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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學論文

        論文提綱是作者構思謀篇的具體體現。便于作者有條理地安排材料、展開論證。有了一個好的提綱,就能綱舉目張,提綱挈領,掌握全篇論文的基本骨架,使論文的結構完整統一;就能分清層次,明確重點,周密地謀篇布局,使總論點和分論點有機地統一起來;也就能夠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組織、利用資料,決定取舍,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料的作用。

        民法學論文1

          一、見義勇為行為的定義及特征

          見義勇為在文意方面的解釋為“看到正義的時間奮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學視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沒有義務的情況,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危難救助行為。見義勇為具有非義務性的特征,雖然見義勇為行為在法律問題上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非義務的特征卻受到高度認同。美國學者富勒將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作為人類對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對地限度,其中義務道德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見義勇為行為屬于道德素養的表現,難以采用法律進行見義勇為的強制。見義勇為行為還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其與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難救助行為,因此在行為中存在一定的危險性。

          二、見義勇為者的費用求償權和報酬請求權

          由于見義勇為行為具有非義務性的特征,致使見義勇為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見義勇為者在救人過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該種案件會引發費用求償權和報酬請求權的問題。

          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費用求償權,目前我國有法律支持。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見義勇為者有權對其在管理活動中所指出必要費用向受益人請求償付。不同的人對費用求償權的責任和范圍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第三人在侵權行為中,見義勇為者對其進行制止,此時見義勇為者出現損失,則需要第三人進行見義勇為者的賠償,如果第三人不具備賠償能力,或者沒有第三人的存在,則需要結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圍和實際經濟情況,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補償。另外還有學者認為,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補償,應當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圍為標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要求,見義勇為者實行救助行為后,受益人如果進行相應的補償,則可以體現道德與法律的良好結合。然而在實際見義勇為行為中,如果出現救助行為沒有達到效果的情況,則會有人拒絕補償,然而見義勇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為,其需要在一定危險情況下進行救助,因此無論見義勇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費用求償權。目前我國費用求償權的請求權基礎是基于民法理論中的公平原則,然而該原則使見義勇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補償,不過目前在我國法律中,依然主張公平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救濟機制,見義勇為者具有必要費用請求權、適當補償權及獎勵申請權等,但并沒有報酬請求權。根據見義勇為行為的背景,見義勇為者在冒著人身危險的情況下,進行救助行為,此時其是否具有報酬請求權存在爭議。一部分學者認為,為了使見義勇為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其應當享受適當的報酬請求權。另外一部分學者則認為,見義勇為者享受報酬請求權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如其行為是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和安全至少部分免于危害,此時其具有報酬請求權。還有一部分學生認為見義勇為者不應當具有報酬請求權,其主要是認為報酬請求權回到見義勇為行為變質,其應當抱著沒有任何利益的心理,進行救助行為,才能符合道德的要求。本文主張報酬請求權是受益人對對見義勇為者的感激和鼓勵,代表著受益人的主觀意識,如果將其法定化,則會使其變質。

          三、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當在第三人侵害下,見義勇為者產生救助行為,此時見義勇為者出現利益損害,則需要第三人進行賠償。在此種情況下,見義勇為者的利益損害,主要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因此見義勇為者與第三人在民法上,存在侵權關系,需要利用侵權之債進行調整。如果見義勇為者在防止和制止第三人的請改行為時,出現損害,且第三人具有過錯,需要第三人承擔見義勇為者的全部賠償責任。在賠償責任順位中,第三人屬于第一順位,受益人則屬于第二順位,當第三人不具備賠償能力時,需要受益人承擔一部分的責任。本文認為,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主要是針對財產損失,如果見義勇為者出現人身安全,需要采用刑事法律進行追究。另外,如果第三人存在下落不明的情況,則此時應當由受益人暫時墊付賠償,待第三人出現后,向第三人追償。

          當在第三人侵害下,見義勇為者產生救助行為,此時見義勇為者沒有出現利益損害,只有受益人出現了利益損害,此時見義勇為者是夠具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認為見義勇為行為使見義勇為者一定危險情況下,實行的救助行為,即當見義勇為者在面對第三人侵害受益人中,實行救助行為時,此時其財產、人身都具有危險性,第三人已經威脅到見義勇為者,因此即使見義勇為者沒有出現損失,但其權利受到侵犯,因此見義勇為者具備請求賠償的權利。因為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是以是否具備侵害行為為標準。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見義勇為行為在道德層面中屬于高尚行為,然而在實際見義勇為行為中,見義勇為者的利益難以得到全面的保障,因此需要從法律層面保障其的利益。通過上述分析可知,見義勇為者應當具有費用求償權,而不具有報酬請求權,另外無論第三人是否對見義勇為造成利益損害,第三人都具有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王雷.見義勇為行為中的民法學問題研究[J].法學家,20xx,05:68-81+177.

