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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信托業風險緩沖機制探究

        時間:2024-10-15 17:50:47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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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信托業風險緩沖機制探究

          反思中國信托業發展的曲折歷程,可以發現,除制度設計不盡合理及定位不清等因索外,一個至關重要原因就是缺少轉移和緩沖風險的有效手段,以及化解和控制風險的長效機制,是過去和現在造成信托行業金融風險的主要根源。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金融信托業風險緩沖機制探究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信托業在逐漸成為我國第四大金融支柱的同時,每時每刻都面臨著難以預計的風險。隨著信托業第六次整頓的結束,大量信托公司回歸信托本身,發行了大量的信托產品,隨著信托產品兌付高峰期的來臨以及國際經濟本身的不穩定,信托業風險將會大量涌現。本文從信托業應該承擔何種風險以及緩沖機制理論的研究出發,借鑒其他金融領域的風險防治機制,探討了信托業風險緩沖機制應歸于何處。

          關鍵詞:金融信托業;風險緩沖;機制

          信托業作為金融領域的第四支柱,其本身也和銀行證券領域一樣,風險就是其經營和管理的主體。任何風險都是與收益相關聯的,風險越大,收益越高,反之,收益越高,那么風險就會越大。在保證高收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消除風險是必然的追求。

          一、信托業承擔的風險

          信托合同中信托項目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順利完成,其本身就摻雜著太多的不確定性,而一旦信托項目不能順利完成,就是造成信托公司無法承兌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和投資者的資金和投入無法順利收回,就會給投資人、委托人和受益者造成直接的金錢上的損失。但是這些損失是否應該有信托公司來承擔呢?根據《信托法》相關法律規定,信托投資伴隨的風險應該由委托人自己承擔,除非是受托人沒有盡到其合理的管理職能和疏忽時,風險才由信托公司承擔。但是在社會實踐中,無論信托公司有沒有違規的行為,信托投資產生的風險均由受托人承擔。這是在目前我國信托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最好的風險處理方式,根據《信托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信托公司對于委托人的財產有著謹慎管理的義務。謹慎管理義務是一個較為模糊的判斷標準,如果信托財產無法順利收回,而這個損失最終是由委托人來承擔的話,那么就會使得大多數人遠離信托行業,使得我國剛剛發展起來的信托業走向消亡。其實不論國內外,信托公司始終直接或間接地承擔著信托投資的風險,只不過我國目前信托公司承擔風險的方式是顯性的。

          二、緩沖機制的研究

          信托公司在為委托人管理投資資產時,常常同時存在著幾十甚至上百個信托產品,這些信托產品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風險,與此同時,信托業的流動程度遠遠比不上銀行業,因此,一個看似微不足道的信托產品風險問題可能給整個信托業帶來難以預料的風險,猶如亞馬遜的蝴蝶震動了一次翅膀。目前信托行業的風險管理機制大多需要等到風險真正出現時才能有所應對,這種風險管理機制對于信托業來說,其作用遠遠不夠。我們需要的信托業的風險管理機制是預先的,即風險緩沖機制,使得信托業和投資者的風險均能夠得到有效的緩沖。目前在實踐中已經進行的風險緩沖機制的主要有兩種。第一,在信托產品被設計的時候就引入緩沖機制,將信托產品中的投資額分為優先償付信托項目預期收益和延后償付信托項目預期收益和可能的超額收益,這種方式就為需要優先償付的投資者進行了一定的風險緩沖;第二,信托公司進行內部的調劑,通過與投資者簽訂一定的合約。將信托公司的固定資產和其他信托產品與其投資信托產品進行交換,這樣就大大提高了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將信托委托人的投資產品之間的風險進行時間上的調換。但是就目前的這兩種緩沖機制來看,并不能很好地解決信托業的風險問題,還需要更好的風險緩沖機制來降低信托行業的風險,更好地促進信托行業的發展。

          三、其他金融領域風險應對措施

          國內的金融領域各行業都已經建立了相對較為完善的風險緩沖機制,這些緩沖機制為信托行業緩沖機制的建立、運行、監管等過程都提供了有力的參考。首先,在證券行業,成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用來監測證券公司的風險,組織、參與甚至關閉或者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對證券公司運行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隱患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等。證券行業成立了獨立運作的公司對行業的風險進行預防以及監管,有著其穩定資金募集來源,對于證券行業的良好運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其次,保險行業也成立了保險保障基金框架,這個框架與證券行業的監管模式接近,成立了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管理公司,這種專業化的管理公司大大提高了運作效率,并且也盡可能地避免了與其他管理保險部門的利益沖突。此外,這種風險緩存機制也嚴格地遵循著保險行業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相分離的趨勢。最后,在基金行業的風險緩沖機制中,主要的是風險準備金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每個月都會提存一定數量的風險準備金,這些風險準備金存放于一家托管銀行,主要用于基金公司違規造成基金持有人的賠付問題。

          四、信托業風險緩沖機制

          鑒于我國金融領域其他行業應對風險的一些緩沖機制,結合我國目前信托業的實際情形,建立更加全面的信托業風險緩沖機制,對已經出現或者即將出現的風險進行預防和補救。信托業主要的風險緩存機制有以下幾種。

