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獨立性”的思考
繼財政部《內部控制規(guī)范——基本規(guī)范(試行)》(以下簡稱《基本規(guī)范》)后,證監(jiān)會為進一步規(guī)范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保護投資者權益,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會計控制,于2001年8月發(fā)布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隨后又于2002年1月發(f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治理準則》)!吨笇б庖姟分赋,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獨立董事,其中應當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yè)人士。同時《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也指出,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yè)人士。很多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期看很高,經常就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情況以及資本運營等方面的`一些要求獨立董事作出評價、和判定。我們以為,上市公司財務獨立董事在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在健全與評價上市公司內部會計控制方面可能會有所作為。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缺陷。應該根據(jù)具體情況,針對獨立董事自身的特點,對這一制度作一定的分析,從而從各個方面來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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