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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春秋時代親迎之禮的“正時”
[論文關鍵詞] 春秋時代;婚禮;親迎;正時
[論文摘要]對于春秋時期舉行親迎程序的正常月份,一直存在著對立的看法和爭論。然而爭論各方卻因為認識的局限而一直未能走出指俗為禮的誤區。從《左傳》所記載的史實并結合當時的背景,可以證明春秋時代的禮的體系中,原本就不存在親迎月份的“正時”之說。
早在毛《傳》與鄭《箋》之間,針對先秦時期婚禮中的迎娶之期就已經形成了明顯的分歧。此后的禮學研究者對此問題的辨析雖然不乏真知灼見,但是這個問題至今仍然沒有得出一個堪稱定論的結果。本文就此再進一言,希望能為將來的最終結論提供一點新的想法。
一、對先前的幾種基本看法的梳理
(一)“秋冬”說。持這種觀點的人主要依據是:
(1)《詩經·衛風·氓》中有“將子無怒,秋以為期”之句;
(2)《家語》中有“冬合男女”之語;
(3)《詩經·唐風·綢繆》孔《疏》轉述王肅的看法:“王肅述毛云:三星在天,謂十月也!谔臁葥,二章‘在隅’謂在東南隅,又在十月之后也,謂十一月、十二月也。卒章·在戶’,言參星正中直戶,謂正月中也。故《月令》孟春之月昏,參中是參星,直戶在正月中也。此三章者,皆婚姻之正時!
(二)“仲春”說。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
(1)《詩經·邶風·匏有苦葉》有“士如歸妻,迨冰未泮”之句。
(2)《周禮·地官·媒氏》有“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
(3)《夏小正》戴《傳》:“二月……冠子娶婦之時也!
(4)《唐風·綢繆》鄭《箋》有“不得其時謂不及仲春之月”之語?住妒琛方忉屶崱豆{》,認為鄭玄以三星為心星:“《箋》云三星謂心星也,心有尊卑,夫婦父子之象,又為二月之合宿。故嫁娶者以為候焉!庇终f:“鄭以為婚姻之禮必在仲春,過涉后月,則為不可。今晉國之亂,婚姻皆后于仲春之月,賢者見其失時,指天候以責娶者。三星者,心也,一名火星。凡嫁娶者以二月之昏火星未見之時為之。”
(三)“自秋冬至于仲春”說。這種觀點的最早依據是《荀子》中所說的“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其后支持這種觀點的有:
(1)《陳風·東門之楊》孔《疏》云:“毛以秋冬為昏之正時,故云‘男女失時,不逮秋冬也!薄住妒琛吩唬骸败髑鋾疲骸的媾,冰泮殺止’,霜降,九月也;冰泮,二月也。然則茍卿之意,自九月至于正月,于禮皆可為昏。荀卿在焚書之前,必當有所依據。毛公親事茍卿,故亦以為秋冬!
(2)董仲舒贊成荀卿這種說法,但是他的理由跟毛《傳》孔《疏》不同。其語云:“天之道,向秋冬而陰來,向春夏而陰去,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殺止,與陰俱近,與陽俱遠也!
