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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學分制對高校財務的影響
【摘要】實施學分制是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高校治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形式,由此產生了彈性學制和諸多適合學生靈活、自主學習的機制。學分制改變了高校以往按學年進行學生治理的方式和提供高等學校教育產品的方式,同時也衍生了很多財務治理方面的新課題,尤其對學生收費治理和預算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諸如學費分項收費標準的確定、優化繳費治理、收費監視治理,預算撥款依據、收進預算編制、辦學本錢等,需要財務工作職員探索新的思路,積極應對這種挑戰。【關鍵詞】學分制 收費 預算 財務治理
高等學校學分制是高校適應學生個體差異的彈性教學計劃,它是以學分作為學生學習量的計量單位、以取得最低學分作為學生畢業標準的教學制度。學分制的實施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在高等教育領域的一種具體體現,也是高等教育接受國際先進治理理念的一種形式。應該說,學分制改變了高校以往按學年進行學生治理的方式和教育產品的提供方式,對學生的“差異需求”進行了個性化治理。由此,對財務治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學生收費治理和預算治理方面,產生了諸如優化學費收費標準治理、繳費治理、監視治理,預算撥款依據、收進預算編制、辦學本錢等新課題。在此本文就有關情況進行具體討論。
一、實施學分制細化了收費治理工作,加大了收費治理的要求
目前,高校學生學費標準是在財政、物價部分核定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根據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質量、培養本錢和生源狀況等因素確定的,并需報有關教育、價格、財政部分備案。實施學分制收費后,學生在一定范圍內自主選課的方式改變了以往按學年收費時的治理模式,為了體現學分制對高校治理的激勵作用和收費“個性化”治理的上風,財務收費工作也面臨新的課題。
1、公道確定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收費標準
在學分制治理下,學生學費一般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學校可在學年學費中劃出一定金額作為學分學費,并同一規定每學分的收費標準,再將規定的學年學費減往學分學費之差列作專業學費;但是也有學校不設置專業學費,將每學分收費標準按“學年收費標準×學制÷專業總學分”計算得出。應該說, 后一種方式沒有體現學分制治理的激勵效應,所以一般高校均采用前一種方式,將專業學費按學制均勻分攤到每一學年。這樣提前畢業的學生按規定可減免部分專業學費,從而體現對學生的激勵效應,但學分費和專業學費的標準如何確定卻是見仁見智,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從現行做法看,高校一般規定學生四年制、五年制本科畢業必須修滿的最低學分為160分和200分,每個學分的價格基本定位在60—100元,扣除學分學費后即為專業學費。從科學公道的角度看,應該根據“受益原則”來確定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類似于企業本錢核算中的變動本錢和固定本錢。學分學費應該是直接用于學生學習的各項耗費按單位學分計算的支出,應屬于教育本錢中變動本錢核算的范疇。由于我國將高等教育列為公共財政的范疇,因而現行的高等學校核算體系中未體現教育本錢核算的要求。從方便和實用的角度看,可以將直接用于教學的“商品和勞務支出”和職員經費中的“學生助學金”合計分攤至在校生所選學分,從而計算出每一學分學費。為了取得較為公道的數據,可選擇近年來有關數據進行計算,求出適合各校校情的學分學費標準。
由于目前高校會計核算中均采取項目和科目核算相結合的方法,因而按照上述辦法可測算出全校性的學分學費或者各專業學分學費,同時也就能測算出專業學費。以規模為3萬人、四年制綜合性大學為例,計算出近三年的學分學費標準分別為77元、86元和84元,剔除一些非正常因素,可選取80元作為學分學費的單價,每個專業學費按(學生收費標準4600元×4-160×80)/4計算得出專業學費1400元。
2、細化優化每生收費項目治理
在學年制收費治理模式下,高校對學生實行“一次性契約”的收費治理方式,在學生不發生其他特殊情況下,學生從進校到畢業離校的收費政策是固定不變的。而在學分制收費治理模式下,學生“自由選擇”學習計劃,高校充分尊重學生的個性需求,不再實行“批量式”的收費治理方式,轉而需要實行“靈活、個性”的收費治理方式,由于學生選課的差異,輔修、重修的出現,使每個學生學分學費標準各不相同,由此產生的每個學生的應收學費標準均可能不相同。這樣,學生應收費信息不能批量定義,即便是在較為先進的計算機收費系統治理下,學生收費信息的核對和扣款的工作量都比以前有較大幅度的增加。
3、收費監管的要求進一步進步
