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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康德到黑格爾--論羅伯特.布蘭頓的語用學語言哲學

        時間:2023-03-21 11:38:35 哲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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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康德到黑格爾--論羅伯特.布蘭頓的語用學語言哲學

        《清晰闡釋》是中的里程碑,正如《正義論》在1970年代早期成為實踐哲學的里程碑一樣。布蘭頓對的語言哲學中錯綜復雜的討論駕馭自如,終于成功完成了在語言哲學中的系統規劃,而這項規劃已由其他哲學家勾勒出來;[1]當然,布蘭頓在其探究的重要細節中,也始終未曾忽略激發這項工作的遠見卓識。布蘭頓的工作之所以能夠出類拔萃,要歸因于思辨沖動和持久耐力在他身上的罕見結合。正是這種結合,才歷盡艱辛,在形式語用學與推理語義學之間實現了富有創新性的關聯,清晰地闡明了自我理解——它雖然已有傳統可資利用,但也需要更新。布蘭頓運用復雜的語言理論這一工具,令人信服地成功描述了這樣的實踐活動:在其中,有言行能力的主體的理性和自律被表現出來。

          布蘭頓為康德式的有限心智觀提供了新的語用學語匯,將概念解放出來,而概念既在獨立于它的世界的限制當中理性地發揮作用,也在環境的范圍內自力更生:“用我們的理性和理解能力而把我們從萬事萬物中分辨出來,表達了這樣一種承諾:作為一系列特征而把我們區分出來的,是智識(sapience)而非感知(sentience)。我們與非語言性動物(例如貓)一樣,都具有感知能力,即在清醒的意義上有所意識的能力!亲R涉及的是理解或智力,而非反應性或興奮能力!盵2]我們是實質上參與到“給出和尋求理由”的實踐活動當中的存在者。當我們相互要求給予解釋的時候,我們就在彼此之間為一切所作所為擔負起責任。我們讓自己為理由所打動,這就是說,讓自己以“更好的論證的約束力”贏得支持。凡是我們運用概念,凡是我們服從推理性思想的語義規則和規范的時候,我們就活動在“理由空間當中”,也正是在這個領域當中,理由才算是理由。[3]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一至三節),我將在總體上描述布蘭頓的特征,討論他將形式語用學和推理語義學的富有創新性的結合,以此開始本文的論述。在第二節中,我要處理的被布蘭頓本人視為核心問題:為什么我們會對我們言說的要求客觀有效性。是第三節中,我們將勾勒布蘭頓對此問題的回答。這三節用以批判性地重構一種思想鏈條,這一鏈條最終使我們超越了由我們這些參與者本身所采取的視角所能分辨的東西。在第二部分(四至六節),我將考察對概念實在論的后果,而這一理論正是布蘭頓在處理客觀性問題時,認為他不得不采取的。

          一

          1.布蘭頓集中討論的是交談(discourse)當中言語行為的作用,從而確定其語言分析的方向為語用學的。斷言式的言語行為(assertoricspeechacts)被視為基礎性的,既用作獲取真值論斷(“claims”)的工具,也用作支持或反對真值論斷的理由。理由能否算作好的,取決于在主體間得到遵守的邏輯的和概念性-語義學的(conceptual-semantic)規則。這些皆可解讀為語言共同體的實踐活動。[4]對這一分析來說,具有最終決定性的是“是”或“否”的立場,參與者憑借這些立場而對彼此之間的有效性論斷做出回應。[5]因此,布蘭頓對語言的分析,參照了這樣一個例子:通過交互“記分”的方式來調節交往行為的交流。每一個參與者都拿自己的有效性論斷與他人的相比較,以此來評價他人的有效性論斷,并記清楚每個人都得了多少分。這一語義學思路源于維特根斯坦的洞見:(1)如何做事的實踐知識優先于清晰地專題化的知識,正如(2)語言共同體的社會實踐優先于個別說話者的私人意向。

