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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本科教育中的衛生法學人才培養的問題研究
【導讀】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及其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社會對醫法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這一需求直接促使衛生法學專業的誕生和迅速發展。自1996年南京鐵道醫學院(現東南大學醫學院)率先開辦法學專業(醫事法學方向)以來,全國已有多所高等院校在本科教育中先后開辦了這一專業,向社會輸送了大批醫法兼通的人才,對推動醫藥衛生領域的法制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作為一個僅有十幾年發展歷史的新興專業,其在人才培養過程中還面臨著一些影響該專業可持續發展的因素。
1、我國本科教育中衛生法學人才培養的現實問題
1.1 部分學生的專業思想不穩定,專業認同度不高
由于目前的衛生法學專業思想教育缺乏成熟的經驗以及必要的規范等諸多原因,部分學生仍然存在專業思想不穩定、專業認同度不高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少數學生因對原來所報專業戀戀不舍而對目前的課程學習消極應付,盡管這樣的學生數量較少,但仍應引起重視;二是部分學生在第一、二學年中接觸到大量法學課程和醫學課程后,對相對生動有趣的法學課程和較為枯燥乏味的醫學課程產生強烈對比,從而對法學課程產生濃厚興趣而對醫學課程有所排斥。這樣的專業思想不僅表現在部分學生的日常學習中,還體現在其擇業意向和職業生涯規劃上。
1.2 衛生法學人才培養的質量不容樂觀
目前的衛生法學人才培養的質量與培養目標和社會的現實需求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具體表現為:一是相當一部分同學“醫沒學好,法沒學精”。多數院校衛生法學學生司法考試通過率偏低的事實足以說明“法沒學精”的尷尬;面對一個個醫療糾紛案例時,對醫學問題的一知半解也可以看出他們對用來分析、解決醫療糾紛案件所必需的醫學知識的掌握程度偏低;二是學生的醫法結合能力較弱。盡管衛生法學本科生在四年時間里既學習了醫學又學習了法學,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就具有了以法學的思維和醫學的知識來分析醫療衛生領域涉法問題的能力。實際上,大多數學生都在一定程度上欠缺醫法結合的能力。此外,學生的實踐能力不強也是一個突出問題。
1.3 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亟待提高
目前,由于衛生法學專業開辦時間短、社會知曉率低、就業渠道尚未拓寬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往往遭遇尷尬。如選擇考法學研究生的同學和選擇到法院、公安隊伍等傳統法律職業群體就業的同學往往面臨著來自普通法學院校本科生的強有力競爭,因為普通法學院校的導師及其他傳統法律職業群體的考官們往往對考生法學之外的課程并不感興趣,而傾向于認為這些課程占據了學生很多學習時間從而據此懷疑學生的法學素養;要去醫療機構就業的衛生法學學生往往會遭遇衛生事業管理專業學生的強有力競爭;想去衛生監督所等衛生行政部門就業的學生往往需要通過“千軍萬馬過獨木橋”式的考試。這樣的就業形勢,無形中對衛生法學專業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本科教育中衛生法學人才培養中若干問題的成因分析
2.1 未形成醫法融合的培養理念
衛生法學專業不是醫學和法學知識的簡單相加,而是兩個學科知識的交叉、融合和提升。因此,在人才培養過程中貫徹醫法融合的培養理念是實現衛生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保障。但目前,一部分衛生法學培養者沒有深刻認識到衛生法學的學科特點,在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往往以醫法交叉的培養理念代替醫法融合的培養理念,導致無論在課程設置、實踐教學還是團隊建設方面,都體現出“醫法交叉有余而融合不足”的特征。如在課程設置方面,盡管開設了大量的醫學課程和法學課程,但醫學課程和法學課程之間往往缺少有效銜接和有機融合;在實踐教學方面,法學和醫學的實踐往往被作為兩個獨立的任務安排,在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處進行的法學實踐和在醫院進行的醫學實習基本是孤立進行的,醫學實踐與法學實踐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和有機融合;在團隊建設方面,很多院校往往是分別搭建了強有力的醫學師資陣容和法學師資陣容,卻忽視了加強兩支團隊之間必要的溝通交流,更忽視了打造一支獨立的、成熟的復合型教師團隊的重要性。在這樣的人才培養理念和制度安排下,學生所學習的醫學知識和法學知識很容易成為互相孤立的知識堆砌,難以真正學到以法學的思維和醫學的知識分析、解決衛生法問題的思維和能力。
