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必然
在基礎教育中,學生主要是家庭的,還是社會的,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性假設,也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規和現實學校教育實踐的重要基礎。目前國際教育的主要共識是學生既是社會的,同時也是家庭的,所以西方國家教育法規普遍對家庭和學校一視同仁。但目前在我國現實學校教育實踐中,學生被社會主要看作是家庭的,換言之,學生教育主要被視為家庭的私人事件,在公共性維度存在較大問題。
一、導致教育公共性喪失的教育基本假設:學生主要是家庭的
中國基礎教育中的基本假設之一就是:學生主要是家庭的。在學校教育中,孩子主要被認為是家庭的,而不是社會的。這很大程度上導致了教育公共性的喪失。
客觀地看,中國基礎教育中存在一個內在基礎性假設上的矛盾:在教育的組織和執行上,表面上看是承認基礎教育的公共性的,這一點主要體現在中國基礎教育的強制性、九年義務教育的設置以及基礎教育的廣泛性等方面;但在基礎教育的實際執行體學校中,中國基礎教育的公共性并未得到很好的執行,學生的教育主要仍然被視為是家長和家庭的。
在中國學校教育中,因為學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設,學校和教師并沒有得到監護人和完全教育者的權力,對于學生的教育并不能代表國家和社會執行對學生的強制教育權,也即教師無權力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強制教育和懲戒教育。這兩點只有家長才具備,至于家長執行這種權力與否,那是家長的選擇,但學校教育并不具有這種權力。從這一點上看,中國教育法律法規主要止于學校教育,而并未達到家庭。如禁止體罰與變相體罰,只是針對學校教育,中國并未將此法規適用于家庭,這實際上強化了學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設。
學生主要是家庭的,換言之,家長才能管學生或者懲戒學生,這個邏輯不管在理論上如何,但這是中國當前基礎教育中的現實存在的基本邏輯。中國基礎教育最終逐漸放棄或者被迫放棄了必要的強制權力和懲戒權力,這一點或許是因為家長的意愿或者強制要求而被迫放棄的,但國家和社會卻沒有在這一點上進行明確和界定,同時也沒有對執行強制權力和懲戒權力而與家長有矛盾和沖突的教師進行保護,最終導致了中國基礎教育中學校教育權力的退步和削弱,以至于部分學校選擇不作為。
學生主要是家庭的,這一假設實際有悖于現代義務教育的基本理念,因為現代義務教育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在理論基點上認為孩子不只是家庭的,更是社會的,為了社會的整體發展,孩子必須強制性地接受教育,義務教育建立的目的和理論基礎就源于此。今天中國的教育法律法規事實上仍然不明確學生主要是家庭的還是社會的,這導致中國基礎教育中存在很多法律上的歧義和內在矛盾。一方面是義務教育的強制要求,而另外一方面卻將學校內部管理中必要的學生強制教育和懲戒權力視為家長的特有,這導致了幾個嚴重問題的產生。
其一是教育法律理念的問題,導致家長和教師在學生的教育權利方面存在嚴重的含混,教育基本權力和義務無從劃分,這實際上導致了學校教育的被迫的或者說無奈的不作為,因為作為面臨的風險更大。
其二是學生的教育問題,家長的專屬強制教育權和懲戒權因為家長與孩子的遠離或者家長的寵愛,呈現大面積的真空狀態,而學校教育卻沒有這種權力而不能管教學生,這導致了學生嚴重的紀律問題和人格發展問題,近年來多次出現的惡性學生事件就是注解。
其三是這種劃分的邏輯導致了學校失去了必要的教育權力,學生被強制到學校接受教育,但學校卻沒有教育學生的強制權力。教師和學校沒有教育強制權力,事實上是不可能實施社會和國家所要求的教育的。在這種孩子屬于家長的情況下,很多教師還面臨學生的暴力威脅,教師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有力保護,根本談不上保障學校教育的質量。
二、學生是社會的:公共性基礎教育的必要性
作為實現公共利益的方式,教育是我們重要的公共事務之一。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公共教育的根本屬性[1];A教育因為對國家發展和社會整體和諧有著巨大影響,不能簡單地認為孩子只有家庭身份,基礎教育不能被簡單地視為個人或者家庭的事務,孩子的行為也不能僅僅由家庭負責,教育的公共性必須得到彰顯,學校必須擁有一定的教育懲戒權力。簡言之,孩子不能只是家庭的,還是全社會的,在教育法律法規、教育行為和家庭認識上,都須要明確這一點,否則,中國的基礎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會面臨更為嚴峻的問題。
