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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家族企業研究的若干問題綜述
摘要: 隨著家族企業在經濟增長中發揮作用的日益增強, 這種制度形式或治理結構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人的關注。但是對家族企業的研究目標和重點尚不明確, 對家族企業的定義還有模糊的認識, 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安排和制度變遷或演進的研究還需要一個堅實的理論分析框架。本文就家族企業研究的這些基本問題進行評述, 以期對后來的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詞: 家族企業; 定義; 治理結構; 路徑演進
一、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科技和文化等各項事業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就, 各個領域產生了巨大的變遷。家族企業作為一種組織形式也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及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家族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有其歷史的根源, 也遵循邏輯的演進, 是歷史和邏輯的統一。隨著家族企業在經濟增長中發揮作用的日益增強, 這種制度形式或治理結構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人的關注。
資料顯示, 家族企業在各國經濟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據Craig E. Aronoff 和John L. Ward 的研究, 在美國, 家族企業創造了60%以上的GDP 和就業, 創造了近90%的企業稅收; 歐洲的德國經濟中的中小企業, 主要由中小型家族企業構成, 德國這種典型的中小企業經營模式從1970 左右便主導著德國的經濟; 在韓國這樣一個財團主導型經濟形態中大型財團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著主導的地位,而大型財團大多被創始人和家族成員所控制, 比如三星、現代、大宇等年收入在350 億美元的大型財團; 在我國, 家族企業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0 年以前, 國有經濟的工業總產值幾乎是外資和民營經濟工業總產值的總和, 2000 年之后, 國有經濟與外資和民營經濟工業總產值之比迅速縮小, 基本形成國有經濟、外資經濟和民營經濟三分天下的格局, 而且, 從增量上看, 民營經濟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遠大于國有經濟。2001 年底我國私營企業戶數已經突破200 萬戶, 從業人員2714萬人, 私營企業納稅額年增24.65%, 私營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中最具成長性的經濟力量, 私營經濟不僅數量迅速增加, 而且規模不斷擴大, 存活期延長。
與此同時, 人們對家族企業的管理模式和治理結構及其路徑的演進提出了質疑、批評和預測。蘇啟林等通過對韓國家族式企業集團的研究指出, 韓國治理家族性財團的漫長而痛苦的過程, 無疑對在“國退民進”、大量家族企業形成和發展的背景下給了我們深刻啟示, 即決不能低估家族式管理的危害; 學者們認為, 家族企業股權結構的一元化和封閉化、所有權和經營權嚴重的重疊、低層次的人才結構、軟約束的傳統家族倫理組織原則使得家族企業難以取得企業進一步發展的資源, 成為企業發展擴張的制約因素, 企業邊界具有有限性; “富不過三代”、“三代消亡律”更多地被視為家族企業演進的規律, 家族企業在“一代創業、二代守成、三代消亡”的怪圈中苦苦掙扎, 特別是在學術研究中苦苦掙扎。①因此似乎家族企業是終究被現代企業制度所取代的初級的、原始的、沒有效率的組織形式或制度安排或治理結構( 大多數文獻所描述的隱含的結論是如此) 。Craig E.Aronoff, 和John L. Ward (1995) 的文章“Family- ownedbusinesses:A thing of the past or the model for thefuture”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 家族企業是落后、封閉、低效或過時的代名詞還是未來的模式?既然是過時的模式, 那么為什么在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中特別是在我國轉型經濟的背景下, 家族企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且這種模式有向其他領域滲透和擴展的趨勢? 如果是未來的模式, 為什么存在規模和壽命的瓶頸? 如果是未來的模式, 家族企業的效率如何? 家族企業制度與現代企業制度的異質特征是什么并怎樣影響著它的演進? “三代消亡律”是規律還是神話?用什么樣的理論分析框架研究家族企業?企業理論的最新進展是否顧及和適應家族企業的研究?等等。筆者認為, 這些都是值得探討和研究的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的問題。
由于西方國家與我國的社會制度環境、文化背景和經濟背景的不同, 對家族企業研究的視角也有所不同?偟目, 文獻對家族企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族企業的界定、家族企業管理模式的優勢和劣勢的分析、家族企業代理問題和治理結構, 家族企業的代際繼承、家族企業的成長與路徑演進、外部社會制度環境( 信任框架、資本市場、文化淵源、轉型經濟背景、經理人市場、產權的法律框架) 對家族企業治理和成長的影響等幾個方面。本文主要從家族企業的定義、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和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等方面進行評述。
二、家族企業定義的研究
家族企業內涵的邊界是邏輯分析的起點和基礎, 只有明確對象的內涵才可以避免分析的模糊。我們經?梢钥吹郊易迤髽I、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混用。那么, 究竟什么是家族企業?
