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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利益的合同法保護
一、合同訂立過程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當事人協商簽約過程中,可能由于一方有過失使本可以成立的合同導致未成立,并給相對無過失當事人為簽約而造成了損失;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之責任。這種責任學者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有自愿定約的權力,對終極是否達成合意并不承擔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并不強迫當事人一談即合,而是對締約中有悖老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予以規則。《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下列過失,并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反老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從合同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概括出締約過失責任的一些特征:1、締約過失一方因違反老實信用原則的過失而致使合同未成立。過失的存在是責任的條件條件。2、因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未成立。這一責任有別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3、因過失導致合同未成立,并且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對方的損失是由于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不由過失責任者承擔。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一)同時履行抗辯權!逗贤ā返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盡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盡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條件。單務合同因依法負有債務,因此不會發生抗辯權。2、根據合同約定或合同性質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期限內,雙方當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3、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已到清償期。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必須雙方債務都已到清償期,否則不能抗辯。
(二)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盡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盡其履行要求!边@是后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條件: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該合同由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存在履行的先后順序。3應當先履行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4或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確當事人。
(三)不按抗辯權。不按抗辯權,又稱中止履行權;蚍Q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債務確當事人,又確切證據證實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又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逗贤ā返68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履行債務確當事人,又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貿易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貿易信譽的其他情形!辈话部罐q權對于債權人自我保護,以對付利用合同履行的時間差騙錢片貨動情況和有意義,然而,行使不當又會給相對方造成損失。所以,法律對該權利的行使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和程序!逗贤ā返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只旅行后,對方在公道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保1)行使該權利要又確切的證據。對交易約定有先后順序的,本應先履行的一方發現對方是皮包公司,自己先履行后會蒙受不應有的損失,比如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前發現對方根本就沒有履行能力,這時就有權不履行,中止履行,也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在操縱中不能濫用不安抗辯權來逃避違約金,反而提出對方沒有履行能力,從而中止履行。并不支付違約金,這是不行的。因此,行使該權利,要有確切證據!爱斒氯藳]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中止履行應及時通知對方!逗贤ā返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3)中止履行后應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中止履行后有兩種后果:①對方提供擔保,合同恢復履行;中止履行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賠償。②對方不能提供擔保,中止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不支付違約金。以上三種抗辯權,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存在是一致的,也隨權利的轉移而轉移!逗贤ā返403條第3款規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這一條是關于代理中三方關系人都享有的抗辯權!逗贤ā返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窄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薄逗贤ā返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兩條規定抗辯權隨著債權債務的轉移而轉移。
三、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形勢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必要用度,由債務人負擔!边^往我國民事立法中并未有代位權制度。從實踐看,確有建立代位權制度的必要。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1)必須是能夠代位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具有人身權性質的債權、債權人不能代位。這些權利與債務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緊密相連,它缺乏可分離性、可替換性,因而不能成為代位權的標的。(2)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的債務均已到履行期限。沒有到期的債權、債務不能行使代位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債權的狀況。假如債務人已經行使權利,不管行使的方式、效果如何只要行使了,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4)債權人行使代位的額度應與債權的額度大致相等。法律規定代位權有利于債權的實現,減少三角債,減少債務糾紛。
四、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危害債權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不同于代位權,它不是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而行使的權利,而是針對債務積極行使的權利!逗贤ā饭惨幎艘韵聨追N撤銷權:(一)要約撤銷權。《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保ǘ┖贤ЯΥǖ某蜂N權!逗贤ā返47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盡追認。合同被追人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薄逗贤ā返4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盡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睂ο拗泼袷滦袨槟芰Φ娜擞喠⒌暮贤,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權追認或不追認,善意相對人也有撤銷或不撤銷的權利。善意相對人向對方當事人為通知,合同就撤銷。(3)無償法律行為的撤銷權!逗贤ā返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支屬;②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薄逗贤ā罚旱193條第一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正與人的繼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备鶕@兩條規定成立對贈與行為,假如無償受讓人不履行義務、或者損害贈與人的利益,贈與人、贈與人的繼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權撤銷。(4)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銷權《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先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對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等而訂立的合同,受損方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但不得自行撤銷;當事人沒有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5)債務人規避債務的撤銷權!逗贤ā返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明顯以不公道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用度,由債務人承擔。”