          [2]徐同遠.見義勇為受益人與行為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調整——以我國規則為中心的探討[J].法治研究,20xx,12:55-66.

          [3]章程.見義勇為的民事責任——日本法的狀況及其對我國法的啟示[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xx,04:48-57.

          [4]王雷.見義勇為行為中受益人補償義務的體系效應[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xx,04:82-91.

          [5]丁任霞.見義勇為的民法思考[J].公民與法(法學版),20xx,03:30-32+39.

        民法學論文2

          鑒于民法學抽象性和實踐性的特點,民法學理論學習與實踐鍛煉,必須形成“課內、課外”相結合、課堂教學與網絡平臺互補的不斷線的教學體系。因此,在將“實例·原理·應用”融為一體的探究式教學模式下,應改革傳統課堂理論教學模式,優化教學效果、開辟網絡課堂,拓展學生視野、開展多種形式的實踐活動,強化實踐教學,從而實現法學專業教育由單純的知識傳授向素質培養的轉變。

          一、《民法學》課程的特點

          民法學是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民法博大精深、歷史悠久,而且意蘊深遠、理論精致。民法和民法學的發展狀況,是判斷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我國迄今已經形成一個以《民法通則》為民事基本法,由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民事單行法構成的民事法律體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審議之中。民法學是一門權利之學。從體例上看,其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大部分?傉摰膬热萆婕耙磺忻袷路申P系的基本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法律行為、事件)。分論講的是各種民事權利,是具體的六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即物權、債權、人格權、知識產權、親屬權和繼承權。

          民法乃法律的本體,民法學乃法學的發源地。民法學“不僅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基礎課程,也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邏輯思辨能力以及綜合能力的核心課程。”與其他部門法課程相比,民法課程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一)《民法學》課程的抽象性

          法國法學家孟德斯鳩在談到民法時說:“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這里則強調了作為私法的民法應用的廣泛性。

          極盡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方式,在高度抽象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民法學逐漸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學概念和術語,例如,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客體等,成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論學說的基本構成要素。民法學本身體系較為龐大,內容豐富,不易全面掌握;民法原理或規范過于抽象、過于詳盡,不易理解或記憶。但是民法知識體系是依一定的邏輯關系組成的有機整體。它看似繁雜,其實內部都是環環相扣的,點和點之間都有一定的邏輯聯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總覽全局的調整范圍、調整原則以及調整手段,這些綜合性的規定限制約束著民法分則的具體內容的實施。因此,在民法學習中,我們必須特別注意民法思維中的邏輯性!斑@種邏輯關系可以概括成權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權利的成立要件、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保護等!泵穹ㄊ菣嗬ㄒ驳靡杂∽C。理解了民法的內在邏輯性就能順藤摸瓜,把民法各部分細枝末節的知識點統一起來,并形成有機的體系。

          民法基本理論的講授需要占據大量課時,一般要進行兩三個學期的學習才能完成。如何引導學生學好民法學,將民法這樣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教授給學生,把看似雜亂無章的知識點條理化、清晰化,使學生能領會到民法邏輯的完善與縝密,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民法學》課程的實踐性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正如龐德在《什么是普通法》中所描述的,“在普通法法律家們富有特色的學說、思想和技術背后,有一種重要的心態。這種心態是:習慣于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觀察事物,相信的是經驗而不是概念;寧可在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每一個案件中的正義似乎要求的從一個案件到下一個案件謹慎的進行!

          雖然這是在英美法的背景之下做出的判斷,但卻道出了法律固有的實踐性格;法律是人類生活經驗的總結。民法理論在法律實務中閃爍著靈活、微妙、自治的靈光。民法與人的聯系是任何部門法所不能企及的。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稱,是一門與社會生活實際聯系緊密、實用性較強的學科。民法學中所蘊含的抽象法理來源于人們具體而又復雜的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難以數計的生活經驗的高度抽象。因此,理論聯系實際是學習民法學應該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

          民事法律規范具有一般性,而現實中發生的一個個民事案件則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時候,我們必須將案件的焦點問題從案件本身抽象出來,并使其與相關的民事法律原理、規范相銜接,掌握案件事實背后本質的民事法律問題,進而分析、推理,讓學生感受到“活的法律”、“身邊的法律”的意義,進而追求體系化民法的“經濟效率與社會正義、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功能目標以及民事主體人身、財產權利神圣的價值取向。但是,民法的實踐是建立在理論學習的基礎之上的,如何在有限的時間中,既要重視理論教學,又要強化實踐性教學,讓我們的民法學習事半功倍,是需要在教學方式與手段方面予以創新的。

