對女性起著決定性作用的婚姻價值,剖析了理想的婚姻,刻畫了真愛婚姻的幸福度。小說里除了達西與伊麗莎白的婚姻而外,其它的都似乎缺少構成幸;橐龅膬r值觀念。奧斯丁認同愛情和婚姻是男女和諧關系的延伸,但無可否認金錢也是婚姻里的重要條件。從小說的細枝末節中隨處可見愛情是婚姻的首要因素,是婚姻之根本。
愛情之余,性和道德也是現代社會婚姻的評判標準。性是人類生理的本能需求,是愛情另一層面的體現和維系,擁抱和親吻常常是人們表達深深愛意的直接方式。盡管性不是全部的婚姻生活,但是它維持著婚姻的穩定,是愛情的生理因素。道德卻從另一方面詮釋著婚姻的條件。人們的言語行為總是遵循著社會的紀律。人類的一切活動包括婚姻都受著社會道德的管制。首先,愛發展著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其次,人們的情感也必然受到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的影響。婚姻既得到道德的限制也享受道德給予的保護,這是社會不斷發展和進步的結果。
傲慢與偏見是故事中愛情的阻礙物,是人們進行人際交往和正確待人接物的絆腳石。人無完人,若想取得成功,就要與自己內心各種各樣的困難作斗爭,只有戰勝了自己,才能變得更加開朗和自由。在對的時間遇上正確的人是人生一大難事,人與人互相交流時發生摩擦是無比的正常,要善于發現自己的不足,放大別人的優點,取人之長補己之短,才能事事和諧。小說陳述的達西與伊麗莎白之間的故事就是一個例子。思想是沒有時代的局限,人性和情感的關懷深深影響著現代社會。迥異的婚姻形式源于人類本身的缺陷,也鑄就了不可能存在絕對完美的婚姻。
現代社會充斥著各種扭曲的物質觀念,類似夏洛特和莉迪亞的婚姻比比皆是,離婚的現象已是見慣不驚。達西和伊麗莎白卻給現代人樹立了良好的婚姻形象,將現代人際關系和人類道德價值引向了更健康的發展道路。
四、結語
《傲慢與偏見》中,金錢貫穿了整本小說和四段不同的婚姻。女主角伊麗莎白是女性爭相追捧的對象,以女性為主體的發展被認為是女性自我意識覺醒的過程。本文簡單分析了經濟對愛與婚姻的影響,伊麗莎白具有顯著的文學特征:她尋求與男性平等權利的過程十分生動形象;她的聰慧、精確的判斷力、自我認識、勇氣和獨立勾勒了奧斯丁理想中完美女性的雛形,是不同于對社會完美女性認知的概念,給人們以新的啟示。
四種婚姻映照出不同背景和地位下不同的人物。奧斯丁微妙有效地將女性主義觀點糅合在小說的角色里,為了突出伊麗莎白的主體地位,還創建了富有喜劇性的男性人物--柯林斯的出現帶有戲劇性地諷刺,批判了婚姻中的性別主義;透過伊麗莎白對追求者的斷然拒絕,奧斯丁也表達了男女平等的女性主義意識。
四種婚姻形成的不同原因和人物關系不同的發展趨勢更進一步顯現了經濟在婚姻與愛情中的分量;女性對自身權利的追求和維護彰顯了小說重大的現實意義。
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 篇7
《傲慢與偏見》是簡.奧斯汀最成功也是最受歡迎的一部代表作。在小說中我們可以看到不同人的不同的婚姻生活,它們各有特色反映了各自對婚姻的態度。
一.柯林斯與夏洛特的婚姻
柯林斯是班納特先生財產的繼承人,他自負而愚蠢。當這個自大而又心胸狹隘的人被伊麗莎白拒絕后,他很快便于夏洛特結為夫妻。他對夏洛特的愛并不是忠誠專注的,婚姻對于他來說只是他身份的一種象征,因此和誰結婚都可以,無論是夏洛特還是伊麗莎白。
夏洛特是個平凡而又愛慕虛榮的年輕女子。她對柯林斯百般殷勤只是為了嫁給他而過上風光的生活。從她對婚姻的態度中我們也不難發現她對這樁婚姻是很滿意的:她從來沒有把男人或婚姻看得那么重要,但她一直打算結婚。雖然結婚并非總能帶來幸福,但一個人沒有多少收入、受過良好教育的女人要想給自己安個家,這也算是為一體面的方法。
