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保險學的論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全球經濟的好轉,國際貿易如今正呈現出迅猛的發展態勢。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國際貿易保險學的論文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摘要:現在世界上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往來,都離不開保險。在國際貿易中,保險同貨價、運費已經形成三位一體。為了配合我國外貿工作的發展,更好地開展保險業務,進一步弄清保險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保險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關鍵詞:國際貿易、保險學、案例
一、案例回顧
江蘇省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羅蓋特(中國)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羅蓋特公司)于2003年初承包了位于連云港開發區的一項工廠建筑工程。
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羅蓋特公司在2003年4月1日,便就整個建筑工程向中國財保連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期間為自2003年4月2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保險金額為人民幣892,580,197。53元。中國財保連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編號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險單。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年11月25日羅蓋特公司以CIF連云港285,650美元的價格向美國紐約特靈公司訂購兩臺制冷器。規定特靈公司應于2004年4月12日前將貨物運至連云港港口。
2004年2月24日貨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對貨物付運,并簽發了編號為AILW 4314734的提單。與此同時,特靈公司還向北美補償保險公司就該批貨物投保,保險金額314,215美元。于2004年2月24日,北美補償保險公司向特靈公司簽發編號為W000059385的特殊海運保險單,保單載明保險的范圍為從“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倉至倉條款,并載明保單的有效期為自貨物交付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的最后倉庫或15天期滿(如果貨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圍以外,則為30天)為止。其中保險單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樣。同時,保單還表明,保險時限從承保貨物卸離海船完畢之日的午夜開始起算。保險責任為保險人對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有形損失,承擔一切險。并表明保險單所承保利益隸屬于優先于該保險單的其他保險單所承保的范圍,該公司只承擔超過優先保險的金額”。
涉案貨物于2004年3月25日運至目的港后,羅蓋特公司委托連云港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用卡車將裝有貨物的集裝箱從碼頭運至位于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宋跳高新區振興北路23號的工地。4月1日,在貨物進入到達羅蓋特公司工地時,集裝箱發生傾倒,貨物受損。
羅蓋特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郵寄材料起訴因納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月26日,羅蓋特公司申請追加北美補償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北美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因納瑪公司與北美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貨物損失314,215美元及利息損失,并承擔案件訴訟費。據悉雖然承保期限已過,但于2007年2月12日,人保連云港分公司還是委托道富評估拍賣有限公司對涉案兩個受損制冷器進行拍賣,拍賣價值為人民幣620,000元,并于同年6月13日向人保連云港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保連云港分公司在其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項下已就涉案貨損向原告支付了1,859,687。50元人民幣。另外,在合同中雙方并沒有就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做出規定。
二、案例引發的問題
本案比較復雜,引發的有關國際貿易保險的問題比較多,典型問題有五個:
第一,此案應適用何種法律?在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中,適用何種法律,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要爭取適用自己熟悉的本國法律作為解決爭端的依據,以利于在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本案中羅蓋特公司和特靈公司并沒有在合同中規定法律適用條款,而這種情況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又極為常見,這就需要貿易從業者了解法院適用法律的原則;
第二,一旦發生國際貿易糾紛,當事人在沒有選擇仲裁而協商又不成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就要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如果被起訴的當事人沒有法律資格,法院將駁回當事人的訴訟。本案中就涉及到這個重要問題,羅蓋特公司起訴因納瑪保險代理公司與北美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因納瑪保險代理公司只是北美公司的代理公司,因此,因納瑪保險代理公司是否是適格的被告,將成為羅蓋特公司首先面臨的問題;
