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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培育與發展

        時間:2024-09-01 10:53:53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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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培育與發展

        內容摘要:由于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適合企業年金發展的要求,并能夠與資本市場的發展實現良性互動,因此,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培育和發展將是一個“多贏”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企業年金 信托制度 信托型企業年金
          
          我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于1979年,相對于其它各類金融業務而言,我國的信托業務規模一直比較小,經營狀況較差。為了有效地控制和化解風險,國家從1999年開始用3年的時間對信托公司進行了5次的整頓,整頓后,全國的信托公司數量從原來的300多家降為80家,但是,這些保留下來的公司仍然因缺乏獨具特色的經營主業,經營優勢不明顯,目前發展大都還處于停滯不前的地步,成為我國金融業所含的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4大行業中發展最為薄弱的“短板”。
          2004年5月1日,我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試行辦法》)正式頒布實施,這是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又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契機,對我國企業年金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將起重要的促進作用。兩個辦法都是建立在信托關系的基礎上,確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從而為我國信托業經營企業年金業務同時也為我國信托業的發展創造了歷史性的發展機遇。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是現階段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最佳選擇。
          
          企業年金制度概述
          
          目前,世界上企業年金的法律組織形式主要有信托型、契約型、內部型、公司型、互助型和基金型等形式。信托型年金主要流行于英語語系的國家,如英國、美國、澳洲和愛爾蘭及英國的一些前殖民地國家,我國香港地區采取的也是信托型年金;而歐洲大陸國家采取的則是互助型、內部型和公司型等企業年金形式。
          美國、英國和歐洲大陸的有些國家采取了不同的年金制度,其實施的效果大相徑庭,對資本市場的要求或發生的作用也截然不同。
          
          信托型企業年金
          實行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代表國家主要是英美等英語語系國家。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特點主要體現在:發起人雇主的利益與受益人雇員的利益相分離。立法保護受益人利益,受益人的獲利目標至高無上。在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與投資過程中,各種專業化金融機構的內控與外控措施和結構不斷得以優化,它們各得所需、各享其利,不斷發展成熟,為資本市場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于信托制度的這些特點最適合企業年金發展的要求,它對企業年金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促進企業年金在短期內迅速發展起來。
          
          契約型企業年金
          荷蘭是實行契約型企業年金的代表,其特點是提供商是混業經營的金融聯合體,它們直接與企業雇主取得聯系;董事會成員間相互兼職,許多最大的養老基金既是金融業的消費者,同時又是金融服務提供商;而賬戶管理服務和投資管理服務在許多情況下也都是由同一個金融機構提供的。因此,年金的獨立性和安全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影響。
          
          公司型及內部型企業年金
          瑞士是公司型企業年金制度的代表,而德國則是內部型企業年金制度的代表。在這兩類企業年金中,養老基金與銀行和精算公司具有長期的業務關系,作為發起人的雇主,其本身對養老基金金融服務的提供就具有很大的影響作用,年金的各類管理主體不能象信托型企業年金的管理者一樣,通過委托代理協議對年金進行獨立自主地操作和管理,年金運作對金融創新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影響有限。
          從各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美英等英語語系國家的年金制度非常發達,資本市場也很發達;相比之下,歐洲大陸國家的情況就遜色一籌。這與這些國家實行不同的企業年金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可以說,信托型企業年金的制度選擇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一切,甚至包括公司的治理結構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的年金制度還幾乎是空白,覆蓋率僅為參加強制性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人口的5%-6%,加上我國的資本市場又不發達,在這種情況下,信托型年金制度應當是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第一選擇。
          
          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比較優勢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信托制度的特點最適合企業年金計劃運行和發展的要求;并且,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能夠與資本市場的發展實現良性互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企業年金具有其它類型管理主體所沒有的獨特優勢。
          信托資產受法律保護,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安全性高。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財產之外,企業年金一經信托,即具有債務免追索和破產隔離功能,不受委托人、受托人自身經營狀況好壞的影響及債權人的追索,使其能在相對封閉、安全的環境下運行,保持了信托資金的相對獨立性,安全性高。而如果通過商業保險則無法回避通貨膨脹和保險公司倒閉的風險,而且一投定音,中途無法退保。通過年金信托,主動權則掌握在資金所有者手中,可以在合同設立時,事先商定當信托公司所做的投資凈值低到一定水平時,資金所有者可以把資金轉到其他信托公司。
          信托資產能發揮專家理財的專業優勢,投資收益穩定。信托投資公司是專門從事資產管理的專業金融機構,借助于專家理財,能夠靈活利用各種資金運用方式和渠道,以穩健的投資組合來管理資金,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多層次的投資需求,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多元化投資,謀求良好、穩定的投資收益,確保企業年金實現長期、穩定地保值增值。
          信托資產具有獨特的合同管理優勢,能夠滿足企業年金個性化設計和操作復雜的要求!靶磐蟹绞健本哂泻軓姷撵`活性和結構彈性,既能滿足年金“長期性資產管理”的要求,又可根據管理協議及時調整合同事項,比如員工人數、參加金額、年金進出、領取時間、退出等,實現流動性、靈活性和長期性的完美結合!⌒磐行推髽I年金的多樣化投資要求,促進金融創新,催生并刺激資本市場的發展,而繁榮的資本市場又會反過來進一步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從而帶來更加可靠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從英語系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在造就一大批實力雄厚的機構投資者的同時,極大地刺激了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創新,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繁榮發展,信托型企業年金與資本市場相得益彰,共同發展。
          
          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的業務發展重點
          
          企業年金信托是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企業年金的制度模式,根據有關法律,信托型企業年金資產是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帳戶管理、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任何為企業年金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機構的資產。由信托公司管理和運用企業年金,可以充分發揮其投資領域廣、風險分散的優勢;同時,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也可解除員工對企業破產或解散后資金安全性的憂慮。
          那么,信托投資公司如何拓展企業年金業務才能實現效益最大化呢?筆者認為:可以在托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三塊業務上實現“一條龍服務”,從而謀取經營效益的最大化。
          
          托管人業務
          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托管人,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簽訂“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盡職保管企業年金資產;監督

        研究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培育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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