          (1)布蘭頓將言行的規范作為起點,而這些規范通過隱含的知識指導著行為。在整體上構造起來的語言,構成了說話者在以謂詞方式去判斷之前(prepredicatively)就已知道的生活世界,而這個說話者知道人們如何進行言說(utterances)和理解言說;要做到這一點,他們無須具有關于規則和原則的清晰知識。不過,在獲取語言過程中,參與者同時也獲取了一種能力,能夠將隨之而發生、僅僅是習慣性的“知道如何去做”(know-how)變得清楚明白,并將其轉化為專題性的“知-識”(know-that)。具有言行能力的主體,對于在實踐中他們是怎樣做的,原則上能夠通過反思重新獲得并清楚表達他們所知的一切。布蘭頓認為這種“表達性能力”與能夠說出我們如何做事的能力有關。邏輯語匯便服務于這一目的。我們的語匯如何以遵守規則的方式來使用?——借助邏輯表達式的幫助,我們就可以清晰闡釋對這個問題的直覺知識:“在較弱的意義上,任何參與語言活動,從而運用概念的東西,都是理性的存在者;在較強的意義上,理性的存在者不僅是使用語言的存在者,至少也潛在地是運用邏輯的存在者。這就是我們應當采取的理解自身的方式:即滿足這一雙重表達性條件的存在者!保ǖ趚xi頁)

          布蘭頓自己的理論在方法上就利用了這一傾向,即通過自我恢復和反思來改善已被納入語言當中的自身。正如邏輯學首次把人們自然而然掌握的邏輯規則清晰地說出來,形式語用學(如此書標題所示)就應當重新構造關于“語言如何通過交往而被使用”的知識:“表達理論……要說明清楚分明的(explicit)東西如何從隱含不明的(implicit)東西中產生”。首先,它必須說明命題性內容(即清晰的東西的形式)是通過規范被賦予的,而這規范卻是隱含在推論性實踐當中的,這就是說,必須說明具有這一內容的用法的正當性何在。其次,表達理論還必須說明,這些隱含不明的、賦予內容的規范又如何能夠使自身在規則或原則的形式中成為清楚分明的!保ǖ77頁)

         。2)隨著語言的轉向,認識的權威從主體的私人經驗轉到語言共同體的公共實踐手中。當然,當我們對被傳達的句子內容的理解,取代了“對對象的表象”的時候,這一轉折并不只是遠離了知識的表象模式,同時也是向達成理解(Verst?ndigung)的交往模式的轉折,從而就語言共同體的成員彼此相互承認為有責任能力的主體而言,為社會性模式的優先性鈐上了證明的印信。借助交往的社會化,他們開始卷入主體間關系的,在那里,他們必須相互負責,做出解釋。由于這種可負責性(answerability)必須兌換為各種理由的硬幣,給出和尋求理由的推論性實踐也就構成日常交往的基礎設施。

          而且,社會性的優先性也與方法論的抉擇息息相關,這個抉擇就是理論家采取了第二人稱態度,并從交往中另一個參與者的視角出發,分析說話者的言說。布蘭頓在這里追隨實用主義傳統,通過從完成行為的行動者的觀點出發,來分析相關現象的方式,避免了客觀化的心靈主義(mentalism)。因此,舉例來說,“真”是什么或意味什么的描述性問題就被下面這種完成行為式的問題所取代:當我們處理像“真的”這種東西的時候,我們是怎樣做的;例如,強調我們是在采納真的陳述,或是強調把我們對這些陳述的接受推薦給別人,抑或強調我們通常發現這些陳述是有用的,等等。布蘭頓采取這種反客觀主義的策略,用以考察一般意義上的推論活動:“這一模式所面臨的說明性的基本挑戰在于,為了把一組社會實踐活動恰當地理解為包含著這樣的實際態度,即將完成行為接受為或處理為具有論斷或斷言的意蘊,這組活動必須展現的結構是什么!保ǖ141頁以下)但是,我們將看到,語言分析家不僅必須采取試圖理解言說內容的傾聽者的視角,還必須采取互動過程中參與者的完成行為式態度,而作為參與者,他“接受或處理”對話者的言語行為,以便查明他本人是否能夠接受這個斷言為真。

          2.如果參與者[就某論斷]而采取了某種立場,而從其接受者的角度出發來考慮說話者的言說,這樣的方法論抉擇就有其重要的結果。意義理論的基本問題是:理解斷言或命題究竟是什么意思?而這一問題現在被另一個問題所取代:當解釋者“正確地”把說話者“接受或處理”為以其言語行為而提出真值論斷者的時候,他在做什么?在此必須區分兩個步驟。

