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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財權配置的民營企業財務治理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經濟連續保持8%以上的年均勻增長率,民營經濟是創造這個中國奇跡的一支非常重要的新氣力。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民營經濟已占國民經濟總量的四分之一強,對中國GDP總量的貢獻率達到50%以上。但是,伴隨著知識經濟的滾滾浪潮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時代的到來,市場競爭加劇,民營企業發展的道路并不平坦。據《1978-1998中國民營企業調查報告》顯示,近20年創辦的民營企業中,能夠存活的只占總數的20%-30%,民營企業的均勻壽命只有3到5年;全國每年新生15萬家民營企業,但同時又有10萬多家民營企業死亡;民營企業有60%在5年內破產,有85%在10年內死亡。為什么這么多的民營企業初期發展很好,后期卻大量被淘汰呢?筆者以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公道的財務治理結構是制約民營企業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由于財權配置在財務治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對相關利益人的財務權力行使、財務利益關系調適和財務責任都有重要影響。因此,本文以財權配置為視角,對民營企業財務治理現狀進行了分析。
我國民營企業的形成,有的是從個體戶起家,逐漸積累發展起來;有的是直接由家族成員投資興辦家族式企業;有的是由朋友、同事合資參股開辦合伙式企業。這類企業多以血緣、親緣和地緣“三緣”關系為基礎,以家族經營為中心,由一位強有力的人物(同時也是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和創辦者)作為統帥,以家長的身份帶領幾名親信,對企業實行高度集權化治理。即使是一些已經實行了股份制改造的大型民營企業團體,其所有權和經營權也仍把握在創辦人手里,只是以家族、支屬、朋友的名義將分散了股權。這種家長式治理模式的主要上風是:(1)降低了企業的委托代理本錢。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治理權完全同一于創業家族的家族制產權配置結構,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經營者行為取向與企業利益之間的激勵相容。(2)降低了治理控制本錢。民營企業家族成員彼此具有高度的認同感和一體感,治理者易于在企業形成家長制權威,這種家長制權威有利于減少企業經營治理過程中的內耗,降低企業治理控制難度和本錢。(3)對市場反映高度靈活。當企業碰到新的市場題目時,企業治理者更輕易做出決策。
從財權配置的情況來看,民營企業基本上都由個人或家族成員控制企業所有權和主要經營治理權、由把握最高經營權的個人或家族成員做出重大決策。在財權配置過程中,這種獨斷專權必然會使企業財權過分集中,財務透明度降低。
企業的生存發展均離不開人、財、物等相關資源的功能發揮,這里的人指的是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雇員、供給商、客戶等,而股東、債權人、經營者、雇員四者與企業形成的關系最為穩固和持久,對企業財富的創造最為關鍵。這些利益相關者固然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但各自都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沖突不可避免。因此,股東、債權人、經營者、雇員需要共同參與企業財務治理。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股東價值最大化并非企業追求的唯一目標。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的財務治理模式主要緣起于揭示企業本質的“契約論”,該理論以為,企業在本質上是多邊契約關系的總和,是個人之間進行產權交易的一種方式。企業的生存、發展、盈利均離不開人、財、物等相關資源的功能發揮,而要充分發揮這些資源的價值功能,就必須確立相關制度予以保證,企業契約由此而生。參與企業契約的任何一方,無論是隨意退出還是出于機會主義動機,都有可能使其他參與方的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損失。利益相關者在本質上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他們為實現自身利益而將相關生產要素投進企業。由于各利益主體都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基本目標,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沒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持久合作,就談不上企業的持續運營。為了使契約順利履行,以確保合作利益的實現,必須進行一定的財務治理結構安排。為此,人們提出了以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為基礎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的財務治理模式。在這種財務治理模式下,利益主體與企業的利益相關度與利益主體的談判能力共同決定企業財務治理結構的演化路徑與結果。即企業的財務治理結構是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談判能力及其與企業的利益相關度兩者均衡的結果。股東、債權人、經營者、雇員、供給商、客戶都屬于利益相關者,只不過股東、債權人、經營者、雇員四者與企業的關系最為穩固和持久,對企業財富的創造最為關鍵。
從公司運營的角度看,現代企業的主要財務控制權一般由經營者掌控,否則,極有可能造成權力分散或財務失控。而且,利益相關者財務治理的目的并不是尋求一個同一的財務治理模式,而是以為多種財務治理模式并存,更能適應其客觀環境,這是由利益相關者的多元化與復雜性所決定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公司財務治理,重要的在于“參與”,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均勻分配公司財務控制權。面對激烈的外部市場競爭以及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民營企業必須建立現代財務治理結構。
首先,從個人所有制、合伙企業制企業形態向公司制企業形態轉變。隨著民營企業規模的逐漸擴大,員工也不斷增加,企業內部治理日趨復雜化,原先單人業主制和合伙制下的治理模式不能適應企業新形勢下的需求,要求企業向公司制治理模式轉型。大多數民營企業選擇了股份公司制企業形態,經營者也從最初的個人投資者向職業經理人轉變。這是民營企業優化法人治理結構的需要,也是從以人治理企業向以制度治理企業過渡的體現,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在這種治理模式下,民營企業成為家族成員和職業經理人共同治理的現代企業,按照公司制企業的運作模式制定公司章程,確立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力制衡體系,建立起公司對治理層和一般員工的激勵約束機制。
其次,建立集體決策機制。小型企業夸大企業主的個人領導能力,大型企業則注重用制度進行治理。當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后,要逐步實現從以人為主導的治理模式向以制度為主導的治理模式轉變,這就要求企業在財務治理結構中確立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權力分立以權力制衡為基礎和條件,可以有效進步企業的運營效率。在權力分立的基礎上,企業的財權配置就形成了一個相互依靠、相互作用、相互制衡的組織系統。
最后,從企業主個人財務治理模式向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模式轉變。民營企業最初一般是由單個或幾個企業主把握財務治理權,并承擔企業成敗的責任。財務治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面對眾多利益相關群體,只能擇其要者,以規范和調整企業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債權人、經營者、雇員等與企業有著直接利益關系的利益相關者被納進財務治理結構,獲得相應的財權配置機會?v觀各國法律,基本上都把股東看成是企業唯一的所有者,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同時也極力保護債權人的償債優先權及在非常情況下的控制權,并兼顧其他相關者利益。從財權配置的角度看,企業為了平衡相關者的利益,以法人財產權為基礎,分立企業的所有權、經營權、監視權,形成三權分立制衡的權力配置及約束機制,即股東大會享有決策權,董事會享有經營治理權,監事會行使監視權。另外,人力資本是比物力資本更為寶貴的經濟資源,擁有特定知識和技能的員工對企業來說是一種潛伏的生產力,企業必須承認員工對其人力資本的所有權,包括剩余索取權、剩余控制權、監視權和治理權,在財務治理結構中對人力資本所有者給予公道的治理地位和治理權益?紤]到人力資本的專用性、波動性等基本特征,要使人力資本在實現基本價值的同時,還能夠充分發揮人力資本的創造性功能,就必須給予人力資本參與企業財務治理的權利。
企業構建財務治理模式,要充分考慮本國的基本制度和環境背景,分析確定企業生存發展的關鍵性資源及其分布狀況。我國事一個產業化進程尚未完成的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密集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特征,大多數民營企業仍處在原始資本積累過程中。這決定了財務資本是民營企業現階段發展的核心性稀缺資源。同時,某些行業已經形成買方經濟特征,經營治理型人力資本和技術型人力資本對企業發展所發揮的關鍵性資源作用也日益凸現,使人力資本一定程度和范圍內也成為民營企業的核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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