(3)董仲舒之后的《家語》也贊成茍卿,但是他的理由似乎又有一些新的內容,其語云:“群生閉藏為陰,而為化育之始。故圣人以合男女,窮天數也。霜降而婦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起,昏禮殺于此。”
(四)在上述三種說法之外,《荀子》楊驚注又提出一種新的說法,認為諸家所傳荀子“霜降逆女,冰泮殺止”這八個字值得商榷。他說:“當為‘冰泮逆女,霜降殺內!薄囊罁牵骸霸娫唬骸咳鐨w妻,迨冰未泮。”’他還進一步解釋“殺內”二字意為:“殺,減也;內,謂妾御也!找挥,即‘殺內’之義!媾^發生之時,合男女也!禋取,謂閉藏之時,禁嗜欲也!对铝睢吩谑辉,此云‘霜降’,荀卿與呂氏所傳聞異也!睏钭⒌腻e誤非常明顯,因為他的依據“迨冰未泮”明言逆女的季節在“未泮”之時,這就已經說明并非“冰泮”之時。既然如此,憑什么說“當為‘冰泮逆女”’呢?至于他對“殺內”的解釋,無非是想針對“霜降殺內”自圓其說而已。又,如果楊注“冰泮逆女,霜降殺內”成立,根據文義,“冰泮”則是逆女之始,“霜降”竟成了逆女終結的季節。關于先秦親迎的“正時”,此又備一說。
(五)針對春秋以來關于婚娶“正時”的分歧,細心的禮學研究者又提出了一些更為全面的觀點。
(1)“秋冬為正,仲春為權”
《陳風·東門之楊》孔《疏》認為:“《地官·媒氏》云:‘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唯謂三十之男,二十之女,所以蕃育人民,特令以仲春會耳。其男未三十,女未二十者,皆用秋冬,不得用仲春也!笨资璧囊罁敲秱鳌,所以《陳風·東門之楊》孔《疏》云:“毛以為婚之月自季秋盡于孟春,皆可以成婚。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乃得以仲春行嫁。自是以外,馀月皆不得為婚也!备鶕住妒琛返倪@段文字,則秋冬為婚娶的“正時”,仲春為婚娶的權變?住妒琛愤直接批駁鄭《箋》的“仲春”說: “鄭以婚姻之月唯在仲春,故以喻晚失仲春之月。鄭不見《家語》,不信茍卿,以《周禮》指言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故以仲春為昏月。”
(2)“秋冬為迎娶之期,仲春為成婚之時”
這種觀點的提出,主要是因為春秋時期存在“三月廟見”之禮。雖然歷史上對于這個婚禮程序存在著不同的解釋,“三月廟見”確是一個公認的史實。不僅《禮記》中不止一處提到這個程序,而且,《左傳·隱公八年》陳鍍子針對鄭公子忽“先配而后祖”所說的那段話,也被歷代禮學家視為確實在春秋或春秋以前被實際執行著的鐵證。由于這道程序的存在,于是就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如果親迎之禮在季秋,那么經過廟見之前的三個月,時間就是季冬;如果親迎之禮在孟冬,經過三個月,時間就是孟春;如果親迎之禮在仲冬,那么三個月之后就是仲春。如果像茍卿所說的親迎的時節直到“冰泮”才“殺止”,那么廟見的時間甚至還可能被推遲到仲夏。因此,既然歷史上存在著婚姻“正時”在秋冬或在仲春的兩種說法,為什么不可以把秋冬解釋為親迎之時,把仲春解釋為廟見成婚之日呢?這就是“秋冬為迎娶之期,仲春為成婚之時”這種說法的大致由來。為了證明這種說法,一些研究文章還設法解決了在廟見之前的三個月內,新婦居住的地方。
上面這個表格中所展示的逆女月份,基本上是根據逆女行為出發的日期來確定的!蹲髠鳌分械哪媾录,在許多細節上都并不像《儀禮》中所展示的那樣具有嚴格的操作規范。由于此間的婚姻通常都具有跨國性質,男家和女家的居住地之間通常都存在著相對遙遠的路途(這種情況也普遍符合春秋時代貴族,尤其是上層貴族之間婚姻的現實情況),加上其他非常規的外交原因,這就導致在出發迎娶的日期與迎娶歸來的日期之間有時甚至相隔數月之久的歷史現象。
根據上述表格,我們得出不同季節的親迎數據如下:
春季:9例。
夏季:14例。
秋季:4例。
冬季:6例。