          二、《民法學》課堂教學面臨的問題

          自清末以來受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我國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講授為主,注重學生理論知識的培養,對于學生在法律事務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導致法學專業的畢業生眼高手低、紙上談兵,無法將所學知識與社會現實中的個案對接,缺乏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傳統課堂教學方法是灌輸方式,它的缺陷在于僅僅教會學生如何去記而非引導學生去批判和思考。結果就是讓學生只知道繼承不知道如何去變和發展,進一步的限制或是滅殺了學生求新求精的創造性思維。這種方法確有一定優勢,即強化知識記憶、適應理論體系化。但是在網絡化、信息化、全球化時代,這種模式的學習愈發顯得枯燥、呆板,學生缺乏主動;教師的“主導”幾乎完全代替了學生的“主體”,使課堂教學缺乏活力,學生缺乏創新精神,這顯然與素質教育的宗旨相悖。

          法學教育的目標不僅在于培養掌握

          法學理論

          相關信息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

          知識的法律工作者,把法學教育作為一種知識或學術來傳授,而且更需要的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法學教育應突出基本素質的訓練,注重滲透性的教育、養成型的教育,更加注重受教育者的體驗、內化過程。

          民法是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內容廣泛、豐富、復雜。學生本身生活經驗缺乏,僅靠課堂上教師講授、學生被動接受的方法,學生對民法原理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離民法本科教學的目標尚有差距。民法理論的學習,離不開構成其完美體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們所謂的理論要點。而且研習民法,不能抽象簡單的背誦、記憶條文,要融會貫通,對民法學進行整體把握,對民法學內在邏輯體系的把握。基于此,民法學課程的基礎是內容的體系化,即通過一段時期的教學,應讓學生掌握一個明晰的民法理論體系。同時,在設計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時,還應堅持“實際、實用、實踐”的原則,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相關實務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過引入實踐教學模式,讓學生將所學的民法知識逐漸轉化成自己的民法素養和民法實務能力,教會學生將所學知識與社會生活實踐聯系起來,在理論和實踐之間形成互動,實現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三、《民法學》探究式教學模式的意義

          民法課堂教學中的探究式教學模式是將“實例·原理·應用”融為一體進行教學。從案例開始進入,借助課堂內的分析、討論,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通過角色入位、角色替換去體會專業知識。同時,在教學設計、教學環境創設、教學過程實施等方面,重視基本民法原理和制度的體系化和邏輯化教學。案例的分析、討論都是為了引出理論知識,將個案與原理有機結合起來,啟發學生的思路,讓學生學會發現問題、主動尋找法律和法的原理。在掌握了原理之后,還要進一步加強應用,從而強化和鞏固學生對原理知識的理解。這樣,在教學中,學生的主體性、主動性得到了充分發揮。

          “探究型”的教學方法改變了目前“教師先闡述原理一學生分析案例一教師總結評價學生的分析”的教學模式,建立起“教師提出案例一學生分析案例一教師綜合學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認識進行原理闡述一學生根據教師闡述的原理校正自己的判斷標準,升華對原理形成的社會原因、原理蘊涵的價值理念、原理與制度關系的認識”的教學模式,解決了民法學習因體系龐雜而入門難的問題!皩嵗ぴ怼谩钡拿穹ń虒W模式的建構將教學與學生就業需求相銜接,以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為主導,師生互動,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使學生能夠真正開動腦筋,達到不僅教給學生必要的、精深的民法學原理和基于現行規范的民法知識,更要教會學生如何掌握和靈活運用法律的各種專業技能、分析方法和查證技巧。

          為了適應民法學廣泛性、抽象性的特點,滿足學生對書本之外的法學知識的,教學本身也應該有一些理論的應用和前沿的擴充,讓學生真正得法于課內,增加課外的拓展學習,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同時,實踐的應用能力僅僅局限于課堂內的訓練也是遠遠不夠的。以課堂外的觀摩民事審判、仿真民事法庭、法律診所等手段,不斷加強實踐環節的探索,將專業學習與職業能力的培養結合起來。這樣,就實現了課堂學習向課外學習的延伸,實現了學生原理知識的拓展,以及實踐應用能力的進一步提高。

          四、《民法學》探究式教學模式的實踐

          民法學課程在不斷發展中,逐漸形成了培養具有平等思想、自由精神、自治思維、權利觀念和公平競爭意識的高素質法律人才的教學理念,以適應時代的信息化、全球化和現代化發展要求。作為這一教學理念的反映,民法學課程應采取多元化、信息化的教學模式。

          (一)改革傳統課堂理論教學模式,優化教學效果

          單一傳授式的教學方法固然有很多弊端,但是這絕不意味著系統的講授就是不必要的。因為,任何問題的研究都是有理論前提和基礎的,一定要建立在符合客觀實際的基礎之上,民法學也不例外。沒有關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了解,又怎么能形成符合邏輯的判斷和分析呢?如果沒有系統的講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過程,那么后續的研究和實踐又從何談起呢?。

