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新聞侵權歸責原則探析
新聞侵權歸責原則就是確定新聞侵權行為人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是新聞侵權理論的核心,以下是由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關于新聞侵權歸責問題研究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查看。
歸責,是指依據某種事實狀態確定責任的歸屬。具體到法律中,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抑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歸責與責任有聯系也有區別,但歸責不等同于責任。新聞侵權歸責原則就是確定新聞侵權行為人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是新聞侵權理論的核心,它決定著新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承擔、免責條件等重大問題,同時又是司法機關處理新聞侵權糾紛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一、我國新聞侵權歸責原則現狀
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新聞法,因此,關于新聞侵權問題的處理都從《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尋找依據,但這些法律規定中關于新聞侵權歸責原則的部分卻有其自相矛盾的地方。
以新聞侵犯名譽權為例,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損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以侵權行為存在過錯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例外!肚謾嘭熑畏ā返 6 條第 7 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從這些法律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得出當前法律規定中還是以過錯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以無過錯原則為例外的。新聞侵權作為一般侵權行為,自然應該從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然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規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舉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這一規定將文章基本內容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作為侵害名譽權的條件,而不考慮侵權行為人主觀的過錯,似乎又表明侵害名譽權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機制。
二、國外新聞侵權歸責原則狀況
在國外,新聞侵權的歸責也是一派亂象:在英國及英聯邦國家,包括新聞侵權在內的名譽侵權一直適用嚴格責任;在與之同屬普通法系的美國,法院于20世紀60年代對其新聞侵權法進行了一場革命,將對公眾人物的名譽侵權責任定性為實際惡意責任,不僅如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再重申,對于私人的新聞侵權責任也應以過失為歸責基礎;在歐洲大陸,名譽侵權責任統一為過失責任,例如在德國,媒體對他人負名譽損害賠償責任是以違反注意義務為前提。
上述國家的制度雖有差異,但均植根于其深厚的法律傳統,與其國情相適應,各自均有其合理性。筆者認為,我國應通過挖掘自身的歷史和國情,借鑒國外的新聞侵權歸責原則,建立我國的新聞侵權歸責原則。
三、國內學界觀點
在我國,關于新聞侵權的歸責原則,理論界目前大致有五種不同觀點:一是主張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新聞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構成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的歸責原則。二是主張無過錯原則。為有損害就有責任,無損害就無責任,它是以損害后果決定侵權責任。三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公平原則為補充。四是根據新聞侵害對象的不同,然后再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五是根據新聞侵權承擔責任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
筆者認為,制定任何新的法律規范,都應建立在已有法律基礎之上,遵循有關基本原則,以此維護法律的完性、系統性。新聞侵權侵犯的是人格權,人格權與新聞借輿論監督權都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輿論監督體現的是全社會的利益,人格權保護更多體現的是個人利益。從根本上說它們是一致的,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保持當代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不可缺少的制度。處理新聞侵權糾紛時,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須考慮公共利益。