相對而言,“秋”“冬”兩季親迎的事例反而比春夏少。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表格中主要以親迎的出發月份為依據。如果以迎娶歸來的月份為依據,情況就正好相反。一般地說,夏季出發,通常在秋季歸來。既然夏季出發的事例數量最大,則秋季迎歸的數量亦即最大。
我們研究的主題是關于先秦時代迎娶的“正時”問題,因此,從上述表格和數據中,真正吸引我們注意的卻是:春秋時代親迎之禮顯然跟從前禮學家們的各種說法都不相吻合。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做這樣的假想:既然《左傳》中展示出來的親迎月份,既不受限于“秋冬”,也不受限于“仲春”,也不受限于“從秋冬至仲春”,這樣的史實不得不使我們對后來禮學家的“正時”概念提出質疑。
為了進一步證實這種假想,我們還可以對《左傳》中幾個事例做更具體的觀察。例一:
隱公八年《傳》記載:“四月甲辰,鄭公子忽如陳逆婦媯。辛亥,以媯氏歸。甲寅,入于鄭。陳鋮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鋮子曰:‘是不為夫婦,誣其祖矣。非禮也,何以能育!這段文字里所反映的陳鋮子是一個傳統禮法觀念很重的人,唯其如此,他才對鄭公子忽在婚禮方面的違禮操作深表反對。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如此恪守禮法的陳鋮子,他“非禮”的批評,也僅僅是針對“先配后祖”,而對“四月”親迎的事實未做任何評論。不僅生活在春秋初年的陳鋮子未做評論,生活在春秋末年或戰國初年的《左傳》作者對此也未做評論。這個事例因此可以作為夏季迎娶在當時并不非札的證據。
例二:文公四年《春秋》經文說:“夏,逆婦姜于齊!薄秱鳌肺恼f:“逆婦姜于齊,卿不行,非禮也!薄蹲髠鳌访鞔_指出,《春秋》經文之所以記載此事的原因是因為這次親迎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非禮的細節是“卿不行”,而不是別的方面。也就是說,這次親迎行為所在的夏季并沒有被判為非禮。
上述兩例,都是夏季迎娶的事例。至于在其它三季的親迎,《春秋》和《左傳》也沒有在迎娶的月份方面留下任何是非評議。據此,我們的結論是:至少在春秋時代,針對婚禮中的親迎程序并不存在必須在某季某月或者應該在某季某月的禮制規定。
(二)關于“正時”之說的不可操作性
《左傳》中大量事例告訴我們,古代的親迎,尤其是貴族之間的親迎,跟近代民間的迎娶儀式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異。首先,春秋時代的親迎是一道十分重要的禮的程序,迎娶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復雜的細節。履行這些細節,必然需要時間。其次,春秋時代貴族之間的婚姻通常都具有跨國的性質,婆家和娘家之間受空間距離和條件的限制,也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完成迎娶程序。其三,古人信鬼神,有占卜問卦的習慣。就親迎而言,男方何時從本國出發,女方何時從娘家啟程,何人送親,何人陪同前往迎親,常常都會成為阻滯親迎進程的不確定因素。由于此類原因,《左傳》中的親迎過程,不但存在著在同一個月份之內跨若干天,而且存在著在一個季度內跨月份,同時也存在著在一年之內跨季度的事實。面對這樣的史實,盡管古代禮學家們曾經針對親迎的“正時”做了大量的考證工作,我們還是不得不遺憾地說,他們的考證工作還存在著概念方面的含混不清。比如,如果說親迎之禮存在著一個“正時”,那么這個“正時”究竟應該是針對親迎過程中的哪一個具體環節:是針對男方出發的月份而言呢,還是針對女方離家的月份而言,抑或是針對新郎新娘抵達夫家的月份而言?因為春秋時代的跨國親迎事實上存在著這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如果像毛《傳》鄭《箋》和孔《疏》所設想的那樣,只是籠統模糊地規定一個“正時”,這個“正時”概念顯然會因其疏漏而無法操作。此外,如果說親迎程序中的“昏”來自遠古搶婚習俗因而能得到的解釋的話,那么親迎程序在月份方面的“正時”概念產生的依據又該怎樣理解呢?