第三,如果貨物發生貨損,此損失只有發生在保險區間內,保險公司才承擔貨損保險責任。在此案中,羅蓋特公司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從“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到底怎樣理解“連云港”?海運提單所適用的“倉至倉”條款的具體含義如何?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區間內?都是本案面臨的難題;
第四,訴訟失效決定著原告是否享有勝訴權的問題,如果訴訟時效已過,原告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濟。本案中羅蓋特公司的起訴是否在訴訟時效之內,正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
第五,國際貨物保險是當事人為了防止可能的風險和損失而向保險人投的保,但是,它具有補償性的特點。本案中羅蓋特就貨物進行了雙重投保,是否中國財保、因納瑪保險代理公司和北美公司都應該賠償羅蓋特公司,也是本案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三、案例中解決問題的幾點啟示
(一)當事人對法律的適用無規定時,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在國際貿易中,法律的適用十分重要。當事人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情況復雜多變,最容易引爭議,因此,交易的雙方一般來講在合同中都應該訂有仲裁條款,以解決發生爭議時的法律適用問題。在仲裁中,仲裁地的規定極其重要,這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適用的實體法關系最為密切。按照各國仲裁的通用做法,凡屬于程序方面的問題除非仲裁協議另有規定,一般都適用仲裁地的法律。如果雙方當事人決定采用訴訟的方法來解決爭議,也是如此。
在本案中,保險單項下糾紛涉及貨物自美國西雅圖至中國連云港的海上運輸,具有涉外因素,羅蓋特公司應與特靈公司就法律的適用作出具體規定,但是,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就此做出規定。依據糾紛解決的一般原則,應該適用訴訟地或仲裁地法律。當事人在此案的解決方式上選擇了訴訟方式,故應采用我國法律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雙方當事人一定要訂立解決爭議的條款,以防糾紛的出現。為了案件的迅速解決,雙方當事人最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在仲裁條款中最好以“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機構,以“中國法”作為解決爭端的依據。當然,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條款中,選擇其他仲裁機構作為仲裁機構,選用其他國家的法律作為解決爭端的依據。
(二)訴訟當事人應當具備充當訴訟當事人的資格
在貿易案件發生后,一方當事人要想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充當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否則,他就沒有參與訴訟的權利。
一般來講,當事人要具備充當訴訟當事人的資格,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訴訟權利能力,即具備依法能夠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能力;(2)訴訟行為能力,即具備親自進行訴訟活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3)和訴訟標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關系。作為一個法人,他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是同時取得和同時消滅的,自它依法成立時就開始取得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至于一個法人和訴訟標的物有無利害關系,則以法院最后調查確定為準。
在本案中,羅蓋特公司要想起訴因納瑪保險代理公司與北美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首先要看這兩個當事人是否具備充當被告的資格。
首先看納瑪保險代理公司,它只是北美補償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在各國的法律上均不具備法人資格,它不是法人,只是法人的分支機構,因此,它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它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的后果均應該由其委托人承擔。至于和訴訟標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關系,發貨人特靈公司并沒有向納瑪保險代理公司直接投保,納瑪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標的物也并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正是因為保單的左角有其名稱而卷入訴訟,因為其不是法人,我們也只能把它的行為當成代理行為,它本身對代理后果不承擔責任,責任應當由被代理人北美公司承擔。
至于北美補償保險公司,它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具備法律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它接受了特靈公司的投保,并且指示其分公司納瑪保險代理公司出具的保險單,和保險標的物有直接的法律因果關系,應當作為適格的被告。
在國際貿易中,不管我們簽訂何種合同,都要注意當事人的適格問題。國際貨運中的貨運代理人,保險中的保險代理商以及分公司等都不是適格主體。貨運中我們最好直接和船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當委托貨運代理人運輸時,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并直接將運費匯往船公司;在進口中,如果我們和對方訂立的是CIF合同,我們一定要規定保單應由法人地位的保險公司出具,以避免將來索賠出現困難。
(三)對“倉至倉條款”應準確理解