1.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屬性
基礎教育有著公共性的必要,因為現代社會的人不僅僅是個體人,更重要的身份是社會人,個體的失敗如果僅僅是個體的失敗那無可厚非,但問題是個體的失敗往往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這一點也是義務教育的基本理論邏輯。教育的公共性是現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指向兒童全面而長遠的發展和社會整體公共利益,平權、保護、發展、世俗是其基本內涵。[2]
為什么社會個體必須接受基礎教育,就是因為如果個體不接受必要的基礎教育,可能會導致個體的失敗,而個體的失敗一方面可能會導致社會的負面影響,會嚴重影響到身邊的其他人,甚至成為社會的負擔和危險因素;另一方面,個體的失敗還會導致整個社會的衰弱和問題,為了國家的強盛,必須要求個體接受教育,實現整個社會繁榮發展。從教育性質來分析,國家對教育公共性進行保護的理由如下:其一,教育是一個社會中公共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二,教育與一個國家發展的成敗息息相關;其三,教育對于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四,教育關乎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3]
2.基礎教育公共性需要時時守護
理論與現實實踐總是存在距離,無論理論上教育的公共性如何,我們必須認識到現實教育中教育總是會成為私人事件,與家庭和學生個體的人生密切相連,這會本能地削弱教育的公共性。換言之,教育的公共性主要依靠公權力而得以彰顯,但現實教育總會被削弱其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性是一件珍貴的藝術品,需要我們時時加以守護。
具體到現實學校教育中,教育結構和制度都是鼓勵占有式的個人成功,競爭成功者,社會給予他們充分占有權力、資源和利益的優勢條件,從而獲得社會身份和社會地位,成為社會精英集團中的一分子。我們把這種精英看作是能夠為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具有重大社會價值的人才,而把那些無力占有的個體排擠在競爭的圈子之外。最終導致教育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這種教育競爭實際上演變成為私人事件,在邏輯上和現實中都削弱了教育的公共性基礎。所以在現實教育中,不少家長在學生教育問題上會屈從于社會制造的各種教育和生存壓力,普遍地把公共教育僅僅作為服務于個體和家庭升學、就業求職的私人利益服務工具。家長并通過壓力促使學校培養目標附著于個人或家庭范圍內的利益計算上,最終通過教育,讓孩子更好地進入勞動力市場,這種指向成為了學校、家庭投入教育的根本動機[5]。
3.基礎教育發展的歷史智慧
基礎教育的公共性發展最初源于德國,普魯士創造性地實施了強制性的義務教育,將一個二流的歐洲農業國,鑄就成為了歐洲第一強國,今天德國仍然是歐洲主要強國,其基本經驗就是將學生個體視為社會的個體,要求學生個體必須接受國民教育。德國義務教育階段中一直牢固貫徹的是學生是社會的理念,所有學生從小就被訓練成為嚴謹、理性和守法的公民,德國的國民性格也與此有關。德國的基礎教育的相關法規,極為嚴謹地將家長與教師視為共同教育孩子的聯合力量,與中國家長不一樣,德國家長有著更多的對學生的法律責任。我們可以從德國學生逃學的法律責任劃分理解德國的教育邏輯,在德國中小學,德國學生的逃學的責任由家長負責,如果學生經常逃學,那么德國法律會直接追究學生家長的法律責任,輕者社區勞動,重者經濟罰款和拘留,其邏輯是家長沒能有效教育學生,這種學生長大之后對社會會造成危害,基于此,社會必須強迫家長擔負起教育責任。這在中國不可想象,在中國,學生逃學主要是學校的責任,更談不上會追究家長責任。
基礎教育的歷史經驗之一就是,家庭必然具有私人利益的一面,同時也有著寵愛學生的本能,所以學校教育必須站在公共性一面,平衡家庭教育中可能對社會不利的一面。
4.基礎教育公共性的現實必要性