          其一,當解釋者把言語行為歸于說話人,后者以此斷言語句“p”為真,從而使自己對“p”做出承諾。這種表示態度的行為(“承擔”)被解釋者理解為說話人方面的自我約束行為(“承諾”)。在選擇斷定語態時,說話人會感到必要時有義務給出理由,說明他為什么認為“p”為真。不過,除非他同時也掂量了這些理由的“分量”,否則它們就不可能被理解。其二,這就說明了為什么解釋者反過來就被他歸之于說話人的有效性論斷而采取了立場。他也從自己的角度出發估量了一下“p”是不是正確的。他會承認說話人有資格斷言“p”,這當然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即便解釋者未曾得出任何結論性的評價,并暫時放棄贊同或否棄該論斷,這自然也是采取了立場。)

          因此,布蘭頓就把斷定描述為說話人的言說,允許解釋者只要認為它合適,就可以把真值論斷和相應的承諾歸之于說話人。命題“p”的地位決定了說話人是否有資格斷定“p”,這一地位取決于解釋者如何評價說話人提出的真值論斷,即取決于他是否采納了被歸之于說話人的有效性論斷。由此,這一分析就從解釋者的實際態度開始,特別是與他對真值論斷的“是”或“否”的回應相關。這樣,言語行為對解釋者來說看起來如何,他認為它如何,就成為決定性的。

          正是支持把言語行為分析為“被接受”的言語行為這一抉擇,說明了交往活動參與者的態度相對于其言說地位的優先性。這一優先性也激發了“記分”隱喻,而且實際上也促成了交談與籃球賽的全面比較。就其基本情形而言,推論性實踐活動在于交換斷定、疑問和答復,對話者將這些東西都相互歸于彼此,并就可能的理由進行評估;在這里,每個人都從自己的觀點出發,記錄下誰有資格進行何種言語行為,誰誠心誠意接受了何種斷言,最后,誰透支了通常一致認可的可信度帳戶,因為與這一可信度相關的有效性論斷并未以推論的方式得到確證,從而使自己在其隊友眼中喪失了信用。每個參與者都根據自己的貢獻記錄下“得分”,與此同時也在著其他人根據各自的貢獻而達到的“分數”。

          3.布蘭頓的原創性不僅在于形式語用學的特殊構想,更多的在于另一個天才的策略,即把推理活動的描述與語義學理論聯系起來,使二者像嵌齒輪那樣相互連鎖。為此,布蘭頓借用了達米特對意義的知識性解釋:如果我們既知道斷言性語句在何種條件下被斷定,也知道對于參與者來說,由于接受該斷言所導致的后果,那么,我們也就理解了它。關于語言理解的這一知識性構想,被修改成適合于第二人稱的視角,作為第二人稱的人能夠要求知道滿足可斷定性條件的理由,也能從被接受的斷言中得出其后果。布蘭頓進一步追隨塞拉斯,假定這種對正當性的辯護,由于它與表達式的可能運用的語境和后果相關,因此得到“有實際內容的”推理關系的支持,這種關系已經固定在語言表達式的意義內容當中,不可分離。[6]根據推理性的語義學,語言表達式的概念內容可以借助這一表達式在實質性推理中所發揮的作用來分析,而這種語義學就與(作為其鏡像的)關于交談的設想十分符合,從而被布蘭頓界定為“理由的生產與消費”。參與交談的人是借助理由來理解表達式的,因為正是這些理由,在該表達式正確運用的條件和結果方面,使之成為可接受的。布蘭頓當然也承認用于“直接判斷”的經驗理由,用這種判斷就能斬斷辯護的鏈條,而這種判斷實際上就是知覺,雖可算作理由,但無須反過來要求進一步的證明,由此,布蘭頓使自己擺脫了超出合理限度的推理主義。

