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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言語行為理論與《紅樓夢》對話

        時間:2024-08-17 20:11:54 古代文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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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言語行為理論與《紅樓夢》對話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論 奧斯汀 紅樓夢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是目前語用學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理論,它是由英國牛津學派分析哲學家奧斯汀在20世紀50年代提出并不斷地被補充完善。但是奧斯汀本人以及賽爾等人認為言語行為論用在文學上是有沖突的,因為它們的語言是虛構的。而普特拉,菲什,以及本文都主張言語行為論可以用來分析文學作品。因為小說的世界是基于真實世界而創造的,二者并不相悖。本文嘗試用言語行為論來分析《紅樓夢》中的對話,證明言語行為論可以用在中文小說當中。

          言語行為理論(Theory of Speech Act )是由英國牛津學派分析哲學家奧斯汀(J. L Austin )開創,由約翰·塞爾(J. Searle )、斯特勞森(Strawson , P. F.)、格萊斯(Grice , Paul H.)等人補正、完善的,從行為的角度闡述人類言語交際的一種重要理論。是研究語言使用的一個重要理論。

          奧斯汀(J. L Austin)的言語行為理論中“以言行事”理論“著手推翻認為真值條件(truth conditions)是語言理解的中心”這一觀點(Levinson,1983;228)。他1955年提出該理論反對邏輯證實主義的凡不能證實其真或假的陳述都是偽陳述(pseudo state-ment )、就是無意義的實證觀點,指出“施為句”無真或假,但確實有意義,主張“歸根到底,我們要闡述的唯一實際現象是在完整的言語環境中的完整的言語行為。"(1975;148)

          1奧斯汀(J. L Austin)的初期理

          (1)陳述話語和施為話語在《紅樓夢》中的作用

          奧斯汀理論的第一步是認為句子有兩類:施為句(performa-tives)和表述句(constatives )。

          如果句子并不是用來描述事物的,沒有真假,說出這些句子是(或部分是)實施某種行為,稱為施為句。鑒別施為句的標準是:1)主語必須是第一人稱(單數);2)句子必須是肯定陳述性質;;3)動詞必須是第一人稱一般現在時;4)在謂語之前必須能插人hereby。而用來描述事物的句子成為表述句。

          那么在《紅樓夢》對話中,許多話語既陳述事情,也完成事情起到施為作用。例如第一回,賈雨村與甄士隱中秋賞月時,雨村趁酒向士隱暗示自己經濟窘迫,需要資助。他在賞月時作詩一首對聯一副,以表達自己的雄心壯志。士隱聽了大叫:“妙哉!”接著對賈雨村的才學大加贊賞,是為陳述話語。而雨村也用一段陳述話語表達自己才學具備,只欠錢糧,因而未去趕考之實。士隱則說:“兄何不早言?愚每有此心,但每遇兄時,并未談及。愚故未敢唐突。今既及此,愚雖不才,義利二字卻還識得。且喜明歲大比,兄宜作速人都,春開一站方不負兄之所學也。其盤費余事,弟自代為處置,亦不枉兄之謬識矣。又去十九日乃黃道之期,兄可即買舟西上,待雄飛高舉,明冬再晤,豈非大快之事耶?”(施為話語)(戚序本,第一回)。

          因此賈雨村的陳述話語,不僅完成了對自己現狀進行的事實陳述,而且還成功地誘使了甄士隱對他提供資助。達到施為目的。而甄士隱的一番話,更是典型的施為話語,既實施了對賈雨村的贊賞,又完成了對他提供幫助這樣的動作。

          (2)陳述話語在對話中的作用

          小說的敘述中大多都是陳述話語,而在《紅樓夢》的對話中,陳述話語卻也占了很大比重。這是因為在小說寫作中,如果使用了過多的陳述話語進行敘述,會使作品顯得枯燥呆板,因此用對話的方式進行敘述,相對效果就會顯得活潑多了。

