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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贈非現金資產的會計處理的論文
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接受和處置時其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很大差別,實務中容易出錯。
企業要正確地核算接受和出售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應首先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確定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如下原則確定: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表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其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證的,應當參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其金額,用估計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其入賬價值。
如果受贈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沒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則應按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二、認識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可將捐贈視為一種投資活動,按確定的入賬價值增加相應的非現金資產,同時增加資本公積。而稅法則規定,納稅人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出售該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必須通過“遞延稅款”科目來反映。
三、企業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后的部分,暫計入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只有處置受贈實物資產時,將其由“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捐贈”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時方可轉增資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對外轉讓時,要正確判斷其是否屬于“納稅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一免征范圍,否則要按簡易辦法計征增值稅。
五、如果接受的捐贈是不動產,在將其轉讓時應按“銷售不動產”計算繳納營業稅。
例如,2002年1月1日,甲企業接受乙企業捐贈的房屋一幢,乙企業提供的有關憑證表明該房屋原價為800,000元,已提折舊16,0000元。另外,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其他費用5,000元。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為33%。2003年1月1日,甲企業將該房屋出售,出售收入500,000元,出售時累計折舊64,500元,支付清理費2,500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一、接受捐贈
受贈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其折舊后的余額為640,000元,加上發生的其他費用5,000元,合計為645,000元。企業將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計入資本公積時,需要從其價值中扣除未來應交的所得稅640,000×33%=211,200(元)。
借:固定資產645,000
貸:遞延稅款211,200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428,800
銀行存款5,000
二、使用一年后出售該房屋
沖銷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580,500
累計折舊64,500
貸:固定資產645,000
反映出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5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500,000
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2,500
貸:銀行存款2,500
出售不動產,應按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應納營業稅500,000×5%=25,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2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25,000
將“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428,8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28,800
出售價格低于受贈時的固定資產價格,企業應以受贈時的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
借:遞延稅款211,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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