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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時間:2023-03-11 03:08:22 研究生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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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進程的加快,要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斷完善。然而從我國現階段關于刑法中的相關認罪從寬制度可以看出,其對于悔改表現較為明顯,如主動將賄賂行為交代、主動自首等方面采用相應的減刑或緩刑措施,但具體從寬制度內容仍較為零散,不具備較強的統一性,需在現有法律基礎上進行不斷完善。本文主要對認罪認罰從寬的基本概述、我國刑法中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的主要內容以及現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策略進行探析。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關鍵詞:認罪認罰 刑罰 從寬制度

          作為國際上刑法的主要議題,認罪認罰從寬問題是國內外許多國家關注的重要內容。國外許多國家如刑事制度中出現的沉默權制度以及我國現代的刑事和解理論充分說明關于認罪從寬制度的完善一直處于不斷探索中。因此對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認罪認罰從寬的基本概述

          在分析認罪認罰從寬前,首先需引入認罪的概念,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內容以及以往學者研究,對認罪的含義界定在犯罪人表現出較為明顯的認錯悔改心理且默認自身的犯罪行為。從主觀角度可判斷罪犯已認識到自身錯誤,通過對犯罪事實的供認以達到改過自新的目的,從客觀角度則體現在罪犯對自身的惡劣行徑真正做到供認不諱。作為刑法中較為常見的現象,認罪現象通常涉及許多包括量刑規定以及緩刑制度等內容。在此基礎上便引申出認罪從寬的概念,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與許多研究理論,可定義為對出于悔改心理而將自身犯罪行為承認的人,采取比較緩和的處罰以及刑法評價。從我國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可看出,無論在定罪或刑罰量定過程中都需考慮到犯罪人的主觀心態,根據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相應的量刑措施,常見的如出罪在定罪過程中的體現、免除處罰或從輕處罰在刑罰量定過程中的體現以及假釋、緩刑等在執行刑罰中的體現等。

          二、我國刑法中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的主要表現

          在我國立法不斷完善的背景下,刑法也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充實。以其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典型代表,其既與我國刑法總則相適應,滿足刑法分則的具體要求,也將量刑以及行刑等內容囊括其中。具體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在刑法中的表現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概括。

          (1) 定罪階段中認罪認罰從寬的體現

          定罪階段中認罪認罰從寬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即首先對認罪從寬在但書中的體現進行分析,我國刑法對犯罪給出具體的規定,其認為對國家安全、領土完整、社會秩序、公眾財產以及公民權利等產生危害的行為都為犯罪,但對其中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行為不認定為犯罪。其中的危害性判斷要求注重對罪犯的主觀惡性以及實際的危害進行分析,若罪犯認識自身的惡劣行為說明主觀惡性較小,與同樣犯罪卻未認清自身行為的人相比,認罪者在不具備較大的人身險性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對此需在刑法評價方面采取從寬策略。其次,對違法性認識。刑法評價過程中往往對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進行區別,通常故意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而過失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往往需結合許多客觀因素。

          (2)量刑階段的認罪認罰從寬體現

          量刑階段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內容在刑法總則以及刑法分則中都有體現,如總則中的關于自首、立功以及中止犯等內容,如刑法分則中的對賄賂行為主動交代的情況等。其中在自首方面,刑法中對自首制度也進行具體劃分包括一般與特別兩種自首,前者主要指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將自身的罪行進行陳述,后者則體現在如處于服刑中的罪犯或被告人以及嫌疑人等供述自身的犯罪行為。在立功方面,可細化為一般與重大立功,其中對于一般立功中的從寬主要表現在經查證屬實,罪犯在到案后所供述的他人犯罪行為,能夠對司法機關執法中起到協助作用的采取從寬處理,而重大立功指為罪犯對重大案件提供線索且對重大犯罪活動起到阻止作用的表現,我國刑法對此規定可適當對處罰進行減輕甚至免除。在中止犯方面,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中對其明確在犯罪行為未實行終了而主動停止犯罪行為或能夠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等,若未產生危害可實施免除處罰的措施。另外,刑法分則中關于賄賂罪也提出,若被追訴前,介紹賄賂人或賄賂人可主動將賄賂行為供述,可適當采取相應的減輕處罰措施。

          (3) 行刑階段中認罪認罰從寬的體現

          行刑階段中關于從寬的內容可在減刑、緩刑以及假釋中體現出來。從減刑角度,其主要針對罪犯在接受刑罰期間能夠滿足減刑條件包括能夠接受國家的教育,積極學習黨組織的先進政治文化,能夠完成生產任務并存有立功表現等情況可采取減刑措施。在緩刑方面,針對的犯罪對象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緩刑的實施要求罪犯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可在被羈押時間內將犯罪行為進行坦白等。另外在假釋方面,針對的對象主要為服刑時間較長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假釋的條件主要體現在對監獄管理規范能夠嚴格遵守并勇于改造自身,確保假釋后不對社會產生危害才可實施。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的缺陷

