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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審計執業理念,推行風險導向審計
一、更新審計執業理念的背景和意義新審計準則體系中最核心的準則是以下4個準則: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和第1301號“審計證據”。這4個準則的最重大的變化是啟用新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以推行風險導向審計,提高CPA發現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能力。為此,CPA必須將原審計風險模型下的“審計程序執行到位”的簡單的審計理念,更新為新風險模型下的“審計風險控制到位”的綜合的審計理念。
眾所周知,財務報表審計是為審后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的一種鑒證業務,要求最終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CPA只有采納將“審計風險控制到位”的綜合審計理念,才能達到現行財務報表審計目標和一般原則的要求。本輪審計準則制定和修訂力主“審計風險控制到位”的綜合審計理念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1.企業經營環境變化帶來巨大審計風險,需要通過完善審計準則、改進審計理念加以應對。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發展的影響日益加深,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組織結構及其經營活動日益復雜,會計判斷和估計以及非常規交易也日益復雜,一些企業進行財務舞弊的壓力和動機曰益增大,加上內控失效使舞弊有可乘之機CPA面臨的審計風險越來越大,急需出臺新的準則、采納更先進的審計理念予以指導。
2.我國原制定的審計準則參照當時的國際慣例,使用的是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已不能滿足行業工作要求。隨著審計環境的變化,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局限性日漸明顯,主要表現為不能有效地識別、評估和應對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導致實務中出現了只將“審計程序執行到位”即可的簡單審計理念。因此,迫切需要改革風險模型,研究出更能有效識別、評估和應對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審計新思路,據此修訂審計風險準則及相關審計準則。
3.國際審計準則有了新的發展,需要我們在國際趨同上有新舉措。由于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在識別、評估和應對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于2003年底出臺了新的審計風險準則,啟用新風險模型,改進審計理念,推行風險導向審計。同時,還加緊修改了其他相關準則,目前已經發布了正式稿或征求意見稿。如果我國不加快有關準則的制定和修訂,不采納先進的審計理念,不僅部分準則評估和應對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為導向,由簡單的項目難以滿足CPA的執業需要,還將構成與國際審計準則的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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