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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表現及其責任承擔
[摘 要]環境是旅游的前提。但是,在現階段旅游資源開發中,存在過分注重經濟效益、忽視生態環境保護而盲目開發的現象。環境侵權損害頻發,旅游質量下降,影響了旅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何預防和解決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問題,使自然環境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從我國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概念和特點入手,針對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客觀事實,從侵權主體的角度對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具體表現進行闡述,并從直接與替代責任形態、單獨與共同責任形態、單方與雙方責任形態的角度,討論了環境侵權后的責任承擔,以期對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事后救濟起到借鑒作用。[關鍵詞]旅游資源;環境侵權;責任承擔
良好的旅游資源、環境質量是旅游業健康發展的物質基礎。只有得到精心保護、處在良性循環狀態中的自然環境和人文景觀,才能激發人們的旅游愿望并使之轉化為現實的旅游需求,旅游事業不能離開環境的依托而獨立發展。長期以來,人們總把旅游開發理解為單純的經濟活動,甚至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惜對旅游環境自身造成侵害。而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不僅會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更會阻礙旅游業本身的持續發展,當然環境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也不能得到最大的發揮。
一、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概述
1 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概念。環境是人類生活的棲息之地、生產的物質之源,也是人類放松自我、探究世界的空間,離開了環境,人類社會的發展將無從談起。環境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既是環境利益的權利主張,也是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旅游業作為資源依賴型產業,與環境密切相關。旅游資源開發活動本身,就是旅游環境資源利用、破壞與保護的相互博弈過程。因為人類在實施旅游產業活動時,在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的作用下,極易使旅游環境向不利于旅游活動的方向演化變異,導致旅游環境的退化。例如:川西北高原及岷江上游的森林采伐過度,整個地區的水資源銳減,景區水位明顯下降,部分景觀已名存實亡。且由于生態環境的變化,景區小氣候已受到影響,不少特有動植物的生息繁衍已面臨威脅。再加上旅游景區生活垃圾的增多,一旦處理欠佳,則易造成二次污染問題。
所以,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是對旅游資源環境利益的侵犯,是在旅游活動對旅游環境主體產生影響的各種客觀事物所構成的地域空間里,對被旅游業利用的人類整體環境的生態價值所享有的各種利益的侵犯。即在旅游開發進程中,因旅游產業活動或其他人為原因,對旅游景區的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造成污染或破壞,致使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及人身受到損害。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侵權屬環境侵權的大類,但不同于一般的環境侵權,它是基于開發某特定旅游資源所引發的一系列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等侵害行為的總稱,是旅游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障礙性因素。
2 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特點。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除具備環境侵權的一般特點,即強調侵權行為的間接性、繼續性、反復性、積累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益性,以及通過環境媒介產生侵權損害后果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侵權客體的特定性。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客體直接表現為旅游環境資源,間接表現為一種人類生存所依賴的共同的環境利益或環境權利。這種環境利益、權利是旅游產業活動存在的基礎和源泉。如果失去了環境利益,旅游產業也就失去了立命之本,更不用提發展了。如在旅游資源開發中,為了突出景區的特點,單獨移植一種或少數幾種植物,排斥其他物種,破壞原有生態環境;又比如,為了旅客上下山方便,在旅游景區大量修建索道、拓寬道路,破壞了原有旅游資源環境的自然特色,造成了旅游景區環境資源的破壞。作為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五岳之尊的泰山,在旅游資源開發中,就曾為了經濟效益違反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不但不將原有的索道拆除、恢復原貌,反而進行了大規模擴建,甚至為了擴建索道炸掉了約1.5萬平方米的主視面山體,并將沿途及岱頂的樹木砍伐殆盡,嚴重破壞了泰山的自然環境,影響了大多數人的環境利益。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損害后果一旦出現,它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是無法計算的,用于損害治理和恢復所需要的時間和費用,一般要遠遠大于旅游產業活動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甚至是不可逆轉、難以消除和恢復的。
