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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純粹經濟損失的幾個基本問題

        時間:2024-10-30 09:00:46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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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純粹經濟損失的幾個基本問題

        現代社會里,人際交昔日益復雜,各種行為產生的結果彼此相連。法律作為調整生活事實的工具,為因應社會生活事實之繁復變動,也相應產生出特定的法律概念工具,以順應法律調整的需求。地道經濟損失即為現代侵權義務法理論所產生的一個法律技術工具。域外法對地道經濟損失的討論如火如荼,與其在我國仍屬寂寂無聞的研討理想恰成比照。本文擬從法律技術工具的角度,對地道經濟損失的根本理論和制度層面的理論問題停止討論,以期惹起學術界和立法部門的注重。

          一、地道經濟損失的概念與特征

          (一)地道經濟損失的概念

          關于地道經濟損失,并無明晰概念。如工人差錯挖斷電纜,因遲遲無法修復而招致工廠停工、工人失業。在這一系列的結果里,工人的行為只是直接損傷了電纜,工廠主或者工人的財富或者人身雖未遭到直接損害,卻因而停工或者失業,由此發作的損失通常被稱為地道經濟損失!度鸬淝謾嗔x務法》第2∶4條對地道經濟損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地道經濟損失應被了解為不與任何人身體傷害或者財富損傷相聯絡而產生的經濟損失!边@個定義是各國制定法中僅見的明文標準。而馮·巴爾則提出:“關于什么是‘地道經濟損失’,各國規則不斷都有很大區別,但從中仍能夠總結出兩個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謂地道經濟損失’是指那些不依賴于物的損傷或者身體及安康損傷而發作的損失;其二是,非作為權益或遭到維護的利益損害結果存在的損失。”但在另一些學者看來,“地道經濟損失”一詞歷來沒有普遍承受的定義!盎蛟S最簡單的緣由就在于許多法律制度要么不認可這一范疇,要么不認同它是一種損傷賠償的獨立方式。但是,在諸如德國法和普通法系等供認這一概念的情形下,它看起來是和無義務規則聯絡在一同,從而很可能找到對它的定義!

          地道經濟損失與三個主要的要素相關聯。第一,地道經濟損失是“不與任何人身體傷害或者財富損傷相聯絡而產生的損失”。第二,地道經濟損失也可能被了解為“非作為權益或遭到維護的利益損害結果存在的損失”。第三,地道經濟損失普通不可取得賠償。基于這三個要素,地道經濟損失被了解為這樣一些損傷:它們不因受害人的財富、人身或者權益的受損而發作;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地道金錢上的不利益;在地道經濟損失概念得到認同的法域里,這些不利益普通不被法律所認許,難以取得賠償。

         。ǘ┑氐澜洕鷵p失的特征

          地道經濟損失在不同的國度有不同的含義,包括不同的范圍。這一歧異的存在,其本源在于地道經濟損失的特征自身存在一定含糊。但概念總是有其中心地帶,正是中心范疇的法律特征將不同情形的損傷歸入了同一范疇。

          第一,地道經濟損失是“不與任何身體或者財富損傷相聯絡而產生的損失”,它不觸及對特定當事人特定權益的損害,也不觸及對當事人財富或者人身利益的損害。但是,“在真實的世界里,‘任何一種實踐上范圍無限的利益都以簡直無限多樣的方式相互銜接著!币环N損失不與身體或者財富損傷相聯絡,只能是概念上的截取,而不可能是理想世界的實踐情況。父親逝世,子女因而失去撫育費的來源;丈夫受傷,妻子為看護而失去本人的工作。此類情形下,子女和妻子的損失,在事實層面依然來源于初始受害人的財富或者人身的損傷。顯然,這里所切斷的是各個民事主體間的財富或者人身聯絡。也就是說,地道經濟損失是不因“受害人(主張損傷賠償之人)”的身體或者財富損傷而產生的損失。因而,固然父親的人身受損傷,子女因而發作損失,但該損失不因子女的人身受損所致,在此意義上它是“地道的”金錢上的不利益。