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法定情形是: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③債務人明顯以不公道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危害的,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人的義務,而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種撤銷權只能向法院提出,不得向仲裁機構提出。原因是法院審理案件可以有第三人,而仲裁機構審理,不能有第三人。《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痹凇逗贤ā芬幎ǖ奈宸N撤銷權中,前三種是當事人自己撤銷,后兩種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五、解除權
《合同法》第及9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苯獬贤侵负贤闪⒑螅螂p方約定的事由的發生,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回于消滅的行為!逗贤ā返93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薄逗贤ā返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規定的其他情形。”第93條第2款規定是約定解除合同,及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就解除。第94條規定的是法定解除合同,及雙方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解除條件,只要出現《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事由一方當事人就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逗贤ā返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時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苯獬龣嗟钠谙奘浅馄陂g,過期無效。解除權的期限,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無法定的,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經對方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內未行使權力的,解除權消滅!逗贤ā返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是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痹摋l是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這里法官或者仲裁員只是認定解除權行使正當不正當,其解除是有效還是無效。他們不能行使解除權,解除不解除合同由當事人決定,解除權由當事人行使。法院認定行使解除權有效地時間,解除合同的時間是當事人發出的通知書上確定的時間。另外,無論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假如是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合同,都應取得計劃批準機關的同意。假如是要求辦理登記的,都應辦理有關手續。否則,不發生有關法律效力。《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對部分已經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有的可以恢復原狀,有的不可以恢復原狀。合同法有關解除權的規定,目的在于使無法履行,履行達不到合同目的的合同盡快解除,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使新的合同關系盡快產生,促進交易的盡快進行。由單方行使的解除權,其效力與單方行使撤銷權、或向法院、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的效力相同,但程序更為簡單,更利于當事人行使。
六、違約金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所支付的一定數目的貨幣!逗贤ā返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痹摋l規定將原違約金做了以下修改:1、違約金不是法定的,而是約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就只賠償損失而不支付違約金。2、違約金不具有懲罰性而具有補償性。約定了違約金,對方違約了又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失,就應給相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過高過低可以調整,以損失額為準,違約金與損失額有密切的關系。3、違約金與發生的損失額應大體一致。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當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減少。4、違約金具有免除債權人舉證責任的作用。假如當事人不是約定違約金,而是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那么,案件的審理,首先要認定違約方應該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有損失、有違約、有因果關系,三者具備方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假如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也沒有約定損失賠償額計算辦法,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就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舉證責任就更麻煩。請求賠償的舉證責任是受損方,提出索賠就要證實,這是比較麻煩的,因此,合同簽訂之時,就約定違約金。違約金同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一樣,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就支付違約金,相對方不必證實有損害、損害的大小以及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再考慮其他要件,相對方不舉證,這在程序上很簡便?梢,違約金是預定賠償額,其作用在于可以免除債權人的舉證責任。5、違約金具有解除合同的功能,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分開。一般的違約金是對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的補償,得到違約金后,原則上不能再要求實際履行。及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違約金是賠償性的,承擔了違約金合同就不再實際履行了。但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專為合同的履行期限約定的違約金不是賠償性而是懲罰性的,懲罰性的違約金在得到違約金后,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要求強制實際履行,由于,它的性質只是對違約行為加以制裁,它沒有包括賠償。專為履行期限約定的違約金,不是為了解除合同,而是促使對方加快履行合同。這兩種違約金我們要區別對待,正確使用。
七、賠償金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钡113條1款適用的情況是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也沒有約定賠償額及賠償辦法的情況。沒有約定則按法定,該條規定了兩個規則:一是全部賠償規則。該規則的賠償,及包括直接損失,同時也包括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實際損失,就是財務的毀損、用度的支出,是現實財產的減少。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是平時所說的利潤。二是可預見規則。一方違約,賠償對方的損失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叫可預見規則。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危害是多少就賠償多少,及按實際損失加以賠償,這是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在內?傻美娴挠嬎,在某一個具體的合同關系中,可能很大,這樣可能不符合同等公平原則。合同任何一方,總是在交易前就要考慮合同履行要獲得多大的利益,合同無法履行要承擔多大的風險。一個交易是否發生,取決于交易者對風險及利益的猜測,交易者對風險無法猜測,就不敢貿然從事交易。法律規定可預見規則,就是用來平衡雙方的利害關系,限制賠償金,使雙方利益均衡。如何判定違約方造成的損失時訂立合同時就預見的可能造成的損失,其裁判權在于法官!逗贤ā返1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币环竭`約,相對方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盡量減少損失。這個損失不僅是違約方的,也是受損方的,假如受損方沒有采取措施,致使損失繼續擴大,對于擴大的部分,違約方不賠償。防止損失擴大,也是限制損害賠償金額。法律為了平衡雙之間的利害關系,這樣規定既保護了受損方的利益,也減少了違約方的責任。
八、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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