          不過,是語言知識而非經驗知識,為解釋者配備了關于規則的知識,這些規則確立了語言表達式正確使用的條件和后果。無論如何,從語義學的角度看,這就是語義學與語用學之間的關系看起來的樣子:推論性實踐似乎使固定在語言的語匯當中的推理關系網絡生效了。就有效性論斷的相互歸屬而言,參與交談的人在這方面所采取的立場,其運行軌跡是由給定的言說內容的語義學推論所標畫出來的。以推論的方式展開的概念,因語義學而預先成為可用的概念。但另一方面,布蘭頓的實用主義的氣息太過濃厚,以至于作為交談之“家”的語言圖像無法令他信服。無論如何,他反駁了以語言揭示世界的觀念論(idealism),而對于持另一種構想的特定語言共同體的諸成員來說,他們卻無法逃避這種觀念論:他并不把推論性實踐設想為先天接受的意義知識的抵押品,而是視為概念的發生器。

          從語義學角度看,概念性規范是與語言知識一道被給出的;從語用學角度看,概念性規范則可被視為結果。不過,潛在意義的語義學儲備與推理性實踐的關系也由此則被翻轉過來:

          當表達式在實踐中被使用時,就開始意味著它們所意味的東西,而意向性狀態和態度被歸結于誰,就借助它們在誰的行為體系中發揮的功能,而擁有它們實際具有的內容。根據推理的正當性可以理解內容,而這些正當性可以根據設立規范的態度來理解,這一態度也就是把行動步驟接受或處理為實踐中適當或不適當的態度。因此,從人們做什么到人們意謂什么,從人們的實踐到人們的狀態和表達的內容,理論性路線就在這一過程中成為可行的。通過這種方式,合適的語用學理論就能夠為推理主義的語義學理論提供基礎[!——哈貝馬斯];可在實踐中把推理視為正確的是怎么一回事呢?這種語用學理論對此問題的解釋,就是什么東西最終批準了對推理的實質正當性的熱切要求,從而這個東西就作為語義學根詞(primitive)發揮著作用。(第134頁)

          不過,“在實踐中”是什么意思?盡管通過參與者的“行為體系”及其態度的“設立規范”的力量,即可闡明這一確證性根據,但它從未真正得到說明。如果相互歸屬和評價真值論斷的實踐活動,不可能通過在語義學上建立實質性的有效推理就已經得到保證,那么,[對真(理)]的約束屬于什么類型呢?某種東西必須確證概念運用的正確性,這便是“真理評價”。

          參與交談者的實踐態度被賦予了相對于語義學規則的優先性,在此之后的幾頁里,我們讀到下面一段話:

          關于正確推理在語義學上的恰當概念,必須產生關于概念內容的可接受的概念。但這樣一種概念必須為客觀的真值條件的觀念,因此也為客觀的正確推理提供資助。這種判斷和推理的優先性,超過了把判斷和推理接受或處理為正確的這樣一種實際態度。它們是由事情實際上如何所決定的,而獨立于把事物視為怎樣的。我們的認知態度最終必須與這些超越態度的(attitude-transcendent)事實相符合。(第137頁)

          這種“實在論”的反駁,似乎是布蘭頓提出來反對他自己的,很難與“現象論的”(phenomenalist)立場一致,F象論(即內在語言)的前進方式,迫使分析者不僅談論真與指稱,而且要談論真和指稱如何向解釋者顯現,而解釋者則把真值論斷和指稱歸于他的隊友。[7]布蘭頓事實上會認為嘗試中的這一路徑,能夠滿足實在論直觀的需要。不過,在我們追隨他繼續討論此問題之前,我倒是想從客觀性本身出發討論一下客觀性問題。

          二

          只要我們的說明應從參與交談者的“態度”開始,經由他們的言說的“地位”,直至其內容的“客觀性”,那么,對有效性論斷的歸屬和評價行為就必須承擔這樣的責任:說明交往的真實內容。前面已提到,這些“實踐態度”在布蘭頓那里,對于“記分”的推論性邏輯的規范性特征,起著關鍵作用。在特定的意義上,交談的參與者將規范性地位賦予其言說。通過把斷言歸于他人,并承認其正確性,某位對話者似乎就賦予這一言說以(被推斷為客觀的)內容,并為其設立真斷言的地位。布蘭頓根據確立了積極權利的契約主義(contractualist)模式,把這一“設立”(instituting)規范性地位的步驟設想為這樣的:“我們的行為設立規范……行為者形成偏好,排定順序,達成一致,或褒或貶,估量評價,從而使規范性意蘊被強加于非規范性的世界之上,如同用斗篷罩住其赤裸狀態一樣!薄#ǖ48頁)