國外學者對家族企業的界定有三種典型的闡述。一是由Gerisuck(1997)在《家族企業的繁衍》一書中所提到的三環模型, 三環模型把企業、所有權和家庭置于一個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業系統, 描述了家族企業股東、家族成員和雇員間復雜的相互關系, 解釋了家族企業沖突、矛盾和權力界限產生的原因, 為我們理解家族企業的內涵及研究家族企業復雜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工具;Gerisuck 還認為, 不論企業是以家庭命名還是有家族成員在企業的高層機構里, 都不能由此確定某一企業是家族企業。能確定家族企業的, 是家族擁有企業所有權, 即所有權是否被創辦企業的家族掌握, 是劃分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標準。二是美國著名企業史學家錢德勒(1987) 在《看得見的手- 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一書中對家族企業的定義: “家族創始者及其最親密的合伙人( 和家族) 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權。他們與經理人員維持緊密的私人關系, 且保留高階層管理的主要決策權, 特別是在有關財務政策、資源分配和高層人員的選拔方面。”就是說, 只要家族掌握大部分股權及掌握企業的財務政策、資源分配與經理選拔權等最高決策權, 與經理人員保持親密的私人關系, 就是家族企業。三是由Astachan 和Shanker(2003) 利用“牛眼模型”對家族企業所提出的三層定義, 內層定義為家族企業指家族數代人直接參與企業管理, 多代繼承家族中超過一人負責企業管理; 中間層定義為家族企業指企業的創業者傾向于將企業傳繼給后代, 創業者和繼承者經營公司, 而其他只擁有公司股份或僅在董事會工作而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 外層定義為家族參與企業管理但僅限于控制企業戰略發展方向。綜合起來, 就是說家族擁有企業股份、參與經營管理并控制企業戰略發展方向的企業就是家族企業。另外,Astrachan,1WachoviaChair of Family Business at Kennesaw State University.Klein2Lecturer at Trier University, ProMit, DepartmentMittelstand?konomie. 和Smyrnios (2002) 提出了一個“FPEC”模型, 從權力(Power) 、經歷(Experience) 和文化(Celture) 來量度家族對企業的影響程度, 認為不應該對家族企業和非家族企業進行嚴格的區分。
我國學者從所有權和控制權角度對家族企業界定的闡述。我國臺灣學者葉銀華的觀點是具備三個條件的企業就可認定為家族企業。一是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臨界持股比率; 二是家族成員或具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三是公司家族成員或具三等親以內的親屬擔任公司董事席位超過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曹德駿(2002) 認為家族企業是企業的所有權或所有權的控制權歸屬一個或數個家庭或家族所有, 而且具有能將所有權或所有權的控制權合法傳于后代的企業組織。栗戰書(2003)在文章中寫到, 所謂家族企業, 指企業資產和股份( 50%以上決策權) 主要控制在一個家族之中, 領導層的核心位置由同一家族成員出任, 企業內部管理帶有濃厚的家庭色彩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儲小平、李懷祖(2003) 在發表的文章中指出, 家族企業是家族資產占主導、家族規則與企業規則的結合體。它的所有權和控制權表現為一種連續的狀況, 包括從所有權與控制權不可分離的緊密持有形式到企業上市后家庭成員對企業資產和經營管理保持臨界控制權的企業。其規?尚≈良彝ナ阶鞣, 也可大到成為一個“企業帝國”,其形態大致有單一業主制、家( 庭) 族成員共有的純家族制、家( 庭) 族成員吸納泛家族成員及其資本的泛家族制、家( 庭) 族成員保持控制權的股份制企業, 乃至家族保持臨界控制權的上市公司等幾種形態。于立等人對家族企業的概念是, 家族企業是以婚姻和血緣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經濟組織, 企業的資本來源和積累或企業的經營建立在家族的背景之上。可以把家族企業劃分為三種類型, 即家族所有型( 家族是企業所有者, 但不參與企業經營) 、家族經營型( 家族不是企業所有者, 只負責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 、混合型( 家族成員既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又完全或部分控制經營權) 。
筆者認為, 對家族企業的定義應從邏輯的分析尋找決定家族企業之所以成為家族企業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屬性,首先要找出“家族企業”鄰近的屬———“企業”,確定家族企業是企業的一種, 把家族企業放在企業這個更廣泛的概念之中; 其次要明確企業的本質, 即企業的本質屬性; 再次,將家族企業與其他各種企業進行比較, 找出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差別, 就是家族企業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種差。這樣, 我們就可以用邏輯的方法將企業的本質與家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種差結合給家族企業一個定義。那么, 企業的特征和本質是什么?企業最顯著的特征是價格機制的替代物, 企業的存在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 是一個交易契約的扭結, 一個依靠行政命令協調配置資源的契約組織。