基礎教育如果不能實現其公共性的定位,會導致基礎教育問題叢生,主要可能有以下問題:其一,學生將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況,學校教育無權管理,而家長則無時間管理,并且遇上了不負責任的家長和自身有問題的家長,那么社會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學生走上歧途;其二,學校教育失去了自身的法律地位,基礎教育本身是義務教育的重要構成部分,也是社會力求使下一代提升素養的最為基礎的舉措,但簡單地將教育強制權力歸于家庭,則直接剝奪了中國學校教育的嚴肅性和嚴謹性,近年來中國學校教育的懲戒權的喪失,就是實證。其三是惡化了社會問題,認為學生的教育僅僅是家庭的事務,這種理念會嚴重地弱化學校教育的影響力,這實際上推倒了義務教育的基本邏輯。
5.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在公共性方面的差異性
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都有著公共性的共性,但在具體方面,高等教育與基礎教育有著內在的差異:首先,在教育內容上,高等教育更多的是專業化和職業化,而基礎教育則主要指向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是培養學生在社會生活和工作所必要的知識、能力和素養等。高等教育可視為對學生的'一種社會分類,而基礎教育則是社會個體在社會中的生活基礎。其次,在學生個體上,基礎教育面對的并非是理性的個體,不成熟是中小學生的基本特征,而高等教育的對象則大都已成熟,在法律上已經是成人,是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和義務的社會個體,這一點在學校教育中具有本質的區別。最后,基礎教育具有強制性的一面,而高等教育則主要是學生的自我選擇,前者是個體的社會義務,后者則是個體的一種自我發展和人生規劃。
三、公共性的基礎教育的基本內涵
基礎教育應該是公共性的,學生不僅僅是家庭的,也是社會的,對于一個社會的發展來說,對個體的基礎教育更應該關注其公共性,基礎教育很重要的構成內容就是對學生的社會化。
學生個體的教育不僅僅與個體的發展相關,更重要的是與社會整體相關,個體的教育本身就是對社會性的一種滲透和培養。社會的整體是由個體構成的,個體既可能對社會有積極意義的一面,也可能有消極意義的一面,教育良好的個體對于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能夠為社會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但一個教育不良的個體也可能給社會帶來巨大的消極意義。嚴重者如違法犯罪,直接給社會帶來重大損失,輕微者如不能自食其力,只能依靠其他人的勞動而得以生活,個體的教育與社會整體的發展息息相關,不能簡單地將個體的教育僅僅視為個體的和家庭的。
對學生個體的教育是社會整體建構的重要構成部分,個體正是在現代學校教育中得以實現社會化,最終成為一個社會人,如果在教育中放棄了對學生的教育,而將責任和權力歸于家長,那么這種教育事實上違背了設立學校教育的初衷,正是因為家庭無力承擔現代個體的教育責任,所以才有了學校教育,這一點本身就決定了學校教育理應擁有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并應該承擔起民族和國家為代表的公共社會的意志。學校教育是站在共同體的公共立場上的價值性和倫理性的選擇,它不是單純的工具,盡管它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公共性的基礎教育是形成公共理性的方式,能夠有效擴大社會公共善,激發學生追求自己的善的目標,尊重和鼓勵他人的善的目標,促進和實現社會共同善。學生不僅僅是家庭的,現代社會的重要特點就是人與人的廣泛的交往,一個現代社會的個體都是社會性的基本構成,既會參與社會活動,也會被社會活動所影響,簡單認為學生個體只屬于家庭的教育范式事實上只是封閉社會的選擇,現代社會已經摒棄了這種教育范式。
現代學校教育中的基礎教育階段的公共性的基本內涵主要有以下構成:首先,在教育內容上,學校教育應該注重學生個性與社會性的統一和協調,既需要張揚學生個體的個性,同時也必須保證個體發展的社會積極性的一面的凸顯。其次,在教育責任和權力上,學校教育必須承擔公共社會的要求和責任,不能簡單地將孩子的問題推給家長和家庭,即學校教育必須具有強制教育權力和懲戒權力,否則學生可能會成為無人教育的對象,這種問題學生是社會所不能承受的。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是,全社會不能簡單地將孩子視為家庭的,認為學生的教育失敗只是該家庭的問題,必須將任何一名孩子的教育失敗視為社會的失敗,這樣在教育法規和教育管理中,社會才會改變觀望和無所謂的態度。
四、公共性的基礎教育的實踐途徑