          規范并非自然本性的固有部分,而是通過理智存在者的意志,被強制實行于行為的自然傾向和模式之上。受規范指導的行為區別于單純的習慣行為,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主體知道別人對他們有何預期,并遵循著他們也能違反的某個規范的概念。這樣,布蘭頓就根據如下事實說明了這一類規范的起源:某共同體贊譽或制裁某種行為模式,視之為正確的或越軌的。立法者對行為采取了二元的編碼方式,分別編碼為合意的或不合意的,并對相應的規范性行為預期施以強制性的獎罰。不過,這一經驗主義的說明始終未能適當地處理那些讓自己遵循理性動機指導的人的特性。[8]立法本身必須遵從理性標準:“我們作為理性存在者的尊嚴恰恰在于:我們只受我們認可的規則的約束,這些規則乃是我們(如同奧德賽面對塞壬[9]時那樣)自由選擇的,用以約束我們自身。”(第50頁)

          布蘭頓采用了康德的自律概念,以區分理性的立法與純粹的自由選擇行為(Willkür)。當立法者依照概念性規范,以洞見為基礎,選擇了某些規范,并完全以它們來約束自己的時候,他就是在以自律的方式行動。自由意志是允許自身被好的理由所確定的理性意志:“我們因為是理性的從而是自由的,也因為是理性的從而被規范所約束——康德使二者并行不悖,從而使我們具有受特殊類型的即合乎理性的規范所約束的自由,因此,在這二者之間達成的一致就包含這樣的觀點:把道德義務的規范性地位視為由規范性態度所設立的”。(第51頁)不過,恰恰是這一結論表明,在道德哲學和法哲學之間所做的比較,并不足以使參與者的“規范性態度”相對于其言說的規范性地位的優先性成為可能。因為(康德和盧梭意義上的)自身立法的模式已經預設了這樣的觀點:指導立法者的正是合理性規范,而這種合理性按說是首先必須被“賦予的”,這就是說,歸根結底,亟待解決的問題正是這些概念性規范的“設立”問題。必須保證規范的“理性的”確立符合合理性規范,因此這一確立不可能自己提供規范性的說明模式。在參與交談的人達到行為規范的“立法者”這一階段之前,他們“總是已經”從內在于言語結構的概念性規范中獲得滋養了。

          布蘭頓對自己的誤解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因為他利用了過度綜合性的規范性構想,并將最廣泛意義上的合理性規范(既包括邏輯的、概念的和語義的規則,也包括語用學規則)同化為行為規范了。自然,論辯的實踐使自己特別適于從權利和義務方面去描述。真值論斷的支持者有必要給出有效性辯護,而其反對者也有權與支持者相對立。雙方都受制于交往的預設和論辯的規則,正是這些規則限定了“理由空間”。在這一“空間”中,理由能夠自由漂移,并將其由理性促動的力量展開為未受阻礙的,從而能夠以正確的方式心靈,即參與交談者的“實際態度”。正是論辯中權力和義務的意義部分,讓更好的論證發揮出無拘無束的奇妙效力。不過,被理由所影響,與被規范所強制,是迥然有別的。當行為規范約束了行為者的意志時,合理性的規范和一般意義上的概念性規范則引導了他們的心靈。

          布蘭頓同化二者的傾向,或許與他對實踐的設想的起源有關聯。其中一個來源是維特根斯坦,他認為語言游戲的語法是生活形式的根基;基于這樣的設想,他將邏輯的、數學的和語法的規則還原為具有文化模式和行為規范的公分母。他的設想一視同仁地欣然接受認知規則和社會-文化規則。不過,布蘭頓對“推理性實踐”的設想受惠于他對《存在與時間》第一部分的非同尋常的解讀,絕不亞于他對維特根斯坦的接受。

