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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的產權問題研究
●提要:本文從探討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入手,初步界定了會計信息生成、傳遞中的受益和受損主體以及由此帶來的產權,了會計信息產權的效率,最后對會計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問題進行了反思。●關鍵詞:會計信息產權界定 產權效率
●作者簡介:廈門大學會計系生。
會計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同時為利益對立雙方所使用,但是會計信息可能是由利益對立集團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編制,這樣信息不對稱現象就出現了。從信息學角度看,會計信息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由于其稀缺的特點,所以在其生成、傳遞和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交易雙方及復雜的交易關系,交易雙方可能的利益沖突導致了高額的交易費用。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效率,減少會計信息交換中的外部性和各種可能的利益沖突,客觀上要求采用一定的規則來解決這些問題,這樣會計信息的產權問題研究就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所謂產權,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H.Demsetz,1967),會計信息的交換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交換。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研究的中心論題就是:如何通過界定、變更和重新安排會計信息提供中的產權結構,降低和消除會計信息市場機制運行的費用,提高會計信息市場運行的效率,以達到改善資源配置的效果。
本文所界定的會計信息范圍較為廣泛,主要包括:(1)會計主體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編制的財務報表所包含的信息;(2)財務報表附注及其它財務報告所包含的貨幣及非貨幣信息;(3)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本文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的討論主要包括:(1)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2)如何界定會計信息的產權;(3)對既定會計信息產權咨詢的分析;(4)會計信息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
1. 交易費用與會計信息的產權。
交易費用貫穿或隱匿于整個產權理論的始末,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降低會計信息交換過程中的交易費用,實證會計研究指出,在訂立契約的過程中,會計信息的確起著降低交易費用的作用(Watts and Zimmerman,1986)。可以說,會計信息提供的演變,就是朝著優化產權安排及提高會計信息產權效率的方向而努力。但是,目前由于:(1)GAAP中允許過多的會計處理帶來了創造會計數據以平滑收益和進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但由于信息不對稱,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可能不會很好地了解到這一點;(2)管理人員擁有大量的私有信息,如關于頗具價值的專利信息或關于兼并的戰略意圖等,這些信息可能會大大企業未來現金流動的時間、金額,但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此無法得知,縱然有機會得知,也會發生高額的交易成本;(3)審計人員只對財務報表信息(貨幣性信息)表述審計意見,而對非貨幣信息的合理與否得不到確認,所以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留下了過多的“公共領域”。這就給會計信息的傳遞與交換帶來了高額的交易費用,客觀上要求合理界定會計信息產權。
2.外部性與會計信息產權。
外部性是指一個主體或一個人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對其它主體或個人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分為有利的影響——外部節約和不利的影響——外部不經濟兩種)。例如,一個企業公布了有關銷售和利潤方面的較大增長,這勢必會影響市場對本行業中其它企業的期望;再如某個企業公布了內部信息(如一項頗具價值的專利的信息),這也會影響市場對競爭對手的未來收益的期望。象這種彼此之間的交互影響便被稱為外部性。外部性的極端情況就是搭便車行為。