          4.1建立信托業的風險緩沖基金

          正如證券、基金和保險行業,在信托業也需要建立一個風險緩沖機制,參照證券和保險業的做法,建立一個信托行業緩沖基金管理公司,這樣有利于從資金方面解決信托業的風險與預防和管理的長久機制。由信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發起人建立信托風險緩沖基金。當信托公司出現信托項目沒有按照合同運行而難以對委托人和投資者進行兌付的時候,信托公司可以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請,由信托基金管理公司運用信托基金對信托公司不能實現兌付的信托項目進行收購,這樣信托公司便可以完成對委托人和投資者的兌付,并且信托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對其收回的信托項目進行風險管理,回收信托資產。這種方式可以有效地保護信托投資者的利益。對于信托業的信托緩沖基金的募集方式,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第一,由中央財政投入一部分,保持在固定的比率;第二,從信托公司上繳的管理費中提取一定的比率;第三,允許信托公司發行專門的風險緩沖金;第四,國家采取委托的方式向銀行或者其他投資機構發行信托風險緩沖基金,向社會公開募集;第五,信托公司還可以采取發行一些債券和證券的方式來募集資金。

          4.2提高信托產品流動速度,構建信托產品的流通市場

          信托公司的風險常常來源于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問題,信托產品流動性較差,逐漸成為制約信托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信托產品流動性差的問題并不能全部歸因于其產品本身,市場問題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信托產品流動性差的問題必須通過市場化來解決。主要是使信托產品可以在銀行市場間流通或者在信托業構建一個可供信托公司和信托產品持有者和投資者參與的信托交易平臺。信托產品持有者和投資者可以通過信托公司在這個平臺進行交易,特別是出現兌付風險的信托產品,持有者可以在這個平臺上進行交易,產品投資者可以自行進行購買,但是同時保留對信托公司一定時間的追償權。信托流通市場其歸根結底是在信托系統內部構建一個信托產品流通市場,從根本上解決信托產品的風險問題,如同證券行業一樣。信托產品的流通市場的構建會大大提高信托產品的流通速度,進而對信托產品的結構不斷進行優化,促進信托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信托業與投資業的良性發展。

          4.3加快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等金融機構合作的腳步,為信托業提供可靠的資金鏈條

          目前來說,我國信托業不能發行金融債券,其融資渠道過于狹窄和動蕩。降低信托業進入銀行的門檻是迫在眉睫的,信托業應該積極主動的參與到與金融機構的合作中去,利用金融機構間的各種融資形式,打開信托業在銀行間的融資渠道,提高信托業應對風險的能力。信托產品的存續期間和信托項目期限的不匹配,是構建信托融資多渠道化的重心所在,對于構建可持續的信托資金鏈條,是應對信托風險的又一重要方式。如果房地產行業的資金回流速度持續降低,不動產和存量資金就會出現階段性和臨時性的斷流,而同時信托業進入兌付的高峰期,那么信托業的兌付風險將會大大提高,這就需要信托業與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合作,形成信產品期限和項目融資期限的資金持續,緩解信托產品的流動性風險。

          4.4積極主動地與信托公司進行合作,形成信托保險制度

          保險公司本身就是在用風險來經營收益,因此,對于如何轉移、規避和化解風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非常必要的,信托公司也是如此。信托公司可以和保險公司進行合作,雙方共同預防風險、規避風險、處理風險。比如,可以將保險公司作為擔保人制度逐漸引入信托產品中,保險公司對信托產品第三方進行獨立的擔保和保證,相當于給信托產品的持有進行了雙重的保險。在信托公司無法對信托產品持有人進行兌付的時候,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其進行償付。將保險制度引入信托產品中的做法不僅僅可以大大減少信托公司的經營風險,而且也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營銷成本。信托公司可以針對保險公司的特點開發出偏重于流動性和安全性的信托產品,這樣便可以吸引較多的保險資金,大大提高信托業對信托產品的兌付能力和風險緩沖能力。

          4.5對信托產品進行結構上的改革創新,提高信托產品的技術含量

          在國外的信托產品風險緩沖機制中,信托產品常常利用差期權和總收益的利率互換等衍生產品對信托產品的風險進行緩沖,在我們借鑒國外的基礎上,可以對信托產品進行如下的革新。第一,對于信托產品的期限進行合理的設置,在大量的信托產品中注重每種產品的兌付時間差,防止所有的信托產品的兌付期限集中于同一時間點,加大信托公司的兌付壓力,增大信托兌付風險。第二,仿效證券,設計出各種信托產品的衍生品,這樣就能夠起到對沖作用,如此便能和我國目前的股指期貨達到同樣的效果。這種方式將信托業本身的風險與金融市場的風險掛鉤,通過非保險的方式達到風險緩沖的作用,這是一種有效的嘗試。第三,在開發信托產品的過程中,利用傳統的的抵押、擔保、保證等形式,在信托合同中加入具備法律效力,達到一定條件自動終止的法律條款。把信托產品的資產管理變成風險管理,降低信托公司到期的兌付壓力。第四,加快信托產品的證券化,使其可以在證券公開市場中交易和發行,提高信托產品的流通性能,同時也將擴大大信托業的資產規模。

          4.6加快風險緩沖機制的體系建設

          風險緩沖機制,從根本上來說,就是一定要遵循有效性、審慎性、獨立性和全面性等原則,在大的方向上,做到合理合規、誠信審慎。同時不能忽略的是,所有的制度都是人為進行操控的,每個人的責任都應該明晰,強化信托委托人的風險意識,對于信托業務中的每項風險都應該進行合理的善意的提醒,每一個崗位都應該強化風險責任意識。出臺一系列的風險規定,對于風險進行盡職盡責的管理和指導。信托業是我國金融領域的一個特殊行業,歷經幾次整頓才逐漸走向正軌。我們應該認識到即便是單個信托公司的危機也有可能波及整個信托行業,信托業是一個極容易釀造危機的行業,我們必須對于信托業的風險進行預防,建立完善、長效的風險緩沖機制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建立良好的信托秩序,維持信托業健康發展,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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