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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責任十論--以責任承擔為中心重塑共同侵權理論
引言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雖然原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沒有對“共同侵權”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做出明確規定。學界對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存在十分激烈的沖突,有所謂“主觀說”、“客觀說”和“折衷說”等主要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三條試圖對共同侵權責任進行官方界定,[1]這一努力對于適當擴大共同賠償義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范圍和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具有重要進步意義,但是其使用數個加害行為“直接結合”或“間接結合”作為區別多數加害人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依據,又帶來理解上的新問題。
對這一課題的研究,過去側重于共同侵權的“行為”方面,以“共同侵權行為”為基本出發點,以“連帶責任”為最終歸屬。在我們看來,討論共同侵權行為誠然是重要的,但問題的核心應當是賠償義務人的責任問題或者說賠償權利人的權利問題。跳出“共同侵權行為”尤其是“共同過錯(甚至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故意)行為”的藩籬,全面檢討數個賠償義務人對同一損害后果承擔包括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等在內的多種形式的賠償責任,將有助于設計出更合理的制度和解決相關的實踐問題。筆者認為,共同侵權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即多數)賠償義務人[2]對同一損害后果共同承擔損害賠償侵權責任。這是一種廣義的共同侵權責任定義。作者試圖從多數之債(即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有清償義務)的角度對共同侵權責任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全面的研究。依此定義,多數賠償義務人對同一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可能是因為他們實施了具有意思聯絡或沒有意思聯絡的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也可能是法律(司法解釋等)對他們承擔某種形式的共同責任做出了特別規定;他們是對同一損害后果承擔共同責任,這里的“共同責任”包括連帶責任、補充責任和按份責任三種責任形式。
一、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的模式反思
。ㄒ唬╆P于共同侵權行為的三種主要理論觀點
1、主觀說
早期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和日本一般采主觀說,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存在主觀上的共同過錯。根據數人之間是否有“意思聯絡”為要件,主觀說又可分為“共同故意說”和“共同過錯說”。“共同故意說”認為數人之間的“意思聯絡”是成立共同侵權的必要條件,亦即以共同通謀為要件。而一方為故意、另一方為過失,或者數人皆為過失的,無法構成共同侵權。[3]“共同過錯說”則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不應以“意思聯絡”為必要條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謀為要件,過失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認為若以“通謀”為構成要件,將使共同侵權的范圍縮小,從而不利于對受害者的保護。[4]主觀說作為一種比較早期的共同侵權行為理論,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嚴守過錯責任原則,嚴格限制連帶責任的指導思想。
這種思想對現今的影響仍然較大,目前我國有學者依舊堅持主觀說。如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版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關于共同侵權采納的就是主觀說。第十三條「概念」“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共同過錯致人損害的,為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加害人應承擔連帶責任!钡谑鶙l「無主觀上聯系的數人侵權」“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分別行為致同一損害的,應當各自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能確定責任比例的,推定責任范圍均等!
2、客觀說
客觀說否認共同侵權的構成需要各加害人之間的共同過錯,認為認為數加害人之間即使沒有共同故意或者過失,只要每一加害人的行為與共同行為緊密聯系,仍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懊穹ㄉ现餐謾嘈袨榕c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茍各自之行為,客觀的有關聯共同,即為己足。蓋數人之行為皆構成該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行為人雖無主觀之聯絡,以使就其結果負連帶責任為妥!盵5]
客觀說使連帶責任更加容易成立,旨在充分保護受害人:當各加害人經濟實力不同時,連帶責任可以提高受害人得到全部賠償的可能性。但是過分寬連帶責任卻可能使部分行為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有時是全部責任)缺乏公正合理性。
3、折衷說
折衷說認為判斷數個加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說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來分析。從主觀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均有過錯,或為故意或為過失,考慮數個加害人的主觀方面的因素,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聯絡。(2)過錯的內容應當是相同或相似的。過錯的內容是指加害人具體的心理狀態,如對他人之生命健康權試圖進行加害,或者對他人之生命健康權疏于應有之注意。此外,數個行為人的行為應當結合為不可分割的一個統一的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
折衷說強調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基于侵權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平衡社會利益的考慮,強調應該從加害行為的主觀和客觀方面來分析數人侵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ǘ﹤鹘y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方式:連帶責任
1.連帶責任的一般理論與構成要件
“罪責自負”或“自己責任”是現代法上的基本原則之一,每個人應當就其自身所犯的過錯,在其理性能夠預期或者應當預期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盡管現代法律強調這種個人責任,但為他人行為負責的連帶責任仍大量存在。[6]《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法典》、《瑞士債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澳門民法典》、《俄羅斯民法典》等都分別規定了連帶責任這一責任形式。
連帶責任是指,由法律專門規定的應由共同侵權責任人向受害人承擔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共同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責任(對外),另一方面是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擔與追償(對內)。于對外責任而言,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責任人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請求承擔全部侵權的民事責任;于對內責任而言,任何一個共同侵權責任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侵權的民事責任,已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連帶之債的成立要符合以下四個要件:(1)債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數人。(2)債的標的須為同一。(3)數個債須有同一目的。(4)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之間須具有連帶關系。
2.三種主要理論觀點的共同指向: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主要區別在于認定共同侵權責任的依據各不相同,進而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劃出了一個范圍大小不一的區域:一個數人侵權的案件,根據某種學說可能不落入共同侵權責任的區域,但是根據其他學說卻可能正好落入共同侵權責任的區域。
但三種學說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凡是落入共同侵權責任區域內的侵權責任,各種學說都要求其責任承擔者承擔連帶責任。
。ㄈ┰u論
1.都忽視了多數之債的多種形式
侵權責任根據責任主體數量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侵權責任人為單一的情況下的侵權責任為單獨責任;在責任人為數人的情況下為共同責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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