(2)侵權主體的多樣性。旅游資源的開發涉及到多個利益主體,各利益主體擁有的旅游資源,參與旅游的動機、利益要求、方式和程度各異,每個利益主體都可能是侵權行為的主體。如旅游資源屬地政府,在直接或間接參與旅游資源開發經營與發展的過程中,始終都暈開發和營利行為的關鍵主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旅游資源開發收入的分配。屬地政府的不合理規劃、政績開發等一系列行為,都有可能對旅游環境造成損害、構成侵權。還有旅游資源所在地的當地居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方式,常對旅游資源進行掠奪式使用,甚至為攫取利益而隨意砍伐森林、搭建樓臺、破壞野生植物群,直接損害了旅游資源環境。而旅游企業作為聯系旅游主體與旅游客體的紐帶,他們為人們的旅游活動創造便利條件,并提供所需的產品和服務,成為旅游產業形成和發展中最為活躍的因素。但旅游企業畢竟是商業主體,營利是它最大的屬性,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環境利益,將加工成旅游產品的廢水、廢渣、廢料隨意排放進旅游景區,也侵害了旅游資源環境。而在自然風景區旅游的游客,他們的利益核心是旅游經歷的“質量”和“滿足感”,不太會破壞旅游資源,但這些年來,一些景區光顧開發旅游資源,對游客的數量和素質問題卻未做控制,使其成為旅游環境的一大隱患。如一些游客喜歡在景點的古樹上、碑壁上刻下自己的名字或其他字跡,任意在文物古樹上踩踏拍照,或者對珍貴文物用手撫摸,甚至因被眼前的美景所陶醉,不自覺地做出破壞性的行為。2004年9月23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播出的某游客在湖北波月洞參觀時,被溶洞中鵝管群的美麗潔白所震驚,得意興奮之際,竟將手中的礦泉水瓶扔出,結果砸壞了上億年凝結而成的珍貴景觀。這一案例就是旅游者破壞旅游資源環境的典型。
(3)侵權行為的附隨性。傳統侵權行為本身是一種無價值的違法行為,但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行為,則是合法旅游經濟活動的“副產品”。因為旅游資源的開發不動一草一木是不可能的。開發就是要對資源地進行適度的建設,是以局部范圍的破壞為前提的?梢哉f,破壞和開發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在經濟效益的追逐下,旅游資源開發活動存在著過度注重經濟利益、忽視環保責任、逃避開發風險等不良傾向。一些旅游景區由于資源的盲目開發,再加上大量游客的涌入量超過了承載力,必定會破壞旅游資源環境,如馳名中外的旅游勝地滇池,已成為全國污染最嚴重的淡水湖泊;“桂林山水甲天下”的漓江,也是垃圾遍布。由此,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行為常伴隨著開發行為的發生而發生。
(4)侵權損害的群體性。傳統的侵權行為一般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加害人和受害人往往均為特定主體。但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因旅游環境資源的受眾面廣泛,所以,不管實施侵權行為的是一個還是多個主體,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受眾是享受旅游資源的不特定多數群體。如在以水為資源基礎開展的航行、游泳、垂釣、劃船等旅游項目中,管理稍有不慎,即會帶來嚴重的惡果。而景區內外的賓館飯店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排出的污染行為,導致過多的營養物質進入水體,大大加劇了水體富營養化的過程,過量的雜草生長影響了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常使魚蝦窒息而死,這對周邊老百姓和旅游者的健康生活無疑將產生重大影響。且有的侵權損害的不利后果并不是在現有的旅游資源環境中立即呈現出來,使當代人利益受損,而是殃及到子孫后代,在后世呈現出來。
二、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表現
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行為表現多樣,從侵權主體、侵權對象、侵權損害結果等方面可做多層次分類,為明確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責任,我們主要從環境侵權主體的角度,分析不同侵權主體實施環境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這對合理利用旅游環境資源進行產業開發、生態服務具有重要作用。
1 旅游者及旅游服務者的環境侵權。旅游者及旅游服務者的環境侵權,是其在旅游活動過程中的有意無意行為所造成的旅游環境資源侵害。包括:
(1)旅游景區的大氣污染侵權。旅游本身,意味著旅行者的位移,需要借助汽車、輪船、火車和飛機等交通工具,而所有這些交通方式都將對大氣產生污染。特別是在旅游旺季,車輛聚集、尾氣排放速度的加劇,游客帶進的塵土、吐出的氣體、排出的汗液,加劇了大氣污染的程度,其污染程度與游客數量成正比關系。古文化藝術寶庫“敦煌莫高窟”,就因游客絡繹不絕,空氣中水分和二氧化碳的含量居高不下,致使許多精美佛雕的顏色發生變化,內在物理、化學結構也受到影響。