一般而言,會計信息具有公益物品(Public Goods)的某些特征,即一個投資者對會計信息的使用并不減少另外的投資者對會計信息使用的效用,另外的投資者可免費使用會計信息,即所謂的搭便車行為。結果,企業不能從會計信息的提供中補償所消耗的信息生產成本,因此企業最多只會提供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信息量(w.R.Scott,1997),這就導致了會計信息的私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分歧——滿足了企業個體的價值期望,卻有損于整個社會的總體價值,這將會給經濟的帶來諸多不利后果。會計信息提供中的外部不經濟(不利的外部性)對會計信息的產權界定提出了要求,而實際上,產權問題直接源于外部性的影響與結果。
二、信息產權的界定
由于會計信息的傳遞和交換過程中存在著供需雙方,因而其產權的界定首先要辨明會計信息的提供方和需求方。
1. 會計信息的提供方主體。
單從會計信息的生成來看,仿佛其供方主體就是會計人員。但是,切莫忘記會計信息的作用之一就是反映管理當局的經營績效,用以解除管理當局的受托責任,而會計人員在會計信息生成的過程中扮演的應是獨立于委托方和管理當局(受托方)的中立角色。同時由于管理人員努力程度的不可觀測性,所以會計信息反映的相關指標就成為委托方評價其經營業績的主要尺度。這些特點決定了管理當局比會計人員更關注會計信息所反映的和結果,也必然會參與乃至干涉會計信息的生成和傳遞。由于會計人員可能受到管理階層不同程度的干預,甚至在會計信息生成的過程中左右會計人員,因而將會計信息提供的主體定位于管理階層比定位于會計人員更合理。這一點在西方會計準則的實證中屢有涉及,如Watts和Zim-merman在《確定會計準則的實證導論》一文中就將理解管理階層的動機作為準則確定的實證理論的前提(Watts,and Zimmerman,1978)。另外在進行會計政策的選擇時,實證會計文獻認為會計選擇的主體是管理階層而非會計人員(Watts and Zimmerman,1986)。事實上,將管理階層而不是會計人員作為會計信息提供的主體,也可以從另一個側面得到證明:(1)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審計而言,盡管由注冊會計師提供審計意見,但審計委托書中要求公司的管理階層(而不是會計人員)必須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責;(2)從國外審計案例的看,一旦審計失敗,如果不是由于審計人員的重大過失,那么最終對會計信息失真承擔責任的正是管理階層。
2. 會計信息的需求方主體。
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形成了會計信息的供求關系。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可以粗略地分為兩類:一是對股票不公開上市交易的有限責任公司會計信息的需求,二是對股票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會計信息的需求。在第一種情況下,會計信息的需求方較易辨明,一般是少數債權人和股東,他們同時也是會計信息需求的主體(大多數國有就屬于這種情況,國家作為最大的股東理所當然地成為會計信息需求的主體),會計信息只在這些少數債權人和股東之間傳播,其他人不能也無權得到這些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會計信息可認為是一種私益物品(Private Goods),充其量也只能算作是一種俱樂部物品(Club Goods)(張軍,1994)。在第二種情況下,會計信息的需求方就比較復雜。首先,類似于第一種情況,債權人和股東仍是會計信息的主要需求者,但就股東來講,情況要復雜得多。在公開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已脫離企業而單獨存在,股權交易使得股東經常處于變動狀態,以至很難辨明公司的股東是哪些人,最終形成所謂的委托者“虛位”。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即所謂的潛在的投資者),因而他們也都有權獲得公司的會計信息,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會計信息已經由“私益物品”演變為“公益物品”。
3.會計信息產權界定之中的受益方和受損方。
由于產權是一種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所以產權界定的另一個關鍵是確定會計信息交換中的受益方和受損方。我們簡單列為以下四類:
(1)管理階層受益,會計信息使用者也受益。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管理階層經營有方,公司狀況良好,能夠安全、及時地償還債務并向股東支付較多的股利,這些信息通過會計報表傳遞給信息使用者,以利于他們及時正確地作出相關的投資和信貸決策。結果,管理階層將會得到高額的紅利收入,投資者也可獲得較高的投資報酬。
(2)管理階層受益,會計信息使用者受損。在這種情況下,管理階層雖經營業績不佳,但通過干預會計人員進而操縱會計報表的生成,在會計報表上虛增利潤,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欺騙或串通審計人員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騙取投資者的信任,使他們做出錯誤的決策。結果,管理階層仍得到優厚的報酬,而投資者卻承受著各種潛在的損失?v然可得到分配的股利,但這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償還。
