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折抵刑期當緩行
2011年8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監視寓居作了嚴重修正,規則了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筆者以為十分合理,但以為該草案第三十一條的“指定居所監視寓居的期限該當折抵刑期”規則欠妥,立法機關該當慎重。首先,折抵刑期該當由刑法作出規則,而不該當由刑事訴訟法來規則。折抵刑期是審訊機關對刑事原告人由于先前被偵查機關強迫剝奪或許限制人身自在,而折抵宣告刑期的一種刑法制度。無論把折抵刑期視為刑罰裁量制度,還是刑罰消滅制度,都關系到刑事原告人實踐執行刑期的長短,這是一種實體權益,是一種刑現實體制度,用來處理未實踐判決而先行羈押的合理性成績。既然是刑現實體成績,就不該當由刑事順序法來詳細規則。
其次,監視寓居折抵刑期違背了刑法的相關規則。在下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中規則了如何折抵刑期成績。刑法只規則了剝奪人身自在“先行羈押”的刑期折抵成績,沒有規則關于取保候審、監視寓居等限制人身自在的刑期折抵成績。筆者也贊同判決前“限制人身自在”的`,該當相應地折抵刑期。成績是順序法不該當打破實體法的規則。刑法只規則了剝奪人身自在折抵刑期,《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則指定居所監視寓居這一“限制人身自在”強迫措施也該當折抵刑期,這種打破刑法的規則顯然是不適宜的。
再次,指定居所監視寓居折抵刑期缺乏相應的立法根底。監視寓居作為一種在規則的期限內不得分開住處或許指定居所的強迫措施,分為住處的監視寓居、指定居所的監視寓居。目前在司法理論中任何一種監視寓居都不允許折抵刑期。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監視寓居時期可否折抵刑期成績的批復》中已明白指出:“關于原告人在被拘留或許被拘捕以前,被依法執行監視寓居的時期,不予折抵刑期!
最初,指定居所的監視寓居折抵刑期易生弊端。一是指定居所監視寓居極易被亂用,變成“變相羈押”,進犯人權。偵查機關完全可以找一個“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以外的中央執行監視寓居,變相羈押立功嫌疑人。依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則,涉嫌危害國度平安立功、恐懼活動立功,告訴能夠有礙偵查的情形的,監視寓居的緣由和執行的處所還可以不告訴被監視寓居人的家眷,有“機密關押”之嫌。二是易生作弊行為。偵查人員為了包庇立功嫌疑人,完全可以恣意為立功嫌疑人另外找個“家”住上去,過正常的家庭生活,還可以折抵刑期,逃避刑法的懲罰。
因此,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取消該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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