          例如在第二回賈雨村與冷子興酒館偶遇時,通過兩人用來下酒的閑聊,作者向讀者介紹了寧國府和榮國府的基本情況。在戚評本的第二回回前批中,評者也寫道:“此回亦非正文本旨,只在冷子興一人。即冷中出熱,無中生有也。其演說榮國府一篇者,蓋因族大人多,若從作者筆下一一敘出,盡一二回不能得明,則成何文字!故借用冷子一人,略出其文,半使閱者心中已有一榮府隱隱在心。然后用黛玉寶釵等兩三次效染,則耀然于心中眼中矣。此即書家三染法也。未寫榮府正人,先寫外戚。是由遠及近,有小至大也。(戚序本,第二回)”

          根據奧斯汀言語行為的概念,他認為陳述句的目的在于以言指事,施為句的目的在于以言行事。而他還發現有一類句子即非陳述式,也非施為式,而是強調對聽話人的影響或是直接給聽話人帶來某種結果。(何自然,1988;137)例如“兄何不早言?”

          因此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不僅施為話語可以起到完成行為的功能,陳述話語也可以完成行為,它完成了描述和陳述的行為,并且有時也幫助解釋施為行為,甚至幫助達成行為目的。

          2奧斯汀理論的第二階段

          在50年代,奧斯汀理論進人了其第二階段。他改進其施為句的標準為:含施為動詞的語句稱為顯性(explicit )施為句,不含施為動詞的語句稱為隱性(implicit )施為句。顯而易見,所有的語句都是施為性質的。因此,所有的語句都帶有“以言表意(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取效(prelo-cutionary act )”三種語力(language force )。即:說X(以言表意),意及Y(以言行事),產生Z(以言取效)。這就是其語言三分說。根據這種理論,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并不是由句子或其他表達手段,而是行為。說話人通過語句,來執行言語行為,并在聽話人那里產生交際效果。

          (1)以言表意的行為(Locutionary Act)

          按照奧斯汀的觀點,以言表意行為就是使用語句來傳達某種思想。在奧斯汀看來,以言表意行為與以言行事行為、以言取效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說話者只想用以言表意行為表達某種思想,并沒有意圖通過這種行為使聽者去做任何事情或者產生任何效果。

          例如第七回寶釵跟周瑞家的聊天,對自己的病以及所服用的“冷香丸”進行了簡要但不失詳細的介紹,但并沒有意圖讓周瑞家的聽過后就采取什么行動或者對此要作出什么反應,只是就周瑞家的疑問進行了簡要的解釋。

          (2)以言行事的行為(Illocutionary Act)

          以言行事的行為指使用語句來完成某種非語言的行為,也就是使用語句來傳達說話人所想達到的目的或意圖。奧斯汀認為以言行事是三種語力中最重要的一種。在奧斯丁看來,以言行事的言語行為主要包括:

          提出問題或回答問題;

          提供某些信息;

          提出保證或者提出警告;

          公布一個裁決或者顯示一種意圖;

          聲明句子;

          任命、起訴或者提出批評;

          辯認或者描述;以及諸如此類的行為。( Austin, J. L. ,1962 ; 98 )

          這說明,某種行為正是在說出某個語句的同時完成的。

          例如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中,門子與賈雨村的一段對話:

          (門子:)“老爺既榮任這一省,難道沒抄一張本省的護官符來不成?(提出問題)”

          (雨村:)“何為護官符?(提出問題)我竟不知。(聲明)”

          (門子:)“這還了得!連這個不知,怎能做得常遠?(提出警告)如今凡做地方官者,皆有一個私單,上面寫的是本省最有權有勢極貴大鄉紳的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時觸犯了這樣人家,不但官爵,連性命還保不成呢!所以綽號叫做護官符。方才所說的這薛家老爺,如何惹得他!這一件官司,并無難斷之處,皆因都礙著情分臉面,所以如此。(回答問題,提供信息)”

          (門子:)“四家皆聯絡有親,一損皆損,一榮俱榮。扶持遮飾,皆有照應的。才告打死之薛,就系‘豐年大雪’之薛也。不單靠這三家,他的世友親戚,在都在外者,本自不少。老爺如今拿誰去!(提供信息)”

          賈雨村在這里是詢問所需要得到的信息,想知道為何門子不讓他立即斷案,于是對此提出疑問,門子對于此問題的回答提供給了賈雨村所需的信息。是因為四大家族的勢力使然。門子在以言行事時,靠表意行為表現了話語涉及的部分(reference ) 。

          (雨村:)“據你這樣說來,卻怎么了結此案?你大約也深知這兇犯躲去的方向了。(提出問題)”