(3)管理階層受損,信息使用者也受損。這種情況主要是由傳統會計模式所造成的。傳統會計模式主要是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原則、實現原則和成本原則的基礎之上(葛家澍,1996)。在傳統會計模式下,許多有價值且與決策十分相關的信息在會計報表中得不到確認,如房地產的漲價(持有利得),已經發現并且價值得到基本估計但未開采的油田,已經簽訂并對經營活動有重大的合同等等,就因為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現原則而得不到確認。但這些信息對使用者來說無疑是十分有用的,得不到此類信息將會使投資者喪失一次很好的投資機會,同時也會使管理階層的業績得不到承認,并產生一種“有功卻不受祿”的消極情緒,這對會計信息的供需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損失。
(4)管理階層受損,會計信息使用者受益。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將管理階層經營績效不佳的信息傳遞給使用者,會計信息使用者可據此作出提前收回投資(債權投資),或更換管理人員的決策,以避免進一步的損失。
但需說明的是,盡管上會計信息的提供方和使用方都有受益和受損的可能性,但是會計信息使用方的受損的可能性遠遠大于會計信息的提供方受損的可能性,究其原因就是會計信息供需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三、對會計信息產權的效率
我們生活在一個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中,因而我們所關心的是如何通過有效的會計信息產權來確保會計信息市場的秩序,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會計信息產權的現狀卻不容樂觀。一般來講,會計信息的有效產權應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標準:(1)明確會計信息供需雙方的產權;(2)供需方均能保護自己對會計信息的產權;(3)能夠降低會計信息交換中的交易費用;(4)能將會計信息提供中的“外部性”內部化;(5)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公共領域”最小化;(6)盡量避免會計信息提供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控制管理階層的事前或事后的機會主義傾向。
以我國的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為例。首先,會計信息的提供方主體不明確,會計人員仍在為管理人員“背黑鍋”。由于目前有相當一部分財務報表是會計人員在管理階層的指手畫腳下產生的,因而這些會計報表所反映的正是“廠長利潤”或“書記成本”,出了成績由管理階層獨享,有了問題責任似乎全是會計人員的事。這在很大程度上打擊了會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阻礙了整個國家會計水平的提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尚未更新原有的會計工作觀念。會計改革以前,會計人員在企業中往往發揮著“監督”(考核式監督)的作用,以保護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貫徹實施,保護國有資產的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此時稱會計人員是會計信息的提供主體并不為過)。但是會計改革以后,會計人員處于公司管理當局領導之下,并不能從真正意義上對管理階層實施監督,甚至受到管理階層的操縱(身不由己或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不可能完全對會計信息最終生成負責。會計信息的提供主體應該是管理階層。
其次,會計信息的需求方并不能保護自己對會計信息所擁有的產權。原因有三:(1)會計法規仍不甚健全;(2)投資者會計知識很少,甚至看不懂會計報表;(3)投資者法制意識的淡薄。
其三,目前的會計信息產權仍未能顯著降低會計信息交換中的交易費用。會計信息市場運行機制的不完善性使得會計信息的交換難度增大,會計信息市場不能向投資者提供真正有用的信息服務。也正是由于會計信息市場的透明度差,因而產生并增加了交易費用。
其四,前已述及,外部性是指一個主體或個人的行為給其它主體或個人所帶來的有利或不利的影響,會計信息提供中的外部不我們尤為關注,這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管理階層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使投資者(包括國家)作出不正確的決策而蒙受損失,如引誘投資者將稀缺資源投向風險大、收益低甚至虧損的企業;二是國家的征稅部門無視會計環境的變遷(如物價變動),忽視稅法和會計差異的具體原因而一味強行按稅法核算稅收,過度征稅導致企業規模不斷萎縮,不利于企業的長遠,而嚴重的外部性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會計信息產權界定中留下了很大的“公共領域”。