          第二,地道經濟損失是對不同主體間財富和人身權益匯合的人為截取,這種人為切斷的意義就在于其試圖將此類損傷歸入普通不予賠償的范圍。因而,截取是與地道經濟損失普通不賠償的規則相聯絡的。其深層的理據在于,假如損失的發作不與受害人的財富或者人身損傷相聯絡,那么這種損失在多數狀況下可能是難以意料、難以控制的,對此予以賠償可能過度限制社會主體的行動自在,障礙社會生活的自若運轉。這一理據,既根基于對“不特定時間、不特定人員之不特定數量之義務”的擔憂,也根基于對社會主體行為自在與生活安寧間的權衡。

          第三,地道經濟損失既是一個由法律學者為了因應法律理論需求而擬制的技術概念,也是歷史傳統中構成的概念。它的技術準確性常常因歷史傳統的影響而被含糊化。筆者以為,瑞典法的表述更能分明地展現地道經濟損失的事實特征,而德國法的表述則僅僅是德國制定法的現狀反映,它固然標明了那些不與權益或者法益受損害相聯絡的損失屬于地道經濟損失,卻沒有明白反映出地道經濟損失是不與受害人的財富損傷或者人身損傷相聯絡的損失。

          換言之,在事實層面,一項“非作為權益或者遭到維護的利益損害結果存在的損失”也可能依然和受害人的財富損傷或者人身損傷相聯絡,也依然可能是地道經濟損失。第四,地道經濟損失是金錢利益上的損失,它不觸及肉體上的損傷。該等損失能夠以金錢數額停止量化,但由于其觸及范圍的不肯定,在損失的計算上也存在不肯定性,其范圍常常超出預期。例如,道路交通事故招致道路阻塞,有人因而誤了飛機、錯過了商務會談、醫院急救。諸如此類事情可能層出不窮,對其潛在損傷的計算也就難以完成。

         。ㄈ┑氐澜洕鷵p失與相關損失的關系

          1.地道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間接經濟損失又被稱為繼發(嗣后)經濟損失,其基本特征在于它是發作于初始經濟損失之后,與初始經濟損失間存在財富和人身權益上的聯絡性!叭羰且环N經濟損失與被告人身或財富遭到的損害發作聯絡(假定一切其他義務要件都已得到滿足),那么這種損失就是間接經濟損失,從而整個損傷都毫無疑問屬于可獲賠的范圍!庇纱丝梢姡氐澜洕鷵p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的主要區別在于損失能否與受害人的財富損傷或者人身損傷相聯絡,假如受害人存在初始的財富損傷或者人身損傷,那么爾后發作的損失就屬于間接經濟損失,反之則屬于地道經濟損失。這里,根本的著眼點依然是主體的截取,每一個主體被視為一個單獨的財富匯合,它們并不相互聯絡。只要同一財富匯合內的損傷,才能夠被視為間接經濟損失。普通而言,間接經濟損失屬于可獲賠范圍的損失。

          2.地道經濟損失與預期損失

          預期損失是相關于實踐損失的概念,它是指可得利益的喪失。典型的預期損失如因合同無法締結而失去的預期利潤。就地道經濟損失而眼,它既能夠是實踐損失,也可能是預期損失。例如,受害人因信任被告向第三人提供的剖析報告而做了某項投資,爾后事實標明該剖析報告的內容不真實,受害人的該項投資發作了損失,未能取得預期收益。在此種情形下,受害人的損失為實踐損失,但因受害人本身的財富或者人身并未遭到被告的損害,該損失同樣為地道經濟損失。再例如,藝術團的演員因被告的人身傷害而無法參與預定的演出,演出不得不取消。藝術團因而發作的損失包括其本可預期的利益,該損失為預期損失。同時,因被告并未直接損害藝術團的財富,該等預期損失為地道經濟損失。因而,地道經濟損失的計算依然有必要辨別為實踐損失和預期損失的計算,前者的計算能夠基于實踐情形得出,然后者則需基于預期可得利益的可能性大小得出。預期損失的價值總是要小于實踐損失的價值,由于預期損失的價值的完成只是一種可能性,其能否可能完成依然取決于多種要素。