          (1)對犯罪現象本質的認識不統一

          我國現行關于從寬制度的內容如前文中提及的關于自首行為、立功表現以及中止犯等在刑法制度中大多表現為各自為政的現狀,忽視對各制度間關聯的考慮。應注意即時認罪的態度、時間、動機以及方式等表現出較多的差異,但實質在于犯罪人的認罪。如同摩萊里曾對罪人的行為提出犯罪人的罪犯行為大多表現為被動,存有一定的犯罪原因,應考慮對其進行寬恕,這對我國現行刑法也具有極為深刻的現實意義,要求從犯罪分子中尋找存在的共性,分析其表現的社會現象。然而我國當前刑法理論中對于各種犯罪行為采用的刑法制度都不具備統一的視角,處于各自為政狀態,不利于認識刑法制度的本質。

          (2)從寬的評價標準不完善

          盡管刑法中對各認罪制度都進行明確,但其揭示的本質都為認罪服法,要求做到在制度中充分體現從寬制度的內容。特別對于不同程度的認罪、認罪形式與時間的不同,都要求在刑法評價方面進行針對性的評價。從我國當前刑法內容中,很難發現采用統一視角對認罪現象進行認識,其相關的如量刑制度、自首制度等大多以分支的形式存在。這種未站在同一基點認識不同形式的犯罪現象更無從談及統一的評價。評價標準的不完善將難以對認罪程度進行分辨,也難以真正落實具體的從寬措施。

          四、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路徑

          (1)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遵循的主要原則

          根據前文中提及的從寬制度問題,應在完善過程中堅持具體的原則,包括:第一,相比犯罪行為發生后的認罪,犯罪過程中能夠對自身犯罪行為進行悔悟且終止犯罪行為的行為人,可以肯定其在認罪程度上表現較為明顯,再次出現犯罪的幾率較小。因此在進行刑法評價過程中應注重給予更為從寬的評價與措施。第二,相比被訴訟后的認罪,在尚未啟動偵查與起訴機制時表現的認罪行為,說明其在人身危險性方面較低,應給予其更為優越的刑法評價。第三,相比被動情況下的認罪,應對未受外界因素影響能夠意識到自身失當行為的認罪給予優越的刑法評價。第四,注重對徹底認罪的判斷,通常許多犯罪人在認罪過程中多以騙取同情為動機或將自身的罪惡進行掩飾,認罪表示主要停留在口頭上。相比之下,徹底認罪則可體現出犯罪人的認識境界,是徹底的悔悟與認罪,對此需給予較為優越的刑法評價。

          (2)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路徑

          1、對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進行確定。具體確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首先,需保證其滿足法律規定標準。對滿足認罪要求的犯罪行為人無論在認罪形式或認罪時間上存在差異,都應使其成為從寬處理的必備條件。其次,應注重對認罪從寬內容進行確定,根據現有關于認罪從寬的內容應逐步完善,如在執行刑罰階段,對造成社會危害較小的犯罪者可將相關的優惠政策融入從寬措施中,也可借鑒許多西方國家刑法具體內容,將非剛性的刑法內容引入其中如緩刑監督等。最后,需對認罪從寬幅度細化,在現有從寬制度中的剛性幅度與柔性幅度基礎上,注重對不同認罪程度采用不同的刑法評價,保證從寬制度將非司法化以及非監禁化等內容充分體現,且能夠對假釋或緩刑等制度適用。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罪中與罪后的完善。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為,從認罪形式上也可概括為罪后、訴中等認罪形式。應對不同形式的認罪進行統一評價,相比罪后與訴后的認罪,罪前與訴前認罪應給予更多優越的刑法評價。但如前文所述,現行刑法規定中對于中止犯的從寬措施以及罪后認罪行為的從寬策略并未存有實質性的差異。這就要求在未來完善過程中對于罪后認罪的從寬待遇適當調低。但對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采取減輕處罰的措施,若犯罪行為危害性較小,可采取免除處罰的措施。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徹底與不徹底認罪中的完善。所謂徹底認罪者指的是那些誠心悔過,并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行而且甘愿接收懲罰的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極低,因此可以適當減少相應的刑法預防力度。不徹底認罪的人往往其認罪行為來自于一時沖動,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不誠心悔改,極易在法庭上翻供,鑒于此種情況可知,不徹底認罪人員再次觸犯法律的情況極有可能再次發生,因此需要相關人員加大對其的刑法力度。徹底認罪與不徹底認罪者由于后期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不同,其所承擔的刑法力度也不一,因此需要規范其判定。例如在自首行為中,需要相關人員應根據自首者自身的誠信程度,來判斷其是否真正意識到了自身所犯罪行,其自首行為是否徹底;而在對緩刑期的犯人,也要根據其悔過的真實性與悔過的程度來判斷其悔罪的徹底性。不能盲目、粗心的對不同的認罪人員按照同樣的標準來進行認罪徹底與否的區分,而應根據認罪的真假情況、所犯罪行的輕重情況認真評判,捍衛國家的司法公正。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促進我國刑事法律不斷完善的重要途徑。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應正確認識認罪從寬的含義,分析其在我國刑法法律中的主要表現,立足于我國現行刑法法律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的缺陷,從認罪從寬條件、罪中與罪后、徹底與不徹底認罪中進一步完善,除此之外還需做好訴前與訴后以及主動認罪與被動認罪的區分,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其中,這樣才可加快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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