(2)旅游景區的固體廢棄物侵權。由于旅游區配套設施不完備,大批游客的涌入,致使基礎設施緊張,過度使用而加快了其老化、損壞,被隨意丟棄、腐爛。再加上一些旅游者環保素質、生態意識較低等各方面原因,旅游區內隨地亂扔紙屑、果皮現象嚴重,且與旅游有關的服務性行業每天都產生大量固體廢物,這些廢物常不加處理就棄于景區內,污染了景區環境,滋生了許多病菌。 (3)旅游景區的水污染侵權。旅游景區內外的賓館飯店等旅游服務部門的水污染侵權行為嚴重,許多廢水未加處理、不加凈化便直接排入景區的溪流中,影響了水中生物的種類、數量以及生長速度,嚴重污染了水資源,甚至使原本清澈的溪水變成了臭水溝,以水體為主的旅游景點逐步在消失。
(4)旅游景區的生態破壞侵權,我國許多風景優美的旅游區坐落在偏僻的、經濟不發達地區,當地居民過著原始的伐薪取暖、辟地種田的生活,為獲取旅游經濟收入,他們不惜以獵殺動物、破壞生態來提供紀念品做交易,使國家財產受損。而游人在某一景區的高度集中,與區內生物共享生存空間、食物和水,進行生存競爭,更是破壞或影響了該地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和生存環境,造成野生動植物數量的銳減甚至滅絕。旅游者以及旅游服務者在旅游活動過程中的這些有意無意的行為,不僅破壞了旅游環境,而且還危害了人體健康,引起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及環境侵害等一系列負面效應。對此,損害結果應考慮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
2 當地旅游部門與投資商的大規模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侵權。除旅游者與旅游服務者的環境侵權行為外,當地旅游部門與外來投資商的大規模不恰當開發活動,也是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重要表現。
(1)掠奪式開發的旅游環境侵權。旅游資源開發中,當地旅游部門與投資商在進行開發活動時,在經濟利益目標追逐下,往往缺乏合理的旅游開發規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只顧眼前利益,對旅游資源做過度性、掠奪式的開發,景點開發以及旅游基礎設施病態膨脹的趨勢日益明顯,導致可供觀賞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勝古跡、森林資源、動植物種類和數量等急劇減少,文物古跡遭到破壞,少數民族風情和民俗文化也受到沖擊和褻瀆(四川大熊貓的瀕危、敦煌月牙泉的于涸都是例證)。在我國119處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中,有40處與自然保護區相重疊,僅1992年我國在森林類自然保護區接待中外游客就達2400萬人次。而自然保護區內的原始森林、草地以及其中的物種等都是難于或不可再生資源,相當脆弱,一旦遭到破壞,便難于甚至無法恢復。然而,旅游開發要修路搭橋、要建賓館餐廳、修娛樂設施以及進行旅游商品的開發,這些都使具有不可再生性、脆弱性、破碎性等特點的自然保護區景觀遭到破壞,環境生態侵權和污染侵權現象嚴重,同時也降低了景觀本身所特有的旅游吸引力。如張家界在武陵源保護區內大建接待設施,黃山在核心區內建水庫等,都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景區的原始景觀。由于旅游活動會不可避免地給保護區帶來生態影響,所以將“自然保護區作為旅游景點”的旅游規劃本身,就意味著一種掠奪式的旅游資源開發,就意味著環境侵權的開始。
(2)失范化管理的旅游環境侵權。在旅游資源開發中,缺乏科學規劃、合理疏導、價格調控等有效管理手段。我們的許多景區實行的是粗放式管理,對旅游景區開發缺乏系統、細致、具體的規劃,以致在旅游旺季游客過分集中,超出旅游景區的實際承載能力,加劇了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固體廢棄物等環境污染的程度。再加上財政撥給的環保專項經費和業務費用相當有限,環保工作不能很好地開展起來,不少旅游景區廢棄物回收和處理的相關措施不能及時跟上,旅游區建筑固體垃圾、賓館生活垃圾和游客生活垃圾隨地堆放,蒼蠅、老鼠、蟑螂、蚊子等害蟲到處繁殖、傳播疾病,景區公共衛生環境遭受長時間的污染。另外,在開發建設的過程中,對噪聲污染缺乏預見、控制,以致一些大型的機械作業的強噪聲和旅游景區內娛樂活動的噪音,在達到一定分貝后,給旅游景區周邊的居民及生物造成了損害,旅游景區的環境生態利益再次受到侵害。
三、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責任承擔
面對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侵權現象,要避免環境侵權現象的發生,實現旅游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應堅持邊開發邊保護,加強旅游區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設施的建設,提高旅游管理和環境管理的能力。同時,對旅游資源開發中侵權損害的事實,要注意加強其法律責任的追究,依據侵權行為的不同表現,確定侵權責任在不同當事人之間的分配,明確其責任形態。根據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特點和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對旅游資源開發中的侵權責任,可從直接責任形態與替代責任形態、單獨責任形態與共同責任形態、單方責任形態與雙方責任形態的角度進行確認。
