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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農村權力結構中的家族因素

        時間:2023-03-18 15:49:00 政治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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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農村權力結構中的家族因素

        中國農村權力結構中的家族因素 在農村經濟改革中復蘇的家族,借助村民直選的制度渠道成了影響農村權力結構的社會因素。通過案例分析與比較,本文揭示了家族結構(房族結構)對村莊的權力配置的均衡作用,揭示了農村資源的重新配置、村民選舉的實際結果對黨支部、村委會與家族關系格局的深刻影響。具體地,在黨支部威信高、村委會權力也到位的村莊(“黨強村強”),家族一般能夠與村支兩委結成良性互動關系;在“黨強村弱”的村莊,黨支部在控制村委會的同時也控制了家族社會資本;“村強黨弱”的村莊,恰恰是黨支部不能從家族關系中提取社會資源,而村委會獲得了這種社會資本,從而能夠扮演村民利益看護人的角色;至于“黨弱村弱”的村莊,既有可能出現家族暴政,也有可能出現三者共弱的局面。



        對中國農村權力結構的研究,不能忽略的一個社會因素就是家族。傳統鄉土中國的家族,是包含了家族經濟、家族權威、宗法制度及道德教化等要素在內的民間社會形態。當中國跨入現代門檻之后,家族就像一條舊式的“辮子”而遭受奚落。然而,在20世紀末中國農村非集體化改革過程中,這條發黃了的“發辮”又晃蕩起來,家族觀念仿佛招魂式地盤旋鄉野。

        對家族問題研究,筆者的焦點就是家族對農村權力結構究竟產生了什么影響。本文試圖從民間社會(civic society)的視野,通過案例比較分析,分析當代中國農村家族、黨支部和村委會三者的互動關系,從而揭示宗族對中國農村權力結構的影響。


        一、家族:晃蕩的“辮子”


        1、家族是條什么樣的“辮子”?

        當我們蹲在鄉下觀察農民的社會生活,家族這條舊式的“辮子”就會晃蕩在眼前。中國80年代初興起的農村改革,使農民家庭成了自主經營的社會經濟單位;90年代蓬勃發展的市場經濟,又進一步地確立了農民相對獨立的市場競爭地位。這就為包括家族在內的鄉土民間社會復蘇注入了活力。破碎了的家族組織在重新拼接,發黃了的家族記憶在重新建構,古舊的家族儀式在重演。無論如何,家族這條拖入現代社會的“發辯”被重新梳洗和編織,這多多少少體現了鄉土民間社會的特征。而當下的鄉土民間社會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社區自閉。鄉土民間社會的生存與發展空間都不能跨越村落的界限。長期以來,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限制了人口在城鄉之間的自然流動。這種社會政策強化了農民與村落社區的依存關系,使得農村社會一切組織的發展都限制在村落這一狹小的空間,促成了“社區自閉”的格局。

        第二,民間邊緣。農村傳統民間組織包括家族、會社、協作單位等,如不被納入國家的控制,就被邊緣化。伴隨民間社會邊緣化的,就是國家自上而下地在農村另建一套組織體系如50年代的農會、合作社、人民公社;60年代以來生產大隊、生產隊等,80年代的村委會、黨支部等。這些納入了國家控制范圍的村級組織的建立與發展,反映了鄉村社會“被國家化”的發展過程。因此,農村正式組織的“國家化”與村落民間的邊緣化是相拌而隨的。

        第三,家庭本位。鄉村民間組織的基本單位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家本位意識抑制了農民的個人權利觀念。而以“包產到戶”為起點的農村經濟改革,使農民家庭成為一個生產經營和消費單元,進一步強化了農民的家庭本位意識。因此,農村民間社會的細胞是家庭這個私域,鄉村民間社會無不浸透了家族文化。中國農村家庭本位的特性,使得民間社會在中國鄉村的發展路徑,既不同于西方公民社會的發展模式,也不同于中國城市公民社會的發展途徑。然而,蓬勃發展市場經濟正在稀釋農民的家庭本位意識。

        中國農村的家庭本位觀念,既有深刻的社會經濟根源,這就是小農經濟必須以家庭及擴大的家庭——家族來組織農業生活、抗御自然災害、保護家庭的安全;也有深厚的村落家族及家族道德文化來支持,這種村落家族及宗族文化建構了農民心理歸屬感或文化安全感。盡管村落家族經受了長期的“冰凍處理”,家族的原有資源也幾乎被掏空,但家族文化的社會土壤并沒有觸動,也就很難從農民的心靈深處拔除這種文化認同的根脈。