          著名的用具分析(Zeuganalyse)泄露出海德格爾與實用主義的接近——當然他不會承認。在達成理解(Verst?ndigung)的一切推理性過程之前,“在世界中存在”已根據“關聯語境”(Bewandtniszusammenh?nge)[10]而被界定,我們則在與事物操作性地打交道中,實際地揭示了關聯語境。在一篇論海德格爾的文章中,布蘭頓對《存在與時間》第一部分提出了一種詮釋,接近于我們所謂的先驗社會學。[11]在典型的施事行動(action-performances)中,我們如何對事物做出反應;在特定的情形下,某共同體承認為適合和適當的反應是什么——正是上述這兩種情形決定了“用具”的意義,而這意義就在于我們將其視為什么。不過,與海德格爾本人的解釋相反,布蘭頓是從社會因素的優先性形開始的;谶@種解讀,社會實踐的概念性聯結決定了語言共同體對世界的詮釋,即他們與世界所打的交道在詮釋學意義上“作為什么”(‘as’)。就個體情形而言,這種在謂詞判斷之前的對世界的理解是在這樣一種意向中表達出來的:即像他人那樣以同樣的方式去對類似的刺激“做出回應”。這樣,語言共同體的成員就通過相互承認其典型的回應為“適合而適當的”,而“設立”了意義。在這一過程中,其成員當中的認知性根據,便與共同體的社會性根據協同合作了。

          就我們當前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布蘭頓的這一論證:推理性實踐首先是從這一前謂詞判斷的世界理解所形成的混合物中浮現出來的。隨著“命題作為新的社會性的反應模式”,到為止僅只是“上手”的東西被轉換為“現成”的東西:“命題,與使之成為可能的給出和尋求理由的實踐一道,其本身都是特殊類型的實踐活動。用關于某物的命題對該物做出反應,意味著將其視為某種現成的東西”。[12]這一背景使我們能夠理解布蘭頓何以把優先性賦予參與交談者的實際態度,而非被交談者彼此給予各自陳述的規范性地位。它也讓我們理解了布蘭頓何以傾向于將理性的有效性同化為社會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布蘭頓論文的最后一部分,雖然從語文學上說更易受攻擊,但從客觀性上說則更有趣,這一部分也讓我們有可能理解,為什么布蘭頓并不認可那些由后期維特根斯坦和后期海德格爾提出的推論。他與語言游戲的語境論保持著距離,與在語言上揭示世界的觀念論也保持著同樣的距離。

          對海德格爾來說,關于現成事物的范疇總是帶有“客觀主義”的貶義內涵,與關于現成事物的命題一同出現。布蘭頓反對這種對客觀主義進行批判的解讀方式,他精心闡述了獨立的認知功能,這種功能基于這樣一種優越性:在命題上得以區分的言語和推論性實踐比以前謂詞方式與純系上手事物的打交道活動更優越。也許有人會說,他將海德格爾的用具分析,從其文化批判的傷感中解放出來。斷定性言語(constativespeech)把上手的事物從興趣的背景中抽取出來,而興趣指導著實際的籌劃,并將其帶入推理性思想的推論性語境中,作為被陳述的事實的對象:

          在曾經像錘子那樣上手,而現在則現成在手的對象中,如果我們察覺到它具有“沉”的性質,則斷定了一個命題,而這個命題是否適當,就其可用于特定的實際意圖而言,是不成問題的。……在給出和尋求理由的游戲中,決定命題是否適當(即是否為真)的根據,則退出了服務于實際意圖的有用性領域。[13]

          由此就產生了一條直接的道路,通往布蘭頓關于“社會性因素的優先性”所做的重要限制。在知識上的有效性問題上,某個特定語言共同體達成的共識并不是下結論。就命題的真假而言,既然每個個體都知道人人都會犯錯,也就必須為自己澄清事實。有趣的是,那篇關于海德格爾的文章使兩個方面成為可能:一是他將合理性規范同化為行為規范的傾向,二是他對達致理解(Verst?ndigung)的實踐活動的合理性充滿信心。因為布蘭頓對可錯性的限制性條文做出斷言,這一條文甚至對作為整體的集體也使用,這就導致了如下問題:當某個言說的地位取決于解釋者對理由的歸屬和評價的時候,這個言說如何可能逐漸具有客觀性的內容,而這一內容(根據具體情況)超出了解釋者在給定語境中所能夠知道和踐行的東西呢?

