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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責任
目前社會上對辯護律師的評價和要求,或者過高,或者過低,以至于連律師自身都無所適從,說到底還是對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責任定位沒有弄清楚。121般認為,辯護律師最基本的責任,是通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來實現司法公正和體現司法公正。
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是訴訟法學界存在爭議的1個問題。美國加州刑事律師團主席克里斯蒂娜 o阿庫達斯博士說:“1個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是10分簡單而明晰的,這1職責只有1個焦點、1項責任和1種忠誠,那便是為我們的當事人服務,而無須多慮由案件本身或我們的辯護行為所引發的其他后果。我們的職責不僅清晰而且崇高,我們從事的是由美國憲法授權的僅有的幾項工作之1!蔽覈缎淌略V訟法》第35條和《律師法》第28條均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在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中延伸出1個涉及國家在刑事訴訟中的價值追求問題,即在國家利益和被指控人利益之間,刑事辯護律師應保護哪1方利益,是以被指控人利益為目的,還是以被指控人利益為主,兼顧國家利益?筆者認為,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就是維護被指控人的利益,如果讓刑事辯護律師兼顧雙重利益,必然會使他在訴訟中處于矛盾狀態,混淆訴訟職能,無法履行法定義務。典型的情況是,假如辯護律師獲知他的當事人殺人后的埋尸地點(他的當事人在開庭之前告訴他),但被告人沒有供述此事實,他就沒有義務去揭發這1事實。因為從職能的角度而言,辯護律師的職責是辯護而不是控訴。辯護人制度設立的直接目的就是使辯護人充當被指控人的保護者,而不是控訴者。如果辯護律師采取不利于被指控人的行為將會破壞人們所期待的辯護人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都規定了刑事辯護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指控人的“合法利益”。筆者認為,在訴訟過程中,刑事辯護律師難以執行,難以界定“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昂戏ā笨梢员焕斫鉃槭欠伤Wo的被指控人的各項正當權利。但如前所述情況,應被視為是“非法”利益,它同樣需要辯護律師的保密。因為辯護律師與被指控人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合同建立的基礎是被指控人對辯護律師的完全信賴,其中有兩個層面的內容:第1,在被指控人和辯護律師之間,被指控人享有保密權,辯護律師則承擔保密義務;第2,在司法機關和辯護律師之間,辯護律師享有保密權。所以,規定“合法權益”的基本前提,必然會束縛辯護律師的手腳,也會給某些司法人員濫用權力提供借口。所以,辯護律師是被指控人利益的保護者,他不應承擔兼顧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
由于我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辯護還是面臨著諸多的困難和障礙,立法機關有必要對辯護律師所負的1般責任的性質、地位以及與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的關系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從而更好的促進我國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如轉載請注明作者)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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