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論文
互聯網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本身所具有的網絡效應對用戶產生一定的鎖定效應,用戶轉用其他相似產品或服務的成本非常高。由此即時通信經營者可以保持較高的市場份額且新的競爭者很難改變現有的市場結構。文章以奇虎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為討論基點,旨在通過闡述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網絡效應來分析其此種效應對其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影響。
一、 問題的引出
20xx年10月,奇虎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的最高院的判決結果一出就備受矚目,學界對判決結果的評論也眾說紛紜,但主流是認可這個結果的。
本文無意于對該判決的爭議一一論述,筆者只是想針對互聯網即時通訊產品或服務的特點來具體分析其市場支配地位的形成與傳統產品、服務市場支配地位的形成的不同。
在最高院的審理中,上訴人奇虎認為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具有明顯的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用戶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用戶使用該產品或服務,且用戶經過長期使用并逐漸建立社交圈后,形成對用戶的鎖定效應,此時轉換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代價很高。而被上訴人騰訊認為QQ軟件并非用戶使用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唯一選擇,供用戶可選擇的類似產品或服務種類很多,并且幾乎不存在獲取成本,不存在妨礙用戶選擇和轉換即時通信服務的技術障礙,不會產生對用戶的鎖定效應。法院認為,奇虎的主張難以成立,用戶在轉換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時并不必然要一次性轉移所有聯系人,用戶同時使用多款即時通信服務的現象非常多,而且隨著技術的發展不同產品間用戶可以互通導入好友,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用戶鎖定效應。
鑒于互聯網的網絡效應特點與傳統服務產品的不同,本文將以此為基點來具體分析互聯網的網絡效應對其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影響。
二、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網絡效應
網絡效應 又稱網絡外部性, 是指用戶從某種網絡產品或服務可獲得的效用價值隨著使用該產品或服務用戶數量的擴大而不斷增加。 網絡效應是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其最為顯著的特征之一。
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具有雙重網絡效應。首先,即時通信軟件本身具有顯著的網絡效應,隨著用戶的逐漸增多,用戶使用該產品建立社交關系的機會就越大,對用戶來說,其效用價值也就越高。其次,即時通信網絡中的用戶好友關系本質是一張社會人際關系網,是即時通信業務的核心價值。 即時通信用戶的好友數量增加即代表著用戶的網絡社交范圍增大,從而對用戶來說就具有更大的網絡社交價值。若用戶放棄該產品或轉向其他產品意味著失去經過長期才建立的網絡社交,轉換成本非常大。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這種雙重網絡效應使用戶對其產生一定的依賴性,用戶一般不會輕易轉而使用其他相似產品,從而形成對用戶的鎖定效應。
對于奇虎訴騰訊案,這種鎖定效應主要發生在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用戶使用中的轉換成本和用戶鎖定效應,即對于騰訊告知用戶的說明中的“二選一”行為對用戶所造成的用戶鎖定效應,騰訊用戶如若要轉換到其他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必然要付出極大的轉換成本,這種轉換成本不僅僅是得到新設備或技術的成本,搜尋相關資料的成本,在新的技術環境下學習使用新設備和功能的成本,更為重要的是用戶在此即時通信產品中長期使用中所建立的虛擬的社交關系圈的較好的轉換時所要付出的極大代價。而法院在認定騰訊即時通信產品是否具有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時認為即時通信經營者可以通過不同產品間用戶互通導入等方式導入好友關系鏈,用戶將其好友在不同即時通信軟件上的大范圍的轉移不存在任何障礙。但是其忽略了一點就是雖然用戶是可以輕易將其好友導入到其他即時通信軟件,但是要保證他們之間可以通過此即時通信軟件聯系,就必須保證其導入的好友也必須使用相同的即時通信軟件。正如上述這種假設的前提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抑或其實現的難度是極大的。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也共同成為新的競爭者市場進入的障礙,尤其是那些產品或服務系統不兼容的經營者。 故我們在認定即時通信產品的相關產品市場時有必要考慮到這一點。
三、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網絡效應對其市場支配地位的影響
界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一個復雜且困難的問題,需要考慮多種因素。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主要考慮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以及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因素。
這里主要從市場份額、市場進入及市場有效競爭的角度討論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網絡效應及對用戶產生的鎖定效應對其支配地位形成的影響。
(一) 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對市場份額的影響
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是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的顯著特征之一。而這種特征必然會使其產品應用的市場份額得到提升。一種產品或服務使用的人數越多,那個這項產品或服務對用戶的效用價值也就越大。一項即時通信服務使用的人數越多,其不但對使用者本身具有很大的價值,而且對潛在的用戶也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為即時通信服務不同于傳統的產品或服務,其價值就體現在較多的用戶使用量,這樣新用戶可以更快更便捷地建立其社交圈。這也是即時通信服務的網絡效應的本源所在。而這一特征必然會對其市場份額產生很大的正面影響。