          言說的真假問題,以及其內容的客觀性問題,與從語用學前進到語義學的說明性策略格格不入:

          ……對于將某事物接受或處理為正確的這一行為來說,[如果]其實際的實踐態度確立了在內容上正確的推理所具有的規范性地位,并且,[如果]推理所具有的內容上的正當性反過來又帶來概念性內容,但這內容卻包含著客觀的正當性,而作為意義基礎的實踐態度本身符合于這種正當性。[那么,]我們使用表達式,并賦予表達式以內容,而這內容至少在某些情形下解決了這個問題,即在該表達式的正確使用上,我們都可能會犯錯,那么,這如何可能呢?將概念運用接受或處理為正確或不正確的這種規范性態度,又如何能夠設立規范性地位呢?——因為這種地位超越了這樣的態度:我們能夠根據那些被設立的規范而評價這些具有設立功能的態度,并找出那些不合乎標準的。(第137頁,重點為筆者所加)

          由此可見,盡管在思路上是現象論的,但布蘭頓顯然想滿足實在論的直觀。

          從語言轉向中我們得出結論:對我們來說,語言與實在糾結纏繞,斬不斷理還亂;而上述一系列論證對于得出此結論的思路而言并非是不典型的。只有求助于為真的東西,我們才能說明實際所是的東西。而且由于信念和句子都只有借助其他信念和句子才能夠得到辯護或批判,我們也就無法走出語言的魔圈。出于這種不得已的原因,實用主義索性告別符合論思想,并在完成行為式態度的基礎上分析“為真的東西”,而這種態度屬于“把某事物處理為真”的人。當然,今天的實用主義呈現為各種不同的形態。我們可以區分這些形態:一方面根據它們是將實在論的直觀視為別具說服力的,還是想為它們找出修正論的描述;另一方面,根據它們是將我們的實踐活動與世界的聯系視為行為中的直接照面,還是以交談中的矛盾為中介。就前一方面而言,布蘭頓的立場或可區別于理查德?羅蒂的新實用主義;就后一方面而言,則區別于希拉里?普特南的內在實在論。

          有兩個基本的實在論直觀,分別可用不同的鏡式隱喻來表述,其一關于陳述的真,其二涉及我們與世界的聯系(對對象的指稱)。就前者而言,真值謂詞的“警戒性用法”(cautionaryuse)蘊涵著這樣的看法:無論陳述可以得到多么好的辯護,它們也能夠在新的證據面前被證明為錯誤的。相應的,就真與辯護(justification)之間的區分而言,若其涉及指稱,則是這樣一種假設:一個并非由我們創造的世界會把偶然的約束強加于我們,當這些約束使我們的期望化為泡影時,我們就與之“不期而遇”了。就第二個直觀而言,真值謂詞的的用法,在無條件有效的意義上,蘊涵著這樣的觀點:真的陳述值得被天下所有人接受為有效的陳述。相應的,真之普遍性若涉及指稱,則是這樣一種假設:世界對任何人來說都始終如一,而無論我們從何種視角出發指稱世界中的什么東西。這樣,我們既預設了可能對象的存在,能夠陳述關于它們的事實,也預設了我們的指稱體系的可通約性,這允許我們識別出不同描述下的相同對象。

          基于這一背景,我們能把布蘭頓的觀點置于羅蒂的和普特南的立場之間。羅蒂想滿足上面提到的兩個直觀中的第一個,并讓第二個等待修正;一般認定真值論斷可獨立于語境,但羅蒂駁斥了這種看法,同時也考慮到對世界的不同詮釋之間的不可通約性。而布蘭頓則相反,他既想考慮真理對普遍性的要求,也想考慮對同一世界的假定。另一方面,他并不認為我們與世界的接觸,就其約束了我們應對實在的嘗試而言,是令人驚訝的。換言之,布蘭頓試圖避免羅蒂的語境論,卻不想就我們如何在與世界打交道中進行的問題,而把普特南式的分析納入他的語用學。

