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和經濟學對企業關注內容之異同論文
企業從學科屬性上來講,無疑是經濟學的范疇,其概念說明主要是由微觀經濟學或企業經濟學來完成的,但對企業的研究,有必要從法學的視角加以深化,此研究對于企業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為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企業”一詞最早源于英語中的“Enterprise”,Enterprise的原意是企圖冒險從事某項事業,后來被日語譯為“企業”,并傳入中國。對于企業的概念可以表述為:企業是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的結合,按一定的計劃從事生產經營,承擔一定風險,以投入和產出的比例進行計算的經濟單元。對于人力,除了包括體力、智力外更應是業主的領管力和組織力。人力和物力都是由企業主(更通俗的稱之為“東家”)結合起來的,而不是自發結合的,其計劃、風險、投入、產出都是由企業主控制、掌管的,企業的客體本性,始終是由一個東家管領、控制、組織其人力和物力,實質上是一個財團的集合。由于企業不像自然人的人格是天生的,企業是后天通過法定程序創制的人格,是人為之人,又因為其是一個財團的集合,故可將其稱之為貨幣人格,資本人格,財產人格。不同學科的視角,對企業概念詮釋的具體內容上會有所不同。
1法學和經濟學所關注的企業內容之交叉重疊之處
第一,法學和經濟學都會關注企業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配置。從形式上看,出資者向企業投入原始資本加上從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的借款,是企業的總資產,由企業獨立支配使用;雇傭經理人員和勞動者在一定的機制下,從事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為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但隱藏在背后的是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企業的出資者、經理人員、勞動者、債權人,這些利益相關人為確保各自利益的基本實現,必須通過合理的權利配置來實現約束和激勵的兼容,促進當事人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的形成。企業是各種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和談判達成的契約的結合,形成的契約關系網,在這個過程中,實現了對各生產要素的組織和利用,使其合理運作起來。
第二,經濟學和法學都關注企業的營利目的,只是關注的程度不同罷了。經濟學的使命就是功利至上,企業利潤最大化是其最終追求的目標,基于此目標,企業會根據市場的需要,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生產為社會所需要的適銷對路的商品或為社會提供各類經濟技術服務,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增加利潤。法學領域對企業的關注不單指向其營利性,同時也關注企業擔負的社會責任,即企業“在謀取自身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企業在謀求利潤的過程中,其手段、方法、利潤分配和使用方案還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與經濟學關注的企業營利性甚是不同。
第三,法學和經濟學都將企業界定為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的經濟組織。企業作為經濟組織其從事的是經濟活動,包括物質資料生產,經營銷售,即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為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各方面的服務活動。從法理上指:企業必須有明確的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性活動的范圍,其生產經營必須是連續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這樣才能保證國民經濟活動的穩定和連續、有秩序的發展。此外,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合法,不得從事違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2法學和經濟學所關注的企業內容之不同
首先,法學和經濟學的學科使命不同,使得二者所研究的內容亦不同。經濟學的學科使命是功利至上,力求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注重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其所關注的企業形態為運行著的企業,而不是歇業的企業。法學,其學科使命是定紛止爭,其所追求的不單是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也包括企業的社會效益,即擔負的社會責任。法學上對企業的關注也就不限于運行著的企業,也包括歇業的企業,其目的是使那些獲得了法律生命的企業能夠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的適應能力,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法學和經濟學的學科使命不同,使得二者對企業問題的研究方法也不同。經濟學對企業問題的研究圍繞著“利潤最大化”這一使命展開,整合各種人力、物力資源,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不惜犧牲一定的生態環境資源為代價,將企業的社會責任置于企業利潤最大化之后,其研究方法應是一種純經濟學的投入、產出的計算方法。而法學不同,其研究的目的是為保障企業的有序、健康、持續發展,解決僅關注利潤而忽視社會效益的病態發展模式,因此其研究方法應是一種綜合性的分析方法,既包括經濟學的計算方法,也包括法律分析的周全性和確切性的方法。
最后,法學與經濟學對企業關注內容的不同之處還在于法學關注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是對企業在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及其法律地位而言的,一般來講,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具有不完全獨立的或一定意義上相對獨立的法律上的主體資格。獨立性對一個企業至關重要,是其企業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進行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獨立參與訴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同時,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取得的條件和程序都是由法律規定的,企業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要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才可以取得相應類型的資格,進行營業活動,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此所謂法學所關注的企業的法定性。
3結論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企業是在追求利潤最大化,但結合法律分析的周全性和法律概念的確切性來看,企業還應追求社會效益。同時“企業是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的經濟組織”以及“企業是一定法律主體資格的經濟組織”的分析,說明企業一旦獲得了永續的法律生命,不應純粹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導向,而應該追求自身適應性能力的提高,追求社會宏觀經濟成果,國家長遠經濟利益,也即社會效益為其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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