        當然,國內學者對村落家族文化的評價褒貶有之,貶之者眾。歸納而言,當下對家族的評判大致上有三種類型。一是家族性惡論者,認為家族在本質上具有封閉性、排他性和反現代性,因而視家族復興為“封建勢力的抬頭”、“黑惡勢力的匯流”、“現代化的反動”等等。二是家族性善論者,這些論者大多對家族持文化相對論的立場。在他們的眼中,家族原本具有社會互助、發展公益、輔弼國家等無法否定的積極作用,而且宗族的社會韌性,使得它可以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地進行自我更新。因此,家族也可以現代化。三是家族中性論者,認為家族本身是一個客觀存在,家族的發展是一個自然生長過程。一祖之脈,綿延蕃衍,子子孫孫,相聚一域,家族社會,渾然而成。而家規族法不外乎希圖家族長盛,上合國法,下合人倫,家興族旺。事實上,那些族譜撰修者大多受這種觀念的鼓舞而不辭辛勞。

        筆者認為家族中性的觀點比較中肯。從歷史上看,家族文化具有社會可塑性或韌性。這種可塑性使得家族有可能采取與國家法統合作的姿態與行動。而從當代中國現實來看,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本身就使得農村居民只能形成一個地緣與血緣關系緊密結合的自然聚居群落。盡管家族是前現代社會拖入現代社會的一條“辮子”,但家族及家族關系(嚴格意義上的宗族)仍然是鄉土社會的一個客觀存在。家族是要自然消亡的,而不能強行廢除。因此,即使家族缺乏正統的認同,但它對正統的表面屈服并不表明它沒有生存的理由。追根溯源,當現代國家難以有效提供傳統家族給予農民的那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主要是集體安全、道德秩序、經濟與社會互助)的時候,家族這種社會形式就會被農民繼續利用。復興過程中的家族,期望得到國家正統意識形態的認可,就像明清時期的家族實踐那樣能夠與國家拉上關系,從而使家族獲得正統的認同。

        應該看到,家族之所以有頑強的生命力或韌性,正是因為它可以成為農民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如果社會的正統把家族預設為劣性,也許放大的正是家族劣性而非良性。中國的農村何時才能擺脫這條舊“辮子”的拖累,最終決于市場經濟這把剪刀的力量。


        2、招魂:村落家族文化何以復興?


        從鄉土民間往上看,自上而下建構的生產大隊、生產隊、村黨支部、村委會、村民小組等等,都不是農村社會的原生形態。而家族、宗社等民間組織則是鄉村原生組織。農村正式組織與家族、宗社的互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與社會的動態關系。

        家族作為村落原民間社會的形態,隨著農業集體化和人民公社體制的建立以及社會正統對家族的排擠,使家族這種典型的鄉土民間社會組織失去了生存的理由和發展的空間。家族衰敗的現實原因,在于原有的家族資源如族田、族產、祠堂等遭沒奪,族權被打倒,家族觀念不合正統。然而,國家摧毀的只是家族的象征符號(如祠堂、族譜等),在城鄉分割的戶籍政策下,農民不能自由流入城鎮,“畫地為牢”的人口控制政策又在客觀上強化了農村聚族而居的格局,因此國家未能消除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家族及家族關系,也就存留了家族文化的社會載體。 在此,我們看到這樣一種二律背反:一個以現代化為導向的國家,把家族看成封建社會拖入社會主義社會的“辮子”,采取了“剪辮子”的政策行動。然而,國家的社會政策不但沒有反而強化了適合于家族生長的人口格局(如戶口控制、外出流動限制等等)。這種矛盾的政策行動所導致的后果,就是國家動員的那些政治運動,往往成了家族復仇的社會機會。在這些村莊,村莊的集體財富、行政大權往往控制在得勢的家族手中,并借勢排斥和打擊所敵視的家族。

        80年代農村家族的復興是農村經濟向農民家庭本位回歸的產物。土地承包的實質意義是重新確立農民家庭的社會經濟主體地位。當農民家庭成為農村基本經濟單位的時候,村集體組織也就基本上失去了經濟控制權,除非村集體能夠通過鄉村工業化來提取更多的經濟資源。實際上,大部分農村在非集體化之后,村級正式組織所能控制的權力資源減少,在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的同時,農民的負擔有增無減,導致干群關系緊張。這就在客觀上促使農民求助于傳統家族力量,來抗衡那些不受歡迎的政策。 其次,隨著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社會正統觀念在農村有組織的傳播頻度和力度的減弱,農民的社會歸屬感也出現了迷茫。因此,尋求社會歸屬感也是村落家族文化、雜神崇拜等傳統文化卷土重來的原因。不少地方的農民自愿捐資繕譜、修祠、祭祖、修廟、拜神等行為,既表現了他們心理歸屬的尋求,也暴露了農村的愚昧習俗。