(一)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者處于不利地位
新聞侵權歸責原則在一定意義上起著對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保護的平衡器作用。過錯責任強調行為人必須有過錯,對于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害事實才需要承擔責任,這也是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安責任的一個原則性的體現,惟其如此,才能更好的保證新聞自由權的行使。在這種情況下,新聞媒體只需謹慎自己的行為有無過錯,盡到了注意義務及在當時的情況下一般媒體所能盡到的最大的努力即可。這樣能夠保證新聞活動的空間,避免無過錯責任適用情形之下,發生諸如新聞媒體即使付出了最大的努力,盡到了自己應盡的義務,但還是不可避免的對當事人帶來了一定程度的人格權的侵害。因此還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之類的事件發生,最大程度的保護了新聞自由。
較之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既能夠使新聞機構擺脫嚴格責任的束縛,又有利于發揮其新聞監督的職能。同時,沒有忽略人格權的保護,但是由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承擔方式是“誰主張誰舉證”,因而,在采用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情況下,舉證責任是由當事人承擔的。具體到新聞侵權案件中,是由人格權受到侵害的主體來承擔舉證責任的。但是,在整個新聞創作過程中,受害人可能處于不知情的狀態。新聞媒體與一般公眾處在相對信息不對稱的位置,受害人很難去舉證新聞單位或相關責任人有無過錯,過多的受害人甚至都很難弄清楚侵權行為是如何完成的。因此,將舉證責任交由他們承擔,實則是給一般公眾增加了過重的負擔,不符合公平的原則。由于新聞行業的特點,保證新聞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是對新聞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新聞人員必須做到這一點,才能保證在將來可能產生的責任糾紛中免責。因此,簡單地在新聞侵權中適用一般民事過錯責任,將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受害人來承擔并不能夠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于新聞侵權。
無過錯責任原則,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新聞侵權中不應該適用完全的無過錯責任,有時候新聞媒體為了揭露社會上的一些現象或問題,會出現一定程度上對人格權的侵犯,如不論行為人主觀心態而只注重結果的發生的做法就會招致對新聞自由極大的傷害。另外,無過錯責任在現代社會發揮的功能一般體現在避免受害人在高度工業技術缺陷導致的事故中,因為加害人沒有過錯或不能證明加害人有過錯而不能得到救濟,它普遍存在于高度危險活動責任之中。法律從一種較為公平的角度出發去保護雙方的利益,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才將損害的承擔加諸于控制風險來源和因此危險活動獲益的人。新聞傳播活動從各種意義上來講不屬于高度危險活動,無過錯責任具有這種意義上的特征,因此它就不適用于新聞侵權責任。2004年,有學者對我國《民法通則》頒布以來的新聞侵權案件作了一個統計,媒體敗訴率達70%。如果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媒體的敗訴率恐怕將幾近100%。
(三)公平責任原則不適用于新聞侵權
公平責任原則,在民法理論中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的情況,目的在于以公平觀念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損失,并對不幸的損失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因此該原則主要適用于侵害財產權的案件,且限于直接財產損害賠償。新聞侵權的客體是人格權,造成的損害都為精神損害,因而新聞侵權不宜采取公平責任原則。
(四)根據侵害對象不同,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
基于過失的新聞侵權,也可以造成嚴重的后果。涉及公眾人物的新聞侵權適用惡意原則不利于公眾人物人格權的保護。普通公民與公眾人物在人格權保護上有所區別是必要的,因為公眾人物在名利等方面享受了較多的權利,相應的在某些權利上應當作出適當的犧牲,體現在其人格權保護范圍的縮小,保護程度的降低等方面,但這并不意味看公眾人物的基本人格權不受法律的保護,不意味著新聞媒體可以隨意對公眾人物進行報道。因此新聞價值可以作為報道公眾人物的杭辮事由,但惡意原則不適宜作為新聞侵權的歸責原則。
(五)根據新聞侵權承擔責任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民法的價值目標決定了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歸責原則又決定了侵權行為的分類、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承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與方法等。因此、在新聞侵權中,要先確定歸責原則,依據歸責原則判斷是否要承擔責任,然后再確定具體的責任承擔方式。因此,根據新聞侵權承擔責任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四、過錯推定原則的合理性