我們可以看出柯林斯和夏洛特的婚姻實際上是名存實亡的,他們的婚姻僅僅建立在對社會地位的追求之上。
二.韋翰與莉迪亞的婚姻
韋翰表面看來溫文爾雅,實際上是一個奸詐﹑虛偽而又卑鄙的小人,以欺騙女性感情和錢財為生。莉迪亞并不富有,因此誘騙莉迪亞與她私奔似乎并不合情理。但實際上這恰恰正是他卑劣本性的體現:他放蕩成性,時刻尋求性的刺激,而與莉迪亞私奔只是為了躲債。
年輕的莉迪亞下愛慕虛榮﹑膚淺而無知,行為舉止十分放蕩。她生活唯一的樂趣就是和兵團的軍官們混在一起。當她聽說軍官們要離開時嚎啕大哭,而有消息說新的士兵將會到來時,她又轉悲為喜,這種膚淺而放蕩的.本性顯露無疑。
莉迪亞對愛情并無認真的思考,她和韋翰私奔僅僅是出于放蕩的性的本能,最終為了顏面而與韋翰結婚。因此,他們的婚姻是毫無責任的。
三.彬格萊與簡的婚姻
開朗隨和的性格使彬格萊成為小說中最受歡迎的人物,他談吐優雅風趣、舉止大方得體。雖然他善良隨和,卻也優柔寡斷、毫無主見。正因為他的這個人格弱點使聽信達西的建議在與簡的愛情進展極為順利時突然臨陣逃脫,險些失去這段美好的姻緣。
簡是一個溫順、善良的姑娘,她對人慷慨熱情,善于發現人們的優點,因此她也受到所有人的喜愛和稱贊?伤齾s過于內斂,即使在真愛面前,她依然強作鎮定。她深愛著彬格萊,但她始終不露聲色,任由顆內心激烈碰撞也依然極力掩飾她的真實情感,她的性格反映了當時女性典型的矜持。而這種矜持讓人產生誤解,幾乎使她和幸福失之交臂。
兩人性格的缺點使他們的愛情波瀾起伏,因此我們可以說他們的婚姻是具波折的。
四.達西和伊麗莎白的婚姻
達西是個外表英俊但內心十分高傲的人。初次見到他,伊麗莎白斷定他是個極其無禮的家伙,傲慢又沒有教養。實際上,在他高傲的外表背后,我們可以感受到他正直、善良而又略帶憂郁的內心。在接觸并深入了解后,他被伊麗莎白的個性所傾倒,最終拋卻自己的高傲,鼓起勇氣向其示愛。示愛遭到無情的拒絕后這個驕傲的男人沒有因此而懷恨在心或就此放棄,相反,卻以一顆真誠的心向伊麗莎白證明了他真摯的愛,以自己的行動感動了她。
伊麗莎白與那個時代的女性不同,她獨立、堅強、睿智、果斷,從她的身上,我們看到女性追求獨立自由的反叛精神。也正因為此,她不被金錢左右拒絕了柯林斯的求婚。她是那個時代新女性的代表,反映了作者追求自由獨立的理想。然而,由于性格太過剛強,伊麗莎白最初鄙視達西的傲慢,以至在達西向其求婚時,她斷然拒絕。但是,伊麗莎白并不是個極端的人,她聰明而理智。在通過自己仔細觀察和分析后,她逐漸發現了達西身上高尚的品格,并承認自己對達西抱有偏見。最終,兩人解除誤會并克服一切阻礙,喜結良緣。
五.結語
在小說中作者通過對不同婚姻的描述向讀者展示了不同人對于婚姻的形形色色的看法。通過展示,小說再現了當時人們的婚姻觀使讀者在對將婚姻盲目與金錢和地位掛鉤的態度進行批判,對把婚姻當成游戲進行譴責的同時,發現在那個專制腐朽的時代依然有真愛存在。我想,這也是簡·奧斯汀對社會與婚姻的希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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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國文學選讀》楊豈深 孫銖 著 上海譯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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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國女性文學的傳統》范麗娟 著 黑龍江教育出版社