不同的交易屬性與不同的治理結構相匹配, 因而有不同的企業種差的存在,治理結構的顯著特征是圍繞所有權、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而形成的相關利益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再來分析什么是家族的特征, 筆者認為, 家族有以血統關系為基礎的狹義理解, 也有包含了血統關系為基礎的家族和倫理關系為基礎的準家族的廣義理解,F實中家族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容易讓人們選擇后一種理解。因此, 本文的定義是: 家族企業是以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 是以所有權或控制權為手段、以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權為最終目標的一系列契約關系的集合。從定義看, 家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種差有兩點, 一是以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為基礎, 二是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權為最終目標。這樣的定義更貼合我國家族企業的實際。
三、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及其路徑演進的研究
(一) 關于治理結構的研究
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研究是從對家族企業的優劣分析開始的。本文所談及的治理結構是關于企業所有參與人及利益相關者之間所有權、控制權、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制衡和配置的一組制度安排。
我們可以從對家族企業與現代企業的優劣對比中, 看到二者治理結構的主要的不同, 這些不同也是我國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現狀。一是所有權結構。在大多數家族企業中的股權或產權集中與家族, 而且對外界定明晰, 企業的所有者就是決策者, 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擔任, 很少設置監事會, 監督權也為家族所掌控, 企業資產與家族的財產沒有嚴格的界限。很多學者認為這種所有權結構迫使決策者采取慎重的行為而不是偷懶的行為, 避免或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對稱和不規范、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而造成的不利影響, 與所有權、控制權和監督權分離于股東、經理人和監督者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相比, 有效地降低了委托- 代理成本、監督成本和決策成本。二是由于家族企業是以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 因而與現代企業數量眾多的股東、高層管理人員和雇員的信任結構和基礎不同, 家族企業的信任結構更容易造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精神和降低協調目標的難度; 另外, 家族成員的利他主義傾向使家族成員基于擁有剩余索取權的信念而從事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活動, 即使聘請職業經理, 也能有效地防止職業經理違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動。由于利他主義的存在, 使得家族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雙重化, 一方面是企業的正式制度, 另一方面利他主義增進了溝通和合作, 減少了家族代理人的信息不對稱, 使家族企業較之依靠正式契約和法律約束基礎上的現代企業, 更能節約交易費用和合作博弈的利益, 這在家族企業的創始階段尤其如此。三是家族企業的組織結構是“差序格局”的集權形式, 企業主是家族企業的核心, 圍繞這一核心的是具有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的管理層,外圍則是基層管理人員和普通雇員。與現代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管理層、監督層相互制衡的分權組織結構不同, 家族企業不僅可以滿足管理決策的統一性和行為的一致性,更可以享受到快速決策而抵御頻繁的、不確定風險的好處。在家族企業創建的初期, 家族制度的選擇是唯一可能的制度選擇, 而非是比較不同制度安排績效的差異的結果。由于投資的本質是物資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要素使用權交易的活動, 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對稱, 在交易時不可能預見到未來的各種或然狀況, 為避免由于機會主義而造成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 為節約由于締約造成的高昂的交易費用, 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就可能出現拒絕合作。同時, 由于社會信任結構和家族理想的因素, 選擇家族企本所有者認為的最大限度節約交易費用、降低機會主義的危害和實現家族理想的最佳制度安排。
