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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規制
論文關鍵詞: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傳統形式 新型形式 規制
論文摘要本:文淺析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完善其法律規制的幾點建議。
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表現形式
對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本人認為可以作如下定義:在以網絡為媒介的交往活動中,經營行為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損害其他經營行為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稱之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傳統形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了有形中的主要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主要出現了以下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傳統形式”:
1.商業混同行為
網絡中的商業混同行為,又稱“網絡混淆行為”,指在網絡中,經營行為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企業的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虛假宣傳行為
在網絡中存在著以不實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實廣告在于它的虛假和引人誤解,如捏造和撒布虛假事實,使用未定論事實進行誤導,以過去或局部的真實誘導現在或全部的真實等等
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如何保護商業秘密成為企業的一重要攻堅項目。企業在使用郵箱(e.mail)、電子公告版(BBS)、遠程登陸等網絡服務時,時刻面臨著商業秘密被泄露和竊取的危險。除此以外,還包括有商業賄賂行為、強制性交易行為、低價傾銷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等。
(二)新型形式
1.域名爭議中的不正當競爭
網絡域名爭議,尤其是域名搶注行為,成為了近年來網絡發生的最為突出的一類糾紛。域名爭議,更多的就是指廣義上的域名權屬爭議,主要包括有善意注冊和惡意注冊兩種類型。關于善意注冊,又稱狹義域名權屬爭議,指企業對自己的商標、商號、企業名稱、個人姓名等未及時進行域名注冊,而與他們相關的名稱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先行登記,從而發生的域名權屬爭議。
2.以超鏈接(hyper-linking)技術進行的不正當競爭
超鏈接是使用超文本標志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建立聯系,使訪問者可通過一個網址訪問不同網址的文件或通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深層次鏈接是指用戶可繞過網站主頁而直接鏈接到該網站深層次內容。深層次鏈接避開了主頁,影響他人網站的廣告瀏覽者人數和廣告收入,這明顯是一種非法使用他人勞動成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以框傳輸(framing)技術進行的不正當競爭
框傳輸,又稱視框鏈接,屬于超鏈接中的一種特有形式,是以視框將網頁分割為不同的區間,每一個區間都可以呈現不同的信息資料內容;诖朔N技術,在屏幕上的視框為該網站的廣告等商業信息,在某一視框內或區間內則呈現其他網站的信息,而其他網站上的廣告等商業信息則被排除在鏈接之外。這樣就產生了以框傳輸技術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以埋字串(meta.tags)技術進行的不正當競爭
所謂埋字串,或稱設置元標記,指將他人網站的所有者信息、網站標記、表達網站特色的關鍵詞等埋置于自己網頁的源代碼中,當用戶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找該他人網站時,向敲入相似關鍵詞,設置元標記的行為人的網頁就會出現在搜索結果中,并且多數會位于他人網頁前面。行為人所埋設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標、商號,或者是與這些著名商業標志相近似的符號。因此,這明顯是一種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及其完善建議
(一)完善實體法的規制
從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傳統和新型表現形式來看,我國現有的主要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能完全涵蓋網絡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這樣,很容易造成法律的真空地帶,我們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完善:首先,互聯網的無國界要求學習和借鑒國際慣例及外國法律,這樣將有助于我國網絡立法的“準全球化”,實現與國際立法的接軌。其次,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往往涉及多個地域、多個部門,要協調中央與地方立法,建立統一的網絡立法體系。再次,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或一般性條款。
(二)完善程序法的規制
1.主體界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是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予以特別保護的專門立法,該法只是要求主體遵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或公序良俗原則的商業,強調有關主體的商業行為不能“出格而已。因此,本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性質上屬于行為法,而不是主體法。網絡區別于我們傳統意義上所講的具有一定空間位置的有形,在地理空間里,我們可以掌握到誰和誰為了何種商品或服務在競爭的信息,但在網絡的虛擬空間中,要清楚界定誰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者就顯得相對困難了。所以,在健全網絡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同時,也要完善網絡技術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就是以技術指標為內容,經由國家機關制定,旨在解決技術問題的規范。
2.管轄權確定
在網絡空間,就管轄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法(示范法)》中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廣東省區域內的電子交易活動。”對于法院的管轄權,也未提出確定規則。即便如此,傳統的管轄權制度仍然應該適用于網絡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最高法院在2000年l1月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在2001年6月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管轄權問題作了相應規定,從這里可以看出,法院依然沿用了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轄的原則。
總而言之,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有賴于網絡立法的不斷完善,相信,網絡立法這一任重而道遠的事業將獲得長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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