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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花生餅如何核算進項稅轉出額
案例:我公司是一家食用植物油加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加工食用花生油,適用稅率13%.在加工食用花生油的同時,公司可以回收副產品花生餅,由于花生餅屬免稅貨物范圍,公司要花生餅的進項稅轉出額,稅務部門要求按稅法規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現舉例說明: 2005年1月,公司購進花生仁250000公斤,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106194.69元,稅款143805.31元;加工收回花生餅130000公斤,1月份開具普通發票注明花生餅銷售收入50000元,2月份銷售花生餅開具普通發票80000元;2月份銷售花生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867256.64元,稅款112743.36元。副產品成本按現行銷價確定。賬務處理如下: 1月份購進花生仁時 借:原材料———花生仁1106194.69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43805.31
貸:銀行存款1250000 加工收回花生餅 產成品———花生餅130000
生產成本———花生油130000 1月份銷售花生餅 銀行存款50000
主營業務收入———花生餅銷售收入50000 計算1月份進項稅轉出額:143805.31×(50000÷50000)=143805.31(元) 產成品———花生油143805.31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43805.31. 1月份期末留抵稅額:143805.31-143805.31=0(元)! 2月份銷售花生油 銀行存款880000
主營業務收入———花生油銷售收入867256.6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743.36. 2月份銷售花生餅 銀行存款80000
主營業務收入———花生餅銷售收入80000. 2月份“應交稅金”=銷項稅額(112743.36)-期初留抵稅額(0)=112743.36(元)! 3月份稅務部門按季度進行納稅調整 第一季度應轉出進項稅額:143805.31×130000÷(130000 867256.64)=18746.12(元); 沖減多轉出的進項稅額:18746.12-143805.31=-125059.19(元); 產成品———花生油(紅字)125059.19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額)(紅字)125059.19. 第一季度經調整后的期末留抵稅額=進項稅額143805.31-143805.31 125059.19)-銷項稅額(112743.36)=12315.83(元)! ∫陨县攧蘸怂爿^為麻煩,對主產品成本較大,產品成本變動頻繁不利于成本核算,稅負較大,特別是在收購旺季主副產品銷售比例較大時,無形中加重了企業的稅負。本企業采取了另一種對副產品成本、銷售收入與主產品分開單獨核算的辦法,按副產品相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核算較明晰,產品成本核算穩健。仍以上例核算如下: 1月份購進花生仁時 原材料———花生仁1106194.69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43805.31
銀行存款1250000 加工收回花生餅 產成品———花生餅130000
生產成本———花生油113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6900. 1月份銷售花生餅 銀行存款50000
主營業務收入———花生餅銷售收入50000 1月份期末留抵稅額:143805.31-16900=126905.31(元)! 2月份銷售花生油 銀行存款980000
主營業務收入———花生油銷售收入867256.6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2743.36 2月份銷售花生餅 銀行存款80000
主營業務收入———花生餅銷售收入80000 2月份期末留抵稅額:126905.31-112743.36=14161.95(元);3月份期末留抵稅額:126905.31-112743.36=14161.95(元)。 以上業務是我公司遇到的實際工作,查閱會計資料又沒有明確的規定,特寫信進行咨詢,懇請指導正確的核算方法! τ诩{稅人經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劃分問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所以,如果你單位生產銷售花生油和免稅副產品花生餅無法準確劃分進項稅額的話,按照上述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方法,是符合稅法規定的! ≡撧k法在實際執行中,由于納稅人月度之間的購銷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計算可能會出現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實的現象。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對由于納稅人月度之間購銷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現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實的現象,稅務征收機關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辦法,即:年末按當年的有關數據計算當年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月度計算的數據進行調整。如你所述,假設第一季度數字到年末沒有發生變化,年末經調整后的期末留抵稅額應為:進項稅額(143805.31-143805.31 125059.19)-銷項稅額(112743.36)=12315.83(元)。而在你第二種核算方法中,隨著免稅產品結轉產成品同時按照銷售價格轉出進項稅額的做法,是不符合現行增值稅相關稅法規定的! ∪绻陨嫌嬎悴坏玫挚鄣倪M項稅額的方法,在日常財務核算中對主產品成本影響較大,產品成本變動頻繁不利于成本核算,建議你單位調整產成品的成本核算方法,如可以采取計劃成本核算方法進行核算。企業可以在會計期初確定一個合理的產成品單位計劃成本,平時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作為成本調整項目科目,年末時(會計期末時)按照最終確定的進項稅額轉出調整數額,將產成品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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