          二、地道經濟損失的類型

          (一)反射損失

          望文生義,反射損失是基于此前的損失進而反射發作的損失。詳細而言,加害人的不法行為損害了第三人的財富或者人身權益,受害人因該第三人之財富或者人身損傷而遭受了進一步的損傷。典型的例證如前面提到的電纜案件和演員受傷案件。反射損失也可因受害人客觀意志的介入與否辨別為兩類。第一類反射損失中,只需第三人的財富或者人身損傷發作,則受害人的地道經濟損失即揭發生,受害人的客觀意志不參與其中。第二類反射損失中,損失能否發作與受害人客觀意志有關。例如,丈夫因交通肇事遭到人身傷害,妻子為照顧丈夫而放棄工作。妻子因放棄工作而失去的損失,是反射損失,但其能否發作則仍有賴于妻子的客觀意志。辨別這兩類損失的必要性在于判別損失能否可獲賠時,需判別該等客觀意志的決議能否符合道理,能否契合了社會通常所認可的價值觀。

         。ǘ┺D移損失

          在反射損失類型中,初始受害人和次級受害人都發作了損失。而轉移損失則是指基于法定或者商定緣由,本來應由初始受害人承當的損失被轉移至次級受害人承當。由于次級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財富未遭到直接的損害,其損失屬于地道經濟損失。例如,依據一項國際貿易合同,賣方將貨物交至運輸貨物的船舶后,其風險轉由買方擔任,但貨物在運輸途中的一切權卻仍保存為賣方一切。假如運輸途中,貨物因被告不法行為而滅失,固然遭到損害的是賣方的財富一切權,但實踐要承當損失的則是尚不享有財富一切權的買方。這種情形下,買方遭受的損失從賣方轉移而來,屬地道經濟損失。

         。ㄈ┮蚬苍O備損傷而發作損失

          這類損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地道經濟損失。假如道路交通因交通肇事而梗塞,很多人的事務將被迫停下來、汽油的破費將增加、合同將無法簽署、會議將無法召開、買賣將無法實行。假如公共場所因傳染疾病的要挾而被迫關閉,同樣很多人將因而發作金錢上的不利益。這類損失與反射損失有些相似,但它在兩個方面不同于反射損失。第一,本類損失的初始受害人并不是普通的民事主體,而是代表公民利益的市政機關或者特定公法人;第二,本類損失的影響范圍普通比反射損失的范圍要廣,假如將該等損失置于可賠償的范圍,則會引發無數訴訟。因而,本類損失常常被用來作為限制地道經濟損失取得賠償的主要理由。

          (四)基于對特定信息披露內容的信任而發作的損失

          有些情形下,受害人由于信任別人發布的信息披露內容而采取了某種行動,后由于信息披露內容的不精確招致了受害人的損失。假如發布信息披露內容的人與受害人世并無合同關系,其信息披露內容本不是提供應受害人運用的,那么受害人的損失因非基于本身財富和人身損傷發作而屬于地道經濟損失。