          因而,對《民法學》的探究型教學必須保留系統講授的方法,只是應當對講授的時間和內容做出合理的安排。具體而言,在《民法學》課程的教授中,加大案例教學和分析的力度,強調教師主持、學生主動的平等式的教學互動和相互促進;普遍推行討論式、辯論式和以案說法的教學方法,以交流、質疑、辯論、互動、體驗、探索等主動學習方式,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以問題為出發點,引導學生知識體系的形成,使整個課堂教學形成問題和知識兩條主線。

          由于案例教學以學生已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為基礎進行案例的探討和分析,所占的課時比例不能過多,所以教師應結合案例將民法的重要概念、原理講解清楚,然后再分析案例,而通過分析案例又可以使學生對民法概念和相關法律關系進行加深理解,這樣就實現了案例、原理的融合,使得民法理論不再顯得那么抽象和枯燥,也克服了民法的教學任務重、時間緊的矛盾。

          (二)開辟網絡課堂,拓展學生視野

          學生在課堂學習之后,結合自身情況,可以有針對性地選擇自己較為薄弱或較為感興趣的環節,進一步加深對民法原理的學習和理解。網絡課堂的建立,解決了優質教學資源在法學人才培養上如何共享、擴招后的資源如何高效利用等問題,使學生可以不受民法教學時間和地點的限制,進行隨時隨地的學習。同時,也解決了專業課程容量的有限性與素質教育和各種能力要求層出不窮、實踐教學環節的強化與整合的問題和要求增加教學內容的矛盾。一方面,利用學校的局域網創建民法網絡教學平臺。利用網絡平臺可以有效地開展在線教學、在線輔導、在線交流,建立包括教學改革、教學條件、科研成果、教學團隊、教研信息、課程簡介、實訓教學資料、試題庫、教學過程展示等多個版塊,實現資源共享,凸現了該課程教學的有效性、互動性、開放性。另一方面,利用網絡鏈接,延伸學習。為擴大學生的視野,應有一些知識理論前沿的擴充。利用網絡鏈接,學生可以瀏覽到民法學的相關網絡資源,鼓勵、督促、幫助學生開展適度自學。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實踐活動,強化實踐教學

          古羅馬法學家說,法學是一門善良與公正的藝術。如何把自己所學的法學知識和公平正義的法學價值理念運用到實踐中,是很值得研究的一個問題。

          為配合課堂教學、加強實踐能力培養,應采用課堂以外與法律援助、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相結合的教學方法,組織、指導學生將所學到的民法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去。這種補充教學環節包括:1、通過案例分析,模擬案件的處理,開展如演講、辯論、解釋法律規定等活動,掌握案情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了解熟悉法學理論、活學活用,培養實務操作能力、表達能力、應變能力。2、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診所”向社會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讓學生直接接觸真實的當事人和案例,直面社會沖突和糾紛,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樹立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3、通過實訓基地為法律專業人才實戰能力的培養提供綜合訓練和創新平臺。實訓基地除了校外的公、檢、法、司等部門外,校內可以分批建立模擬法院、模擬檢察院、模擬律師事務所、模擬商事仲裁庭和模擬公司等機構,為學生全面、全過程體驗法律職業角色提供條件,將所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司法基本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通過審判實務及日常工作的仿真訓練,以“做”帶學,力求提升參與人員的法學專業理論能力及業務操作能力,進而為法學專業學生進入社會提供實踐平臺,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者和學術精英人才。

          總之,民法學理論與實踐的學習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一朝一夕的,必須形成“課內、課外”相結合、課堂教學與網絡平臺互補的四年不斷線的教學體系。這種嶄新的課程定位和學習理念,既有利于學生創新精神與創新能力的提高,也有益于個體精神世界的豐富,實現法學專業教育由單純的知識傳授向素質培養的轉變。

        民法學論文3

          文章基于對網絡環境下“民法學”專題課程教學模式實踐的分析,闡述了民法學網絡教學的理由,梳理了網絡教學與傳統模式的利弊,從而說明網絡環境下教學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繼而提出網絡環境中師生教授和學習“民法學”的操作方法,總結實踐中的利弊,并提出完善建議。以期通過“民法學”網絡教學的實踐與研究,推動高等院校網絡環境下的課程教學模式改革。

          1 “民法學”課程網絡教學模式的提出

          筆者從事“民法學”一線教學工作二十余載,親眼目睹了互聯網科技對于專業課程教學、學習的深刻影響。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無線網絡的普及,校園局域網更是為學生的課業學習提供了更多便利。從計算機終端發展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終端,高端科技不但帶來豐富信息與諸多便利,也更加能迎合高校學生年齡層面人群的需求。然而高校的網絡環境教學還未得到普及,以傳統方式教授“民法學”課程,一方面使學生難以掌握民法學科復雜多樣的學科知識,另一方面單純單方面地以教師為主導的課堂因為缺少師生間的互動,難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在這種環境下,利用互聯網豐富的資源,和教師、學生對科技的熟練掌握與濃厚興趣,新型網絡“民法學”教學勢在必行。

