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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問題及對策研究論文
摘 要:隨著我國企業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程度越來越高,衍生金融工具被越來越多的應用于投資及風險管理。作為規范衍生金融交易行為,傳導衍生品市場信息的會計信息披露,其質量的好壞不僅對報表信息使用者至關重要,更影響著衍生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提高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強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監管,對維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著重要意義。本文通過對滬深兩市的主要14家上市銀行2010年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發現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提高披露質量。
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信息質量
1 前言
資本市場的發展催生金融創新產品的不斷涌現。而衍生金融工具自身的高風險、高杠桿性,在意為使用者規避風險的同時,也可能招致巨大的損失。因此,真實、充分、及時的提供企業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存在的風險、潛在損益,以及對企業經營影響等信息,對報表的使用者來說至關重要[1]。為了規范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各國有關當局紛紛制定了相應的披露制度,其中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最具代表性,均從金融工具分類,套期,期限、條款和會計政策以及風險等方面定性、定量披露進行了系統的規范。而在我國,無論是在計劃經濟時期還是現階段轉型經濟時期,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發展遲緩,涉及金融工具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也沒有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制度[2]。盡管自資本市場開放后一些企業特別是銀行開始在全球金融市場上進行了包括衍生金融產品在內的大量投資,但是企業對于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管理與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仍未得到充分認識。與此相對應,在實踐中,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質量長期低下,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的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的爆發,更凸顯了衍生工具信息披露不足對金融市場穩定的危害性。因此,研究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對提高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強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監管和防范,維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衍生金融工具在銀行業應用最為廣泛,選擇上市銀行更有利于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的研究。本文選取滬深兩市具有代表性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民生銀行等14家上市銀行,對其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情況進行了調查分析,發現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2 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現狀分析
目前上市銀行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大多數情況通過年報進行披露。本文對滬深兩市上市的14家上市銀行2010年報表及附注中有關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收集整理,并按照信息披露的范疇是否涵蓋衍生工具的確認、計量,套期,會計政策及風險管理策略等主要方面,以及其詳細程度,對披露質量進行度量。經調查發現,有12家上市銀行對衍生金融工具有一個較為詳細的定義;有3家披露了資產、負債的確認標準;有4家說明了初始計量標準;在衍生工具類別、后續計量、風險管理等其他方面每家銀行都有不同形式上的披露,但詳細程度參差不齊。
根據我國披露制度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首先要對金融工具做出概念上的規范,然后以此為基礎界定衍生金融工具,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分類。其次,上市公司在其主要會計政策中應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其利得和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信息披露應該做到詳細、充分[3]。然而我國上市銀行中,各銀行在披露方面問題凸顯,無論是在披露程度上還是在質量上,都沒有做到完全的披露。
根據對年報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分析可知,如圖2.1,14家上市銀行在披露內容方面詳盡程度多有不同。
現階段,在14家上市銀行中,對衍生金融工具披露較為詳細的占35.7%,其中國有銀行之一工商銀行上市最早,對于披露質量上要求相對較嚴,披露比較完善;其他4家寧波銀行、浦發銀行、深發銀行和興業銀行也相對完善。而有21.4%的銀行在披露不完善,僅對某一方面或幾方面進行了披露。此外,甚至有28.5%的銀行只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了界定,毫無實際操作可言。更甚者,有14.3%的銀行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完全未作任何說明。
從披露質量上來看,如表2.1,有4家銀行對從文字表述進行了比較詳細的披露且有量化的數據,僅占28.5%;1家銀行從文字表述方面比較詳細的披露但無數據說明,2家銀行僅披露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圍和確認標準,分別占總樣本的7.1%和14.3%;僅對概念進行表述的銀行有5家,占比最多,達到35.7%;而有2家銀行沒有任何說明。即使在披露較詳細的4家銀行中,也沒有按照制度要求充分披露,缺乏對具體風險信息定性、量化說明。
在14家上市銀行組成的樣本中,大部分銀行僅在財務報表附注進行了表外披露,且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信息大部分是概念的簡單描述,從所披露的信息內容量上看比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內容要少,披露不充分、不全面、不深入的現象大量存在。我國僅要求就會計主體涉及的各種衍生工具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綜合披露,并沒有要求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單獨披露[4],從而會導致各種衍生金融工具風險因相互抵消,不能得到充分揭示,披露質量遠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水平。
此外,從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時間上也存在披露不及時的現象。我國對于一般要求在季度、年中或者在年末進行信息披露,且當企業存在特大事件的時候也應及時披露。但在經營過程中,上市銀行預測到了可能對上市銀行股票價格有較大影響的而投資者不知道的重大事項,卻故意拖延時間,不及時披露,或者是對外界出現的會影響到上市銀行股票價格波動的傳言等的原因不進行說明或者不及時公開解釋.財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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