        在筆者調查的村莊,家族意識、家族組織都獲得了不同程度的復興。經濟條件比較好的村子如萬豐村、古溪村等,重修族譜,修繕了祠堂;經濟條件一般的農村如古嶺村、珠橋村等,重修了族譜;經濟條件比較差的鐘水村,也出現了認祖歸宗的家族活動。在這些村莊,家族發揮了經濟協作、社會互助及促進公益等良性作用。例如,萬豐村通過家族關系引來了第一批港商,拉開了本村工業化的序幕。在古溪村,家族關系成了市場分工與協作的天然力量。在古嶺村,非農經營的合作伙伴首先來自家族成員。在珠橋村,家族精英對維護村莊的景觀利益(防止村里的古樹林被砍伐)發揮了關鍵作為。在鐘水村,家族集體行動是防止鄰村侵占本村集體土地資源的決定性力量。然而,家族認同得以強化以后,村民選舉的結果往往受強族大姓的左右,小姓村民的權利容易受到忽視甚至侵害,這的確需要警覺。


        二、家族與政治:經驗研究


        當代農村家族組織的結構對村黨政組織的權力配置有直接的影響。在某些農村,家族勢力格局決定著公共權力在村黨支部與村委會之間的配置,這種狀況是村政的家族化;而在另一些農村,各家族(或房族)在村莊的地位決定于其代理人在農村權力結構中所處的實際地位,這種狀況就是家族的政治化。

        村莊的家族結構取決于兩個因子,一是姓氏結構,二是房系結構。從姓氏結構來看,最基本的類型就是復姓村落與單姓村落;從房系結構來看,任何家族內部又可分嫡系和支系房族,并用字輩、嫡支等形式規范族內關系。

        復姓村落存在兩個以上的家族,家族內部成員自稱“本家”,本家之間的關系是一個自然的血緣關系或共戴一個祖宗,在其下又可細分出不同的房族。而村莊利益摩擦主要發生在不同姓氏的家族之間而不是房族內部。復姓村落提供了村莊內婚的社會條件,各家族之間的聯姻關系,一方面提供了調節家族利益矛盾的天然機制,另一方面又增強了復姓村落的社會凝聚力。在復姓村落,人們社會關系網絡由兩個次級網絡構成,一是以男系為鏈條的本家親緣關系網絡,二是母系為鏈條的娘家親緣網絡。因此,那些具體的家庭就是這兩個社會網絡中的一個連結點。處于這種親緣網絡中的人們,既可以從本家中尋求社會幫助,也可以從娘家獲得援助。一個和諧的家庭,親家之間一般存在良好的互動關系。復姓村莊的這種親緣網絡關系對村莊的權力結構具有深刻的影響。

        對于單姓村落而言,村民一般存在或遠或近的血緣關系,根據這種關系可以區分出一些次級的親緣團體,這就是房族。這種在歷史中自然形成的房族關系,既是村莊社會整合可以提取的歷史社會資源,也是村莊內部利益摩擦的社會根源。單姓村落的社會緊張關系主要表現按在各房族之間的利益爭奪。這些利益不僅表現山林、水源、墓地等自然資源,同時還包括支配村莊共有資源的權力資源。然而,當村莊面對共同的外來侵害力量時,村莊一般會采取集體行動共同對付入侵者,從而表現出高度的家族親和力量。其次,單姓村落的婚姻圈一般跨越村界范圍,娘家與親家的關系沒有復姓村落那么密切。這種婚姻關系使得以男性本家親緣網絡的功能大大強于娘家親緣網絡的作用,從而有助于加強男系家族對村莊權力的控制。

        在筆者調查的五個村莊,古嶺、珠橋和古溪是復姓村落,萬豐村和鐘水村是單姓村莊。


        1、古嶺村


        古嶺村地處湖南南部的一個郊區村,經濟發展在當地處于中等水平。本村共22個姓氏,其中李、陳、楊、孫、崔是本村人口較多的五個大姓,分別約占本村總戶數的20%、15%、13%、8%和7%,其余姓氏所占比重低于5%。先后擔任過村支書的有崔、李、朱、陳、袁(女)和孫姓成員,而村長(大隊長和村主任)職務則一直由李姓家族成員擔任。