“倉至倉條款”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較為典型的條款,其英文為Warehouse to Warehouse簡稱W/W。其含義為保險人保險責任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后倉庫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倉至倉條款”是運輸貨物保險中較為典型的條款,進出口公司要得到運輸貨物的保險賠償,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所發生的風險是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第二,所遭受的損失與發生的風險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三,在保險標的遭受風險時,索賠人對其具備保險利益;第四,被保險貨物遭損的時間和地點是在保險期間之內。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北美補償保險公司下屬因納瑪保險代理公司向特靈公司簽發編號為W000059385的特殊海運保險單,保單載明保險的范圍就是采用的倉至倉條款保險條款。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限為貨物交付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的最后倉庫或15天期滿(如果貨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圍以外,則為30天),到目的港后的貨物也在保單的保險期間。羅蓋特公司也具有經特靈公司背書轉讓后的保險單下的保險利益,即與保單上載明的貨物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問題是此保單下的“倉至倉”應該怎么理解?損失與風險直接有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原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間為從“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此處并未明確表明到底是到“連云港口”還是“連云港市”。根據各國《合同法》的一致解釋,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本案中的保險單是由北美補償保險公司的下屬機構提供的,應當作出不利于北美補償保險公司的解釋,即應將“Lianyungang”解釋為整個“連云港市”。也就是說,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應是從“西雅圖”至“連云港市”的任何指定地點。那么,貨物從卸船后到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宋跳高新區振興北路23號的工地之間的保險責任理所當然地應由北美補償保險公司承擔。根據我國保險條款陸運險條款的規定,貨物在運往工地途中的遭受碰撞、出軌、傾覆或在駁運過程中發生任何事故均應由保險人承擔損失。根據以上分析,羅蓋特公司是有權要求北美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
在國際貿易保險實踐中,“倉至倉” 條款是最為常用的保險條款,為避免爭執的發生,我們和客商在訂立合同時,最好在合同中表明“倉至倉”的具體含義,即表明保險的起止地點。在出口合同中,最好表明起止地點為“XX港”至“XX港”,或“XX地”至“XX地”;在進口合同中,如果保險由出口人投保,最好表明起止地點為“XX港”至我方用于分配貨物的具體儲藏所。
。ㄋ模┍kU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一個訴訟當事人,要想起訴對方當事人,還應當注意起訴的時效問題。如果超過訴訟失效,法院將拒絕受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兩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羅蓋特向上海海事法院郵寄材料起訴因納瑪(INAMAR)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日期為2006年3月31日,于2007年1月26日申請追加北美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應當以起訴日期為訴訟時效的開始日期,補充材料的日期不應視為訴訟時效開始日。貨損發生在2004年4月1日,此日期離2006年3月31日尚不足2年,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故羅蓋特公司行使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間內,它應當享有案件的勝訴權。此處,從另一個側面也表明了,法律選擇的重要性,如果當事人選擇了其他國家的法律,訴訟失效就應該遵循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羅蓋特公司就可能喪失勝訴權。
由此可以看出,訴訟時效在國際貿易中至關重要。我們一定要對訴訟時效給予足夠的重視,否則就喪失了勝訴權。在國際貿易中,一旦我們和國外客商發生爭議,要及時解決。在不得已仲裁或訴訟時,一定要注意我國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并且要注意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
。ㄎ澹┍kU標的物不應該重復投保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原告和北美公司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涉案貨損事故發生在保險人北美公司的保險責任期間,羅蓋特公司確因貨損事故遭受損失,其對北美公司的起訴也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北美公司應負責賠償羅蓋特公司的全部損失。但是,案件的最終結果是羅蓋特并未得到期望的賠償。其原因就在于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特征。
從理論上說,保險活動本身應該是非盈利性的。保險費的厘訂取決于在一定期間、一定范圍、一定個體的風險概率加上經營性費用;保險公司的盈利,應該來源于保險資金的運用。保險合同都應該屬于補償性合同,也就是說保險人所給付的保險金的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實際損失。此損失一旦彌補,保險人則不再行負責賠償。本案中,羅蓋特已經從人保連云港分公司就其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項下獲得了相應的補償,就無權再要求北美補償貿易公司另行賠償。
合同的補償性原則是國際貿易中許多人都容易忽視的原則。特別當貨物要經過風險比較大的地區時,當事人容易出現在和不同的保險人經過磋商后,以低廉的保費就保險貨物重復保險現象,期盼一旦出現所保風險就可以得到雙倍甚至多倍賠償,這是不現實的。如果多重投保的話,其結果也只能和羅蓋特公司一樣。
此案雖已經審結,但有許多國際貨物保險問題確實值得深思,它的教訓是值得國際貿易從業者吸取的。
【國際貿易保險學的論文】相關文章:
保險學實施案例教學論文02-26
任務驅動法教學保險學論文02-26
保險學小論文:責任保險03-09
國際貿易論文大綱12-09
模擬實踐人才培養下的保險學論文11-14
對人身保險學課程建設的幾點分析論文02-17
國際貿易論文開題報告12-06
國際貿易碩士論文提綱11-19
國際貿易論文的參考文獻12-06
國際貿易專業論文開題報告12-06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