上文所引《春秋繁露》、《家語》以及一些現代研究者的說法,綜合起來不外三種理由:一是陰陽的原因,二是農閑的原因,三是因為旅途方便的原因。既然婚娶的“正時”真的是由人們的生活所決定,我們為什么不能把聯姻的因素考慮進去呢?既然自古以來就存在著部落之間的政治聯姻,為了軍事政治等原因而及時迎娶就不得不成為經常的需要(這一婚姻特點,在《左傳》中同樣存在著大量實例)。在這種情況下硬性地做出一個只能秋冬或者只能仲春迎娶的規定,往往會跟現實需要形成沖突。既然一種制度從一開始就跟人們的現實生活相沖突,而且從一開始就隨時被人們所突破,那么這種制度在歷史上曾經建立與否就值得懷疑。即使依照古人的禮學理論來看,“禮從宜”不但是一個原則,同時也是一個原理。結合西周以來(尤其是春秋時代)的歷史現實來看,親迎之禮的“正時”理論因其在操作性方面的嚴重局限而不得不被我們所置疑。
(三)對《詩經》中幾個詩句的重新解讀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提到,關于親迎之禮在月份方面的“正時”說法的依據,主要來自《詩經》中的幾個句子。一旦我們對“正時”觀點提出質疑,接著就會發現,《詩經》中這幾個至關重要的句子完全可以做出相反的解釋。也就是說,它們不但不能被當作春秋時代存在親迎之禮在月份方面的“正時”的依據,反而恰好成為春秋之際并不存在這個“正時”的有力佐證。例如,對《邶風·瓠有苦葉》中的“士如歸妻,迨冰未泮”,譯成現代就可能是:“年輕人,如果你要把妻子迎娶回家,那就趁著冰未解凍的時節吧。”根據這樣一個詩句,我們不但不能把“冰未泮”解釋為早已被禮法所規定的迎娶的“正時”,相反,正因為詩人和他面對的這位“士”在概念上并不存在既定的婚娶“正時”,詩人才在詩歌中提出這種在時間方面的關切的忠告。同樣,《衛風·氓》中的“將子無怒,秋以為期”,也可以按照相同的來解讀。這個句子的上文說“匪我愆期,子無良媒”,下文才說“秋以為期”,女方在這里所提出來的時間概念,顯然是女方個人對“愆期”的補救,如果事實上存在著禮制意義上的既定的“正時”,女方就根本用不著說這種累贅的話。再說,如果說當時確實存在所謂“正時”的話,那么這個“正時”也顯然也不應該是女方在補救措施中提出的這個“秋”。
(四)如何認識親迎“正時”的階層差異
《左傳》中所記載的親迎事件,都是春秋時代貴族問的事情,F在的問題是,在平民那里的情形又該怎樣認識呢?一般地說,春秋時代的“禮”,至少是針對“士”的階層。用當時的概念來表達就是“君子”的階層。至于“士”以下的社會人群,則因為屬于“野人”而不被社會所注意。因此,在《左傳》中多數關于親迎的記載都是針對國君和夫人的。同時,我們偶爾也可以讀到一些關于大夫的跨國婚姻,在這些屬于大夫階層的跨國親迎的事件中,同樣不存在“正時”的局限。針對這種現象,我們還可以引《儀禮·士昏禮》作證!妒炕瓒Y》的對象是“士”,針對其親迎儀式,《士昏禮》中對黃昏親迎有明確的規定,而對親迎的月份我們卻讀不到所謂“正時”的信息!秲x禮》規定十分嚴謹,這種現象不可能是一種疏漏。因而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當時親迎并無“正時”的禮的規定。
結合春秋時代的歷史背景,大夫和士的階層在婚娶方面跟國君之間應該是存在著一定差異的。一般情況下,國君的夫人通常娶自異姓諸侯國,大夫和士的妻有時是娶自國內的異姓,有時則也娶自國外的異姓。他們之間最關鍵的差異在于,國君(或者公子)婚姻既有更強和更明確的政治目的性, 所以在親迎的時間方面更容易受政治需要的左右。至于大夫和士的親迎,則更容易服從于生活的規律。如果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理解上面提到的《春秋繁露》、《家語》等所提出的關于“正時”的三種說法,雖然可以看出其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和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但是春秋時期是否確實存在針對親迎的“正時”的禮的規定,則仍然證據闕如。