         。ㄎ澹┮驅I效勞或者倡議信任而發作的損失

          與前面對信息披露內容的信任不同,在有些情形中當事人可能因對專業人士所提供效勞之信任而遭受損失。例如,潛在的雇主在招聘雇員時請求雇員提供以前工作單位的引薦信,該工作單位的擔任人因未盡責弄錯了引薦對象,進而在引薦信中貶低了雇員的工作才能。雇員因而未能取得工作時機。在此情形中,受害人都因對特定專業效勞或者倡議的信任而發作了損失。固然專業效勞或者倡議的相對方并不是受害人,但他卻因而遭受了經濟上的不利益,該等不利益同屬地道經濟損失。從這些對地道經濟損失的類型化討論能夠看出,社會生活的堆疊交織招致了損傷發作的事實樣態多元。每一事實樣態都觸及到不同當事人的價值立場,經過將該等樣態歸屬于地道經濟損失的概念框架,我們取得了對其停止評判的一個平臺。

          三、地道經濟損失不予賠償準繩的理論根據及其技術意義

          在供認地道經濟損失的法域里,其恪守的是地道經濟損失普通不賠償的準繩。地道經濟損失概念存在的主要意義就在于將其名下之各類型的損傷置于賠償范圍之外,具有其技術工具的意義。

          (一)理論根據

          由于地道經濟損失是不與受害人財富或者人身損傷相聯絡的損失,因而受害人的數量、損失的范圍可能極為普遍。由此可能引發的對“訴訟閘門”的疑慮,是將地道經濟損失置于可賠償范圍之外的主要理論根據。這一根據主要基于三個理由:第一,法院的資源有限,過多的訴訟可能使法院不堪重負,難以去處置那些更為緊迫的案件。第二,訴訟之累可能障礙社會主體的行動自在,使人怠于發揮其生活的主動性,無益個人事業的開展和社會生活的進步。第三,地道經濟損失代表了現代侵權義務法泛化侵權義務的傾向,對此有必要予以遏制,以防止義務過于擴展。

          另一個支持地道經濟損失不予賠償準繩的理由以為,地道經濟損失觸及的利益多數為預期利益。預期的利益不是理想利益,它的完成自身就存在疑問,因而對它的賠償也有必要更為謹慎。這個理由的本質是以為預期利益的價值低于理想利益的價值,對其給予賠償將會使預期利益同等于理想利益。

          因而,假如基于前述理據對地道經濟損失不予賠償準繩停止解釋,將無法取得其適宜的理論根據。筆者以為,地道經濟損失不予賠償的準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地道經濟損失的中心價值在于對行為自在和生活安寧間的恰當均衡。固然地道經濟損失價值不一定低于直接經濟損失,但地道經濟損失是一種脫離了受害人財富或者人身而發作的不利益,它通常是民事主體生活于社會中所必需忍耐的一種摩擦,否則人人將因彼此過度維護本人的權益而不勝其擾。只要當地道經濟損失的維護是維護個人價值或者社會次序之必要時,對其給予賠償才可能取得合理性。為此,依然有必要對可獲賠之地道經濟損失停止類型化的研討。

         。ǘ┘夹g工具

          地道經濟損失是一個技術性的概念。它是法律理論為了確立損傷賠償的界線而結構起來的理論工具。剖析此概念的技術結構,有助于我們了解法律技術作為社會調整手腕的意義。如前所述,事實意義上的損失,是發作于民事主體的不利益,既能夠是人身性質,也能夠是財富性質。地道經濟損失是法律上結構的一個概念,它經過對特定類型損失賦予特定法律特征,將特定的事實損失籠統出來,并對之賦予標準性的法律結果。這樣一個結構的過程,展示了法律技術在應用法學中的功用。在籠統出地道經濟損失概念的時分,法律技術同時也構建了對事實損失的分類,將損失分為地道經濟損失和非地道經濟損失,前者普通不予賠償,后者普通應予賠償。正是經過分類,法律技術能夠完成對具有不同法律意義的損失提供不同的救濟。法律技術不同于科學技術,它總是服從于帶有人類目的性的價值哲學,而不能如科學技術那樣不以人的目的為轉移,其不能成為自足的技術,否則它將遠遠背叛法律調整的根本功用。正是基于此,對相同的法律目的,能夠采用不同的法律技術。就地道經濟損失而言,其法律技術的目的在于企圖透過對損失的不同分類,將法律價值觀以為應由個人承當的損失置于法律救濟之外。在侵權法里,為完成這樣的目的,能夠采用的法律技術,還包括因果關系的判別,過錯的斷定,主體范圍的界定等等。這些不同的法律技術構成法律的技術調整系統,效勞于侵權法在權益救濟和行動自在間達致均衡的目的。