但是, 家族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單一和封閉, 造成了兩個問題, 一是難以融合社會物資資本和人力資本, 二是家族企業產權對外界是明晰的, 但在家族成員之間產權有變得逐漸模糊的可能, 為規模的擴大及多元化產權的實現, 甚至對企業壽命產生巨大的負面效應; 家族企業兩權合一, 也造成了企業家能力與企業規模的矛盾, 并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大; 另外, 在調查中, 我們發現家族企業信任結構造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精神和利他主義增進的溝通、合作的好處, 會被排斥社會人力資本的融合并增強與家族企業的對立所帶來的壞處所抵消。
針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所存在的問題, 很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呂政, 郭朝先(2001) 在研究談到, 家族企業要走出封閉式的家族管理, 實現資本社會化、管理專業化和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化, 即實現產權的多元化, 引進社會物資資本; 實現兩權分離, 引進專業的經理人員管理企業; 建立董事會、監事會, 充分發揮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作用。這是一種典型的觀點。Gerisuck(1997)所提到的三環模型把企業、所有權和家族置于一個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業系統, 為我們理解家族企業的內涵及研究家族企業復雜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工具, 同時筆者認為, 三環模型也暗示了一個觀點, 即基于企業的利益, 所有權可以多元化,所有權和控制權可以分離, 但維持家族的凝聚力以獲得家族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共贏的治理結構是最佳的制度安排,國外家族企業的家族委員會這樣的治理結構即是為此目的。本文認為, 三環模型所暗示的, 是一條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可行、現實而共贏的道路, 是第二種道路。
( 二) 關于路徑演進的研究
對于家族企業的演進, 國外學者主要從企業的發展歷史、法制環境與組織演進的關系、資本市場與組織演進的關系、國家經濟與社會文化環境的變革及社會資本觀的角度研究家族企業的演進和制度變遷。我國很多學者主要從文化背景、社會資本及在給定現代企業制度是最佳制度安排前提下, 改造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 從而預測我國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和制度變遷。
錢德勒(1987) 在《看得見的手- 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了美國企業成長的歷史, 論證了古典式企業( 家族企業) 向現代企業組織演變的過程。國外學者關于法制環境和資本市場與家族企業組織演進的關系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 一是資本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與家族企業成長階段、在資本市場上公開上市行為的分析; 二是資本市場與私人控制權收益的關系問題的討論; 三是法制環境與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安排的關系的討論; 四是資本市場定價機制和借貸利率差異的角度分析家族企業的演進。得出的結論是, 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發達和完善, 兩權合一的古典式企業將向兩權分離的現代家族企業和非家族企業演進。關于社會資本觀的角度, 主要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理性精神和社會信任資源對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演進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方面的研究。最近的研究表明, 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演進所獲得的好處和壞處是并存的。Berghoff, 和Hartmut (2006) 在發表的文章“TheEnd of Family Business? The Mittelstand and GermanCapitalism in Transition, 1949- 2000”指出, 德國經濟中的中小企業, 主要由中小型家族企業構成, 德國這種典型的中小企業經營模式從1970 左右便主導著德國的經濟, 具有以下的特征: 明晰的所有權和管理權, 雇主和員工之間的情感投資, 對于連續性, 父權制, 獨立性的強調。這種始于19 世紀60 年代的中小企業模式隨著國家經濟和社會文化環境中的基本改變而改變。在這個過程中, 企業也相應地失去了許多傳統的特征。現在仍在經營的中小企業所采用的現代經營模式使他們更少的依賴家族, 擁有更多獲得外部資金的渠道, 更好地展現其開放性和國際化趨勢, 但同時, 我們也應該看到他們無法保證像過去那樣長期穩定的經營前景。
我國學者對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或制度變遷并沒有一致的意見, 一種是我國的家族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呂政, 郭朝先(2001) 認為, 公司制企業的產生和發展, 是生產力高度發展的產物, 在我國, 發展到一定階段具有一定規模的民營家族制企業向現代公司制度轉變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家族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演變的觀點也遭到了很多學者的批評。