基礎教育的公共性是其內在的基本構成,基礎教育的發展不能簡單地避開公共性,基礎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都是建立在其公共性的基點上,對公共性的無視或者逃避是嚴重違背基礎教育發展規律的,F階段,我國基礎教育應以國家、民族、個體眼前和長遠利益為出發點,按教育規律辦事,排除資本市場在制度上和文化上對公共教育和國民教育的過度干擾,通過學校教育傳遞對個人全面發展有意義且為社會所認可的品行。[8]
1.建構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共識
學生個體的發展需要強調社會性的維度的發展,也即學生個體不能簡單地視為家庭的責任,對社會下一代的教育,更為理智的是視為社會的基本事務,既需要保護其公共性,也需要強調其公益性和普及性。建構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共識,既需要教育理論的支撐,同時需要學校教育實踐的堅持。因為在實際的學校教育中,教育的公共性會面臨學生、家長、社會等多重挑戰,同時還會面臨教育經費、教育競爭、法律爭議等多重壓力,如果不能實現整個社會對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共識,那么僅僅依靠學校和教育界自身,是難以保衛基礎教育的公共性的。教育在經費、法律、資源等多個領域都需要依靠社會,教育本身并不獨立,也不強大。
2.教育法律法規必須明確基礎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假設
作為教育公共政策理論的核心概念,以教育公益性、教育正義、教育公平為核心的公共性是現代教育公共政策理論的前提。公共性是義務教育的一種基本特性,義務教育的公共性主要由免費性、世俗性、平等性、責任性與強制性五個部分組成。教育法律的一項很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對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進行強制性地捍衛與保障。
教育法規必須重視當代基礎教育中的法律基本假設問題,不能簡單地將教師的教育行為視為個人行為,教師是代表著社會的公權力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教育,學生也不是簡單的僅僅是家庭的個體,所以應該要注意的是學生也是社會的,這樣才能降低家庭對學校教育的過重的功利主義壓力;A教育作為公共教育,應該指向每個兒童全面而長遠的利益和全社會共同利益。教育法律法規必須明確界定基礎教育的公共性的基本假設,這樣才能將學校從過重安全壓力、應試教育和教育工具化的問題中拯救出來。
3.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適用統一的法律法規
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應該適用同樣的教育法律法規,這在西方國家是視為當然,但在當前我國教育中,仍然有著明顯的區別和差異,這也是我國基礎教育中的教育責任難以劃分的重要原因。在所有教育立法上,家長和教師都適用同樣的教育法律,這會糾正家庭教育的部分誤區,促進教育法規的適切性和公正性,促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4.推進基礎教育的改革發展中的公共性和公益性
基礎教育的發展在任何階段都不能放棄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公共性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理論基點,如果放棄了公共性,那么基礎教育就失去了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基礎和假設了;A教育的改革中必須促進公共性的增長,注意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提升教育的公平性;A教育的公共性的喪失不僅僅是個體的失敗,更重要的是將嚴重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在當前我國的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中,不能僅僅關注應試教育、學業負擔過重等教育現象,還必須深入分析我國教育的基本假設,只有在教育基本假設的科學分析與建構的基礎上,才可能改變教育現象,因為一切教育現象都有其背后的教育假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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