          2 網絡環境下“民法學”教學改革內容

          2.1 顛覆傳統教學模式——建立“翻轉課堂”

          “翻轉課堂”就是要改變傳統教學模式,教師不再是課堂上的權威,也不是傳授知識的主要來源。網絡環境下教學過程是師生雙方共同作用的過程,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體,教師是教學活動的主導。要以“主導—主體”式教與學的理論為指導,在教學中充分體現學生的自主意識和主體地位,徹底改變傳統模式下教與學的關系。

          2.2 轉化教師角色——“從教師到教練”

          網絡環境下的課堂教學,要求教師從傳統意義上的知識傳授者轉變為學生學習的組織者和協調者,對學生的學習活動進行指導、計劃、組織和協調,注重培養學生自我學習及獲取信息和知識的能力。教師的主要任務不是授課,而是制定適合學生自主學習的個性化方案,創建課程資源平臺。

          2.3 轉變學生學習模式——“從獨立到協作”

          根據網絡的特點,探索多種學習模式。例如“資源利用—主題探究—合作學習”模式、“小組合作—遠程協商”模式和“專題探索—網站開發”模式,開設“網上模擬法庭”等。

          2.4 優化課程體系——由章節到網絡模塊

          將“民法學”課程按照總論、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侵權責任等分模塊構建網絡教學資源,并將各模塊教學資源放置在不同的“網絡空間”。模擬歐美法系國家利用案例引出知識點的方法,在案例中由學生自主提出問題,采用“情境——探究”式的問診式教學模式進行教學,使學生在教師“善教”中“樂學”。

          2.5 利用網絡資源——教材不再是課堂教學的主要內容

          在網絡環境下,傳統意義的“教材”將全面電子化,知識以信息流的形式在網絡中流動,教學內容將變更為具有“豐富性”和“時效性”的網絡資源,建立“民法學”教學資料庫。完善民法學教學大綱,開發和建立電子教案、習題庫、參考文獻庫等網絡資源,讓學生在任何時間任何有網絡的地點學習知識。將網絡中相關學習資料及最新前沿問題引入到課堂教學中,并提供相關網址和關鍵詞,供學生查閱和閱讀。學生要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養成網絡檢索的習慣,充分利用網絡資源。

          2.6 構建新型教學手段——“從講授到協同”

          充分利用網絡化教學手段,注重信息技術手段在教學中的應用。教師和學生根據網絡平臺提供的“民法學”不同網絡模塊,在不同的“網絡空間” ( “聊天室”)交互式學習、教師學生共同作用;交互性指導、協同學習。

          3 “民法學”網絡教學實踐效果分析

          20xx年10~12月沈陽工業大學對“民法學”教學目標和課程體系進行梳理和優化,實行網絡模塊教學,以培養學生獲得信息的能力。經過兩個月來的具體實踐,我們發現了“民法學”網絡課程的如下優勢。首先,與單純教師作為課堂權威,作為傳授知識的來源相比,實時性的網絡環境教學可以實現“主導——主體”式的教育學。學生通過與老師和同學間的實時互動,相互激勵,交換信息與知識,完善自己的知識缺口,從而達到“1+1>2”的效果。不但使學生感受到了線上學習的樂趣,克服了無聊、乏味,也得到了個性化的知識脈絡。其次,網絡民法課堂轉化了教師的角色,使其成為學生個性化方案的主要制定者,其主要任務轉變為創建知識網絡平臺,得以針對自身條件與學習程度不同的學生制定出不同的“學習包”,既提升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也顯示出了教師對學生的了解程度和對知識的熟練掌握。同時,學生本人也可以實時參與到自己或他人的學習方案制定中來,推薦感興趣的教學案例或提出質疑的專業問題,靈活安排學習時間。最后,將“民法學”的課程體系優化,由傳統的章節目轉化為網絡模塊,放置在不同的網絡空間中,采取“情境—探究”的問診式教學模式進行教學,因學生的個性化問題答疑解惑,同時組織并引導學生自主討論,查閱資料。定制出適合自己的包含以數個模塊為主、其他模塊為輔的學習方案,也有利于提升學生的興趣,了解自己的特長,為將來從事的具體法律方向奠定一定的基礎。