標準書號:ISBN 7-5316-4321-9/I·168
論我國當代結婚實質要件之評析 篇8
“一夫一妻”無疑體現了兩性關系由蒙昧時代走向文明狀態。然而,人類社會正是從放棄自由的性行為開始,兩性間的悲劇也隨之開始。這在中國社會的婚姻家庭領域,尤其得到體現。因為國人更是因襲從一而終的傳統觀念和道德規范,當然這并沒有錯誤,問題是這種道德規范已經成為兩性之間正常交往的苑囿,成為人性的精神樊籬。一旦兩個男女之間互為知己,人們便生出許多是非,配偶的猜忌、朋友的議論,不懷好意的詆毀等等,不一而足。
人類社會只有男人和女人兩種性別,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發達的當代社會,男人和女人之間,除了夫妻以外,還應該有親情、同事、朋友、知己關系。在世事紛擾的生活中,不光是男人需要紅顏知己,女人更需要藍顏知己。多少紅男綠女一生都在尋找知己,有些人終生不得,而有些人得到了。得到一個知己比得到一個伴侶從某種意義上說更為重要。
在生存競爭異常激烈的今天,男人除了需要一個老婆,可能更需要一個紅顏知己。老婆是傾訴者,她給你帶來壓力,在她面前男人必須是勇士是強者,只能勇敢、堅強、奮進;而紅顏知己是聆聽者。在她面前男人可以是倦鳥是浪子,可以懦弱、懈怠、逃避。多數情況下,老婆喜歡哭哭啼啼,她只能給你紛擾、分享你的光明;而紅顏知己則循循善誘,常能給你以寧靜、接納你的黑暗。
同樣地,女人除了需要一個老公,也更需要一個藍顏知己。老公愛你但不一定懂你,而藍顏知己可以解讀你的失意,明白你的委曲;老公是霸道者,在他面前女人只能逆來順受、小鳥依人,而藍顏知己可以成為你的.良師益友,為你授業解惑,鼓勵你振作向上;老公數落你、打擊你,而藍顏知己欣賞你、認同你;老公嫌棄你婆婆媽媽,對你的傾訴愛搭不理,而藍顏知己可以成為你的傾訴對象,煩惱時向他訴說心曲,開心時與他分享樂趣。
知己并不違背道德規范,關鍵是如何把握好這個尺度。不可給知己任何向情人轉移的機會,更不可拿知己對抗婚姻。不管是男人的紅顏知己,還是女人的藍顏知己都必須界定清楚幾個關系。知己是都市男女的秘密,他(她)應該比老婆(老公)遠一點,比朋友近一點,比情人雅一點,這是做知己最應恪守的界限。
即使自己的婚姻若有所失,知己之間也必須是發乎情止乎禮的“第四種感情”。所謂“第四種感情”即:說友誼,似乎太淺,不足以準確揭示男女之間那種親密又溫馨的情感;說是愛情,又太過,尚缺乏臨門一腳。知己一旦變為情人,就可能出現愛的緊張與被愛的負擔,二者的關系將為期不遠。無數事實證明,情人關系有如兔子尾巴。
好些步入中年的人們,一時頭腦發熱,有了知己就以為找到了自己理想的生活,這在高知階層尤為多見。他們以為有了知己,有了事業,就可以不要婚姻,甚至貿然走出婚姻。他們完全忘記了,在此之前有一個人與自己共同經歷了那么長的歲月;忘記了人生除了事業和知己,還有很多內容,至少當自己臥病在床時還需要一個端茶送飯的人;當自己出門遠行時也需要一個噓寒問暖的人。知己固然重要,然斷不可取代婚姻,更不可輕易把知己關系轉換成婚姻。因為這個人作為知己可能非常合格,但作為伴侶很可能恰恰最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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