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
導語:未成年犯社區矯明顯區別于成年犯社區矯正。小編來淺談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大家可以來參考一下。
摘要:基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征,對其適用社區矯正是一種比較合適的刑罰執行方式。由于我國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處于探索階段,還存在著很多亟需解決的問題。為提高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效果,減少再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應抓緊出臺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專門立法、設立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矯正項目、設置專門機構及培養專業的社區矯正隊伍。
關鍵詞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矯正項目
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概述
(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含義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矯正機構負責,并在相關民間組織、社會志愿者、專業人士的參與及心理干預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幫助未成年犯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特點
1、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對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觸犯刑法的未成年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貫徹落實“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刑法修正案<八>》也作進一步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于管制、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2、矯正專業化要求高
未成年犯社區矯明顯區別于成年犯社區矯正。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方式主要是社區勞動、集中活動、參加培訓等一些傳統的矯正項目,但這些矯正項目不完全適用于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的心理、心智相對不成熟,對其進行矯正時必須注意對他們的特殊保護,保證他們矯正活動的獨立性,避免其交叉感染,以免與矯正目的相背離。[1]
二、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 法律制度不完善
縱觀2010年《刑法修正案( 八) 》、2012 年《刑事訴訟法》,雖然明確了實施社區矯正的法律依據,但我國尚無社區矯正方面的專門立法,指導我國社區矯正實務的主要是《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暫行辦法》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不僅效力較低,并且規定之間還存在著一些沖突的現象。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具體操作也僅散見于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且規定過于原則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雖然有涉及對未成年犯實施社區矯正的專門條款,但僅由一條法律條款進行規范過于簡單,也缺乏相應的程序保障的規定,這給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 二)社區矯正混同操作
由于未成年犯具有更強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也相對容易教育、感化,應對未成年犯進行適合其身心發展的矯正活動,設立不同于成年犯的社區矯正項目。盡管我國部分試點地區的實踐中也嘗試設立了一些未成年犯的矯正項目,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規定,尚未形成系統、完整、科學的矯正項目體系,現有的一些矯正項目對未成年犯的矯正還只停留在表面,未能達到預期效果。
(三) 缺乏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和專業隊伍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社區矯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配合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考察。從事社區矯正的工作隊伍由當地司法所結合當地情況,聯合當地社區、居委會、義工等工作人員。由此可見,我國并沒有針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設置專門機構,且這樣構建的工作隊伍也具有不穩定、素質參差不齊、知識水平不高等缺陷,不能很好的實現對未成年犯進行有效矯正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一)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專門法律制度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具有相對特殊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義,德國、日本等地區皆出臺了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法律來保障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然后我國至今仍處于探索實踐階段,面對愈來愈多的未成年犯罪,亟需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社區矯正法》,并設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專門章節,將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同成年犯社區矯正相分離。在立法中應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做好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銜接。在立法中合理地確定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管理辦法,并制定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矯正項目,為全面有效的開展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二)設立專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管理機構
目前,針對社區矯正工作,我國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執行主體。大多數實行地區將公安派出所作為主要的執行主體。但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事實表明公安機關本身的職能不適合作為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2]我國司法機關2007年7月出臺措施應對此情況,確定了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搞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的管理體制。但施行至今,這多機關管理的工作機制仍然無法保證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的矯正教育,其本身漏洞仍在持續擴大,并沒在本質上解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弊端。針對于此,我國應勇于改革,立排干擾,適時成立類似監獄的垂直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逐級設立管理部門,賦予其享有獨立政治地位,自上而下建立一套統一協調的組織體系。
(三)強化專業矯正隊伍建設,創新未成年犯社區矯正項目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應建立系統、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人員培養和錄用機制。在矯正人才建設方面,應當保證工作人員的數量和素質,盡量招錄各行業專業素質較高的人才進入矯正隊伍。同時,應不定期的對矯正人員開展技能培訓。對于矯正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學、心理學等方面的突發疑難問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主管機關聘請權威學者或者專家成立指導調研性質的顧問團,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難題進行調研分析并提供解決思路。
參考文獻
[1] 王貴勝、孔平.論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之完善[J].法制園地,2013·(5): 46.
[2] 夏玉芬.論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構建[J].法制與社會,2009(6):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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