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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可行性分析

        時間:2024-10-06 16:22:37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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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可行性分析

          內容摘要:本文主要從我國商業銀行的自身實力、金融體制改革的政策導向、金融法律體系、監管體制幾個重要方面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商業銀行 金融控股集團 可行性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銀行業內關于綜合經營的呼聲漸漲,有學者建議采用金融控股集團模式實現銀行業綜合經營,并從全球銀行業發展趨勢、銀行自身發展需要等多角度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必要性進行了分析。本文主要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的自身實力、金融體制改革的政策導向、金融法律體系以及監管體制等因素對其可行性進行分析。

          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自身條件

          銀行業總資產占全國金融資產總額的90%以上,其中國有商業銀行更是我國金融業的主力軍,銀行業在我國金融業的主導地位毋庸置疑。但在我國銀行業即將全面開放的背景下,有必要以國際視野考察我國商業銀行的綜合實力。

          英國《銀行家》雜志每年都要推出當年全球大銀行的實力排名,為國際金融界所認可,本文可以從中考察我國銀行在全球銀行業的地位和競爭力的動態變化。2006年度我國銀行進入全球1000家大銀行由2005年的19家上升到25家,按一級資本排序,其中進入全球1000家大銀行前20名的中資銀行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排第11位、中國工商銀行排第16位、中國銀行排第17位!躲y行家》報告也指出,我國一些商業銀行通過上市,進一步補充了資本金,改善了公司治理,提高了自身實力,對其排名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銀行家》的各項排名表明,我國商業銀行在表示總體實力的一級資本、表示規模的資產總額、表示穩健性的一級資本充足率、表示經營成效的實際利潤增長率、平均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和成本收入率等競爭力指標方面相較國際水平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反映經營業績的平均資本利潤率和資產收益率指標的差距更為明顯,但對于具體國家制度因素、市場結構等其他要素分析不夠,因此在借鑒的同時必須根據自身特點對我國商業銀行作出更全面的評價。

          我國《銀行家》研究中心課題組對我國商業銀行也進行了競爭力評價,提出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模型:“商業銀行競爭力評價=競爭力資產*競爭力過程”,其中“競爭力資產”用“財務評價”衡量,“競爭力過程”用“核心競爭力”衡量。從2005年全國性商業銀行財務評價和核心競爭力排名中可以看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規模與財務評價和核心競爭力之間沒有正相關關系。

          由此可見,我國銀行業發展勢頭良好,商業銀行自身擁有一定的實力為其金融控股集團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基礎,但同時必須看到我國商業銀行和世界級銀行的差距,精心挑選實力雄厚、發展前景良好的商業銀行進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試點,杜絕一些商業銀行借金融控股集團化進行盲目擴張的內在沖動。

          金融體制改革政策對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促進

          支持發展金融控股集團。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引導金融業的綜合經營,將是未來幾年我國金融經營體制改革的主要思路。近年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金融業發展中的深層次問題并未得到根本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市場分割嚴重、金融監管效率低等現狀說明:雖然金融混業經營是世界范圍內的發展趨勢,但目前必須尊重我國還不具備混業經營條件的現實,金融經營體制改革只能循序漸進,而作為中間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團化綜合經營將是現實選擇。另外,金融控股集團可以通過市場選擇由金融機構兼并重組等方式組建而成,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推進金融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和經營體制轉變,有助于我國對存量金融機構的整合,促進我國金融增長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

          符合我國金融控股集團的主流發展方向。我國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因執行1993年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由原有的混業經營企業分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和平安集團。第二階段:產業集團、民營資本紛紛大舉進入金融行業,朝金融控股集團方向發展。招商局集團、寶鋼集團、首創集團、海爾集團等國有背景的產業集團通過入資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機構,有朝金融控股集團方向發展的傾向。除產業集團外,民營資本也曾試圖打造金融控股集團,德隆系、萬向系、希望系等曾經被認為是我國民營“金融控股集團雛形”最突出的代表。第三階段:由具備一定實力的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主體組建的金融控股集團。由產業集團、民營資本為主導組建的“金融控股集團雛形”除招商局集團外大多存在問題:首先,它們擁有銀行、信托、保險的牌照較少,更多的是控股或擁有證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其次,它們對金融機構的持股基本上達不到控股,甚至達不到相對控股;另外,它們大多并不具備對金融資源的整合能力。先天的脆弱性加上外部環境的急速變化使得這些產業集團、民營資本大部分放棄了朝金融控股集團方向發展,寶鋼回歸主業就是一個明顯的標志,而德隆的分崩離析更是使民營資本主導金融控股集團受到質疑。中國人民銀行發表的《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指出:“吸取德隆系風險的教訓,當前不宜允許產業集團直接或者間接同時控股多家金融機構”。目前,金融管理高層更傾向于支持由具有豐富管理經驗和專業優勢的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主體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業中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這意味著由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將成為我國金融控股集團發展的主流。

