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風險轉移原則的法理探析
【摘要】 本文結合現行收進初次確認的會計規范,分析了新會計準則下商品銷售收進確認風險轉移原則的法理實質及存在題目,并提出改進的建議。【關鍵詞】 收進確認;風險轉移;交付主義;證券化;實質控制
會計要素確認體現會計的特有屬性,貫串會計核算的全過程,分初次確認、后續確認和終止確認三個階段。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商品銷售收進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并同時滿足五個方面的條件,其中,風險報酬轉移成為判定收進初次確認(確認時點)的實質要件。從法理角度對收進初次確認風險轉移原則進行分析判定,對進步收進確認的職業判定,規范收進后續計量和信息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一、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中的風險轉移會計規范
收進初次確認涉及的是交易或事項是否屬于收進要素和應當屬于哪一要素,應具備可定義、可計量、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標準。
在判定商品銷售收進確認的依據上,《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規定:“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構成銷售商品收進的首要條件”,同時規定“判定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當關注交易實質,并結合所有權憑證的轉移進行判定”!吨改稀愤列舉了風險轉移和所有權轉移的三種情況,一是在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并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隨之轉移;二是在某些情況下,轉移了商品所有權憑證但未交付實物,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也發生了轉移,企業只保存了次要風險;三是有時企業已交付實物但未轉移所有權憑證,風險未轉移?梢,商品銷售收進的初次確認,在涉及風險和所有權轉移條件時,風險轉移原則成為判定收進確認與否的主要標準。實際上《指南》對于托收承付、預收款、以舊換新、支付手續費和委托代銷五種特殊銷售方式下收進確認時點的規定,即初始確認題目,實質也是以風險轉移為主要條件的。如托收承付方式,在辦妥托收手續時即表明商品的風險已經轉移給了購買方——已符合收進確認標準,此時不管實物的所有權證回誰擁有,銷售方只是履行后續程序,確保購買方實現所有權。
二、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風險轉移原則的立法理論
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的風險轉移原則源自《合同法》中有關“所有權轉移”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轉移”的條款!逗贤ā返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上規定表明,判定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是否轉移及所有權是否轉移時,假如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或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則以交付時點為準。對照收進準則中規定的收進確認條件,風險轉移是交付的法律形式。按民法理論,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現實交付與收進準則和《指南》規定的條件一致,交付表明了風險和所有權轉移。擬制交付是指僅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方式 ,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實際占有標的物,合同一經成立即視為交付完成,此前買受人固然占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合同成立時轉移所有權,如試用商品銷售。指示交付是指在標的物由第 三人占有的情況下,出賣人要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此代替標 的物的實際交付,如支付手續費的委托代銷。占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標的物在約定的期間仍由出賣人占有,此種交付中不轉移占有,僅轉移所有權,如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因此,法律上擬制交付是用來替換現實交付的,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交付”實際上包括了轉移所有權和風險的內容,成為當前商品銷售收進的確認依據。 三、風險轉移原則可能存在的題目及改進的建議
以風險轉移作為商品銷售收進確認標準判定依據夸大的是實現,對于傳統的商品交易較輕易判定,但由于受私法體系中風險轉移認定差異、國際貿易多樣性和經濟交易創新等因素影響,使人們對風險轉移的認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從而產生不同的結果。首先是對風險轉移原則認定的差異上。目前存在所有權主義和交付主義兩類標準,這種差異會通過對確認基礎和確認標準的影響降低收進信息質量。其次是國際貿易的多樣化加大了風險轉移原則判定的難度。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對風險轉移時間確定上有劃撥原則、客貨時間原則和國際慣例原則之分;在以客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又按交貨種別分為涉及運輸、不涉及運輸和在途三種情況;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時間有自己的規定,使風險轉移標準的判定變得異常復雜。第三是經濟交易創新的影響。商品交易模式不斷創新,衍生業務大量涌現,運用風險轉移原則進行確認會產生不同的會計結果,影響信息的可靠性。如資產證券化,按照風險轉移原則,證券化資產可能被確以為一項資產(表內處理),也有可能作為銷售處理確認損益(表外處理)。當源于傳統商品交易之上的各種風險、權利和義務(如信用風險、服務權利、選擇權等)能夠被有效的分解開來,并且能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工具形式分散給不同持有方時,風險轉移原則與經濟現實間會出現較大的脫節。此外,風險轉移原則對實質上所有的判定也很難定量化,實際操縱中存在很大的難度與主觀性。因此,對于創新的商品交易,傳統的會計處理有時會顯得無能為力,往往只針對簡單形式的合約進行規范,造成相當部分新型交易事項不能得到會計和經濟上應有的解釋。
總之,隨著經濟交易和外部環境的不斷發展,現有以風險轉移為實質形式的商品銷售收進確認標準已經難以滿足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在涉及商品銷售交易創新業務確認時,迫切需要改進與創新現有的會計模式。建議采用以實質控制為判定基礎的資產負債觀,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復雜商品銷售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可靠。
【參考文獻】
[1] 《企業計準則》及應用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2006.
[2] 陳國輝. 會計理論研究 .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9).
[3] 施天濤. 商法學.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
[4] 羅平,梅勵. 美國次級按揭危機成因分析. 金融會計,2007,(11).
【商品銷售收進初次確認風險轉移原則的法理探析】相關文章:
論電子商務企業收進確認的影響因素03-20
關于準婚姻關系的法理探析11-17
獨立原則與審計風險控制03-21
淺談網絡交際的語用原則探析11-24
探析英語商業書信的撰寫原則03-19
探析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03-20
探析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03-24
應收賬款風險治理探析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