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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準婚姻關系的法理探析
當前,未婚同居現象較為普遍,而且由于其具備一定的現實合理性,也已經得到了多數人的默認甚至稱許。對于其間產生的各類問題,比如懷孕生育而親屬權利無法確認,感情破裂而財產難以分割等,卻并未在律、親屬法律中得到體現和安排。
對于這一問題的關注,將主要集中于對準婚姻關系的法理基礎的探討。“未婚同居”,是目前的通俗稱謂,在法律術語上,我們可以將這一事實狀態準確地稱之為準婚姻關系。準婚姻法律關系中,男女雙方未婚居住在一起,可能會發展為琴瑟和諧,也可能會好聚好散,甚至也可能會反目成仇。然而在沒有這些事情發生以前甚至以后,二人同居并未給其他人帶來任何損害,并未違反絕對禁止性的法律,則根據“法無明令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我們必須在法律上予以尊重。
實際上,準婚姻關系的現實表現就時刻體現了當事人之 間的“意志 自由”原則。首先,準婚姻關系并非是一種婚姻形式,而是僅僅由二者關于“同居關系”的合意所主導。其次,雙方在性的關系上雖有結合的合意,但不過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至于是否會結為夫妻并不明朗和公開。再次,由于男女雙方只是 因為簡單合意而同居,不是配偶,不能享有配偶權,婚姻 家庭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亦不能對他們有效。最后,不僅是在性的關系上當事人雙方擁有非常大的自由空間,在財產關系上更是如此。同居期間采用何種財產劃分體制,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自由合 意。若采共有制,則為共有制;若采分別財產制,則為分別財產制;若無約定,則可酌情解決。
單純從意志自由的角度雖然能夠揭示準婚姻關系的實質,卻還遠遠不夠。我認為,可以綜合 以下幾個方面對準婚姻關系進行認定 :其一,同居雙方的主體。準婚姻關系的主體應當是未婚者。在這一點上,我們就可以將準婚姻關系與姘居或者通常所謂“”相區別。其二,客觀事實上的表現。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應當有像夫妻一樣共 同生活的客觀 事實。其三 ,雙方的合意 內容。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對于是否要建立夫妻關系并不一定形成合意。最后,關于雙方當事人的年齡。我認為,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年齡應當以達到 18歲這一成年標準為宜。準婚姻關系雖然并非婚姻形式,但由于現實中糾紛不斷,利益沖突時有發生,因而必須依法規制。在法律定位上,則應當從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個方面來進行考察。
在我看來,我國親屬法對準婚姻關系-3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確定:
其一,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義務。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由于沒有登記結婚,因而不具有親屬身份,不可能與對方的近親屬之間產生姻親關系,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繼承關系。需要特別提出來進行討論的一點是:準婚姻關系當事人相互之間有無提供生活扶持的義務呢?在我看來,同居生活期間,不可絕對排除相互之間的生活扶持義務,但鑒于準婚姻關系的性質,對此也必須有所限制,這一限制就是通常所謂的“事后限制”:在同居滿一定時間之后,一方對另一方就應當開始適當承擔扶養義務,若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官可依情勢酌定判之。
其次,準婚姻當事人和其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系,應當適用親屬法關于親子關系的全部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子女發生與法定婚姻形式一樣的親子關系,平等地享有親權,負有撫養義務。在準婚姻關系解除之后,子女尚未成年的,可以向其父或母請求撫養給付。對于喪失生活來源的父或母,成年子女負有贍養義務。
其三,準婚姻關系的解除對人身關系的影響。當事人之間若不能達成解除準婚姻關系的合意時一般應當判決解除準婚姻關系,并警告無理糾纏一方其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在解除準婚姻 關系之后 ,雙方將不再是 同居者。若是準婚姻 關系持 續時間較長,比如超過五年,則為 了保護弱者一方的權利,可以酌情適用婚姻法關于離婚后扶養義務的規定。關于準婚姻關系的財產權利劃分,應更多從個體公平的角度來考察準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的關系。我國《婚姻法》關于法定婚姻形式中的財產關系,采用了雙軌制,即在承認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效力的同時,也規定了沒有約定財產關系時的性質和認定方法。我認為,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也可參照適用。如果準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對于財產關系有約定,則只要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 的強制性規定,就應 當認 可其法律效力,按照其約定處理相關糾紛。約定為分別所有制的,則按照分別所有制處理;約定為共同共有的,則按照共同共有的規定進行處理。對于財產使用制度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我個人認為:第一,在雙方當事人都向同居關系中投入財產的,按 照各 自投入 的財產份額確定即可;第二 ,一方有財產收入,而另一方沒有財產收入 的時候,可以按照提供家政服務的量度來確定份額權;其三,如果雙方共有份額實難確定,則可推定為份額相同。
準婚姻關系破裂,則財產共有關系的基礎即告消滅。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和償還等方面不能達成協議 ,則勢必產生糾紛。法院應 當在上述財產認定的基礎上進行裁判。對 于約定各 自財產分別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對各自財產范圍負有舉證責任;對于約定財產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辦法進行處理;對財產所有形式沒有約定的,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進行處理。
另外,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既涉及到準婚姻關系中的倫理承擔,也涉及到財產問題。為此,在準婚姻關系解除的時候,應當一并解決子女的撫養費問題,法院須判定雙方當事人的財產中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作為撫養費或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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