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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算的產權功能研究
一般認為,的基本職能包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兩大部分。但我們認為,會計的職能是界定產權和保護產權。會計的監督職能僅是對會計的界定進行再認定,這種再認定一是檢查是否按既定的契約或制度行事,二是檢查產權結構是否被侵蝕。因此會計監督的職能在于保護產權。本文試對會計核算的產權功能作一點粗淺的探討。一、產權流動與會計事項
我們經常提及“資產=產權”這一會計等式,“資產”實質上是“產權”的內涵,即法人財產權所能支配的。我們經常提到的“資產等價交換”、“產權等價交換”、“資產與產權同增同減”三個表現形態,都表明一種產權形態向另一個產權形態的轉化,即產權流動。
產權學表明,物質商品的交易實質上是物品所有者的權利交換。這一點是產權實際存在的原因。尤其對于一個復雜的交換過程來講,交換實際上可以分解成不同的人所擁有的不同權利之間的交換。
會計事項是指能用貨幣計量,并能會計要素之間變動的各項具體經濟活動。經濟活動可分為可用貨幣計量和不可用貨幣計量的兩部分。會計事項就是經濟活動中可用貨幣計量的部分。相應地,產權流動也就存在可界定(可明晰)和不可界定(不可明晰)兩大內容。在會計上,我們將可界定的產權流動視為會計事項。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要點:①可明確界定的產權流動,進行會計核算;②不可界定的產權流動,不作會計核算;③尚待界定的產權流動(或有事項),要作出合理的揭示;④界定不屬于自己或未發生的產權流動,不作會計核算。
進行會計處理的,必須是產權明晰的事項,不能用不屬于自己的東西去同別人交換,也不能用屬于自己的東西去換取不知道屬于誰的或得到后又可能隨時失去的東西。這就是會計主體以及產權主體的觀念。在這一觀念的影響下,會計的核算和原理便是以產權的流動為核心。凡是發生了產權流動并可予以計量的經濟事項就必須核算;雖然發生了實物流動而沒有發生產權流動的經濟事項,則僅予以備查登記。
二、會計核算中的產權觀念
1.存貨的確認原則。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存貨范圍的原則是:凡是法人所有權屬于企業的一切物品,不論其存放在何處或處于何種狀態,都應視為企業的存貨。凡不屬于企業的資產,即使存放在該企業,也不應視作企業資產。因此,存貨的確認關鍵是看其產權歸屬。一般來說,存貨所有權的轉讓不能按其實物所在的空間位置來判斷,而應當根據企業存貨購銷的權利和義務來確定。這種權利和義務的確定主要是看企業是否取得或喪失因銷售或購買而產生的收款權利或支付貨款的責任。根據這一原則,企業待售、待耗以及生產經營中的存貨,購入在途存貨,以及委托其他單位加工、代銷的存貨,均應視為企業存貨范圍,這些屬于企業法人所有權的存貨,一旦發生流動或責任變化,均應納入會計核算。而以下各項則不應視為企業存貨:企業依照合同開出發票帳單,但客戶未付款也未提運的存貨;庫存的受其他單位委托代銷、代加工的存貨;約定未來購入的存貨等。
2.固定資產的處理。
。1)固定資產對外轉讓,有所有權與使用權兩種不同的產權轉讓方式。由于固定資產的購進目的不是為了銷售,因而把對其所有權的轉讓如出售、變賣業務視為非經常性業務即營業外業務,轉讓后的收益(或虧損)也相應地列入營業外收支。而對固定資產的出租,只是轉讓其中的使用權而沒有改變其所有權,也沒有購置固定資產的原有目的,因而將其當成營業內業務,其租賃收入列為“其他業務收入”,使用權的變化僅在“固定資產”明細帳中注明有關事項,或將固定資產卡片列入“外借”類別。
。2)在租入固定資產時,也區分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兩個不同的產權轉讓方式。會計上把固定資產租賃分為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臨時性)租賃兩種。其中融資性租賃在本質上是一種分期付款購進固定資產的行為,在會計處理上,我們把它當成所有權的分次轉讓。而經營性租入固定資產,由于本企業只是擁有其使用權,因而在帳務上不將其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增加,而僅作備查登記。對企業而言,只需核算其租賃費。
(3)對固定資產的折舊處理,也視法人所有權的歸屬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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