至于把《詩經》中涉及親迎月份的文字局限在“士”的范圍,并以此作為跟《左傳》中大量國君親迎事例對立的理解,也一樣缺乏事實依據。雖然《詩經》中的“迨冰未泮”、“秋以為期”等文字都是對“士”而言,但是無論是在春秋還是在戰國時期的史料中,除了一些因為當時社會等級的差異而出現的細節方面的差異之外(例如國君不出境親迎,由卿代理之類),婚姻“六禮”主要程序已經具有明確的全民性質,并不因等級差異而呈現出不同的婚俗形式。這種情形,從作為皇帝的漢惠帝劉盈的婚禮儀程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信息。關于這個問題,清人還有“士者,未娶之稱”的論證,如果這種論證不謬,則無論社會地位較高的國君或者社會地位相對較低的士,但凡未娶,就可以被視為“士”,因而從這個角度也可以解釋六禮的全民性。
(五)如何認識“正時”理論產生的原因
荀卿生活在秦朝之前,在戰國時期幾乎跟孟子齊名,把荀卿的著作跟《孟子》相對比,我們可以相信荀卿對于禮治思想的理解和甚至遠遠超過孟子。正因為他是這樣一位禮學大師,在禮治理論方面造詣極深,所以他的禮學著述中存在著不少屬于他本人的建樹。因此,針對他所說的“霜降逆女,冰泮殺止”,我們完全有理由做出這樣的設問:這句話究竟是荀子對他本人所在的那個時期人們婚嫁習俗的呢,還是他對先前曾經存在的一條禮儀的轉述?結合我們在上文引用的歷史事件,我們有依據說,后者的可能性顯然遠遠低于前者,也就是說,荀卿的這八個字極有可能是他對往古至戰國后期的親迎習俗的一種總結。受荀卿的影響,后來的禮學家關鍵的錯誤就在于把荀卿的總結誤認為古代的一條禮的規定,把一種習俗當成一條禮制。所以我們的結論是:作為一種婚俗,“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在春秋和戰國時代可能確實普遍存在著,但是作為一條婚禮的法則,卻在歷史上找不出可靠的依據。所以,在婚娶月份方面的“正時”之說,不過是后代注因誤讀古書和迷信經典而造成的一個誤會。
(六)關于仲春的男女之會
仲春會男女是當時統治者出于增殖的目的而設置的一種權變的政策措施,其針對的對象是那些無力按正常程序婚嫁的男女,而不是那些不能在“正時”婚娶的男女。這種意圖在《地官·媒氏》中就已經表達得十分明白:“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边@道法令中之所以采取強制措施,甚至對“野合”、“淫奔”也一概采取暫時的認可,只能說明當時政策制定者出于政治的需要而不得不選定一定的時間(一個月)來解決人口增殖所遇到的社會問題。至于為什么選定為仲春之月,肯定有其自圓其說的解釋(其中不排除自然氣候對男女婚配的方便,或者不耽誤農事,或者生理方面等原因),而不是像后代經學家們所解釋的為趕“正時”的原因,更不可能是因為“仲春”是一年之中男女婚配的最后季節。毛《傳》認為“自是以外,馀月皆不得為婚”,已經顯然地說明了這一政策措施的權變性質。統治者一方面固然重視人口的增殖,甚至不惜做出禮法上的讓步;另一方面,禮法的秩序同樣不能破壞,所以“仲春之月”可以“奔者不禁”,其余月份的“奔者”恐怕就難免受到懲罰。在一年中間特別規定一個“解禁”的月份,雖然從一個角度是對禮法的破壞,但是如果把這種“解禁”當作一條嚴格的法令來看,它便成了一條新的禮法。而且,這條法令被明文寫進《周禮》之中,這個事實本身就已經證明,“仲春之月”20多天的男女解禁,已經成了被當時社會認可的一條禮法。因此,嚴格執行這條禮法,把“奔”的時段嚴格控制在“仲春之月”,很可能就是當時的實際情況。然而這一切卻不足以成為論證“正時”的依據。
最后的結論:春秋時期的親迎月份,雖然存在著多在秋冬的習俗,但是并不存在禮制性質的規定,更不存在“正時”之說。如果要硬性認定一個“正時”的話,那么一年12個月都是正時,包括實行奔婚的仲春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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