(二) 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對市場進入和市場競爭的影響
即時通信技術的普遍性使得即時通信服務的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對即時通信經營者的市場進入并未形成很大的阻礙,經營者并不存在經濟和技術的障礙。但是自由的市場進入并不必然產生市場的有效競爭。在具有強烈的網絡效應的即時通信服務市場中, 一旦形成“先入為主”的市場局面, 即便在市場進入自由的情況下, 新進入市場的競爭者也很難去改變由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所形成的市場結構。盡管不存在自由競爭的障礙, 但該自由競爭卻很難有效地優化市場結構。
而正是在這種市場進入自由但不能夠實現有效競爭的即時通信服務市場就存在掌握競爭優勢的企業濫用其優勢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風險。我們就不得不預防和規制這種行為。筆者不否認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構成一個相關產品市場,但是我們在認定某相關產品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考慮到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本身所具有的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對其市場支配地位的影響。依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明顯有助于該產品或服務經營者形成市場支配地位。
四、相關產品市場認定中對產品定位之反思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其主要規制的是市場的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我國《反壟斷法》對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是間接性的,是通過規制市場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來實現的。但是是否只要《反壟斷法》規制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行為就會很好的'實現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完全實現這樣一個目的幾乎是不可能的。那么筆者就在思考是否可以在《反壟斷法》對市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同時考慮到對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呢?這種“考慮”不僅僅是我們在立法和執法時所抱的初衷,而應該是真正地付諸于具體的規定。
我們在對相關產品市場進行認定時,相關產品市場中對產品的市場定位是從產品客觀性上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出發還是從消費者想或者現實中從此種產品所獲取滿足自己的需求(當然此功能屬于其主要功能之一)出發來認定相關產品市場,或者說在認定相關產品市場時是否要考慮消費者對此種產品的主要需求來認定呢?
而奇虎訴騰訊的二審判決給出了這個問題的答案。法院判決認為,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和移動端即時通信服務應納入本案相關產品市場范圍,而社交網站、微博服務、手機短信和電子郵箱不應當納入本案相關商品市場范圍。法院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結合對象商品所客觀具有的功能特性和消費者的現實的主要的需求來認定相關商品市場范圍。
那么此時消費者對某種商品的主要功能的需求能否形成產品差異呢?由此形成的產品差異是否足以區分不同的產品市場呢?以往都是某種商品的性能決定了其市場范圍,但現在互聯網市場產品或服務具有隨意組合性的特點,特別是在綜合性通信服務領域。 互聯網產品或服務的這種屬性也決定了其產品功能的多樣性,但諸多功能之間并不具有很大的關聯性。人們對互聯網產品或服務都會有一個或幾個最主要的需求,而正是這種需求決定了消費者對這種產品的使用或購買。此時消費者對某種產品或服務的某些主要功能的需求就會產生產品差異的效果。在認定某些產品是否同屬于一個相關產品市場時,首先應當考慮這些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這個性能和用途應當是該產品最主要的性能和用途。基于此,我們在認定互聯網產品或服務相關產品市場時就首先要考慮其對于消費者來說最主要的功能。
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也具有功能的多樣性且各個功能之間并不具有必然的關聯性。筆者無意于細分互聯網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產品市場,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不同于多數互聯網產品或服務的一個顯著的特點,那就是即時通信服務的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而這種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正是建立在該產品或服務的最主要功能或用戶對其最主要的需求之上的。由此也就可能存在即時通信經營者利用其產品或服務的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所產生的市場優勢而實施不公平競爭行為。特別是在該產品或服務上加入并推廣與該產品或服務并不具有必然關聯性的功能時,就有可能存在濫用其市場優勢實施不公平競爭的情況。如此一來,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網絡效應和用戶鎖定效應就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注釋:
網絡效應可分為正網絡效應和負網絡效應。正網絡效應是指一種產品對用戶的價值隨著采用相同產品或可兼容產品的用戶增加而增加。負網絡效應是一種產品對用戶的價值隨著采用相同產品或可兼容產品的用戶增加而減少。正網絡效應是網絡效應的最主要內容,故下文在討論中的網絡效應都是指正網絡效應。
【即時通信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論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