        在本村,村支書職位分別由幾個大姓家族的成員輪流擔任,而且這個職位曾經由嫁到本村的新娘擔任。這說明,本村各家族對黨支部的影響并不大,沒有出現家族權力壟斷或家族統治的局面。而村長職務則長期由李姓人員擔任,據說在保甲制時期,保甲長一直都是由李姓人員擔任。原因也許是李姓村民人數多分布廣,有2個村民小組的李姓村民占了90%以上,因而在村委會選舉中占優勢。而且,李姓是古嶺村原住民,除了朱姓之外,其余姓氏3是都是后來陸續遷移過來的。而朱姓家族早已衰敗,現在不足10戶。

        筆者發現,古嶺村的楊姓村民人數占全村人口的第三位(13%),但村主要干部中長期沒有揚姓人員。因為楊姓村民是庫區移民,60年代由政府安排而來。由于楊姓村民不是原住民,對古嶺村缺乏社會歷史的認同感,限制了楊姓村民社會政治參與積極性的提高。目前,仍然有一些楊姓村民想遷回原住地,與古嶺村存在心理距離。筆者訪問揚姓村民時,注意到這些人總是用“我們”“他們”來區分自己與原住民,有的還說“我是這個村的‘客’,我的老家在樂沖(離古嶺村約40里)”。


        2、古溪村

        古溪村地處廣東東部平原地區,經濟結構是個體私營企業為主,在當地經濟中處于中上水平。本村由兩個大姓所組成,一是李姓,全村55%的家庭屬于李姓家族;二是黃姓,占40%;其余還有林、劉、張等姓氏。李姓家族分布在村莊的東頭,原村落三面環河,以橋為門,設門神、碉堡、護衛,據說是為了防匪防盜。黃氏家族在村莊的西頭,村子四周是平坦的耕地,古舊的村落建有圍墻,圍墻的四角也是碉堡。其他的姓氏的家庭,本村人一般稱“雜性”人家,主要是后來陸續落戶本村的村民。80年代以后,許多李姓和黃姓村民在各自的老“村堡”附近新建房屋,祖宗留下的老房屋大部分出租給了外來民工居住。據筆者了解,本村的兩大姓在過去常為土地而生糾紛,發生過比較大規模的家族械斗。實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土地歸集體所有,各家族關系也被生產隊體制打破,家族矛盾讓位于政治運動。在這些政治運動中,李姓的地主、富農和“投機倒把分子”(經商村民)成為階級斗爭的主要靶子。

        在人民公社時期,大隊權力基本上黃姓家族把持,大隊支書、隊長均由黃姓人員擔任。歷史原因是,在過去(解放前),李姓經商的多,黃性種田的多。李姓比黃性富裕,黃性家族的土地許多都被李姓買走。結果,村莊的地主以李姓為多,佃戶以黃性為眾。這種經濟結構使李姓家族在土地改革時受到致命的打擊。黃性貧雇農在共產黨工作隊支持下,掌握了村莊的權力,奪回了被李姓占領的土地,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李姓家族的“族老”們都遭受了羞辱。這種權力結構一直保持到人民公社體制瓦解。

        改革開放以后,李姓家族成員又靠經商辦企業迅速發家致富,黃性村民家庭辦企業的少,打工的多。所有,李姓村民又掌握了村莊的經濟主動權,對村莊公共事務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并且,通過村民選舉,村莊的權力又轉移到李姓家族成員手中。然而,經過30多年集體體制的改造,兩個家族的利益矛盾的根源(主要是土地占有的不平衡)已經不復存在,特別是隨著家庭工業化的發展,家族之間的社會經濟合作機會增多,家族矛盾趨向緩和。特別是由于農業對村民家庭收入貢獻的持續下降,無論是李姓還是黃性家族都把經商辦廠當作家庭、家族的頭等大事,對由誰當村長抱無所謂的態度。


        3、珠橋村

        珠橋村離古嶺村30多公里路。這個村子主要由程、朱、劉三大姓構成,分別約占村總戶數的30%、28%和20%,其次還有黃、張、雷、李等姓村民。其中,雷、李兩姓主要是瑤族(過山瑤)。

        同古溪村一樣,珠橋村家族結構對村莊權力組織的影響與傳統的土地關系有密切的關系。前面筆者指出,珠橋村是本地的“谷倉”,村民家庭收入主要來自于土地產出。在解放前,本村的富戶主要集中在程姓家族,佃戶主要分布在朱姓家族,自由農(中農與富農)主要分布在劉姓家族。本村有所謂“程門無寒士,朱家無富戶”的說法。當時,程氏家族控制的土地占本村土地的58%左右,其中20%屬于族田公產。劉姓家族約占有25%的土地,也有族田公產。而朱姓和其他姓氏村民大多是程姓地主及族田的佃農。這種經濟關?決定了保甲權力由程姓家族把持。