潘必勝(1998) 在研究榮家企業組織時談到, 家族企業是依照家庭式企業、企業家族化到家族企業化的路徑演進。企業家族化是企業服從和服務于家族的利益和運行規則,家族企業化是家族服從和服務于企業的利益和運行規則,前者是初級階段的情形, 后者是高級階段的情形。我國學者栗戰書(2003) 認為, 錢德勒提出了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應該是家族企業變革的參照, 企業的發展可以有多種選擇。所謂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指家族仍然相對或絕對的控股, 家族成員仍然參與企業的高層管理, 在相當程度上, 家族仍然掌握了企業的經營控制權。但是, 企業中有一大部分高層管理人員甚至總經理是非家族成員, 基本實現了社會化, 企業成為家族成員和職業經理人共同管理的現代企業。儲小平, 李懷祖(2003) 認為, 家族企業成長的核心是如何與社會資本的融合, 企業成長的實質就是有效融合社會資本的過程, 企業成長的障礙就是不能有效地融合社會資本, 企業的衰落是融合社會資本的中斷。社會資本由有著相互內在聯系的四個層面構成: 社會金融資本、社會人力資本、社會網絡資本、社會文化資本。并不是所有的家族企業成長都是遵循一種發展路徑, 有的保存家族企業的基本形態, 但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結成網絡聯盟; 有的家族企業的成長可能停留在某一階段, 甚至一直保持純家族形態; 有的企業在成長過程中可能越過一些階段, 有的可能在成長中越不過某一結點而被淘汰; 有的可能在不同路徑之間跳躍發展。彭曉輝(2006) 從現代契約理論出發, 認為, 我國家族企業要從要素構成泛家族化、產權狀態方面的家族核心資本網絡化、治理機制方面的家族行為企業化三方面的路徑進行制度的變遷。
綜合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及其路徑演進的研究, 筆者認為, 市場是協調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 企業也是協調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 市場是一種配置資源的機制, 企業也是配置資源的制度安排。企業制度是若干經濟主體間博弈的交易而產生的一組契約的扭結。家族企業這種制度安排也是若干經濟主體間博弈交易的結果, 其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制度的安排對組織的目標和效率有致關重要的作用,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的效率是企業持續成長的基礎, 或者說治理是成長的基礎。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安排與外部的社會制度環境有關。制度的效率存在遞減的現象, 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效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時, 治理結構的變遷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但是就象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制度環境與我國的社會制度環境存在差異一樣, 我國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與西方發達國家家族企業也會不同; 就象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的家族企業制度與現代企業制度與并存一樣, 我國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制度的路徑演進沒有必然性; 同樣, 就象引自西方發達國家的現代企業制度在我國有一個本土化創新的過程一樣, 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的優化和路徑演進也是一個結合社會制度環境更好發揮其替代市場作用而節約交易費用的創新過程。未來的現代企業制度可能還包含更多的內容。
四、家族企業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Peter F. Drucker 在《大變革時代的管理》一書中指出,美國和所有其他發達國家大部分企業是由家族控制和管理的, 但有關管理的書籍卻幾乎完全是針對公共的和專業管理的企業, 而難得提到家族經營的企業。我國學者儲小平教授在2000 年發表的文章中談到, 長期忽視對家族企業的研究, 是我國經濟學和管理學界的一大缺陷, 人們對家族企業的歧見, 主要原因是人們對這種企業組織的合理性及其管理效率有不同的看法, 對我國而言, 研究家族企業有著特殊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梢, 對家族企業的研究是近幾年才得到重視的, 但仍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我國家族企業研究中也存在著問題或缺陷。對此, 蘇啟林、鐘乃雄(2006) 給予了一個客觀的概括: “兩個輕視、兩個缺乏、一個悖論”, 筆者認為還有“一個模糊”。即: 輕視華人家族企業的研究、輕視轉軌經濟背景; 缺乏系統化明確化的研究目標、缺乏規范經濟學方法的運用; 華人家族企業信任研究悖論; 家族企業定義的模糊。筆者認為, 對家族企業在三個方面的研究是有作為的: 帕累托效率和卡爾多效率與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安排和制度變遷; 成本- 收益的分析方法與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效率和選擇; 從轉軌經濟維度、制度環境維度、企業維度、家族維度、所有權維度、控制權維度的綜合研究家族企業治理模式的形成和發展的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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