          現行法律為未來金融控股立法預留的發展空間

         。ㄒ唬┈F行法律給金融控股集團預留了一定的發展空間

          1995年5月《商業銀行法》正式從法律上確立了銀行分業經營的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現行法律對金融控股集團模式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同時,金融控股集團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構成,金融控股公司并不直接從事交叉金融業務,而是以各子公司作為業務平臺,子公司之間仍然保持分業經營,這與目前的金融法律沒有抵觸。

          為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事實上管理層對我國分業經營體制已經做出了一定的調整?紤]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不高、市場體系不完善等現實情況,管理層認識到對銀行拓展金融業務范圍只能逐步放開,并要有嚴格的規范,既要嚴格限制,又不能完全禁止,應給銀行留下適當的發展空間。在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做出了修正,“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為綜合經營預留了法律空間,也為商業銀行朝金融控股集團的方向發展預留了法律空間。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但是仍然可以通過“境外曲線”方式間接實現。事實上,我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已有三家在境外設立獨資或合資公司,這些境外公司可以回到內地從事證券、信托、保險等非銀行業務,從而繞開了國內《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投資于資本市場的強制性規定。

         。ǘ┪覈j釀通過立法規范金融控股集團的建立

          國際上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歷程表明: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體系的完善伴隨著金融控股集團的形成和發展,而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支持金融體制改革,提高金融機構經營效率和競爭力已成為金融機構經營多元化、國際化的重要舉措,如日本1997年《金融控股公司整備法》、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等。

          當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幾乎還是空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已成為亟待解決的課題。2002年12月我國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誕生,就經歷了我國在法律上尚無“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概念的窘境。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信托法》等法律組成,這些法律對于金融控股集團既無明文規定,也未明文禁止,從而形成了一條法律灰色地帶,這條法律灰色地帶為我國金融控股集團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空間,但也為金融控股集團的組建和運營帶來了不確定性,使我國金融控股集團在許多方面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同步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為金融控股集團化提供保障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我國過去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即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證券和保險進行監管的體制。對于金融控股集團來說,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難免會出現各監管主體各自為政、監管標準不一甚至“監管真空”等狀況,因此從長遠看借鑒西方的統一監管模式是大勢所趨。

          我國“十一五”規劃中對金融監管的方向指引是:“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早在2003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就召開了金融監管第一次聯席會議,在其通過的《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筆者認為這還遠遠不夠,實現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統一監管還需要采取進一步措施。我國可以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上,聯合中央銀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組建一個“金融監管委員會”作為過渡性監管協調機構,負責總體協調和跨行業監管,待時機成熟時可以考慮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對包括金融控股集團在內的整個金融業實施統一監管。筆者認為,目前應該采取試點的方式審慎進行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而同步健全的監管體系將為我國金融控股集團發展提供監管保障。

          對可行性分析的總結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認為:“在穩步推進綜合經營試點時,并不是說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會在各個方面推進多元化和綜合經營的模式”;“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也給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提出了一定的挑戰”?梢姡鹑诠芾砀邔訉τ诰C合經營的考慮基于長遠,也基于現實,這也是筆者考察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可行性的主要思路。

          通過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存在一些諸如法律體系和監管體制不健全帶來的限制,因此在肯定其具有可行性的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制為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提供更大的支持和保障。

          結合可行性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商業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化必須循序漸進,不能一哄而上,我們對進行金融控股集團化的商業銀行必須有所選擇;同時,商業銀行也應該結合自身實力、發展戰略和經營特色,不能盲目追求金融控股集團化。

          參考文獻:

          1.《銀行家》研究中心課題組.2005—2006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評價摘要[J].銀行家,2006(4)

          2.謝平.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與監管[M].中信出版社,2004

          3..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J].銀行家,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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