          (門子:)“不瞞老爺說,不單兇犯逃躲的方向我已知道,并這拐賣之人,我也知道,死鬼買主,也深知道。待我細細說與老爺聽。……(描述,提供信息)”

          (雨村:)“這也是他們孽障遭遇,亦非偶然,不然這馮淵如何偏只看準了這英蓮……(評論)且不要議論他,只目前這官司,如何判斷好?(提出問題)”

          (門子:)“老爺當年何其明,今日何翻成了個沒主意的人了?小的聞道老爺補升此任,亦系賈府王府之力。此薛蟠即賈府之親,老爺何不順水行舟,作個整人情,將此案了結,日后也好見賈王二公的面。(顯示一種意圖)”

          (門子:)“小人已想了一個極好主意在此。老爺明日坐堂,只管虛張聲勢,動文書發簽拿人。元兇是自然拿不來的,原告因是自然要將薛家族中及家人拿幾個來拷問。小的在暗中調停,令他們報個暴病身亡。合族及地方上共遞一張保呈。老爺只說善能扶鴦請仙。堂上設了亂壇,令軍民們只管來看……老爺想想此計如何?(公布一個裁決)”(戚序本,第四回)

          雨村想知道怎樣了結此案才比較經濟合適,而且不必把他牽涉進去,因此他征求門子的意見,假借門子的意見斷判此案,既達到眾人的目的,又不必為此不公的判決承擔責任。這里他故意把門子當成一個故人來對待,提升了門子的地位,使之敢于直言不諱地提出建議。這些都是以言行事的力量。

          (3)以言取效的行為(Prelocutionary Act )

          以言取效的行為指使用語句來產生或取得某種效果的行為。完成以言取效的行為,就是一個人在說出某句話時對聽話者產生某種效果,不管說話者對此有意或無意。產生以言取效的效果,并不需要完成一個以言行事的行為,以言表意的行為也可以成為以言取效行為的原因。

          例如第八回寶玉和黛玉在薛姨媽家吃飯,席間寶玉想要喝酒,寶玉的管教婚婕怕自己被責罵而不欲寶玉喝,并且恐嚇寶玉道:“你可仔細,老爺今兒在家,提防問你的書!睂毻趼犃舜嗽,心里便大不自在,慢慢的放了酒,垂了頭。這就是李臉姥說出話后,對聽話者寶玉的思想,行動產生的某種影響后果。而黛玉看到此情景忙說:“別掃了大家的興。舅舅若叫你,只說姨媽留著呢。這個媽媽,你吃了酒,又拿我們來醒脾了!崩畎蠢岩煊癫灰獞T著寶玉,黛玉又說道:“我為什么助著他?也犯不著勸他。你這媽媽,也太小心了。素日老太太又給他酒吃,如今在姨媽這里多吃一口也不妨事。必定姨媽這里是外人,不當在這里的,也未可知!(戚序本,第八回)黛玉對于李姥媛的一番諷刺立刻產生了效果,使她“又是急,又是笑”,并說道“真這林姐兒說出一句話來,比刀子還尖,你這算了什么?”并且眾人聽了這話后,也都紛紛笑了。寶釵忍不住夸贊黛玉,薛姨媽則把寶玉樓入懷中,讓他放心吃酒。黛玉的這番話也產生了使眾人都放松了的效果。可見她已經完成了以言取效的行為。

          言語行為論這一概念的提倡使人們認識到話語本身就是一種行動,言語行為不僅是“言有所述”,而且是“言有所為”,進而“言后有果”。(何自然,1988:135)

          奧斯丁提出的言語行為理論在語言哲學的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過去,哲學家們在研究語言問題時往往只注意到語言對事物現象的陳述或描述作用,而沒有注意到語言也表現了人們的一種行為,這使得人們始終以一種狹隘的眼光來看待語言的功能或作用,將語言的功能或作用始終局限在一個不適當的范圍內。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糾正了人們對語言的功能或作用的認識上的這種偏見,使得人們對于語言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和全面的理解。奧斯丁的學說簡要地說就是:說話同時也就是做事情。這種理論把語言同人的行為聯系起來,這是奧斯丁在語言哲學領域中作出的獨特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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