         。劢酉聛砉愸R斯首先討論了兩條論證線索,以便說明那些語義學和概念性規范的客觀的、“超越態度”的內容,正是這些規范指導著參與交談的人:“……概念性規范的客觀性……在于堅持這樣一個區分:與這些規范結合在一起的規范性地位,以及甚至屬于整個共同體的規范性態度;與此同時,對這些地位的理解卻是通過共同體成員的實際的規范性態度和評價來設立的!保ǖ55頁)布蘭頓從現象論的觀點出發,用它們解釋了言說的客觀性內容(第三節)。這些解釋的嘗試促使他最終走向了關于客觀觀念論在語言上的變種,但這種觀念論并不適合于到目前為止所闡發的經過實用主義轉型的康德主義圖景(第四節)。從康德到黑格爾的這一路徑說明了交流的客觀主義構想無法適當處理第二人稱的作用,而布蘭頓自己則認為自己適當處理了這種作用(第五節)。進而,從道德理論的觀點看,斷言性言語行為在方法論上被賦予的特權,也導致了不幸的后果。(由于篇幅限制,下面的內容在此略去)]

         。↗ürgenHabermas.“FromKanttoHegel:OnRobertBrandom’sPragmaticPhilosophyofLanguage”.EuropeanJournalofPhilosophy(2000)8:3pp.322–355.TranslatedbyMaeveCooke,DepartmentofPhilosophyUniversityofFrankfurtFrankfurtamMainGermany)
        注釋:

          [1]就德語背景而言,出現在我們腦海中的,是其與愛爾蘭根學派的建構主義諸方面的共鳴,特別是卡姆巴特(F.Kambartel)對建構主義的維特根斯坦式的,以及與阿佩爾(K.-O.Apel)的先驗語用學的共鳴。布蘭頓的工作與我自己發展形式語用學的努力也有會合點,我的工作始于1970-1971年關于學的語言學基礎的高斯講座,以及1976年的論文“何謂普遍語用學”。

          [2]Brandom,R.(1994),MakingitExplicit(《清晰闡釋》).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p.5.

          [3]“概念運用的各種正確性是在評價真和表象的總標題下被討論的;推理的各種正確性是在評價合理性的總標題下被討論的!保˙random1994:18)

          [4]布蘭頓《清晰闡釋》第253頁:“要成為理由就要首先從這一方面被理解:對于共同體來說,在實踐中把某個事物作為理由,……作為論斷的理由……來處理,是怎么一回事。”

          [5]J.Habermas,‘Action,SpeechActs,LinguisticallyMediatedInteractions,andtheLifeworld’,inHabermas,J.(1998),OnthePragmaticsofCommunication,editedbyM.Cooke.Cambridge,Mass.:MITPress.p.215–55.

          [6]參見:Brandom1994:102–116。

          [7]參見:Brandom(1988),‘Pragmatism,Phenomenalism,andTruth-Talk’inMidwestStudiesinPhilosophy,XII,pp.75–93。

          [8]羅森就強調了這一點:“某些反事實的評價必須故意為之的。但是,至關重要的現在隨之而來:這種理想化的特征如何被刻畫呢?”(Rosen,G.(1997),‘WhoMakestheRulesAroundHere?’,inPhilosophyandPhenomenologicalResearch,LVII,pp.163–71.)

          [9]塞壬(Sirens):半人半鳥的女海妖,用她們美妙的歌聲誘惑船只上的海員,從而使船只在島嶼周圍觸礁沉沒。奧德賽經過時用一塊蠟封住耳朵,吩咐同伴用繩索將他幫在桅桿上,這樣他們順利地通過了島嶼,而海妖在絕望中跳入海底,變成了石頭。——譯者注

          [10]為contextsofinvolvement。Bewandtniszusammenh?nge在《存在與時間》中譯本中被譯為“因緣聯系”!g者注

          [11]Brandom.(1997b),‘HeideggersKategorienin“SeinundZeit”‘,inDeutscheZeitschriftfürPhilosophie4,pp.531–49.

          [12]Brandom(1997b),‘HeideggersKategorienin“SeinundZeit”‘,inDeutscheZeitschriftfürPhilosophie4,p.546.

          [13]同上,p.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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