          然而凡事總有兩面,隨著該教學模式的初步實踐應用,也難以避免地暴露出來問題,出現許多預料之外的情況。比如,隨著加入網絡民法課堂各模塊的學生人數的增多,出現了一到兩名教師難以應對學生的諸多提問,學生等待時間過長,錯過了記憶的最佳時期,興趣和教學質量也有所下降;同時也是互聯網環境下,虛擬非現實世界的共同問題,就是空間的交隔導致監管的困難,學生的課前預習、課后復習、作業完成情況等,教師難以監管,從而導致對學生知識掌握情況難以認知,導致互動困難等問題;以及在教師的工作評價方面,異于傳統的課時計算,網絡授課的工作大多集中在教師課前備課,劃分學科模塊,為學生定制個性化培養方案,工作量難以計算,一定程度上也削減了教師的工作熱情。

          對于“民法學”網絡課程教學實踐中出現的上述問題,我們也相應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方案。針對教師數量有限,未能及時回答所有學生問題的情況,可以選擇教學任務相對較輕的其他教師作為助理教師,根據各位老師教學和閑暇時間的分布,安排學生答疑。針對相似性或重復性問題,也可由作答相對較好的同學輔導其他有疑問的同學,充當“臨時助教”。同時大家將各自的答案分享出來,百花齊放,各取所長,再由老師簡單點評總結。關于學生的課業監管問題,可以采取多種渠道的方式,利用手機、電腦等多種終端即時監管和提醒學生完成相應任務。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專業人才,設計開發校園網或專業課程學習的手機客戶端應用。同時應當在在線學習系統中植入等級或獎勵等鼓勵機制,以提高學生循序漸進式的學習熱度。至于教師的工作量計算,也應當結合其備課情況、輔導學生情況、定制個性方案情況等諸多因素盡快制定出完善的計算方法,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將相應程序代碼寫進網絡教學系統,也可以快速、直接、便捷地計算出教師們的工作量。

          4 結 論

          網絡環境下的“民法學”課程教學模式是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當代社會環境下的必然產物,“網絡必將對傳統教學模式產生革命性的影響”這一命題已經得到了教育學者的廣泛認同。網絡小學給傳統的教育模式帶來了新的挑戰與變化,同時在實踐中也難以避免地產生新的問題。在發揚其完整性、靈活性等諸多優勢的同時,必須針對多樣化的及時答疑、課業監督、教師工作量考核等問題制定出配套的解決方案,不斷完善網絡教學模式,才能更好地服務于高校教學改革。

        高!懊穹▽W”課程網絡教學模式探析論文

        標簽:法學 時間:2020-12-12
        【yjbys.com - 法學】

          文章基于對網絡環境下“民法學”專題課程教學模式實踐的分析,闡述了民法學網絡教學的理由,梳理了網絡教學與傳統模式的利弊,從而說明網絡環境下教學模式改革的必要性,繼而提出網絡環境中師生教授和學習“民法學”的操作方法,總結實踐中的利弊,并提出完善建議。以期通過“民法學”網絡教學的實踐與研究,推動高等院校網絡環境下的課程教學模式改革。

          1 “民法學”課程網絡教學模式的提出

          筆者從事“民法學”一線教學工作二十余載,親眼目睹了互聯網科技對于專業課程教學、學習的深刻影響。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無線網絡的普及,校園局域網更是為學生的課業學習提供了更多便利。從計算機終端發展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終端,高端科技不但帶來豐富信息與諸多便利,也更加能迎合高校學生年齡層面人群的需求。然而高校的網絡環境教學還未得到普及,以傳統方式教授“民法學”課程,一方面使學生難以掌握民法學科復雜多樣的學科知識,另一方面單純單方面地以教師為主導的課堂因為缺少師生間的互動,難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在這種環境下,利用互聯網豐富的資源,和教師、學生對科技的熟練掌握與濃厚興趣,新型網絡“民法學”教學勢在必行。

          2 網絡環境下“民法學”教學改革內容

          2.1 顛覆傳統教學模式——建立“翻轉課堂”

          “翻轉課堂”就是要改變傳統教學模式,教師不再是課堂上的權威,也不是傳授知識的主要來源。網絡環境下教學過程是師生雙方共同作用的過程,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體,教師是教學活動的主導。要以“主導—主體”式教與學的理論為指導,在教學中充分體現學生的自主意識和主體地位,徹底改變傳統模式下教與學的關系。

        淺談民法學課程改革論文

        標簽:法學 時間:2020-12-12
        【yjbys.com - 法學】

          民法學”是法學專業的專業必修課,在法學學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通過分析,對“民法學”課程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議,希望能對提高教學質量、改進教學方法有所裨益。

          “民法學”是法學專業的專業必修課,是法學本科教學的主干課,也是基礎課,在法學學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憲法中,有關財產權利和經濟制度的基本規定,實際上要在民法中才能得以具體化;在刑法中,由于目前有關財產的犯罪日益增多,不弄明白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也不可能真正搞清楚那些與其相關的刑事法律案件;就經濟法而論,其中除了一些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外,還有橫向的民事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簡單地說就是一個適用外國民法的問題;國際公法與民法都起源于羅馬法。所以,只有學好了民法,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才能學好并掌握其他法律部門的知識。