          四、我國相關制度建立層面的問題

          我國學界對地道經濟損失概念討論的冷落,并不標明司法理論中不觸及地道經濟損失的問題。在司法理論中,有些損失雖未以地道經濟損失的面目呈現,卻具有了地道經濟損失的內容。

         。ㄒ唬┪覈煞ㄒ幹械牡氐澜洕鷵p失的規則

          1.《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之規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則:“公民、法人由于過錯損害國度的集體的財富,損害別人的財富、人身的,應當承當民事義務!睆淖置嬉饬x來看,假如行為未損害別人的財富、人身,即便當事人遭受損傷,加害人也無需承當民事義務。但認真地調查該款的規則,它并不是對權益維護的羅列規則,即并不能將該款了解為“行為損害別人財富權、人身權”,將其文義了解為“行為招致別人發作財富、人身損失的,應當承當民事義務”,更契合立法的本意。由于,《民法通則》立法之初顯然沒有思索到地道經濟損失的問題,其對損失的表述是從其事實特征來調查的,行將損失在事實層面分為財富性和人身性兩類。就此而言,《民法通則》制定之初并未在法律層面對事實損失停止限定,而只是簡單地將事實損失以法律的方式確立下來,賦予其法律標準性的意義,由此我國民法中的事實損失和法律損失是重合的。而在長期的司法理論中,對損傷賠償范圍的限定則多數是經過對必然因果關系和過錯等義務要件的調查來加以完成的。因而,能夠以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則并無掃除地道經濟損失之本意。也正由于此,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有關規則里,呈現了其本質內容為地道經濟損失之損傷賠償。

          2.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則

         。1)原《道理交通事故處置方法》第38條規則:“參與處置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37條的規則計算,依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義務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越三人!标P于當事人親屬因處置交通事故而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賠償義務人應當承當;義務限制是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越三人。

         。2)《醫療事故處置條例》第51條規則:“參與醫療事故處置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50條的有關規則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越2人”、“醫療事故形成患者死亡的,參與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50條的有關規則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越2人!眳⑴c醫療事故處置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以及參與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擔負,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越2人。

          3.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則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5條規則:“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能夠按收入的實踐損失計算。應得獎金普通能夠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自己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規范應以當地的普通暫時工的工資規范為限!痹摋l規則的看護人員誤工費,其性質即為地道經濟損失,它與本文前面提到的妻子因看護受傷的丈夫而失去工作所發作的損失性質無二,都是與其財富或者人身損傷不相聯絡的損失。能夠以為,這是司法理論中對地道經濟損失賠償的最早的認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傷賠償的詳細規則(試行)》第三項(傷殘賠償范圍)規則:“??(4)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運送傷殘人員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費用、治愈前的營養費、彌補性治療(整容、鑲牙等)費、殘疾用具(假肢、代步車等)費、醫療期間陪住親屬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合理支出!钡谒捻棧ㄋ劳鲑r償范圍)規則:“……(5)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尋覓尸體、遺屬的交通、食宿及誤工等合理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傷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1款規則:“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緣由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作地國度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規范計算”、“當事人的親友參與處置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第1款的有關規則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越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傷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則:“交通費依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踐發作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契合”;第23條規則:“住院伙食補助費能夠參照當地國度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規范予以肯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緣由不能住院,受害人自己及其陪護人員實踐發作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局部應予賠償!