        1950年實行土地改革,程姓大地主(鄉長與保長)被鎮壓,程姓族田公產全部沒收分配給無地少地的朱姓村民。在本村第一批入黨的村民中,三個是朱姓,一個是雷姓(長工),由他們組成第一屆村黨支部,控制了村莊的政治經濟大權,這種狀況一直維持到1984年。1984年朱姓老支書退了下來,由劉姓黨員接任。此人是個老好人,為人四平八穩,上下不得罪,目前仍然是本村的村支書。1991年本村選舉了程姓村民擔任村主任。此人的家庭成份是地主(中小地主),過去一直在村中抬不起頭。非集體化之后,以他承頭,兄弟四家加堂兄三家合伙在外經營礦產,然后在村里開辦了第一家選礦企業,程家迅速富裕起來。受其影響,不少村民加入他們的經營隊伍,其社會影響力迅速攀升。這個村的干部職位主要由村里的三大姓所控制,村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權和財權主要掌握程姓人員手中,朱姓干部在經濟管理事務上也比較有影響。劉姓支書主要管理黨務和應付上級日常工作。兩個小姓干部主要承擔治安管理和民主監督方面的責任。

        4、萬豐村


        萬豐村是廣東深圳市寶安區的一個工業化程度很高的農村(非農收入占本村總收入的95%以上,村村政年收入4千萬元左右)。這個村是一個單姓村落,全村原住民全部是潘姓族民,只有四五家是外來戶。這個家族內部共有四個房屋,分成五個自然聚落,其中四個聚落基本上本房族民,一個聚落由各房雜居而成。在人民公社時期,本村共分20個生產隊,打破了原有的房族關系。1985年,本村又按自然形成的房族和聚落關系,重新整合成五個小村(村民小組),各小村建立了自己的經濟合作社,并在五個小村合作社的基礎上組建了大村經濟聯社,1992年大村經濟聯社正是改組為“萬豐股份發展公司”。

        由于萬豐村是一個單姓村落,因此不存在像珠橋村那樣的家族與土地之間的配置關系。因此,也就不存在一個家族利用階級斗爭來剝奪另一個家族的財產及其政治權力的社會基礎。在萬豐村,土地在名義上都是同一祖宗留下的族產,隨著土地在各家各戶的損益,形成了不平衡的土地占有關系,但本村并沒有大地主,只有十來個家庭土地不足20畝的小地主,本村還有一份族田公產,由族長掌握。因此,50年代的土地改革只能是抽肥補瘦,并把族田公產按人均瓜分,這樣就瓦解了族權的經濟基礎。但家族關系是不可能由割斷的。而且村民認為,只有土地不被外村人分走,無論怎樣分配,還是本族的。也就是,盡管土地分配是按階級成分進行,但土地仍然保持在族內流轉(這也是絕大多數農村土地改革的實際情況)。

        家族因素對村權力結構有持續的影響。村主要干部的配置,無論在大隊體制時期,還是在村委會體制時候,都必須考慮房族因素。從房族因素來看,本村從沒出現由一個房族壟斷權力的局面。一般情況是,如果大房族(嫡房)的人員擔任支書,那么村長人選就來自三個小房族之一。當然,大房族作為潘氏嫡傳,在觀念形態上是占優的,反映在實際政治上,支書、村長職務雖不能同時兼任,但總要擔任其中之一。大房族這種地位,表明家族文化中仍然保存著“嫡傳”的觀念因子。這樣的權力分配有助于利益在各房族的平衡。


        5、鐘水村


        鐘水村是湖南的一個窮村,村民人年均純2000元左右,村集體年收入不足5000元。這個村也是一個單姓村落,除了兩戶家庭以外,其余全部為鐘姓。本村鐘姓家族有二個房族構成,這兩個房族已經遠離了五代,即本村人所謂的“出五服”。因此兩個房族之間存在通婚關系。這兩個房族一大一小,人數多的大房族分成了二個自然村,小房族構成一個自然村。本村兩個房族之間比較團結,一是村內婚姻圈的存在;二是這個家族過去經常受到鄰村李姓大家族的欺負,這一外來因素強化了家族的凝聚力。 