其五,信息提供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也不容忽視。這是會計信息產權界定不完善或低效率的一個相關現象。管理人員擁有大量的私有信息,不斷地進行收益平滑和盈余管理,給會計信息市場傳遞不正確的信號;此外,管理人員的機會主義傾向如道德風險(屬于事后機會主義)和逆向選擇(屬于事前機會主義)( W.R.Scott,1997)都值得注意。
四、會計信息產權界定引起的會計
產權是博弈的結果而不是它的前提(汪丁丁,1996)。本文前已述及,會計信息的產權界定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且在一定的會計環境下,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演進過程必然有一個理論上的均衡狀態,理性的會計信息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不會偏離這個均衡狀態:對會計信息產權界定所留下的公共領域而言,任何一個潛在的“尋租者”的邊際尋租成本等于其在已經享有的會計信息產權情況下能夠得到的“租”的邊際增加。但是,會計環境的變遷使得原有的產權界定的均衡狀態產生偏離或被打破,那么此時就必須重新界定和安排會計信息的產權,否則過多有價值的信息資源被留在“公共領域”之中,必將引起信息資源和與之相關的社會資源的配置無效率。
科斯曾經舉過一個形象的例子——農夫和養牛者之間的博弈問題。這個博弈的主要精華在于澄清了產權的實質——相互性:是允許農夫保護自己的產權而使養牛人的利益受損呢?還是允許養牛人損害農夫的莊稼而對農夫予以補償?這主要取決于哪一種產權界定能導致社會資源的長期優化配置。同樣,會計信息的產權界定也存在著這樣一個相類似(而又不盡相同)的情況:是允許會計信息的提供方擁有私有信息,公布“創造性”的會計信息而使會計信息使用者利益受損呢?還是允許會計信息使用者無限制地要求“有用”的會計信息而使會計信息的提供方受損呢(如過度公布某些會計信息可能會導致商業秘密外泄,不利于企業的長遠)?是允許站在股東的立場上盡量提供對他們有利的會計信息呢?還是站在債權人的利益角度而使會計信息盡量為他們服務呢?這些矛盾必須進行權衡。
現在關于會計信息產權的主要觀點是,會計信息的提供方應該盡量地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對決策有用的信息(AICPA的特別事務委員會以使用者為中心的“改進企業報告”,1994),但是到底提供的會計信息含量和使用者所需求的會計信息含量各是多少,能否達到?這一切不能單靠臆斷,而必須回到會計最基本的問題中來,那就是會計能夠提供什么信息,這些信息的內涵和外延各有多廣?關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必須從會計基本假設、會計對象方面,并結合會計目標來考察(這個思想部分起源于葛家澍,1996)。我們知道,會計信息的提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目標的定位,而會計目標具有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特征,它的定位并非是任意的,而應該受到會計基本假設、會計對象的限制。我們不能要求會計提供本主體和其余競爭主體相比較的全部會計信息(盡管會計可以適當披露競爭對手的部分信息),除非會計主體假設不復存在;也不能要求會計提供完全按照公允價值編制的會計信息,至少現在還不能,除非會計基本假設之中的幣值穩定不變假設得到更改并且會計對象完全定位于未來的價值增殖運動,而實際上,作為會計對象的價值增殖運動涵蓋了過去、現在和未來三個時點(葛家澍,1996)。因此,要解決會計信息產權界定時產生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重新探討會計基本假設、會計目標和會計對象入手,新的會計環境(以信息化為主要特征)對現行財務會計模式引起的沖擊,改進財務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模式,為會計信息的產權界定奠定基礎,并借以優化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效率。
:
1.H.Densetz:“Towards a ory Of Property Rights”,Joumal of Law and Economic,1967.
2.Watts and Zimmerman:Positive Accounting Theory,1986.
3.W.R.Scott,Financial Accounting ory,Prentice-Hall,Inc,1997.
4.Watts and Zimmeman,“Towand a Positive Theory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
5.張軍:《產權學》,上海三聯出版社,1994。
6.葛家澍:《市場經濟下基本與》,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
7.葛家澍:《關于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理論與方法的若干基本觀點》,《財會月刊》,1996年2—6期。
8.汪丁。骸懂a權博弈》,《經濟研究》1996年第10期。
9.AICPA:“Improving Business Reporting-A Custom Focus”,1994.
10.劉峰:《會計信息的產權基礎研究》,97‘廈門中國教授會論文,未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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