          “民法學”的先導課程是“憲法學”和“法理學”,后續課程有“合同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婚姻法學”、“商法學”等。通過“民法學”的教學,要使學生熟練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學思維和民法學實務的基本訓練,形成民法思維,用民法眼光看待生活中的問題;能夠利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并使學習者具備初步的民法學科研能力。

          一、“民法學”課程開設的時間與學時安排

          目前筆者所在的院系“民法學”課程安排在第一學年的上學期,與“憲法學”和“法理學”同時并進。從學生反映來看,學生學習起來倍感吃力,因為學生剛開始接觸法學課程,對法學基本概念不知曉,可以說對法學課程還沒入門,這樣導致學生對“民法學”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記憶非常困難。

        關于高職高專民法學教學的現狀與對策的論文

        標簽:法學畢業論文 時間:2020-12-12
        【yjbys.com - 法學畢業論文】

          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對整個中國法治追求的終極目標的確立有著重要的影響。民法學作為法學教育的核心課程,對于法學專業學生,無論是本科生還是高職高專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學體系的樹立、法律知識的運用,都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試根據高職高專的教學目標、課程設置、師資建設、實訓內容和時間以及民法教學中的一些經驗,對高職高專民法教學實踐進行探討。

          一、高職高專民法教學的現狀

         。ㄒ唬┱n程設置不明確

          1.教學目標不明確。高職高專培養的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往往要求能夠熟練掌握法律事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具有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畢業后就業的崗位主要是:律師助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律顧問,文員,司法助理。從學生畢業后的主要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決、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而傳統的民法教學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學方式,教師也用自己曾經在本科甚至碩士博士受過的教育方式來教育學生。以教師為主導,教師采用“教”的方式,學生在座位上“學”的方式來進行民法教學。大部分教學只是停留在解釋法條的層面上,注重理論知識。雖然有實訓課程,但由于安排理論教學的時間太長,導致實訓課程有名無分,所以實訓課程的安排起不到培養學生應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實訓課程被拿來當作案例討論、案例分析課程。所以實訓課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沒有達到培養學生法律能力、鍛煉學生實際操作技能的目的。

        高職高專民法學教學的現狀與對策論文

        標簽:法學 時間:2020-12-12
        【yjbys.com - 法學】

          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對整個中國法治追求的終極目標的確立有著重要的影響。民法學作為法學教育的核心課程,對于法學專業學生,無論是本科生還是高職高專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學體系的樹立、法律知識的運用,都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試根據高職高專的教學目標、課程設置、師資建設、實訓內容和時間以及民法教學中的一些經驗,對高職高專民法教學實踐進行探討。

          一、高職高專民法教學的現狀

          (一)課程設置不明確

          1.教學目標不明確。高職高專培養的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往往要求能夠熟練掌握法律事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能夠具有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畢業后就業的崗位主要是:律師助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律顧問,文員,司法助理。從學生畢業后的主要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務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決、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而傳統的民法教學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學方式,教師也用自己曾經在本科甚至碩士博士受過的教育方式來教育學生。以教師為主導,教師采用“教”的方式,學生在座位上“學”的方式來進行民法教學。大部分教學只是停留在解釋法條的層面上,注重理論知識。雖然有實訓課程,但由于安排理論教學的時間太長,導致實訓課程有名無分,所以實訓課程的安排起不到培養學生應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實訓課程被拿來當作案例討論、案例分析課程。所以實訓課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沒有達到培養學生法律能力、鍛煉學生實際操作技能的目的。

        淺析見義勇為行為中的民法學問題優秀論文

        標簽:法學畢業論文 時間:2020-12-09
        【yjbys.com - 法學畢業論文】

          一、見義勇為行為的定義及特征

          見義勇為在文意方面的解釋為“看到正義的時間奮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學視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沒有義務的情況,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危難救助行為。見義勇為具有非義務性的特征,雖然見義勇為行為在法律問題上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非義務的特征卻受到高度認同。美國學者富勒將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作為人類對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對地限度,其中義務道德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見義勇為行為屬于道德素養的表現,難以采用法律進行見義勇為的強制。見義勇為行為還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其與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難救助行為,因此在行為中存在一定的危險性。

          二、見義勇為者的費用求償權和報酬請求權

          由于見義勇為行為具有非義務性的特征,致使見義勇為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見義勇為者在救人過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該種案件會引發費用求償權和報酬請求權的問題。