        本村在解放以前實際無地主,家族的公共土地就是墓地和一些荒山。土改時,荒山分給農戶。本村在1956年正式成立黨組織(黨小組),在1958年建立黨支部,村支書和大隊長都由大房族的人擔任。因為小房族的人有抓副業的傳統,因而在政治上受到排斥。改革開放的前30年,這個村子實際上延續了由大房族管事的傳統權力格局,只不過改變了家族治理的外殼。 1984年,上級要求村干部年輕化和知識化,于是改由現任支書主持村里的工作,改變長期由大房族主政的權力格局。現任支書1972年高中畢業,擔任村支書之前,曾是公社農科站的制種員(生產雜交水稻種子),被公社安排擔任村支書一直到現在,F任村支書來自于小房,并且字輩較低。他之所謂能夠擔任村里的“第一把手”,一是鄉里的支持,二是他積累了社會關系資源。這些社會資本可以被利用來為村里謀些實際利益。例如,村里的照明用電就是他通過關系由縣水電局無償架設的。又例如,過去每年他都憑關系弄回一些平價的化肥、農膜等等分給村里人。所以,村民對年輕的村支書還是佩服的。村主任來自大房族,小學文化,是個熱心腸的本分人,把各家各戶的事都當作自家的事情,例如,村民建房他拿砌刀、村民殺豬他拿屠刀、村民結婚他熱水酒,贏得了全族的信賴。其他村干部的家族背景與行為表現與此基本一樣。

        三、三元視野:家族、黨支部與村委會的互動


        農村黨政干部的姓氏結構,只是從外在特征方面反映了村莊的家族結構對農村二元權力結構的影響。深入考察,則需要引入利益這個變量,對家族、黨支部與村委會的互動進行三元分析。因為生活在家族村落的每一村民,首先是家庭的一成員,然后才是家族的一分子。家庭利益是村民理性選擇和社會認同的基本出發點。由家庭利益引申出去,如果家族能夠維護其利益,那么農民就會認同家族;如果村組織夠能維護其利益,那么農民就認同于村組織;如果地方政府在為農民家庭謀利益,那么農民當然會擁護政府,認同國家。否則,無論是家族、村組織還是政府國家,農民都不會認同和擁護。這種理性的選擇從根本上制約著家族、黨支部、村委會三者之間的互動關系。表1是筆者對家族、黨支部和村委會三者互動關系提出的一個理論分析模型。


        表1 家族、黨支部與村委會的互動關系

        黨支部 村委會 家族
        農民家庭利益 P1,R1 P2,R2 P3, R3

        :表中“P”代表維護或增進農民家庭利益,“R”代表沒有這種功能。


        從表1我們可以得到六種基本的排列組合。這種分析框架是以農民家庭利益作為分析的切入點,概況了家族、黨支部和村委會三者互動而可能出現權力結構:

        第一,家族、黨支部和村委會都能起到維護村民家庭利益的互動模式,用符號表達就是“P1P2P3”的“3P結構”。這種結構實際上是國家與社會共強關系在村莊社會的體現,代表民間社會的家族組織與代表國家制度安排的村支兩委結成了良性互動的關系,能夠在各自的影響范圍和不同的規則下維護和增進村民家庭的利益。萬豐村就屬于這種類型。

        在萬豐村,家族對集體經濟的重建和村莊的在再組織發揮基礎性的作用,首先家族的各個房族是自然股份集資團體;其次,延伸至香港的家族網絡為本村的招商引資發揮了牽線搭橋的作用,本村組織的修整祖墳、重修族譜村志、聯宗祭祖、海內外宗親聯誼等等活動,無不與“把經濟搞上去”有關;第三,家族規范的重建,在營造一種禮讓、和諧與信任的社會氛圍等方面發揮了良性作用。就村黨政組織來說,如果黨政組織不把維護和增進村民家庭利益作為出發點,排斥與家族的合作,那么必然失去權力的基礎,用村干部的話來說就是“自己找死”。村干部們從內心深處感到對全村全族有著道義上的責任和承諾,家族子民也對村干部有著托付家族命運的信任,否則他們不會把土地、資金和關系等資源交給村黨政組織。從萬豐村的發展經驗來看,那種一味排斥和否定家族作用的觀點,是十分片面的。

        第二,黨支部和村委會能夠維護村民家庭的利益,而家族不能,即“P1P2R3”的“2P”結構。這種結構是宏觀制度所極力要達到的組織建設目標。這種歸納起來就是:消除家族勢力的影響;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政治參與的制度渠道;強化村黨支部的核心權力地位,保證國家政策的貫徹落實。毫無疑問,如果村黨政組織貫徹的政策措施,確實能夠保護農民的利益,那么這種制度安排也是一種理想的結構。然而,這樣的村莊筆者還沒有發現。思量起來,在家族文化深厚的中國村落社會,在目前農村城市化進程依然十分落后的情況下,也許還不具備消除家族影響的社會經濟條件。