2.2 欠缺醫法有機結合的課程體系
目前,衛生法學專業的課程體系或多或少地存在醫法課程羅列有余而結合不足的問題。這不僅體現在課程體系之間的邏輯性有待加強,即法學課程內部、基礎法學課程和特色專業課程之間、醫學課程內部、法學課程和醫學課程之間的銜接關系需要進一步加強之外,更突出地體現在特色專業核心課程群建設的緩慢滯后。當前國內開辦衛生法學專業的高校,還并未做到在課程設置上實現醫學與法學的有機融合。這種課程體系設置,使學生感覺到是兩個專業的學習,而不是一個復合型專業,而且兩個專業的知識難以深入學習。 這些課程要對相關衛生法律理論和實踐進行歸納和提升,構建獨特的、系統的核心課程體系,在“醫學基礎課”與“法學基礎課”之間架起橋梁,反映醫事法學領域獨有的本質與規律。 但目前,衛生法學特色專業課程群的建設較為緩慢,缺乏科學的課程準入標準,也未建立起完備、規范的課程教學大綱與教學內容,教材的編寫與選用都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各門課程之間的教學內容存在不必要的交叉與重復,教師的授課水平參差不齊,師資力量嚴重不足,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的比例需要科學設計等。
2.3 實踐教學中的醫法缺少融合
目前,各開設衛生法學專業的醫學院;径寄懿捎冒咐治、模擬法庭等實踐教學方法,并且與法院、醫療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單位建立了教學合作關系,建立了相對充足的教學實踐基地,并設計了相對合理的醫學實習和法學實習計劃。這些實踐教學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衛生法學專業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加深了對醫療衛生領域法律問題的感性認識,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醫法復合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但整體而言,衛生法學實踐教學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形式輕內容、醫法融合不足等問題,如模擬法庭活動往往只有法學學生和法學教師的參與,缺乏醫學教師的指導與點評,從而容易對衛生法案例中比較專業的醫學問題爭論不休甚至犯一些較為低級的錯誤,學生也難以通過這樣的實踐活動提高醫法復合能力。
2.4 缺乏有實踐經驗的醫法復合型師資
盡管開設衛生法學本科教育的院校在師資力量方面有強有弱,建設歷程也不盡一致,但卻普遍存在醫法復合型師資匱乏、師資團隊整體呈現“法有余而醫顯不足”的狀況,難以實現較好的教學效果。衛生法學專業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其對于師資力量的要求也與普通的法學院校有所不同,教師應該對醫學、藥學、公共衛生學、衛生事業管理學等醫學課程群有必要的了解,對這些學科的特點、規律甚至最基本的知識有所了解。保證教師隊伍中有一定比例的醫法復合型人才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是為了教學之需,法學專業(衛生法學方向)的教學大綱中,除了傳統的法律課程之外,還需要開設大量的衛生法學特色專業課程,如衛生監督學、衛生法學導論、藥事法學、醫療糾紛法律實務等課程,這些課程要求教師必須具備必要的醫學相關知識和背景,否則就難全面、正確地授課;另一方面是鞏固學生專業思想的需要。相當一部分醫學院校法學專業學生是調劑的本專業的,并非個人意愿,學生常有抵觸心理,因而鞏固學生專業思想尤為重要。
2.5 醫患和諧、醫法和諧的教學與就業倫理導向有待加強
盡管多數開設衛生法學本科專業的院校都將該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具有從事衛生法律工作所必需的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能夠較熟練地應用有關法律知識處理醫藥衛生領域相關法律事務;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醫療機構、醫藥衛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實踐工作的復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但受學科知識的影響,部分法學教師往往對該專業的培養目標缺乏正確、全面、客觀的理解,不能站在醫患和諧與醫療衛生事業法制化的高度來開展課堂教學,人為地將醫與法、醫方利益與患方利益對立起來。這種片面甚至錯誤的倫理導向不利于引導學生樹立正確、健康的專業思想,不利于學生形成科學的擇業價值觀。如果在之后的職業生涯規劃等就業指導過程中得不到糾正,學生們就容易將自己的就業意向人為地限縮在某一領域而不考慮其他,從而錯失許多就業機會。
3、解決我國衛生法學人才培養問題的建議
3.1 秉承醫法融合與和諧的培養理念,推進衛生法學本科教育