          4.證券法的相關規則

          我國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69條規則:“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闡明書、公司債券募集方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暫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說或者嚴重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買賣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當賠償義務;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當連帶賠償義務,但是可以證明本人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踐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當連帶賠償義務。”第173條規則:“證券效勞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買賣等證券業務活動制造、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價報告、財務參謀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奮盡責,對所根據的文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精確性、完好性停止核對和考證。其制造、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說或者嚴重遺漏,給別人形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當連帶賠償義務,但是可以證明本人沒有過錯的除外”。在前述兩條規則里,特別值得留意的是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效勞機構對信息披露招致投資者在證券買賣中發作的損失承當推定過錯義務。這里,即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很難認定中介機構對投資者的財富或者人身有直接損害行為,因而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屬于地道經濟損失,法律請求義務人對其該等損失承當義務!蹲C券法》的該項規則直接自創于英美證券侵權法的司法理論,其立法理由主要是基于對市場平安和投資者自信心的維護,而對立法技術之諧和,對地道經濟損失能否應予賠償并無明顯的思索。

         。ǘ⿲Φ氐澜洕鷵p失引入我國法律標準體系的調查

          前述法律規則和司法解釋并不標明司法理論對地道經濟損失概念的認同,它只是標明在不同司法區域,假如面臨同樣的法律問題,在法律價值觀趨同的背景下,即便采取不同的法律框架,其對相同社會事實的調整結果也將趨同。但是,另一方面,在司法理論曾經實踐認同了地道經濟損失賠償的時分,法學理論有必要及時對理論做出因應,有認識地構建可據以剖析損傷類型,保證司法理論統一的理論框架。樹立這樣的框架,將同樣有益于處置那些目前尚未呈現于我國司法理論中的地道經濟損失問題,如那些樣態眾多的反射損失、轉移損失以及因對特定效勞之信任而發作的損失等。

          就地道經濟損失概念而言,我們以為,它的引入與我國既有的法律標準體系并無抵觸,司法理論中也具有其操作性。地道經濟損失概念的工具意義在于它能夠將某些在法律價值觀看來不適合取得法律救濟的損失置于法律維護的范圍之外。此外,地道經濟損失還有助于對某些需求取得維護的金錢上的不利益做出公開的利益評價,進而確認其能否能夠取得法律救濟。就此而言,我們以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引入地道經濟損失概念,有益于我國侵權法調整方式的進步。

          但是,地道經濟損失概念是和其它諸如因果關系、過錯等概念共同存在的法律技術工具。對地道經濟損失概念的引入,必需思索到與既有概念的諧和,因而有必要留意以下幾點:

          第一,地道經濟損失概念的作用范圍僅僅在于確立在那些受害人人身權益和財富權益未受直接損害之情形下所發作的金錢上的不利益,進而確立該等金錢上的不利益能否應予賠償,而沒有必要夸張或者限制該概念的工具意義。

          第二,即便一項損失不屬于地道經濟損失,其能否能夠取得法律上的救濟還應服從于對其它侵權義務構成要件的調查。從比擬法上來看,對地道經濟損失要件以及其它侵權義務構成要件的調查,在司法理論中可能表現為此消彼長的共生關系。對地道經濟損失判別規范的放寬,普通會招致對因果關系和過錯規范的收緊,反之亦然。這些規范的伸縮彈性,其根本理據都應樹立于對個人安寧和行動自在之法律價值的權衡,由于法律在其基本上是對既有社會利益的評價和調整。

          第三,即便一項損失屬于地道經濟損失,也并不標明該損失就肯定地不能取得賠償。如前所述,關于那些其損失范圍和受害主體都比擬肯定的地道經濟損失,在特定狀況下,并不能掃除對該等損失的法律救濟。第四,固然成心招致的地道經濟損失普通應予賠償,但不能從字面意義來了解這一規則。該規則的法律含義僅僅在于:成心招致的地道經濟損失不受普通不予賠償規則的限制,其能否應予賠償需同樣需遭到其它侵權義務構成要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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