        第三,黨支部和家族能夠起到維護村民家庭利益的作用,而村委會不能,即“P1R2P3”的結構。這種結構是典型的黨強村弱的類型。在這種情況下,黨支部控制了村莊的社會經濟資源,所謂“社會資源”主要是家族關系的資源,所謂“經濟資源”主要是村集體經濟。黨支部既代表國家控制著村莊,又體現和維護著村族的利益。黨支部與家族默契配合,形成了一種合作的關系。古嶺村大致屬于這種類型。

        在古嶺村,沒有一個家族能夠壟斷村黨支部的權力,實際上是各個大家族輪流坐莊。這種權力運作方式所隱含的密碼就是,相對弱勢的家族利用黨支部的權力來牽制李姓大家族的權力,使權力處于制衡關系。村里人對此有清醒的認識。一位李姓組干部說:“我們李家灣的人當不了支書,不是沒能力,而是上面怕出現鬧家族派性!

        第四,村委會和家族能夠起到這種作用而黨支部不能,即“ R1P2P3”的結構。在這樣的村莊,黨支部不能從家族關系中提取社會資源,非集體化以后又失去了經濟資源,因此黨支部出于軟弱無力的狀況。而村委會則能提取社會經濟資源,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場維護和增進全體村民家庭的利益。同時家族組織也能利用現存的制度渠道(如村民代表會議等),占在家族的立場為村民說話,維護村民家庭的利益。因此,村委會與家族具有一種合作關系。如珠橋村、古溪村就屬于這樣的村莊。

        以珠橋村為例,程姓村民當選為村主任之后,面對的不再是一家一族的利益,而是各家各族的利益。因此他必須維護和照顧各家族的利益,才能平衡各種社會關系。而且,此人在擔任村主任之前,由于家庭出身的原因(地主子女成份)而地位低微,這對其履行村主任的職權是不利的。而要改變這個地位,他就必須為全村人謀實惠。因此,村主任上任以后,利用自己的才能、經驗和關關系(特別是關系),充分發揮村委會的作用,重振了村集體經濟,增進了各家族村民的利益。 第五,黨支部和村委會都不能起到維護村民家庭利益的作用,而家族組織具有某種程度的作用。這種功能結構即是“R1R2P3”結構。在這樣的農村,黨政組織或者癱瘓、名存實亡,或者都向家族組織交出了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家族以維護村民家庭利益而自居,而村民自然轉向家族社會關系尋求幫助。這樣的農村易導致政府與村莊的組織斷層,使村莊走向無政府狀況。而在無政府狀況下,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制度監控,家族勢力也有可能濫用權力,欺負弱小家族,導致家族械斗。這樣的案例在那些“落后村”中不難找到。 第六,黨支部、村委會以及家族組織都不能發揮這種作用,即“R1R2R3”的“3R結構”!3R村”一般呈現出一盤散沙的狀況,無論是村莊正式組織,還是家族組織,都不能為村民家庭提供制度化的利益保護。由于地方政府及其代理人不能維護農民的利益,導致農民對政府的冷漠。在這樣的農村,無論是黨紀國法還是家規族法,都蕩滌無存。在社會約束雙重喪失的情況下,一些村霸地痞的乘虛把持村莊,導致農村社會秩序的混亂。例如,廣東電白市某村就是這種“3R村”的典型。


        四、 結論


        隨著農民家庭私營經濟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育,中國鄉村的民間社會也開始萌動起來了。這種發育中的鄉村“民間社會”特別是家族社會,具有村落性、民間性和家庭本位性三個基本特征。

        民間社會的出現,意味著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并能夠采取維護和增進自身利益的行動。然而,在村莊社區性不斷加強的條件下,村級組織包括黨支部和村委會,都不可能擺脫家族文化的影響。而家族社會的良性發育也深受村級黨政組織的制約。在案例分析中,我們看到家族結構或房族結構對村莊的權力配置具有一定的均衡作用,黨政關系也深受家族利益關系的影響。家族要想發揮良性的作用,就必須超越家族或家族的狹隘利益界限,確立各家族、各房、各族眾權利平等的現代觀念,并同村支兩委建立和保持良性互動關系,才有機會超越和否定自我并過渡到公民社會。 從利益認同來看,村支兩委與家族的互動關系具有不同的類型或者結構。這種結構既同家族功能發揮的善惡有直接的關系,也同村支兩委的實際關系有密切的關聯。在黨支部威信高,村委會權力也到位的“黨強村強”的村莊,家族一般能夠與村支兩委結成良性互動關系,從而增強社區合作精神。在“黨強村弱”的村莊,黨支部在控制村委會的同時,也控制了家族的 社會資本;同時,家族也可以通過黨支部的權威來發揮作用。相比而言,“村強黨弱”的村莊,恰恰是黨支部不能從家族關系中提取社會資源,而村委會占有了這種社會資本,扮演了增進村民家庭利益的政治角色。至于黨弱村弱的村莊,既有可能出現純粹的家族統治,也有可能出現三者共弱的全面潰敗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家族組織缺乏自我約束的規矩,那么最遭殃的就是弱姓村民了。