“醫法復合型、實踐型”的衛生法學人才不僅是掌握必要的醫學知識和法學知識,熟知醫學術語、醫學常規、臨床路徑并能從宏觀上把握醫學規律和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律的人才,更應具有以法律人才敏銳的視角和嚴密的邏輯思維,綜合運用法學知識和醫學知識解決醫藥衛生領域涉法問題的實際能力。這一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必須秉承醫法融合的培養理念,并將其貫徹在整個培養過程之中,并在此培養理念之下形成有利于醫法交叉、融合、提升的衛生法學人才培養機制。醫法融合的培養理念應該表現在醫學課程和法學課程的融合、醫學實踐與法學實踐的融合、醫學師資和法學師資的融合,從而最終實現學生醫學知識和法學知識的融合,并獲得以法學的思維,綜合運用醫學知識和法學知識解決醫藥衛生領域涉法問題的實際能力。該專業的教師也應該堅持正確的倫理導向,站在醫患和諧和醫療衛生事業法制化的高度來推進衛生法學專業的發展。
3.2 加強專業特色課程建設,構建醫法融合的課程體系
科學、完善的課程體系對于保障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患義。課程體系的設置是關系學科發展的重大事情。歐美法律學校往往專門組織課程編制委員會,關于課程表的編制,也一定要經過長時期的討論,方可構成一張法律課程表。 在衛生法學人才培養課程體系的建設方面,除了要注重醫學課程與醫學課程之間、法學課程與法學課程之間、醫學課程與法學課程之間的有效銜接之外,還應大力加強專業特色課程的建設。一方面要遵循衛生法學學科的自身規律和邏輯體系,建立科學的特色專業課程準人標準,并通過集體備課、專家研討等方式合理界定各門課程的講授內容和教學大綱,以消除因課程準入的隨意性而帶來的各門課程之間的交叉、重復和重要衛生法學知識的遺漏等現象;另一方面是要大力加強各門特色專業課程教材的編寫,規范教材的選用程序;同時,還要不斷提升教師自身專業素質以及授課水平,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3.3 切實加強實踐教學,在實踐中實現醫法的融合與共通
實踐教學是衛生法學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是學生實現醫學知識和法學知識融合、培養實踐能力的必經途徑。為此,除了積極采用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教學等多種實踐教學手段并廣泛吸納醫學教師參與衛生法學實踐教學之外,還應妥善安排學生的醫學實習和法學實習,建立數量充足、條件完善、質量有保障的衛生法學實踐教學基地,構建高校、醫院、司法機關、衛生執法機關之間的聯系網絡,保障學生能有充足的時間到醫院、司法機關和衛生執法機關實習,培養學生運用法學知識解決醫學實際問題的能力,成為高素質的衛生法律工作者,從而真正實現法律與醫學、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
3.4 優化教師知識結構,提升教師實踐教學能力
“醫法復合型、應用型”衛生法學人才的培養離不開一支既懂得醫學又熟悉法學的、具有醫學實踐和法學實踐能力的復合型、實踐型師資隊伍。為此,應該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比如邀請醫學教師和法學教師共同指導醫療糾紛案例的模擬法庭活動,或者邀請醫學教師參與衛生法學案例的研討或特色專業課程的集體備課等,為醫學教師和法學教師的交流提供必要的平臺;對于具有實踐能力的醫法復合型師資隊伍的搭建,則應秉承引進與培養并舉、以培養為主的原則,通過制定一定的激勵政策,鼓勵現有的法學教師主動學習醫學相關課程,如通過衛生事業管理學研究生課程班的學習,主動學習本科生法學專業四年制的醫學課程等,優化現有教師的知識結構,實現知識結構的優化與素質提升;堅持“不為我所有,但為我所用”的用人方針,積極采取多種渠道,從主審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官、主辦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和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衛生監督員隊伍中聘用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為兼職教師,彌補現有教師團隊實踐經驗的不足。
3.5 堅持醫法和諧、醫患和諧的倫理導向,拓寬衛生法學就業渠道
衛生法學是因應社會發展和社會需求而產生的新興學科,是解決醫、藥、公共衛生、醫學倫理、衛生事業管理等醫藥衛生領域的法律問題而出現的獨立學科。在從事該學科的人才培養工作時,應秉持正確、健康的倫理導向,堅持醫患和諧、醫法和諧的育人思想,認清醫患之間的利益在本質上的一致性,明確法律為醫療衛生事業保駕護航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除了專職的就業指導人員,該專業的教師尤其是法學教師也必須站在醫患和諧和醫療衛生事業法制化的高度來推進衛生法學專業的發展和學科的發展,鼓勵學生樹立開放、健康、務實的擇業思路,努力拓寬本專業學生的就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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