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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
內容摘要:和諧社會的構建是由社會單元的和諧建設組成的,只有每個社會單元達到了和諧,和諧社會才能成為現實。律師事務所作為社會單元之一,也必須適應形勢的要求,努力構建和諧。律師事務所構建和諧,應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做起,做到內外協調,內部融洽,才能達到理想的和諧效果。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離不開與外部社會的和諧,而外部社會的和諧必將為律師事務所內部和諧創造有力的外部條件,但如何建設內部和諧的律師事務所仍是擺在律師事務所面前的重要任務。目前,我國東部地區絕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已經完成改制工作,律師退出了國家編制,成為社會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相應變成了合伙所、合作所等,面對新的形勢,怎樣充分調動所內律師的積極性以及律師與律師之間如何相處的問題,顯得格外重要。
關鍵詞:和諧社會 和諧律師事務所 建設
和諧社會的構建是由社會單元的和諧建設組成的,只有每個社會單元達到了和諧,和諧社會才能成為現實。律師事務所作為社會單元之一,也必須適應形勢的要求,努力構建和諧。律師事務所構建和諧,應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做起,做到內外協調,內部融洽,才能達到最佳的和諧效果。
律師事務所是社會中介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律師事務所必須融入社會,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面對紛繁復雜的人類社會,律師事務所如何有效融入其中,達到與社會各類利益主體的和諧相處,是律師事務所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之一。
律師事務所融入社會,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是律師事務所的主要任務,也是律師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因此,律師事務所融入社會應以《律師法》為指導。根據《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范圍有如下幾項內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調解、仲裁等活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解答法律咨詢等。從以上業務范圍可以看出,任何一項業務都與社會密不可分,也只有在從事上述業務的過程中,依法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系,達到與不同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最大程度的和諧,才能達到律師法的立法目的。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主要是通過每個律師的具體工作來體現的,這就意味著律師必須認真面對外部社會,而真正能夠做到處理好與外部社會方方面面的關系,則對律師事務所內部和諧建設必將產生深遠影響。
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離不開與外部社會的和諧,而外部社會的和諧必將為律師事務所內部和諧創造有力的外部條件,但如何建設內部和諧的律師事務所仍是擺在律師事務所面前的重要任務。
目前,我國東部地區絕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已經完成改制工作,律師退出了國家編制,成為社會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相應變成了合伙所、合作所等。面對新的形勢,怎樣充分調動所內律師的積極性以及律師與律師之間如何相處的問題,顯得格外重要。
改制后的律師事務所與以往國辦所的顯著不同之處就是不再受行政體制的領導。這一重大變化,使律師事務所的自律擺在了首當其沖的位置,從而也使得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顯得越來越重要。作為一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筆者認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建設和諧律師事務所。
一、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要志同道合
合伙人是律師事務所的核心,也是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者,在律師事務所的各項工作中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合伙人認識趨同,志趣相合,有共同的追求目標,才能形成合力,推動所內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創造出和諧的氛圍,使所內其他律師干有榜樣,學有方向,從而為創造一個“品牌”律師事務所奠定堅實的基礎。如果合伙人認識不一致,不但無法有效推進工作,久而久之甚至會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現象,和諧的氛圍根本無從談起。
二、合伙人要有奉獻精神、合作精神
合伙人是律師事務所的關鍵所在,必須具備對律師事務所高度負責、勇于奉獻的精神,在為所服務方面,使自己從心理上有區別于聘用律師的認識。不計較個人經濟利益的得失,不計較是不是自己負責的工作,相互拾遺補缺,取長補短,視律師事務所為家,勤懇工作、敢于負責、選準定位、相互尊重,才能創造一個和諧舒心的工作氛圍。很難想象,合伙人之間相互猜疑,工作相互推諉甚至是相互拆臺扯皮的律師事務所是怎樣一種狀態?很難想象合伙人患得患失、斤斤計較的律師事務所會是一個怎樣的局面?
三、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率先垂范、任勞任怨
“群雁高飛頭雁領”,律師所主任作為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是由合伙人及其全體律師推選出來的,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對內行使管理職能。這就要求律師所主任必須具備嫻熟的業務能力和良好的個人形象。任勞任怨,不計較個人得失,在工作乃至生活的各個方面成為所內律師的表率。想全所人員之所想,急全所人員之所急,才能贏得所內全體人員的尊敬和擁護,為建設和諧律師事務所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律師事務所要充分尊重律師的權利并提供切實可靠的保障
律師的權利主要是工作的權利、對所內各項事務的知情權、按規定取得報酬及享受各項社會保障等福利待遇的權利。由于社會法律工作者的屬性,決定了律師有相對獨立于律師事務所的特點。因此,律師事務所對屬于律師業務上自行考慮決定的工作不能隨意亂加干涉;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之家,所內的各項重大事務事關每位律師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從制度上切實保障律師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方能最大限度的使律師們從思想上真正樹立起以所為家的主人翁意識;律師的勞動保障等各項社會福利應及時足額交納,以解除律師們的后顧之憂;律師的勞動報酬應按時足額支付,以保證律師工作的生活所需。只有這樣,律師事務所才能凝心聚力,和諧共贏。
五、律師事務所應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
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就是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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