學分制收費治理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學分制收費使得學校收費更加明細化,有利于遏制教育亂收費,按學分收費則可使學費收取更加透明,更大程度地滿足學生及其家長的知情權,但同時對收費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學生收費總額、標準、項目、程序等都應列進監管的范圍,在公正、公平、公然原則的基礎上,高校應采取多種途徑將主管部分檢查、社會監視、收費公示等形式結合起來,加大對輔修、重修等收費項目的治理,規范休學、轉學、提前畢業學生交費及學生退費治理。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進步或變相進步學費,不得出臺新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學生收取除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其他任何用度。按學分制的治理要求,學生正常完成規定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于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高?梢詫ρa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標準不得超過原來學習該門課程的用度標準即學分學費標準;因考試不及格而不能取得某課程學分的學生,將有一次免費補考機會,補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的,學校將按這一課程的學分收費標準收取學分學費,重修用度不應高于原來的選修用度。 二、實施學分制對預算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預算治理的難度
在實行“部分預算”的治理下,高等學校的預算一直執行較為穩健的財政政策,基本實行“以收定支”的治理模式。在高校實施學分制后,國家對高校的財政預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等各個治理環節都將會產生較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撥款依據的不確定性對財政預算撥款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現行的部分預算治理方式下,財政部分對高校撥款的依據是高校各類在校學生人數,在學年制收費治理條件下,它比較符合高校治理的實際情況。但是,在學分制治理條件下,高校在校生人數是一個動態而不確定的概念,任何時點的學生人數都不能作為財政部分撥款的依據。在這樣的條件下,建議財政部分應采取指數平滑法,以近年來高校年初在校生人數按加權均勻數進行測算,將該學生人數作為撥款依據。如某高校2004、2005、2006、2007年初的在校生人數分別為19500人、19800人、21000人、22000人,以此測算的2008年撥款人數為19500×10% 19800×20% 21000×30% 22000×40%=21010人。
當然,參與計算的年度和權重系數也可以根據高校的學制和高校發展的速度進行適當的調整,以便職員基數更加符合財政治理的要求和高校發展的實際情況。
2、學費收進實現的不確定性加大了收進預算編制的難度
預算收進是學校預算編制的基礎,在現行財政治理體制下,高校的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非稅資金、轉移性收進、單位其他資金、債務資金等。學費收進屬于非稅資金的范疇,是根據學生人數和收費標準進行測算的,在高校實施學分制后,由于學生選課的個性化差異使學費收進的測算較學年制治理方式下有較大的難度。目前,高校“一上”預算編制在上一年度的七、八月間,終極“二下”預算一般在每年年初,這與學生選課交費有一定的時間差,且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由此加大了學費收進測算的難度。這就需要學校財務部分與教學部分增強溝通和協調,盡量實現數據共享,使財務部分盡快了解有關學生選修學分的信息,以便財務部分測算出較為正確的學費收進,科學公道地編制預算收進。
3、學費收進實現的滯后加大了高校的財務本錢
在學年制治理方式下,學費的收進進賬一般在每年玄月,且相對穩;在學分制治理方式下,專業學費的收進在玄月份實現,但是學分學費有近一半收進在下一年度春學期開學后實現,這勢必造成了學費收進實現的滯后,加大了高校財務的機會本錢。在目前高校經費較為緊張的情況下,這種機會本錢包括按貸款利率計算的滯后實現的學費收進的貸款利息、按存款利率計算的滯后實現的學費收進的存款利息。以每生收費4600元、每年專業學費1400元、貸款年利率5%、存款年利率3%計算,這種機會本錢為(4600-1400)×8%/2=128元,萬人大學所增加的機會本錢為128萬元。這種情況導致了高校財務供求矛盾將更為突出,也使高校的財力的調節作用隨之減弱,對預算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學分制收費治理為高校實行彈性學制創造了條件,為學生提供了靈活便捷的學習方式,但是這種治理方式也給財務治理帶來諸多不確定因素、衍生出不少新情況,使高校財務治理工作面臨新挑戰。除了上述分析的收費和預算方面的影響外,資產治理、資金使用效益、校內部分間協調等都面臨一些新的情況,需要財務部分不斷探索新的治理思路、規范治理程序,加強部分間的協調和溝通,從而進一步減少學分制收費帶來的負面影響,充分發揮學分制治理的優越性,促進高校財務治理工作的全面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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