          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費用求償權,目前我國有法律支持。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見義勇為者有權對其在管理活動中所指出必要費用向受益人請求償付。不同的人對費用求償權的責任和范圍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第三人在侵權行為中,見義勇為者對其進行制止,此時見義勇為者出現損失,則需要第三人進行見義勇為者的賠償,如果第三人不具備賠償能力,或者沒有第三人的存在,則需要結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圍和實際經濟情況,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補償。另外還有學者認為,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補償,應當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圍為標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要求,見義勇為者實行救助行為后,受益人如果進行相應的補償,則可以體現道德與法律的良好結合。然而在實際見義勇為行為中,如果出現救助行為沒有達到效果的情況,則會有人拒絕補償,然而見義勇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為,其需要在一定危險情況下進行救助,因此無論見義勇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費用求償權。目前我國費用求償權的請求權基礎是基于民法理論中的公平原則,然而該原則使見義勇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補償,不過目前在我國法律中,依然主張公平原則。

        《民法學》探究式教學模式的創新與實踐論文

        標簽:法學 時間:2020-12-09
        【yjbys.com - 法學】

          鑒于民法學抽象性和實踐性的特點,民法學理論學習與實踐鍛煉,必須形成“課內、課外”相結合、課堂教學與網絡平臺互補的不斷線的教學體系。因此,在將“實例·原理·應用”融為一體的探究式教學模式下,應改革傳統課堂理論教學模式,優化教學效果、開辟網絡課堂,拓展學生視野、開展多種形式的實踐活動,強化實踐教學,從而實現法學專業教育由單純的知識傳授向素質培養的轉變。

          一、《民法學》課程的特點

          民法學是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民法博大精深、歷史悠久,而且意蘊深遠、理論精致。民法和民法學的發展狀況,是判斷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我國迄今已經形成一個以《民法通則》為民事基本法,由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民事單行法構成的民事法律體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審議之中。民法學是一門權利之學。從體例上看,其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大部分。總論的內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法律行為、事件)。分論講的是各種民事權利,是具體的六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即物權、債權、人格權、知識產權、親屬權和繼承權。

          民法乃法律的本體,民法學乃法學的發源地。民法學“不僅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基礎課程,也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邏輯思辨能力以及綜合能力的核心課程!迸c其他部門法課程相比,民法課程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民法學》課程面授教學與網上教學相結合的探索的論文

        標簽:法學 時間:2020-12-06
        【yjbys.com - 法學】

          摘 要:在開放教育環境下,面授教學仍然是整個教學環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在教學實踐中,如何有意識地針對開放教育的教學特點和要求,進行面授教學模式的探索和分析,同時開展網上教學,是亟需解決的問題,圍繞這些問題筆者談了自己的幾點體會。

          關鍵詞:《民法學》;面授教學;網上教學;結合

          在開放教育環境下,面授教學仍然是整個教學環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教學模式改革的重要一環是面授教學的改革,開放教育面授教學不同于傳統面授教學,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面授教學的目的,是在引導學生自主學習文字教材和網絡資源,使學生對學習內容已經有所了解的基礎上,幫助學生疏理知識條理,掌握重點,突破難點,廓清疑點,最終達到掌握課程要求的目標;二是面授教學的教學策略,是指導學生運用科學的學習方法和學習技術,運用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提供的一切教學經驗和成果,為學生的學習提供有效的學習支持;三是開放教育面授教學要求課程輔導老師根據學生的實際的情況,進行科學的教學設計,以滿足學生學習方式多樣性的要求,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動性和主動性。

          本人自2004年以來擔任了開放教育法學?啤睹穹▽W》課程的面授教學工作。教學實踐中,有意識地針對開放教育的教學特點和要求,進行面授教學模式的探索和分析,有所感悟,有所心得。

          一、制定切合實際的教學策略

          《民法學》課程是開放教育“法學”專業?频囊婚T必修課,可以說是本專業的一門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程,涉及基本概念很多,學習有一定的難度,但在整個專業學習過程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本課程第二學期開設,是開放教育學習者掌握學習方法,構建自主學習模式,形成學習能力的重要時期。怎樣做好這門課程的教學工作,是擺在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民法學部分論文選題

        標簽:論文寫作 時間:2020-11-13
        【yjbys.com - 論文寫作】

        民法學部分
        1. 論民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2. 論民法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意義
        3. 論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
        4. 論民法對財產權的`保護
        5. 論我國人身權制度的完善
        6. 論我國物權法制定的原則
        7. 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
        8. 論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9. 論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0. 論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意義
        11. 論我國的民事主體制度
        12. 論法人制度對于我國企業改革的理論與制度意義
        13. 論合伙的法律地位
        14. 論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
        15. 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16. 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17. 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8. 論意思表示
        19. 論法律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20. 論物權行為
        21. 論代理制度對于市場交易的意義
        22. 論表見代理
        23. 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24. 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25. 論無權代理
        26. 論民事權利體系
        27. 論人身權體系
        28. 論民法中的物權體系
        29. 論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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