        作者簡介:

        郭正林博士,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大學政務學院副教授。

        電子信箱:lpsgzl@zsu.edu.cn

        通訊地址:廣州: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郵政編碼: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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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筆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十五”規劃第一批研究項目“中國農村權力結構研究”(項目批準號:01JA810010)的階段性成果。在撰寫過程中,先后得到了余振教授、李連江博士的指導,得到了吳重慶、肖唐鏢、景躍進、王曉毅等學者的建設性批評,筆者在此表示謝忱。

        錢杭:<家族重建的意義>,見劉青峰、關小春編:《90年代中國農村狀況:機會與困境》,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8,第193-204頁。

        參見陳光金:《中國鄉村現代化的回顧與前瞻》,長沙:湖南出版社,1996,第437-441頁。肖冬連:《崛起與徘徊——十年農村的回顧與前瞻》,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第171-172頁。

        王銘銘:《社會人類學與中國研究》,北京:三聯書店,1997,第91頁;錢杭:<當代中國農村家族聯宗的性質、過程及其變化趨勢>,見莊英章主編:《華南農村社會文化研究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98,第143-190頁。

        黃世楚:<宗族現代化初探>,《社會科學研究》2000年第4期,第105-107頁。

        參見科大衛、劉志偉:<宗族與地方社會的國家認同——明清華南地區宗族發展的意識形態基礎>,《歷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3-14頁。

        周大鳴:<潮州鳳凰村社會文化的變遷>,見莊英章主編:《華南農村社會文化研究論文集》,第191-120頁。

        何清蓮對中國農村宗法組織復興進行了研究,她也發現,即使在人民公社時期,宗法關系還以隱蔽的形式長期發揮作用,很多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層權力組織也宗族化。所謂大隊黨支部會議、生產隊干部會議實際上就是家族會議。何清蓮:<當代中國農村宗法組織的復興>,見劉青峰、關小春編《90年代中國農村狀況:機會與困境》,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8,第207頁。

        蕭鳳霞(Helen F. Sui)對廣東新會環城鄉家族與政治關系的研究對筆者有啟發,參見Helen F. Sui: 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 Accomplices in Rural Revol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而在農村集體化時期陷入家族統治泥的案例分析,參見孫啟泰、熊志勇:《大寨紅旗的升起與墜落》(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頁238-46;盧躍剛:《大國寡民》,中國廣播電影出版社,1997年。

        參見錢杭:<家族重建的意義>。

        筆者在鐘水村搞調查時(1995年),就有鄰縣的同姓族人20余人前來聯絡,準備修譜。

        肖唐鏢在調查研究了40個村的宗族與村民選舉關系后,發現選舉雖然有利于強宗大姓,但并不必然會導致對優秀人才的排斥,導致強宗大姓對村政的壟斷,對弱小宗區權利的侵害。肖唐鏢:<村委會選舉中的宗族因素——對40個村委會選舉觀察研究的綜合分?gt;,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浸會大學聯合舉辦“第二屆中國大陸村級組織建設學術討論會”,2001年3月16-17日。

        即現任的村秘書,娘家離本村40多里,嫁入本村前擔任過原村的副支書,1984-86年擔任古嶺村支書,因多生了一個男孩被上級撤職,后任村秘書兼組織宣傳委員。此人處事比較公正,有魄力。在本村,“找袁秘書”成為找村委會的代名詞,可見她是村支兩委的核心人物。

        在1950年以前,李姓家族是本縣有錢有勢的豪族大家,由于他們長期把持了縣政權,由此本縣的許多細族小民受其欺負和盤剝,鐘水村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在鐘水村的一些老屋梁上還可見到被鄰村李屋沖人火燒的痕跡。而且,在鐘水村的山頭上,還可見到李姓家族的不少祖墳,據村中老人說,這些墓地都是被李姓家族霸占的土地。 關于“農村二元權力結構”的分析,可參見筆者:“中國農村權力結構的制度化調整”,載《開放時代》2001(7)。

        折小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第83-88頁。

        參見陳志鋒:<正北豐村調查>,廣州:《嶺南文化時報》1998年11月20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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