1 直接責任與替代責任形態。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和替代責任形態,主要是通過侵權責任是由行為人承擔,還是由與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責任人以及與物件具有管領關系的人來承擔而判定。直接責任形態是比較好把握的,比如,在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開發者在自然景區內修建建筑物,破壞了原有的自然景觀、生態環境,如果開發者是旅游企業,我們就可明確確定其侵權行為,讓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大多數旅游資源開發的過程中,旅游法律關系所涉及的當事人是多元的,開發者、居民、旅游者等,他們可能都是旅游資源開發的利益相關主體。所以,當旅游環境遭到破壞,往往侵權主體難以確定。但是,如果不確定侵權主體,那么旅游資源環境就不能得到相應的保護。所以,應突破傳統民法中“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適用替代責任。如在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由于大量旅游者的涌入,使得景區垃圾增多。景觀的人為破壞增多,從而污染和破壞了旅游環境。但是,游客具有太強的廣泛性,不可能被法律追究為侵害行為的主體,這時旅游活動的組織者或旅游資源的開發者就應考慮成為侵權責任主體,再比如,大部分開發商在開發和建設過程中,要委托他人進行具體的建設活動,即開發商只是投資和規劃,具體的建設行為由他人去做,而這些建設行為往往造成了環境侵害,雖然開發商并不是侵權行為的實際實施者,但他是旅游資源開發法律關系主體,是整個旅游資源開發行為的最終營利人、最終責任人,需要為實施旅游資源開發活動的實際建設者承擔替代責任。
2 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形態。從侵權責任究竟是由侵權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還是由雙方當事人負責的角度,可將侵權責任區分為單方責任形態和雙方責任形態。單方負責的侵權責任形態,是指由加害人單方負責,或由引起損害發生的過錯受害人單方負責的責任形態。雙方責任形態則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過失,都要承擔責任的責任形態。如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在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上,沒有尊重自然規律,按照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選擇合理的開發模式適度開發,特別是沒有注意對生態脆弱區、環境敏感區和珍貴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的保護和開發,造成了對旅游景區環境利益的侵害。而與此同時,旅游景點的當地居民,為獲取旅游經濟收入,不僅不對當地珍稀動植物資源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甚至為了迎合游人對野生動物旅游制品的消費熱情,不惜以獵殺珍稀動物、破壞生態平衡來提供紀念品做交易,進一步加劇了對環境利益的損害。對此損害后果,則應考慮由旅游開發者和當地居民共同承擔。反之,若損害僅僅是因當地旅游管理部門或當地居民一方的行為所致,則由其單方負責,承擔單方責任。
3 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形態。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是在確定侵權責任由被告一方承擔時,根據加害人的人數和侵權行為的性質所決定的侵權責任形態。侵權行為加害人的人數為一人,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就是單獨責任。如果侵權行為加害人的人數是數人,則應當承擔共同責任。前文所說的游客在湖北波月洞參觀時,將手中的礦泉水瓶扔出,砸壞了上億年凝結而成的潔白鵝管群的珍貴景觀案,就該旅游環境資源的破壞,應考慮由該游客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由于旅游資源開發是個綜合且相對復雜的經濟系統,往往需要多方主體參與其中,所以,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的侵權行為也多為共同侵權。如為追求美景佳肴的餐飲氛圍,在景區湖泊周邊興建一些賓館、飯店,這些賓館、飯店排出的污水未經處理就流入景區湖泊。一些油輪也在水面上接送游客、貨物,肆意行走,污染了水資源,時間一長,原先美麗如畫的風景區變成了大污水坑。對此損害,這些賓館、飯店、油輪都面臨對旅游資源侵權損害進行共同責任承擔。
綜上所述,可以說旅游資源開發活動的過度行為,就是一個不斷實施環境侵權的過程。如何在旅游資源的利用與保護的相互博弈中減少環境侵害,加大環境保護,實現旅游資源開發活動的良性循環,是每一個旅游資源開發活動者需要審慎思考的問題。而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責任形態的確認,是正視環境侵權損害事實、界定侵權損害責任主體的現實需求。它能客觀地分析侵權損害的責任承擔,從事后救濟的角度將旅游資源環境損害降至最小程度。同時,可以有效督促旅游資源開發者、旅游活動服務者和旅游者關注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現象,明確旅游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責任承擔,加強其責任意識,減少自身在旅游活動中的環境侵權行為,不做野蠻、掠奪式開發,從事前防范的角度把旅游資源開發中的環境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使有限的旅游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資源利用和最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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