通過前文的分析我們在新聞侵權領域排除了嚴格責任的適用,又認可了應當將過錯責任引入新聞侵權領域,認為這樣有利于新聞自由和人格權的雙重保護。那么我們接下來要處理的問題就是,以何種形式確定過錯。
(一)適用過錯推定作為新聞侵權的最為主要的歸責原則,相對來講是實踐中一種更靈活的處理方式
這種做法主要是考慮到原被告在社會資源占有方面的懸殊差異,考慮到舉證的便利也考慮到社會的公平原則的要求,因而將證明責任交由加害人一方承擔,從而減輕或免除受害人一方的舉證責任,可以達到更有利于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等方面的結果。
在新聞侵權中使用過錯推定,主要還是由于新聞單位和一般公民比起來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和話語權,處于優勢地位一方。一般公民如果承擔舉證責任的話,即使已知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也很難找出相關的證據證明新聞單位確實有侵權行為。而將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證明責任歸給了新聞單位一方,新聞單位可通過證明自身實施相關行為時沒有過錯來推翻這種結果從而贏得案件。因為新聞單位是相關案件中的加害方,有無加害行為,或是有無違反新聞行業中的職業倫理的要求,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新聞單位自身最為清楚,從對弱勢一方傾斜保護的角度來說,這種做法并沒有加重新聞單位的負擔,反而使舉證過程更容易進行,也更利于對雙方當事人的保護。
(二)適用過錯推定作為新聞侵權的最為主要的歸責原則,有利于督促加害人采取更多的預防措施,防止新聞侵權事件的發生
新聞媒體以從事新聞生產為業,擁有與其行業相關的豐富專業知識,并且具備了長期從事這一行業才能具有的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與一般社會公眾相比,新聞媒體在及時發現可能導致新聞侵權的危險、采取措施排除危險和一旦發生新聞侵權積極控制損害范圍等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地位。這一要求能夠督促交往空間的開啟者和管理者顧及他人權益,積極采納可承受的更安全的行為方式,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安全系數”。
應當由新聞媒體自己證明是否應當采取這種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其無法證明自己為什么不應當采取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即可認定其具有過錯。故應當通過過錯推定的方式,讓新聞媒體承擔預防事故發生的成本,從而激勵新聞媒體提高法律意識,創新管理,防止新聞侵權的發生,維護社會公眾權益。
(三)適用過錯推定作為新聞侵權的最為主要的歸責原則,符合新聞侵權的特殊性
涉及侵權的稿件是由新聞單位發出的,因此內容和尺度新聞單位自身最為了解,由新聞媒體承擔舉證責任,能夠讓他們對自身在真實性與注意義務方面盡到了最大程度的努力進行說明。而對于作為受害者的原告來說,往往只能了解到事情發展的結果,而對于過程卻一無所知,這種情況下由新聞媒體承擔舉證責任也更合理,更符合新聞侵權不同于一般侵權的特殊之處。
(四)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行為也能夠影響雙方舉證的積極性,推動整個案件的進程,對于案件的迅速處理,節約訴訟成本和相應的社會資源也有好處
因為原告雖然是受害人,但對于一個新聞作品的產生過程及背后的用意往往不可能有深入透徹的了解,他只能看到自己的局部利益受到了侵害,讓其證明自己被侵權的事實往往能夠比較積極的做到。但讓其就新聞媒體有過錯方面進行舉證,往往不知從何處下手,這種情況往往會導致案情的拖延,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因而作為新聞來說,有相關的信息和證明的能力,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能夠使新聞媒體更積極主動的參加證明活動,否則其就要為案件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這無形之中也是一種壓力,迫使其不得不提交案件相關的信息,推動案件的處理進程,這樣才能為案件早日的解決提供便利。
從各個方面來講,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作為新聞侵權領域的一般歸責原則是一種適宜的選擇,既有利于平衡新聞自由和人格權的保護,也有利于案件的有效處理,節約司法資源和成本,比單純的過錯責任作為歸責原則在實踐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聞侵權歸責原則探析】相關文章:
淺議我國商標侵權的歸責原則01-07
淺論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03-07
產品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略論---兼談對新證據規則關于產品侵權責03-11
談TRIPS協議第45條肯定的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03-07
廣告侵權公益訴訟制度探析01-08
探析商標侵權中的反向混淆03-14
論專利侵權判定中的等同原則03-20
論船舶油污損害的責任主體和歸責原則03-22
民事侵權回責原則之“責”解析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